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87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又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概念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1、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法人,也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要件。3、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一种惩戒性的负担。4、法律责任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予以追究。
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因而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
第二,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根据责任法定的原则,必须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其职权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規章加以明文规定。
第三,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而道德责任只能通过社会與论等软性约束保障实施。
第四,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负责实施的。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規、規章的重要组成内容,占有重要地位。任何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以及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责任三个要素,其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体现法律规范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如果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正确、合理地设定法律责任,对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法律责任根据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必须承担的责任,又称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形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其中,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民事法律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我国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要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而实施的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道路交通管理相对人违反本法的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责任以及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民警察设立的行政处分。此外,为了有利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在规定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规定这些行政责任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基础上,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责任也注意了与刑法和民事法律等规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衔接,从而构成了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责任体系。
本章共有32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条数最多的一章。鉴于此,我们在这里不再一一列举各条的条旨,而是逐条进行展开解释。
释义1 |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原则规定。共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
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很重要、同时也很繁重的一项工作。以2002年为例,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59亿人次,平均每天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71.04万人次,交通警察年人均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1190人次。
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秩序和畅通,对于当事人的处罚不是目的,而主要是一种教育手段。
所以,对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首先要予以纠正,消除当事人行为的违法状态。因为违法状态的继续存在会成为威胁交通安全、形成交通事故的潜在因素,必须首先予以纠正,其次才是通过处罚进行教育的问题。基于上述认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执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必须及时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纠正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口头教育。对需要处罚的,再通过处罚进行惩戒性教育。
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及时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目前,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反映,抱怨有些地方的少数交通警察为了多罚款,故意设置执法陷阱,故意躲藏在隐蔽处抓交通违章者;有的对小违章视而不见,不能及时纠正以防微杜渐。应当看到,这种现象毕竟是个别的,从全国处理道路交通违章的情况分析,对于大量的交通违章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是采取及时纠正并进行口头教育的处理方式,而不是一概实施处罚。以2002年为例,在全年处理的2.59亿人次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实施处罚的有1.97亿次,占总违法人次总数的73.41%,对6225万人次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了纠正和口头教育,没有实施处罚。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1999年,公安部制定了《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已经于200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这个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章、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严格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处罚。在这里所谓“事实”,是指当事人违法的具体行为种类、情节、后果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所谓“本法的规定”,主要是指法律责任一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的具体处罚。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时,除了根据上面提到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外,还要严格遵守处罚的程序。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1、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一人有两种以上交通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并可以使用一张处罚决定书。
本条第二款中的第二项内容,规定了对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轻原则。对于情节轻微、不影响道路交通的,适用指正行为、口头警告放行的处罚方式。这种处罚方式不但起到了纠正和教育违法行为的作用,节省了值勤交通警察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不会因为被罚人员和机动车的滞留而影响交通。根据2002年的全国处理交通违章情况分析,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年适用警告处罚的共2974万人次,与2001年相比,上升了0.93%。《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这个原则后,希望今后适用警告处罚可以作为处罚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释义2 |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纠正和处罚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必须及时地纠正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既不能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理不管,听之任之,也不能迟缓松懈,无故拖延。
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据哪些原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第一个原则是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里的事实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客观实际情况。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司法实践,也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行政处罚,是实事求是原则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认真调查,以正确认定客观存在的事实,切忌主观性、片面性。要了解全部违法事实的情况、经过及原因,要尽可能多地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违法事实调查清楚了,就有了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一方面能够适当地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另一方面也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做充分的准备。第二个原则是处罚的法定原则,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是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处罚。有些行为即使对道路交通秩序有不良的影响,如果本法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也不能随意处罚。有些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行人、驾驶员乱处罚的现象应当坚决予以纠正。二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也不得随意授权他人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包括处罚的种类、处罚的幅度以及有关处罚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教育违法行为人,而不在于处罚本身。有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为了处罚而处罚,甚至是为了处罚而设置障碍,不仅被处罚的行为人不服,没有达到教育的目的,而且也造成了交通秩序的混乱。为此,本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在指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立即放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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