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89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释义1 |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有这样几个要点需要掌握:首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其次,违法行为仅限于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第三,处罚的种类为警告以及罚款,罚款数额限于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第四,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扣留非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般都属于比较轻微的违章行为,所以,对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许多情节轻微,没有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路面值勤的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主要有:
行人违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在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道内行走;不遵守交通信号的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不顾车辆追逐、猛跑;穿越、倚坐道路护栏;不遵守铁路道口有关规定: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等等。
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携带禁止上车的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在货运机动车上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乘坐机动车违章跳车或者将身体伸出车外;在行车道上招呼出租车等等。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通行违法行为主要有:违反右侧通行的原则:驾驶需要登记而没有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安全机件不全或者无效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违反非机动车的装载规定上道路通行;违反会车规定;违反转弯规定和超车规定;驾驶三轮车并行,驾驶人力车并行、滑行或者曲线行进;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等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有动力装置的两类非机动车实施15公里限速的规定,非机动车的超速行驶也将成为一种受处罚的行为。
对于上述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罚款。鉴于罚款数额低于五十元,所以,交通警察可以当场进行罚款。如果同一主体有数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合并进行处罚。根据本法附则中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执行标准。”的规定,各地对于不同主体和不同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在五元至五十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实际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条中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这一规定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即时性,目的在于迫使当事人履行被依法课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条中,扣留非机动车的目的就在于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罚款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罚款,而不是对违法行为或者罚款处罚本身存在异议进行辩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释义2 |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法第四章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行规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通行,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仅会影响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而且对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会造成危害,因此,本条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具体是给予其中哪一种处罚、罚款的数额是多少,要根据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确定。应当注意的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只有依照简易程序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二十元以上的处罚,当事人应当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本条以及本法第一百零八条作出了与上述规定不同的规定,是考虑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车流量大,行人流动性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又比较多以及方便群众等特点,针对交通警察在纠正道路交通违章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样规定是可以的。
同时,本条规定,对拒绝接受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这是为了保证处罚的正常进行,法律给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违法行为的强制性手段,对于接受处罚的或者是经过教育后接受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扣留其非机动车。这里所说的“非机动车”的范围,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作了详细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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