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90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1)处罚的对象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2)处罚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道路通行的有关规定的行为。(3)处罚的种类仅包括警告、罚款两种,且罚款的数额限制在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4)本条所规定的具体处罚,是对所有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对那些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本法已特别规定了处罚的,要依据特别规定的处罚予以处罚。如:酒后驾驶,客运车、货运车严重超载等违法行为,本法已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对这些行为就不能再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中,大多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对大量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都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因此,本条的规定,在本法对所有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处罚条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为了更有利于准确把握本条的基本含义,就本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本条处罚的对象具有专门性。本条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交通规则的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只要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行,其行为都要遵守本法的规定,并要受到本法的约束。但由于驾驶机动车这一高速运输工具的特殊性,决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在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特殊地位。仅就1995年、1996年、1997、1998年这四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的数字看,由于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1995年是90%,1996年是90.9%,1997年是83.6%,1998年是91.7%。因此,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关系。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是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法针对近几年来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实际情况,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作为一个重要方面作了许多规定,如机动车驾驶人资格的取得以及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其中严格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处罚,是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对一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种类及罚款的数额作了限制。根据本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我国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本条是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因此,本条只规定了两种处罚种类,即警告和罚款。1986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规定了处罚,其中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数额作了不同的限制,即二百元、五十元和五元。十几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全国各地的交通状况、交通需求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在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拥堵日趋严重,道路通行效率降低,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加大了对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政府规章中,对一些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罚款数额大大突破了二百元的限制,有的甚至达到了五百元、上千元。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不同立法权限,并要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在规定对一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都不得突破本条规定的限制。应当注意的是,关于罚款的数额,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本条只规定了一个罚款幅度,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数额。对于各地在执行本法中,如何确定当地的处罚数额,本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作了授权规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结合本条的规定,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对本条所规定行为的处罚数额最低不得低于二十元,最高不得超过二百元;处罚的种类限于警告和罚款两种。
第三,本条适用的范围具有普遍性。本条规定的处罚行为是指所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本法在第四章中分五节对道路通行的规则作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且没有达到本法其他条款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都将被适用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本法对道路通行规则分五节作了大量的规定,但由于道路通行规定技术性、操作性较强,其中有些内容还会随着道路交通情况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因此,本条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没有仅限于本法的有关规定,还包括法规。其中这里的“法规”是指广义上的法规,即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这些法规都要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
本条除了上面论述的几项规定外,还作出了一项重要的规定,即: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的情况,就是指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的行为。所谓“依照规定处罚”,就是说,对这类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行为的处罚,要依据处罚较重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而不受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的限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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