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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18死14伤丨事故无责方为何被追究刑事责任?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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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执法丨事故处理丨案卷文书丨普法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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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港澳高速公路衡阳段“6·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湖南公共频道-京港澳高速衡东段“6·29”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6月29日20时27分许,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驾驶人李森驾驶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豫Q52298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湖南衡阳段1602公里处,车辆与右侧护栏刮擦后,向左冲过中央分隔带,驶入对向车道与由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驾驶人范国峰驾驶的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的豫CS6852(豫CU315挂)重型罐车(核载34吨,实载32.94吨环己酮)相撞,造成18人死亡(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14人受伤,环己酮大量泄漏,车辆、道路受损,周边农作物、土地受污染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大客车驾驶人李森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大客车内置驾驶人视频记录仪分析,发现驾驶员李森存在比较明显的频繁眨眼睛、打哈欠、嚼槟榔、抽烟等行为,结合相关指标对比,认为驾驶员存在较为深度的疲劳驾驶行为。

间接原因:有关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有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

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13人立案侦查,其中9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起诉,4人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决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建议对9个单位的19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另,经深入调查,涉事危化品运输车所属的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监管责任,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民警第一时间赶往河南省,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武某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经衡东县公安局查证,犯罪嫌疑人武某某购买了6辆危化品运输车并挂靠在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运营,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其在明知所属车辆不具备环已酮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仍安排范某某等驾驶员跨省运输环已酮65次。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作为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未落实车辆管理与安全检查、安全行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制度,对车辆运输介质疏于监管,同时为武某某经营往来提供帮助,导致超许可范围运输危化品,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9月8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消息,9月5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对京港澳高速衡东段“6·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涉事企业负责人下达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武某某(危货车车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危货车登记所有人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安全经理及法人代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4名被告人均被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严禁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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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港澳高速公路衡阳段“6·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三)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车辆勘查情况。

3.有关车辆行驶记录仪

4.两车轨迹

5.危货车装载货物

6.大客车乘客系安全带调查情况

(五)检验鉴定情况

1.道路鉴定

2.车辆鉴定

3.痕迹物证鉴定

4.驾驶人酒、毒物检测

5.大客车驾驶人驾驶状态分析

6.危化品(环己酮)泄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六)事故单位情况

(七)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有关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有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暴露出的其他问题

(四)事故性质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不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3人)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9人)

河南省(17人)

广东省(2人)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河南省

广东省

(五)建议由企业给予内部问责处理的人员

(六)其他处理建议

五、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

(四)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力度

(五)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和标准

(六)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问题排查治理机制

(七)进一步加强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八)进一步做好环己酮泄漏影响的修复工作 

2018年6月29日,京港澳高速公路衡阳段发生一起豫Q52298大型普通客车与豫CS6852(豫CU315挂)重型罐车相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14人受伤,危化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2632.8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刘鹤,国务委员王勇,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全国政协副主席、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杨传堂,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湖南省委书记杜家毫、省长许达哲,河南省委书记王国生、省长陈润儿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7月4日,成立了由湖南省安监局(原)、公安厅、总工会、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原)、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原)、衡阳市人民政府以及河南省、广东省、山西省有关部门组成的湖南省人民政府京港澳高速公路衡阳段“6·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湖南、河南省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Q5229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品牌型号:宇通牌ZK6118HQY8Y,发动机号:1615H053842,车辆识别代号:LZYTATE66F1044889,登记所有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包人陈慧。该车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人数:55人,车辆出厂日期2015年9月14日,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21日,强制报废期2030年10月21日,车辆登记机关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9日。该车安装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经查,大客车具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证号:豫客运班许字0241378号,起点及站名为平舆(平舆汽车站),讫点及站名为中山,主要途经地:333省道、107国道,停靠地点:无停靠地点,客运班线类型:一类班线,班车类别:直达,日发班次:2天1班,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Q0141,经营期限从2017年2月27日至2023年2月27日。由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道路运输证,证号:豫交运管驻字411700007766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道路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复核为大型高一,道路运输证2016年、2017年审验合格。与“中山市港口镇美景配客站”签订了进站协议,协议在有效期内。2016年6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分局配发了“中山市客运班车进站识别卡”,识别卡号:01569,有效期截止2018年6月3日,到期后未再在美景配客站配客。该车从登记起至事发时,共有21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全部接受处理,无交通事故记录,车辆状况为正常。该车无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罚记录。

2.豫CS68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与半挂车简称危货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SNFKB-AB,发动机号:76212536,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3JR007795,登记车主: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承包人武松鹏。该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核定载人数:2人,准牵引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8805kg,车辆出厂日期:2018年4月26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8日,强制报废期:2028年5月9日,车辆登记机关为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有效期至2019年5月2日。该车安装了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经查,该车具有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柴油)]的道路运输证,证号:豫交运管洛字410300037102号,发证机关为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该车2018年5月9日进行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检验结果合格。该车从登记起至事发时,共有4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全部接受处理,无交通事故记录,车辆状况为正常。该车无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罚记录。

3.豫CU31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品牌型号:瑞江牌WL9404GYYH,车辆识别代号:LRJ98RG35J0000519,登记所有人: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承包人武松鹏。该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000kg,核定载质量:34000kg,车辆出厂日期:2018年4月15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8日,强制报废期2028年5月8日,车辆登记机关为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有效期至2019年5月2日。

经查,该车具有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柴油)]的道路运输证,证号:豫交运管洛字410300037103号,发证机关: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该车从登记起至事发时,无交通违法记录,无交通事故记录,车辆状况为正常。该车无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罚记录。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李森,男,41岁,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天中大道南段1号附12号。驾驶证发证机关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3年2月25日,准驾车型为A1D,有效期至2025年2月25日。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为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初次领证日期为2006年10月10日,有效期至2018年11月5日。经查,李森驾驶证申领、增驾以及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符合规定和要求,准驾车型与所驾车辆相符。近三年来李森共有11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已全部接受处理,无交通事故记录,驾驶证状况为正常。

2.王海洋,男,37岁,系大客车副驾驶员(已在事故中死亡),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平舆县辛店乡崔庄村委纪庄一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7月23日,准驾车型为A1,有效期至2023年7月23日,具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范国峰,男,39岁,系危货车事发时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孟津县白鹤镇范村,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0日,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0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发证机关为洛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初次取证日期2011年12月20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1日。经查,范国峰驾驶证申领、增驾以及从业资格符合规定和要求,准驾车型与所驾车辆相符。近三年来范国峰共有19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全部接受处理,无交通事故记录,驾驶证状况为正常。

4.李新朋,男,34岁,系危货车押运员、副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雷河村,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11月1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日,具有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

(三)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路段湘潭至耒阳段高速公路处于国道主干线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境内,起于湘潭马家河,止于耒阳陈家坪,全长168.848公里。1994年原国家计委同意建设,1994年12月设计完成,2000年12月建成通车。2011年11月经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保持原有28m路基宽度不变的基础上对潭耒路实施提质改造,2013年10月完成。

事故现场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境内1602km+81m处,事故路段为国家级双向4车道封闭式高速公路,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基总宽28m,其中单向行车道宽3.75m,快车道宽3.75m,应急车道宽3.5m,单侧路肩0.75m,中央分隔带3m,单向道路从左至右分别为快车道、行车道、应急车道,应急车道内左侧有隆声带,护栏为波形梁钢护栏。

根据衡东县气象局出具的《天气实况资料》证明,2018年6月29日20时至21时气象资料:能见度20604至22399m,风速0.7至1.6m/s,气压990.7至991.7hpa,湿度69%至75%,最高气温31.9℃,最低气温30.7℃,衡东县无降水现象发生,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道路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京港澳高速南往北1601km+985m处为上坡,坡度0.48%,横坡2%,往左微弯,转弯半径7000m,以南800m为连续2.65%的下坡。南北双向中央护栏均在事故中受损,东侧受损长度为3690cm,西侧受损长度为2630cm。中央护栏往北方向1602km+9.6m处有轮胎碰刮痕,1601km+997m处有车体刮痕,往南方向1601km+983.7m处有碰刮痕。道路右侧护栏往北方向1602km+81m处有刮痕,长度为2245cm;往南方向损毁变形,长度1500cm。往北方向左边线有侧滑印痕,长度190cm;往南方向行车道有断续制动印痕、刮痕,长度分别为2200cm、1720cm。

2.车辆勘查情况。

(1)大客车。车头西车尾东横停于往南方向快车道、行车道、应急车道内,车辆头部在应急车道外,车辆左前、后轮分别距往南方向快车道边缘线1060cm、515cm,车辆右前部挤压严重变形,车身右侧后部凹陷变形,车身右侧刮痕长度1080cm。车辆右前轮胎内侧破裂,破口断裂整齐,长度24cm,呈破洞状直径约11cm。车内共发现7个安全锤。 

(2)危货车。①豫CS6852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西车尾东横停于往南方向道路外护坡上,右侧前、后轮分别距离往南方向快车道边缘线1820cm、1380cm,车辆挤压变形严重,驾驶室与车架分离。②豫CU315挂罐式半挂车。车头西车尾东向左侧翻于往南方向快车道、行车道和应急车道内,车辆近地左前角、左后轮分别距离往南方向快车道边缘线1350cm、530cm,罐体尾部反光标识清晰,有大号“爆”字,罐体尾部有菱形“易燃液体”警示标志、“危险品”标识牌和安全告示牌,安全告示牌内容为:品名汽柴油,种类三类,施救方法干粉,联系电话96520,罐体容积42㎥,核载质量34T。 

3.有关车辆行驶记录仪。

(1)大客车内置驾驶人视频记录仪显示驾驶人有明显疲劳现象。

(2)危货车行驶记录仪显示该车在行车道正常行驶。

(3)鄂H0C007(鄂H0C70挂)半挂车尾随在危货车后方,行驶记录仪显示危货车在行车道正常行驶及碰撞瞬间情况。

4.两车轨迹。

(1)事发当日大客车运行轨迹。6月29日7时43分许,大客车搭载由车主自行招揽的12人从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维也纳酒店停车场(距离美景配客站约150米)出发,经中山市港口镇港口收费站上深岑高速。8时2分在中山市东升镇东升收费站下高速沿105国道行驶至东升镇,8时13分在裕民大道上客1人,8时24分在中山市东凤镇大润发附近上客1人,10时36分到达佛山市石湾汽车客运站上客9人、副驾驶1人,10时57分驶离车站,11时16分经佛山市禅城区张搓收费站进入沈海高速,12时20分转入京港澳高速,12时26分驶出广州市长平镇长平收费站,12时27分在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道广汕公路旁上客5人,12时34分从长平收费站进入京港澳高速,13时28分驶出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汤塘收费站,13时30分至14时12分,在汤塘镇王帅饭店吃饭,14时14分驶入汤塘收费站,15时59分经马渡互通转入乐广高速,17时11分转入京港澳高速,17时25分驶入湖南省郴州市宜章服务区,17时54分驶出宜章服务区直至事故发生。

(2)危货车当次运行轨迹。6月28日12时18分,从山西阳煤丰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发,14时38分进入河南省三门峡市,6月29日9时8分进入湖北省襄阳市,14时38分进入湖南省岳阳市,16时从岳阳收费站上京港澳高速,19时15分驶入株洲建宁停车区,19时47分驶出建宁停车区直至发生事故。

5.危货车装载货物。

该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柴油)],罐体车身上的安全告示内容为汽柴油,从山西阳煤丰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装载32.94吨环己酮运往东莞,事故造成环己酮大量泄漏。山西阳煤丰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车辆安全标示牌、罐体检验报告允许的危险货物类别及《销售合同》[1]的约定给该车装载了环己酮,发放了“一书一签”[2],标明了所载货物为环己酮,并监督司机将安全标签黏贴在车辆尾部。危货车所装载环己酮属于3类危险化学品,闪点44℃,易燃,遇高热、明火有引起燃烧的危险,与氧化剂接触会发生猛烈反应,吸入会中毒。

6.大客车乘客系安全带调查情况。

通过对乘客的调查,结合大客车内置视频记录仪显示,有部分乘客未系安全带。

(五)检验鉴定情况。

1.道路鉴定。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1)事故地点K1602处所处路段的道路平面线形、纵坡坡度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的要求。(2)该路段的路面横向力系数、平整度、车辙符合《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的要求。(3)该路段的标志和标线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要求。(4)该路段中央分隔带波形梁钢护栏的横梁中心高度和立柱长度符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的要求;中央分隔带波形梁钢护栏的立柱壁厚、护栏板壁厚符合《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1995)的要求。(5)大客车垂直作用于事故地点中央分隔带护栏的碰撞能量在35.0×104J~37.7×104J之间,是《高速公路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对该类护栏设计的最大能量规定的3.8~4.1倍。

2.车辆鉴定。

(1)大客车右前轮损坏原因技术鉴定。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鉴定意见:大客车右前轮轮胎是在碰撞中央护栏时损坏。

(2)大客车结构安全技术鉴定。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鉴定意见:①经检验大客车的安全带有效,符合GB7258标准要求。②撤离舱口数量和面积、安全出口面积及标识、车门数量、安全锤安装数量、发动机舱灭火器安装及数量,车内灭火器安装、车内座椅间距和通道宽度等均符合GB13094标准相关要求。③车辆长度、宽度、乘员座位数、轮胎规格均与合格证技术参数相符。车辆未改型改装。

(3)大客车座椅鉴定。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鉴定意见:大客车座椅靠背静压强度符合GB15083要求。

(4)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技术鉴定。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鉴定意见:①大客车转向、制动及其他技术状况的静态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7258标准相关要求。事故时载客30人,总质量约为15390㎏,未超出客车核载总质量17650㎏的限值。②豫CS6852半挂牵引车转向、制动及其他技术状况的静态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7258标准相关要求,车辆未改型改装。③豫CU315罐式半挂车制动系统未发现异常,罐体外标识及尺寸参数、顶部防护及后部防护、紧急切断阀等符合GB13392标准和GB21668标准相关要求,车辆未改型改装。④半挂车组事故时未超载运行。

(5)事故车辆车速鉴定。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鉴定意见:大客车碰撞护栏时车速在(84.9~88.3)km/h之间、失控刮擦护栏时车速在(85.6~89.0)km/h之间;豫CS6852半挂牵引车制动时车速在(70.8~72.4)km/h之间。

(6)危货车罐体技术鉴定。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鉴定意见:①罐体设计、制造质量及出厂技术资料符合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但罐内装载介质与出厂技术资料不符。②该罐车出厂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按照GB18564.1要求,未到定期检验周期,无需对定期检验项目进行鉴定,无定期检验报告。

3.痕迹物证鉴定。

湖南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对轨迹、碰撞痕迹、微量物证同一性鉴定意见:

(1)在事故发生时,大客车车头前端面右侧与危货车驾驶舱左侧发生碰撞。

(2)在事故发生时,大客车沿事故路段由南往北行驶,车身右侧与南往北车道右侧的护栏发生刮擦后,车辆向左前运行与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越过中央隔离带后车头前端面右侧与对向车道沿事故路段由北往南行驶的危货车驾驶舱左侧发生碰撞,致使危货车往西冲下道路西侧护坡,挂车左侧着地侧翻,大客车头西尾东停在事故路段北往南的路面。

(3)未见大客车事故前与其他车辆有接触痕迹。

4.驾驶人酒、毒物检测。

(1)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中止鉴定告知:被鉴定人李森、范国峰的肝组织无法判断乙醇来源,中止检测。

(2)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结果:被鉴定人李森、范国峰的肝组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

5.大客车驾驶人驾驶状态分析。

中南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专家团队基于对视频资料的分析,形成专家意见:发现驾驶员存在比较明显的眨眼睛、打哈欠、嚼槟榔、抽烟等行为,结合相关指标对比,认为驾驶员存在较为深度的疲劳驾驶行为。

6.危化品(环己酮)泄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意见:事故导致29.141吨环己酮通过高速公路旁雨水沟石板间的缝隙和破损处向下渗透进入高速公路旁的菜地、农田和灌溉水渠中,受污染区域面积大约为7280m³,其中污染严重区域约3600m³,污染较轻区域约3680m³。为恢复受污染区域的使用功能,区域土壤修复深度为60-100cm不等。受污染严重的农田、菜地和事故收集田需进行两阶段修复,并休耕一年;剩余污染较轻的农田在修复后第二年可恢复种植,环境处置损失费用156.21万元。

(六)事故单位情况。

1.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系大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4096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发证机关为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现有职工2900余名,营运车辆1120余辆,其中客运车辆818辆。公司下设包括平舆分公司在内的24个客运单位、5个货运单位、15个多种经营单位。

2.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5](驻马店市宏业道路客运站务有限公司平舆汽车站,两者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系大客车具体管理公司和批准的发车车站。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发证机关为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现有职工63人,车辆25台,其中跨区线路8条,车辆17台;区内线路1条,车辆3台。设有安全科、经营科、GPS监控室科等9个科室。

驻马店市宏业道路客运站务有限公司平舆汽车站[7]。于2005年10月17日成立。道路运输许可证[8]发证机关为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车站等级二级,占地面积45800平方米,发车场面积13300平方米,现有在职职工34人,进站车辆443台,始发客运线路20条,省际班车110辆,市际班车60辆,日发班次130班,日均客流6900人次。设有调度室、站务班、安全科等。

(七)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平舆县运蓬客货运场站有限公司[9],系大客车实际发车车站。于2005年10月14日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10]发证机关为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二级车站,经营业务客运。占地面积23976平方米,发车场面积10000平方米,管理人员19人,始发班线9条,进站车辆60台。设有调度室、生产办、安全办、监控室、例检室等部门。1990年平舆县运管所因市场需求和管理需要在单位对面建立社会站(运蓬站前身),对不能进入平舆汽车站的社会营运车辆统一规范管理。2000年平舆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时在县城富舆大道中段现运蓬站租用土地35亩建设运蓬汽车站,2005年平舆县政府将其中的26.1亩划归运管所正式建站。2013年运政改革期间,平舆县运管所将运蓬客货运场站有限公司承包给河南中州集团驻马店安捷公司经营,承包费用每月12.5万元。

2.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11],系危货车登记所有人。于2006年7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2类、3类、8类)、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2]发证机关为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有效期至2022年3月2日。公司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02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45辆,从业人员480名。

3.中山市港口镇美景配客站[13],系大客车的配客站。与大客车签订了进站协议。于2016年12月20日成立。2017年3月20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4],工作人员共3人。

4.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湾汽车客运站[15],系大客车的停靠上客站点。于2010年5月10日成立,二级车站。

5.山西阳煤丰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6],系环己酮生产企业。于2012年2月成立。2014年4月,阳煤化工局进行资产重组,公司成为阳煤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橡胶、染料、医药、增塑剂等产品中间体为一体的大型有机化工企业。位于山西省临猗县西郊丰喜工业园区。总资产12亿元,占地面积400余亩,现有职工800余人。2018年2月13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17],发证机关为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1年2月12日。

6.山西乾予力丰商贸有限公司[18],系环己酮经营企业。于2016年2月25日成立,系具有合法资质的贸易公司,注册资金300万。2016年1月4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9],发证机关为山西省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甲苯、硫酸、环己烷、环己酮、石脑油等(无仓储),4名成员。

7.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系事故发生所属道路的经营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51782.8334万元,系湖南省属大型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含投资经营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高等级公路建设、收费及养护。所属潭耒分公司主要负责含事发路段在内的京港澳高速公路168公里的养护管理和收费经营业务。

(八)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平舆县分公司对大客车动态监控及违法处置情况。

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平舆分公司监控平台同步建设于2014年1月,平台设备和车载监控设施设备由河南玖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和安装。2017年10月30日监控平台升级改造为4G网络,工期为1周,安装期间各种功能调试正常。公司监控中心和分公司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全部营运客车实施监控。公司监控中心负责对车辆监控抽查,对分公司监控室监督指导;分公司监控室负责对所属车辆实施全面监控管理。

大客车于2018年1月、4月因超速两次被平舆县交警大队下达违法信息通知,平舆分公司接到通知后对该车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罚款,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了平舆县交警大队和平舆县运管局。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6月29日7时43分许,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驾驶人李森驾驶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豫Q52298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从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维也纳酒店停车场搭载12名乘客出发,先后在中山市东升镇搭载1名乘客、中山市东凤镇搭载1名乘客、佛山市石湾车站搭载10名乘客(含副驾驶人王海洋),进入沈海高速转京港澳高速,从长平收费站下高速到广州市黄埔区广汕公路搭载5名乘客。中途轮换王海洋驾驶该车沿广乐高速、京港澳高速北上,17时25分许驶入京港澳高速湖南宜章服务区。17时54分许由李森驾驶该车从宜章服务区出发(核载55人,实载30人)。20时27分许行驶至京港澳高速湖南衡阳段1602公里处,车辆与右侧护栏刮擦后,向左冲过中央分隔带,驶入对向车道与由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驾驶人范国峰驾驶的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的豫CS6852(豫CU315挂)重型罐车(核载34吨,实载32.94吨环己酮)相撞,造成18人死亡(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14人受伤,环己酮大量泄漏,车辆、道路受损,周边农作物、土地受污染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派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湖南、河南两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湖南省委书记杜家毫批示:要全力以赴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并做好善后工作。对事故原因要认真分析,切实加强节假日交通管理,严格各项制度,确保交通安全。省长许达哲批示:请显辉同志牵头处置,全力组织抢救伤员,特别是要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同时妥善安置有关人员。请当地有关政府抓好应急救援工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向群,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关春,副省长陈飞,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许显辉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批示,要求抢救好伤员,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污染物,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河南省委书记王国生、省长陈润儿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批示要求按照刘鹤副总理和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的要求,立即派员前往湖南协助处理好善后工作,并迅速在全省作出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河南省副省长徐光迅速带领河南省有关部门及驻马店市政府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全力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及调查等工作。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政府立即启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应急响应。当晚,湖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向群,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许显辉带领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等单位负责人连夜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看望伤者。

7月1日,湖南省副省长陈飞与河南省副省长徐光共同召集公安、安监、交通、环保、卫计等两省直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伤员救治、事故善后、社会稳控、信息发布等工作,并成立了“6·29”事故处置联合指挥部,组织指挥开展各项工作。

接到事故信息后,湖南省交警总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总队长蒋建湘带队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省安监局局长李大剑立即率工作组前往事发地,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廖健等市领导率衡东县主要负责同志及市县应急、安监、公安、医疗、消防、交通等相关部门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全力开展事故救援、抢救伤员等处置工作,共出动人员240余人、车辆59台次。伤者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遇难者遗体全部送往殡仪馆,6月30日10时30分许,现场救援及残留危化品处置完毕,京港澳高速公路双向恢复通行。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卫计部门针对伤者救治工作,紧急抽调相关专家组成医疗专家组,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救治;衡东县还组织27名志愿者,会同心理医生对伤员提供多对一志愿服务。湖南、河南两省工作组按照“一名遇难者一个工作班子、一个处理地点”的要求,通过全面摸排、科学配置,成立了16个善后处理工作组,“一对一”做好遇难者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7月5日,18具遗体全部火化,由河南省工作组人员陪同遇难者家属返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大客车驾驶人李森过度疲劳[21]仍继续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22]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大客车内置驾驶人视频记录仪分析,发现驾驶员李森存在比较明显的频繁眨眼睛、打哈欠、嚼槟榔、抽烟等行为,结合相关指标对比,认为驾驶员存在较为深度的疲劳驾驶行为。

(2)经调查,未发现李森有影响驾驶的生理、心理方面疾病。从现场勘查情况看,大客车通过隆声带与右侧护栏刮擦22.45米后,才往左转向,导致车辆冲过中央分隔带与对向危货车相撞,未采取有效措施(见事发时车辆运行轨迹图),符合疲劳状态特征。

事发时车辆运行轨迹图

驾驶处罚记录3次,从2017年12月至事故发生时被交警抄告公司7次。

(二)间接原因。

1.有关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驻马店市宏业道路客运站务有限公司平舆汽车站)对所属营运客车相关经营行为管理缺失,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平舆分公司安全工作管理监督不力,平舆县运蓬客货运场站有限公司场站管理把关不严,中山市港口镇美景配客站不按规定办理配客手续[23],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湾客运站违反客运站管理有关规定。

(1)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舆县分公司(驻马店市宏业道路客运站务有限公司平舆汽车站)。

作为大客车具体管理公司和批准的发车车站,对所属营运客车依照审批的站点、线路经营等相关经营行为管理缺失,未按规定对所属营运客车进站、报班、安全例检等进行管理;对动态监控平台发现的客运车辆多次超速、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未及时按规定纠正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处罚公安交警部门抄告的事故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24];未按规定组织监控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即上岗工作,未了解驻马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单位监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25];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考核[26]。

(2)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对所属平舆分公司安全工作管理监督不力,对所属营运客车进站、报班、安全例检、线路经营、安全教育等行为管理缺失[27];对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的所属车辆违法违规情况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未将处理情况报公安交警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28];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营运客车动态监控相关工作职责,对公司监控人员的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对监控人员的培训进行考核,对分公司监控人员的上岗情况疏于管理[29]。

(3)平舆县运蓬客货运场站有限公司

作为事故大客车实际发车车站,由车主自行组织客源,未在运蓬客运站售票窗口正式售票,未严格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实名售票、实名验票)[30];未全面落实车辆安全检查等规定[31],仅对旅客进行了三品检查,对旅客的安全例检等场站管理把关不严。

(4)中山市港口镇美景配客站

在未核实大客车始发站的情况下,允许其进站配客;未严格履行协议相关职责;对大客车长期未进站配客的情况,未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湾客运站

事故大客车在该站进站配客10人,上车乘客未实名购票、验票乘车[32],也未按规定进行出站检查,该站没有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相关管理制度[33]。

2.有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

驻马店市、中山市、佛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未严格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驻马店市及平舆县公安交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全面查处。

(1)驻马店市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未严格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辖区客运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力[34];未严格监管事故车辆在线路起讫点、审批线路规范经营[35],事故大客车多年未进平舆汽车站发班,运管局驻站室却在载明有始发站平舆汽车站的《道路营运客车年度审验表》上签名、盖章,致使通过年审;联网联控监管平台长期不能有效使用[36]。

(2)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未严格履行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责,对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及履职情况监管不力[37],未发现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动态监控、驾驶员教育和不按规定落实车辆抄告处罚制度等安全隐患;对所属县区运管局联网联控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指导缺失,未发现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联网联控系统长期不能有效使用问题。

(3) 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未严格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相关车辆违法行为抄告后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38];对事故大客车违法行为进行不记分处理监管不力,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时,在未确定违法地点的情况下,违规将事故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录入公安交通违法信息处理系统。

(4)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大客车非现场处罚时未严格执行河南省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违法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公交〔2017〕70号)的报批规定,违规给予不记分处理。

(5)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分局

对为事故客车发放美景配客站“进站识别卡”把关不严,打击站外揽客不够到位,对美景配客站监督检查不够到位[39]。

(6)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对石湾客运站监管不够到位[40]。

(7)广州市黄埔区交通运输局

整治大客车站外揽客行为不够彻底。

(三)事故暴露出的其他问题。

1.危货车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标示牌[41],并标示所载介质特性,会影响事故现场的及时有效处置。

2.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对危化品运输(罐车)分类分品装卸、许可、清洗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对同类危化品是否可以换装,现行相关规定和标准还不够明确。

4.洛阳市吉利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主体责任监管不力[42],动态监管平台刚建好,未正式投入使用,未能对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企业实施有效动态监管[43]。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京港澳高速公路衡阳段“6·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13人立案侦查,其中9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起诉,4人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决。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4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4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4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47]等规定,建议对9个单位的19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不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李森,大客车驾驶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范国峰,危货车驾驶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李新朋,危货车驾驶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3人)。

1.姜振,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018年7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立案,7月9日取保侯审。

2.张彦政,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2018年7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日因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

3.朱永奇,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处处长。2018年7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公安局看守所。

4.陈慧,大客车承包人。2018年7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5.黄胜利,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经理。

2018年7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公安局看守所。

6.方勇,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安全副经理。2018年7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公安局看守所。

7.黄月果,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安全科科长。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8.代彦玲,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监控科长。2018年7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9.万霞,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监控员。

2018年7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10.武松鹏,危货车车主。2018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5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1.张向阳,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2018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9月5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2.王红举,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经理(前任法人代表)。2018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5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3.赵玉杰,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8年7月3日因涉嫌危验驾驶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9月5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9人)。

河南省(17人)

1.胡志强,中共党员,驻马店市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平舆汽车站驻站监督室主任。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事故大客车多年未进平舆汽车站正常发班经营,驻站室却在载明有大客车始发地平舆(平舆汽车站)的《道路营运客车年度审验表》上签名、盖章,致使该车可以正常通过年审。胡志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王新献,中共党员,驻马店市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运蓬客运站驻站监督室主任。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大客车未按审批的平舆汽车站进站经营,而是在运蓬客运站发车经营监管不力。王新献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麻安位,中共党员,驻马店市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股股长,负责全县道路客运监管和审验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大客车多年未进平舆汽车站发班经营,《道路营运客车年度审验表》却以平舆汽车站的名义正常通过年审问题监督不力。麻安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梁春生,中共党员,驻马店市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驻站监督、平舆汽车站、运蓬客运站。未认真履行驻站和客运站监督职责,对事故车辆未按起始站经营和事故大客车年度审验中的违规问题失察。梁春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陈中立,中共党员,驻马店市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安全股、客运股。未按规定对长途客车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至“6·29”事故发生前,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新动态监管平台长期不能有效使用,不能对长途客车实施有效监管;信息科技股有关人员向其汇报联网联控新平台不能有效监控长途客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陈中立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柴小强,中共党员,驻马店市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未严格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辖区客运公司、客运站安全监管不力。柴小强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7.高武军,中共党员,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科技信息科科长。对所属县区运管局联网联控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指导缺失,未发现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联网联控系统长期不能有效使用问题。高武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华景峰,中共党员,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科科长。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和履职情况掌握不够。华景峰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靖玉彬,中共党员,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正处级),负责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局相关科室和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失察。靖玉彬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0.方可,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规划执法室文员、协警,负责录入路面执勤民警查处的违章停车信息。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时,在未确定违法地点的情况下,违规将事故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录入公安交通违法信息处理系统。方可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予以辞退。

11.杨宏飞,中共党员,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兼源头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客运企业车辆违法行为抄告后未及时督促整改。杨宏飞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李运成,中共党员,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兼规划执法室主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时,在未确定违法地点的情况下,违规将事故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录入公安交通违法信息处理系统。李运成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胡海燕,驻马店市交警支队协警,负责交通违法处理、录入非现场违法工作。在处理事故大客车交通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违规给予不记分处理。胡海燕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予以辞退。

14.姚一村,驻马店市交警支队协警,负责交通违法处理、录入非现场违法工作。在处理事故大客车交通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违规给予不记分处理。姚一村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予以辞退。

15.付文波,中共党员,驻马店市交警支队科技大队教导员,负责处理交通违法、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大客车违法行为进行不记分处理时审核把关不严。付文波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时晓俊,中共党员,洛阳市吉利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综合科科长、代管货运科。虽然与本起事故发生没有责任,但鉴于其存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监管不力等问题,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7.王旭峰,中共党员,洛阳市吉利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虽然与本起事故发生没有责任,但鉴于其存在对动态监管平台建设推进不力,对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议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广东省(2人)

18.李量,中共党员,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分局局长。对为涉事大客车发放美景配客站“进站识别卡”把关不严,打击站外揽客不够到位,对美景配客站监督检查不够到位,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9.冯达明,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道路客运管理业务。其在指导分管科室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不够到位,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河南省

1.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48]、92条[49]规定,对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姜振予以处罚;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50]规定对姜振作出处理。

2.对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平舆分公司存在的问题由河南省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整改,期限6个月,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1]。同时,3年内不得新增运营线路。

3.对平舆县运蓬客货运场站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由驻马店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整改的,由驻马店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许可证》。

广东省

4.对美景配客站存在的问题由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整改的,由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对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湾客运站存在的问题,由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整改的,由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建议由企业给予内部问责处理的人员。

1.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湾客运站站长陈其敏没有对分管安全和业务的副站长的工作做好监督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由该集团公司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并扣罚2018年全年绩效考核奖。

2.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湾客运站副站长陆启雄分管安全和车辆进站业务工作,没有严格执行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在车辆未签订进站协议、未纳入正常班车管理的情况下,发放车辆进站证,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由该集团公司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并扣罚2018年全年绩效考核奖。

3.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站检查员黄锦荣在当班期间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没有严格执行站场管理规定做好车辆出站检查登记工作,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由该集团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检票员陈瑶瑶在当班期间没有履行岗位职责,让无票人员进入发车区上车,没有执行“三不进站”的站场管理规定,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由该集团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六)其他处理建议。

1.鉴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写出检查。

2.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督促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800公里以上运营线路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问题全面整改,清理整改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河南省人民政府。

3.虽然洛阳新红运输公司的问题与本起事故发生没有责任,但鉴于其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等问题。建议由洛阳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整改的,由洛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建议洛阳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范围内的危险品运输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4.虽然山西乾予力丰商贸有限公司的问题与本起事故发生没有责任,但鉴于其存在未严格审验承运车辆运输资质证和未及时向调查组提供相关材料等问题,建议由山西省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约谈其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出以下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涉及的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类运输企业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系统的作用,对监控系统违法违规报警信息定期统计分析,筛选重点车辆、重点驾驶员进行重点监控和提醒,对多次超速、疲劳驾驶、违反凌晨2点到5点必须停车休息制度的车辆、驾驶员要严格处理,对屡经提示不改的驾驶员,及时报公安、交通部门备案处理,并予以解聘。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在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方面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明晰权责,理顺与分公司安全权限和责任;平舆县运蓬客货运场站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客票实名制管理规定。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要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管住“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积极引进第三方监测平台,推动重点营运车辆安全监管信息实现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享。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公安等部门,制订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规范,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共享信息,加强日常检查和网上抽查,对重点营运车辆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企业及动态监控系统运营服务商要提升完善动态监控系统功能,拓展系统对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规站外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动识别报警功能。

建议事故涉及的相关省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牵头,主动与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请示,选择京港澳高速为试点,与沿线省市会商,探索建立800公里以上跨省线路执法信息共享、联网联动监管体制。

(三)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

要进一步规范长途客运班线安全评估和审批。肇事客车班线运输证上起讫点标注不全,给客运源头监管带来困难,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范》。以往的事故调查中发现一些老的经营线路审批时未通高速沿国道行驶,高速公路通车后,多数长途客车都上高速公路行驶,存在未按审批线路行驶问题。客运公司也多次向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修改线路申请,但没得到及时批复。按照国家规定,每个营运车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组织运输时,许多车主安排的驾驶人数量不符合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人的标准,为疲劳驾驶留下了隐患。建议河南省交通运输部门组织长途班线客运和长途旅游包车的专项整治活动,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客车运输全过程监管。

要严把驾驶人准入关,在驾驶人驾驶资格、从业资格获取、企业日常管理中,严格驾驶人安全理念、职业道德的培训考试。要进一步完善对疲劳驾驶的处罚方式,明确规定疲劳驾驶的处罚按强制落地休息、暂扣、吊销、终身禁驾等层次进行。长途客运班车驾驶人是疲劳驾驶的易发群体,国家有关规定中对驾驶人配置、驾驶时长、驾驶时段等多方面明确了要求,从而避免长时间及夜间疲劳驾驶。《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和800km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但通过对外省在湖南省实施接驳情况的摸排,发现接驳场所不能满足需求、接驳动态监管流于形式、接驳驾驶人更换未落实、接驳流程不执行、接驳点管理人员履职不尽责等问题极为普遍,假接驳现象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极大。接驳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接驳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驳点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有待加强。建议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按照《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组织一次接驳运输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督促企业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接驳运输监管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纠正违规行为,责令整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处罚企业和驾驶员,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考核。

(四)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力度。

此次事故暴露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不严格的问题,需要相关地区、相关部门加强整治。建议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及广州市黄埔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一是全面加强客运站场(含配客点)管理,限期三个月内对所属客运站(点)进行全面排查,对未能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和配客点管理要求,存在事故隐患的,坚决整改。对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给予吊销、注销经营许可;二是切实加强对客运班线车站外揽客执法查处和打击力度,开展打击站外揽客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打击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全面清理辖区内经营的非本省籍客货运车辆,联合公安部门,加强路面巡查拦截,摸清底数,造册列表,纳入日常执法监督管理,将执法查处情况,及时抄告属地监管部门,定期清理非本省籍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五)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和标准。

调查中发现,该起事故中涉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每次运输情况未按要求登记的问题,但现有法律法规对托运企业有要求登记的规定,对运输企业却没有。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装运环己酮问题,是否要求“一罐一种货物(品)”,或者“一罐一类货物(类)”,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涉及危货品运输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尤其是明确危化品运输(罐车)分类分品装卸、许可、清洗的具体内容;明确同类危化品是否可以换装并应履行的相关报批手续;明确危化品生产、销售、存储、装卸、运输中的行业监管职责,形成闭环式管理模式。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车辆行驶记录仪及视频记录设备的防腐蚀、防撞击、防断电能力的相关技术标准,提高设备的技术性能。

(六)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问题排查治理机制。

要科学研究,因地制宜,进一步提升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建议政府加大财政支持,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有计划有步骤落实《湖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方案(2017-2019年)》要求,逐步完成现有高速公路高风险路段整治提升工程。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持之以恒抓好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工作,有效提升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七)进一步加强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要强化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加强信息沟通。事故信息首次接报部门在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第一时间向同级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确保事故信息的多渠道畅通。要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侦查工作,客观如实反映和报告现场情况,便于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快速指挥调度。要加强救援指挥能力,实施科学救援。针对不同的危险化学品,采取对症方法实施处置。要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近年来多发频发,长途客运、危货运输一旦发生事故,涉及人员多,牵涉范围广,事故影响大,道路交通、高速交警及沿途政府部门要因地制宜,切实重视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先进适用、实用管用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进一步做好环己酮泄漏影响的修复工作。

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己酮泄露对事发地环境污染损害的后续处置工作,按照《京港澳高速公路衡阳段“6·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提出的相关修复建议,制定环境污染损害修复技术方案,抓紧对受污染区域农田、菜地的修复。同时,加强对事故发生区域周边居民井水的跟踪监测,直到土壤修复工作全部完成,防止发生次生污染损害问题。


[1] 《山西阳煤丰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化工产品销售合同》:供方:山西阳煤丰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需方:山西乾予力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供销2018-200;产品名称:环己酮;签订时间:2018年6月26日

[2] (环己酮)一书一签发放记录表载明,时间:6月27日;车号:豫CS6852、豫CU315挂;运输范围:三类;是否发放:发;司机签名:范国峰;操作工签名:王亚丽。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1400W,注册机关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为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1058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姜振。

[4] 证号:豫交运管许可注字411701000001,换证日期:2018年6月15日。

[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72379429867X0,注册机关为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为平舆县解放街东段南侧,公司经理黄胜利。

[6] 证号:驻字411701000001-25,换证日期:2018年6月13日。

[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7834109886(1-1),注册机关为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站站长黄胜利。

[8] 证号:驻字411700100685-9,换证日期:2018年6月13日。

[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23780533042H,注册机关为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为平舆县富舆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许松华,站长刘大华。

[10] 证号:驻字411723012855,换证日期:2018年5月15日。

[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OGT9W16∧,注册机关为洛阳市吉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玉杰,注册地址为洛阳市吉利区207国道西黄河桥北,营业期限自2016年02月25日至年12月03日。

[12] 道路运输许可证号:10315000470。

[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07332841D,注册机关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为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16号首层A区第18卡,法人代表伍卫国。

[14] 粤交运管许可中字442000085536号

[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55594730,注册机关为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二路九号,车站站长陈其敏。

[16]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14080066800583K,营业期限:长期,法人:廉尼尔。

[17]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晋)WH安许证字[2018]1290B1Y2。

[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OGT9W16∧,营业期限自2016年02月25日至2025年12月日,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工农东路177号东3#楼1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焦凤华。

[19] 运安经(甲)字[2016]001152

[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84984,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法定代表人周志中。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3]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条:班线客车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或经备案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

[24]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客运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第五十四条:对存在交通违法、违规信息的客运驾驶员,客运企业应当在事后及时给予处理,对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应当作为重点监控和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对象。

[2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熟悉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动态监控数据的统一分析,经企业或者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26]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客运企业对客运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 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客运企业应在客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后,对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效果进行统一考核。

[27]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条:班线客车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或经备案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

[28]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客运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第五十四条:对存在交通违法、违规信息的客运驾驶员,客运企业应当在事后及时给予处理,对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应当作为重点监控和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对象。

[29]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熟悉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动态监控数据的统一分析,经企业或者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30]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第四章第六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31]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场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82号)第六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3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八条: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

[33]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 762号)中《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第十条: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每一辆出站客车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经出站检查人员与受检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才准予出站。

[34]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关于印发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平编〔2017〕25号文件)中规定:“二、内设机构(四)客运管理股:负责全县道路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的监管;(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班线客车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或经备案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

[36]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2 号)第七十条第一款中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7]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驻编办〔2015〕137号文件)中规定:“二、内设机构(六)客运管理科:负责市直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的监管;(九)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8]《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55 号)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39]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40]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41] 违反《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第9.2标志:“罐体(车)的标志除应符合GB13392-2005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C)罐体(车)标志的其余要求应符合GB20300-2018的规定。’”该国标第5标志部分第2项为“在车辆后部和两侧应安装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为白底黑字,字迹应清晰完整……”之规定。

[42]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3] 4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第三十条中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4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4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8] 《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安全生产法》第9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50] 《安全生产法》第91条第3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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