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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00条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释义1




【释义】本条是对驾驶非法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非法拼装的车辆和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条件都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些车辆在道路上,都属于“带病”行驶,是交通安全的巨大隐患,必须严历禁止和打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据此,我们认为,这里的非法拼装机动车不但包括不经过合法厂家生产的机动车而且还包括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上述内容的执行而设定的专门的法律责任。

所谓“达到报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二〇一二年第12号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链接)

对于驾驶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就有权力也有责任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于这些非法车辆的强制报废,应当按照报废大型客、货车及营运车辆的方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并要收缴、注销有关机动车的所有登记证件。

除了上述的强制报废措施外,对于驾驶前款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机动车驾驶人不仅指非法拼装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所有人作为驾驶人,也包括了不是所有人的驾驶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释义2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驾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问题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拼装的机动车”,是指没有制造、组装机动车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擅自非法拼凑、组装的机动车。拼装的机动车既没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通常也达不到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也不予审查登记。

“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指按照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安全技术状况会发生变化,达到一定年限或者行驶一定里程后,其安全技术系数会降低,不能保证正常安全行驶,这时就应当报废。因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这里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是指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上行驶。根据该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道路行驶”是构成本条违法行为的要件,如果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上道路行驶,比如,行为人只是爱好收集旧汽车等,不适用本款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构成本款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且强制报废。

这里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缴”,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经发现,必须予以收缴。

“强制报废”,是指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拼装的机动车,注销机动车登记或者同时进行解体。本款规定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是为了确保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安全行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款是关于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人如何处罚问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里规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在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以罚款的同时,还要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本条违法行为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的特殊情况,则在客观上只能单处罚款,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两个违法行为,在对本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再行处罚。

  第三款是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出售”,即指有价出让或者销售,主要包括将自己所有、使用和管理或者将通过收购等方式获得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销售。“出售”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这里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将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金钱、物质等全部违法所得加以没收。“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是指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下,同时还应当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为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销售金额。这里规定的“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是指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应当注意,本款只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规定了处罚,至于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处罚问题,本法第一百零三条另有专门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

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修订)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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