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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及终身禁驾】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01条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释义1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处罚规定。法律责任包括了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两种。

在这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属;“法规”包括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等,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规范,如《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

这里的“重大交通事故”,是重大交通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包括了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1081-2013:

4 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和分级

4.2 死亡事故分为以下4级:

a)特别重大死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b)重大死亡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

c)较大死亡事故。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

d)一般死亡事故。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

这里所谓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除了依照上述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公安机关还要吊销肇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

本条第二款专门针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设定的责任,规定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吊销肇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种法律责任是十分严厉的,意味着当事人终其一生,绝对地丧失了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是指造成前款的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而不是泛指一切肇事后逃逸的。这是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仅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处罚,而没有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更没有终生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释义2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以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如何处罚问题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对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如何处罚问题的规定。本款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关于车辆、驾驶人、道路通行等有关交通安全问题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果行为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构成犯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法律因果关系上讲,这里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确实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则不构成犯罪。这里规定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也是指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对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款是关于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人取消其机动车驾驶资格问题的规定。本款规定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这里用“造成交通事故”而不是用“发生交通事故”,体现了逃逸行为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过错责任或者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实践中,没有过错责任或者没有违法行为的人也没有必要逃逸。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只要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而且该行为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表示不认同)所谓“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人,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再发给其机动车驾驶证,实际上剥夺了其终生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本款之所以作这样的严厉规定,主要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反映出行为人不具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有必要终生剥夺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和减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现象。应当注意,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人,在依照本款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剥夺其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同时,不影响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

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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