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对专业运输单位的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02条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释义1




【释义】本条是对特大事故频发的专业运输单位设定的行政处罚。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控制或者避免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我国,每年都会发生多起比较严重的道路交通群死群伤事故,这些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许多机动车,尤其是长期从事运营的机动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为了利用制度保障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设置了这一条责任措施,要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专业运输单位机动车安全性能的监管。

执行本条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这里的“特大交通事故”,是指按照1991年《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被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 2004年8月19日)废止)的规定,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其中,死亡是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的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

第二,“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被确定的责任比例超过70%以上。

第三,“专业运输单位”,是指以从事经营运输业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各类客运公司、货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公交公司等。但是不包括从事铁路和民航运输的单位。

第四,“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是指隶属于该专业运输单位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的特大以上交通事故在六个月的期间有二次或者超过二次。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管理相对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责令消除安全隐患”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处罚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是警告处罚的一种具体形式。我们倾向于认同前一种观点,这是因为,伴随着责令消除安全隐患的,往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整改,而责令整改是一种单独的行政处罚责任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在审议过程中,就曾有意见认为,此处应当实施责令整顿或者整改的处罚。此外,警告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于六个月内连续发生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专业单位,适用警告的处罚显然不符合立法的精神。第三,责令消除隐患而没有消除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从而使得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指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所以,在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消除安全隐患的处罚后,受到处罚的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全面检修本单位拥有的运营机动车辆,使所有运营机动车辆都可以通过专门进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检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释义2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专业运输单位”,主要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等运输业务的单位。这里规定的“六个月内”,是指两次或者几次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最长间隔时间,以天计算,少于或等于六个月的,属于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的,不属于这里规定的情形。“二次以上”,包括两次本数在内,可以是两次,也可以是多次。所谓“特大交通事故”,是有关规定(1991年《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已废止)划分的四类交通事故中最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指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条规定的“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同一机动车辆所为,实践中也往往不会是同一辆机动车所为。所谓“主要责任”,是指特大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该交通运输单位车辆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对方虽也有责任,但属于次要责任。“全部责任”,是指己方负100%责任,对方没有任何责任。这里规定“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作限制,是考虑现实中有些专业运输单位,虽然在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但对事故不负有任何责任,或者只负次要责任,应当区别对待,不宜都规定按本条处罚。所谓“责令消除安全隐患”,这里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有关专业运输单位立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查明事故原因,加强管理,改善车况,及时消除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主要是指对专业运输单位中车况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禁止上道路行驶。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专业运输单位消除安全隐患为由,责令其全面停运。专业运输单位的车辆一般较多,责令其全面停业既没有必要,也会给专业运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对于专业运输单位中已查明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还是应当允许上道路营运。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

2017.10.18发布 / 2018.05.01施行 / 部门规章

第八十三条 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编辑整理不易,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QQ交流群:389240004

微信交流群:【导航栏】-【普法栏目】-【微信群】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