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碍交通标志行为的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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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释义1 |
【释义】本条是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设置的法律责任。包括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排除妨碍的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通行条件部分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为了充分保障上述的禁止性规定得到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专门规定了这一法律责任。
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必须首先适用责令排除妨碍的措施,如果行为人按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令及时作出反应,使得种植物和设置物不在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得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只有当行为人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发出的排除妨碍的责令的,公安机关才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的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
鉴于强制排除妨碍是在当事人拒不执行排除妨碍的责令下作出的,所以,对强制排除妨碍的具体执行,只能通过“代履行”的方式完成。“代履行”又称为“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时,由处罚强制执行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组织代为执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征收代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代执行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这种执行方式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2、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的作为义务可以由他人替代履行。
对于代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的标准,一般因遵循“必要限度”的原则,以代执行主体实施强制排除妨碍所实际支出的人力和物力所需数额为限,不得包含惩罚性的费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释义2 |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问题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为了保证上述禁止性规定能贯彻实施,本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是本条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这里的“道路两侧”,包括道路路基以内的两侧和路基以外的两侧;“隔离带”,包括道路中心隔离带和道路两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这里规定的“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是上述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一种不良影响状态,包括全部或者局部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所谓“妨碍安全视距”,也是上述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一种不良影响状态,是指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的视线距离受到妨碍和影响。“安全视距”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距离,不同的道路通行主体具有不同的安全视距,不同的通行速度也有不同的安全视距。
本条规定的“安全视距”,是指某一道路上各种通行主体不同安全视距中最长的安全视距,具体距离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有上述种植树木、设置广告牌等行为,不论是擅自进行还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只要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不良影响状态之一,即构成本条违法行为;没有这两种不良影响状态之一的,则不构成本条违法行为。应当注意,擅自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设置广告牌等行为,除可能构成本条违法行为外,还可能构成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关于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以下两档: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这是指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首先应当责令行为人按照限定的时间和要求,自动采取砍伐、拆除等改正措施,使上述树木、广告牌等不再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当然,排除妨碍的费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2)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这里的“拒不执行”,是指行为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排除妨碍的责令拒不服从,不自动排除妨碍、不按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限定的时间内排除妨碍。实施“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组织实施强制排除妨碍所支付的各项人力、物力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修订)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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