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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09条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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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1




【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对妨碍行政处罚执行障碍的排除问题,也就产生了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对依法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自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为前提,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处罚义务的履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三种: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采用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类强制执行措施中的两项,而没有采用“根据法律规定,将査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相对集中,处罚措施仅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以及拘留四种,而且罚款的数额一般不高,所以没有必要采用将査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交罚款的措施。

本条规定的第一项强制执行措施是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是促使当事人交纳罚款的一种强制手段,当事人逾期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按照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进行计算。对加处的罚款,行政机关可以在执行的决定中确定,也可以单独作出裁定,责令当事人支付,对于罚款和加处的罚款当事人仍然不支付的,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的,撤销驾驶证,被撤销驾驶证的,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已被《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替代)当事人仍然拒绝缴纳罚款的,还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规定的第二项强制执行措施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称为行政处罚的司法强制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要途径,对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处罚机关,都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如冻结账户、强制划拨罚款等均需要由法院来执行。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罚款,当事人逾期仍然没有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通知银行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同时在收缴罚款的银行办理收缴通知注销事项:2、当事人逾期交纳罚款的,可以适用加处罚款。3、当事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纳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安全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吊销或者暂扣驾驶证以及拘留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不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拘留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是唯一一个可以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释义2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的规定。

  【本条释义】

  行政处罚过程通常分为两个环节:一是行政处罚的决定;二是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只有得到实际执行才能最终完成行政处罚的行为。如果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实际执行,不仅达不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反而会损害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削弱处罚机关的法定权威。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有两种情况,主要是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才采取加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这些执行措施既是保证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行政处罚决定能够最终执行的有力措施,因此本条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明确规定了两种执行措施。

  本条规定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当事人在规定或者限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本条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措施:(1)加罚。即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原罚款仍应执行。(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的,不能自行强制执行,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在某些法定情况下有强制执行权。不过,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这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要是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警告处罚一般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而处罚机关对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都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在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法律依据、执行对象和执行标的等,以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强制执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修订)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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