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吊销的期限】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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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释义1 |
【释义】本条是关于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后,日期计算方法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计算方法和折抵办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为6个月。计算的起点就是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日期。所谓“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在没有进行正式处罚以前,当事人的驾驶证就已经被先扣留。由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先予扣留期间,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受到限制,因此,在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后,驾驶证被扣留的期间应当在决定的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期间内扣除,否则将会造成对当事人不公平的结果。扣除折抵的方法是,先予以扣留一天,折抵暂扣期限一天。
本条第二款原则规定了吊销驾驶证后,可以重新申领驾驶证的期限。没有明确具体的期限,只是表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这里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是指公安部制定的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种指向性规定,使得《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在这方面的规定,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13条的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可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领驾驶证的期限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的原则,是否也应当适用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领驾驶证期限。我们认为,应当适用折抵原则。比如说,在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作出前,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先予扣留10日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重新申领驾驶证的期限就不在是2年,而是比2年提前了10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释义2 |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驾驶证期限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这里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正式作出予以暂扣驾驶证处罚决定的当日。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这里应注意的是,执勤警察先予扣留驾驶证的时间,不是正式的处罚决定,当然也不是处罚生效之日。只有在违法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才属于这里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根据本法的规定,暂扣驾驶证的期限为六个。暂扣时间应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暂扣日期届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驾驶证。根据本款规定,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即从执勤警察先予扣留当事人驾驶证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作出扣留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这一段时间,应当从处罚期限中扣除,如处罚决定是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决定作出前已扣留了十天,则从处罚生效之日起应再执行两个月二十天,而不是整三个月。
第二款是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领驾驶证的期限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与暂扣不同,吊销驾驶证后该驾驶证将永久失效,这也是与暂扣驾驶证的根本区别,当然这并不等于永远剥夺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但本法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只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能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本法明确规定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可以重新取得驾驶资格。为了体现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严肃性,按照公安部目前的规定,当事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取得驾驶证。需要指出的是,重新申请领取驾驶证,必须按照本法及有关规定,申请人应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驾驶证。这就是说,被吊销驾驶证的人不得以自己已经会驾驶为由不经过考试而重新取得驾驶证,应当按照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规定重新领取驾驶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相关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
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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