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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交警的处分】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16条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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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释义1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受到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可以给予停止执行职务、予以辞退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受到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采取禁闭。

对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停止执行职务和采取禁闭措施,是人民警察法对警察进行严格管理的特别措施,是由《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该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本身都不属于行政处分,而是对将要受到行政处分的警察实行的一种限制措施,停止执行职务只是限制了警察继续履行职责,而禁闭则在短时间内限制了警察的自由。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都有促使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警察对自己行为进行反省的作用,有利于有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尽快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款规定,对根据本法的规定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可以予以辞退。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认为其工作人员不适合再继续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场合,由国家机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措施。辞退与辞职相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可以辞退国家公务员的情形有以下五种:(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款规定,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撇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是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1992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为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体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释义2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交通警察违反本法规定在给予行政处分时如何适用禁闭、辞退和降低警衔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对交通警察作出行政处分前所采取的有关措施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交通警察”既包括作为个人违法违纪的交通警察,也包括对单位违法违纪负有直接责任而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根据本款的规定,交通警察所在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如果决定对该警察给予行政处分的,在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前,可以视情况决定该交通警察停止执行职务,或者予以禁闭。这里应明确的是,在决定对某交通警察进行行政处分前,是否要停止其执行职务或予以禁闭,必须视情况而定,不是一开始调查或研究是否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就都予以停止执行职务或予以禁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或予以禁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目前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是为了制止、查处受处分警察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预防事故,对违法违纪警察在必要时采取的行政措施。这是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规定的原则要求。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职务,什么情况下禁闭,还有具体的规定,只有符合具体规定的,才能采取这样的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禁闭的期限为一至七天。人民警察在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加强管理和教育,督促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第二款是关于对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的交通警察可以予以辞退的规定。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一般是针对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考虑该受处分人是否还适应担任交通警察工作,如果根据该民警的一贯表现,如以前曾经有过违法违纪行为,或因违法违纪行为已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确实不应继续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应当对该交通民警作出辞退的决定。如果根据过去的表现,经过批评教育,本人有深刻的认识和改过的决心,适合继续工作的,则可以继续担任交通警察或在警察部门工作。

  第三款是关于对受到处分的交通警察取消警衔或降低警衔的规定。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的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一种称号或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一种荣誉。警衔主要是根据警察的行政职务等级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警衔设五等十三级,五等是指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每个等级当中分为若干级,行政职务高的,等级相应也高。本款规定了两层意思:一是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无论是开除处分,还是因根据前款规定被辞退的,受处分人都因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丧失了人民警察的身份,因此,在其担任警察时所授予的警衔,已无存在必要。《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退职的,警衔不予保留。本法的规定与《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依法降低警衔。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应当说,受撤职处分的也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根据前款规定,有些受撤职处分的交通警察还可以继续留任交通民警或在警察部门工作,而不是一律辞退。为了对继续留任警察工作的人以及受到其他行政处分的人予以警示和教育,法律规定应当降低他们的警衔。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相关法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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