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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成犯罪的交警追究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17条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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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1




【释义】本条是关于交通警察刑事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职务犯罪规定上保持与刑法的连接。本条共涉及刑法的三个罪名,既贪污罪、受贿罪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下面,我们将分别予以说明:

一、贪污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使利,侵春、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述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释义2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交通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许多交通警察应当遵守的纪律,除此之外,人民警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有关于人民警察应当遵守的纪律规范方面的规定。对于交通警察违法违纪的,本法及有关规定已经规定了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但是,有些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规定,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涉及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交通警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交通警察利用职权将本应上缴国家的罚款或没收的财物侵吞占为己有,数额和情节达到贪污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即利用职权向他人索要财物,所谓“索取”,既包括明确向他人要钱要物,也包括暗示要他人给钱给物;另一种情况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送钱送物是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向他人索要的情节,但非法予以接受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谋取合法的利益,也包括谋取非法的利益,既包括主动为他人办事,也包括消极地不履行交通警察的职责等。对于后一种情况,实践中有的时候是先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好处,有的时候是先接受他人好处再为他人谋取利益,都不影响犯罪构成的条件。

  3.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这一规定,规定了两个罪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警察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随心所欲的作出处理决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交通警察为谋取私人利益,严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指挥调度车辆通行,结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就应该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马虎草率、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已发现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隐患,既不报告,也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结果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交通警察在上述两种行为中有徇私舞弊情节,如是因为照顾亲戚、朋友或其他开“后门”情况,酿成事故,则应当依法处以更重的刑罚。

  本条上述规定,只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交通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几种犯罪情况,以起警示作用。如果交通警察因为其他行为触犯刑律,也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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