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车辆入境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22条
置顶公众号,关注两拐(jtglzxs)陪您一起成长
法律解释丨技术标准丨典型判例丨深度调查
执勤执法丨事故处理丨案卷文书丨普法便民
篇末右下点【好看】,右上点【分享】便是最好的鼓励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释义1 |
【释义】本条是对进入我国境内的境外机动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这里首先要对两个概念予以解释。第一个是“入境”。在这里,入境的含义是指进入我国的国境和边境。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入境一样。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形成了三个独立的关税区,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如果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便不在香港和澳门实施,所以大陆和港澳仍然存在边境口岸,双方的人员、车辆和货物流动仍然有通关的问题。所以这里的入境,仍然包括了香港、澳门的机动车进入大陆关境的管理。
第二个概念是“境外机动车”,境外机动车应当是指在大陆关境以外已经登记、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即包括:外国的机动车、香港澳门的机动车和台湾的机动车。不包括在我国进行登记的机动车出境后又入境的机动车辆,也不包括在境外生产向我国进口的机动车。
对于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要求,提高管理效率。目前,对于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登记和驾驶员管理,统一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指导进行。根据2001年公安部发布,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临时进入我国境内道路行驶的境外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入境地车辆管理所申请临时入境登记。申请和办理临时入境登记,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1989年公安部制定的《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入境的机动车辆,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临时行驶证。申请领取上述两种证件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车辆技术状況符合中国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技术标准。(二)凭组织或者接待单位的证明,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四)交纳检验费和牌证费。符合这四项规定的,发给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临时专用号牌安装在车辆规定的部位,临时行驶证必须随车携带。
《办法》还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的外国驾驶员,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时要遵守以下规定:(-)持有国际或我国承认的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和驾驶执照影印件,用中文填写临时驾驶证申请表,并交付近期免冠照片。(三)参加一至二小时的中国交通法规学习。(四)交纳领证费。符合这些规定的,根据其原驾驶执照准驾记录,核发所申请的临时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必须随身携带。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在规定的日期及行使路线内有效。为了体现并保障统一管理的政策,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均由公安部统一制作。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释义2 |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大量入境的境外机动车不断出现在我国的道路上,而且数量日益增多。所谓“入境的境外机动车”是指从境外合法进入我国境内上道路行驶的车辆。这些车辆一旦经合法的手续进入我国境内,便成为了参与我国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根据本条的规定,就应当归我国的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所谓“实施统一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这些入境的境外机动车进行登记由我国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方面应当按照我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在我国境内的道路上行驶,本身参与了我国的道路交通,就必须遵守我国的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规则。而我国为了道路交通安全也必须对这部分车辆依法实施统一的管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
第九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其出境:
(一)涉嫌犯罪的;
(二)有未了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一百条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没有所在机构或者所在机构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转交送达。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检验、鉴定。对于经核查确实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第一百零二条 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办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编辑整理不易,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QQ交流群:389240004
微信交流群:【导航栏】-【普法栏目】-【微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