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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期】交通违法行为人通知不来,可否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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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期
👤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传唤不到的情况下,可否使用强制传唤?
答: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第3、4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这里所称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的法律。就目前而言,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两部法律外,并无其他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强制传唤的权力,因此,本款规定的“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目前并不存在,只是为将来法律规定预留空间。对交通肇事嫌疑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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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Feb.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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