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制定执行具体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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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释义1 |
【释义】本条是授权立法的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责任中规定的罚款幅度,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我国是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的发展极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象上海、北京、广东等地,其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中等发展国家水平。而在西部边远地区和一些内地贫困地区,甚至仍然存在温饱问题。这样一种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使得中央的立法常常处于两难的境地。比如规定某一种法人组织设立的设立资本金要求,应当规定全国统一的标准。但是,统一的标准在条件差别巨大的不同地区执行,可能就会带来诸多问题。同样,对于法律责任的设置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程中,对于法律责任中罚款数额的设置方案曾引起部门、地方和专家的广泛讨论。有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前规定的交通规则等是比较原则的,所以在明确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的同时,不可能对罚款数额有准确适当的规定,可以考虑在国务院制定配套行政法规时,在详细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的情形的基础上,设定更细致的罚款数额。另有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范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只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就可以了,法律责任中的罚款数额应当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发展水平和管理的需要自主确定。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一种比较折中的方案,即,对罚款数额规定了一个具有较大灵活性的幅度,同时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各地实际具体确立各地的标准。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使法律适应全国各地的不同情况,同时又不至于在不做任何限定的情况下造成不同地区过大的差别。
授权地方人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罚款数额,不但是为了适应各地不同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限制交通安全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悬殊可达十倍,如果不进一步做出限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进行罚款处罚时随意性太大,可能会造成滥用处罚权力,侵害当事人的权益现象发生。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过低,难以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尤其是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各地纷纷出台了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大都突破了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200元最高罚款幅度的限制。如北京规定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最高罚款额已经达到1000元,昆明最高罚款额已经达到500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不合法的。但是鉴于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的确已经远远不能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所以首先需要调整的不是地方性的规定,而是制定新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的中央层次的立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实施后,各地已经制定或者将要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应当严格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设置具体处罚数额,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幅度。否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将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释义2 |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由于受地理位置、民俗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不同等诸方面条件的影响,在政治、经济的发展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内地不发达地区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差异更为明显。这是在立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实际情况和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坚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是我党历来强调的做好一切工作所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制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留下空间,正是在立法中贯彻这一重要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律规定了禁止性行为,也必须同时规定对禁止性行为的处罚。处罚方式的设立,又是针对禁止性行为的轻重程度,力求做到对触犯法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因此要求在立法时要遵循处罚相当和处罚幅度适度统一的原则。其中设置适度的处罚幅度,就是要坚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各地发展的不平衡等因素。规定一个处罚幅度,再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的罚款数额幅度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正是从我国各地发展的不平衡的角度考虑的,既考虑到执法的严肃性,也兼顾了各地区不平衡的情况。其中“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是指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本法的规定的行为所规定的罚款幅度。如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其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其中“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就是本法对酒后开车这一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所谓“幅度内”,以上述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例,就是大于或等于五百元和小于或等于一千元的数额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这一罚款幅度,并在此幅度内结合本地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由于地方各级人大的立法不能与全国人大的法律相违背,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能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超出这一法定幅度,就是超越了本法所赋予的权限,违反了本法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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