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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1条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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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释义1




[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牌证、标志等的具体要求。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机动车注册登记后上路行驶的,必须进行必要的牌证、标志的配置,并保持号牌的清晰、完整和容易识别。

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每辆机动车都有一个唯一的登记编码。通过号牌上记载的编码,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其他社会主体得以确定某一机动车的具体身份。机动车号牌必须按车辆制造厂设计的号牌位置和车辆管理机关指定的位置安装。汽车号牌应安装在原来出厂时设置号牌的位置或前面号牌安装在前保险杠左上方,后面号牌安装在尾灯上下;二轮摩托车号牌安装在前后挡泥板上;临时号牌帖在前挡风玻璃和后挡风玻璃的显要位置。

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是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有效证明。保险标志是机动车加入法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证。

如果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补领。补领时,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补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事项。机动车号牌灭失或者丢失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补发,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期内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I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的,应当在受理当日补发。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注意保护机动车号牌的清晰和完整,应当经常擦拭,并注意防止磨损和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辨认不清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并交回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机动车行驶证》于受理当日予以换发。

本条第三款是对机动车号牌的保护规定。这一款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理解:

1、机动车号牌是上路机动车不可缺少的法定标识和资格证明,从拟人化的角度,可以看成是机动车的基本权利,不可和机动车分离、不可被随意剥夺。根据本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扣留机动车以及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的规定,也有强制拆除、收缴机动车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规定,但是没有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的规定

2、这里所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但包括没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了可以依法行使处罚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驾驶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但不可收缴机动车号牌。对于因报废或者安全技术不合格等原因不能继续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可以通过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实,机动车所有人利用假资料、假证明等领取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机动车档案,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可以采取扣留汽车牌证,转交车籍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发现已办理了报废、注销登记的汽车上路行驶的,一律强制报废,送交报废汽车回收单位解体。因为在这种条件下,机动车已经不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释义2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有关证件、号牌、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有关证件、号牌、标志的悬挂、放置、携带的规定。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登记后,依法发放的用于识别机动车身份的带有编号的标识。要求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是为了便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也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行驶证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用于证明机动车身份,表示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的证明。要求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是为了便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查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证明,保险标志是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标识。要求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是为了便于道路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检查,保证国家实行的机动车定期检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号牌悬挂要求的规定。机动车号牌就是机动车的标识。要求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是为了便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便于群众监督。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注意保持号牌清洁卫生,号码清晰可辨。号牌因故损坏的,应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更换,以便于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一些机动车所有人故意将机动车号牌用车牌套遮住,或者用泥巴等涂抹遮盖,或者将机动车号牌的字母或者数字部分涂抹、遮掩起来。有的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管理,如使交通警察或者自动监测装置无法辨识车辆身份,有的是为了逃避其他方面的监督,如公车私用怕被发现等。不论行为人是出于什么目的,其遮挡、毁损车辆号牌的行为都是一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禁止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的规定。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的,用于证明机动车身份的凭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在机动车上。机动车号牌只能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查验机动车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实施管理为名,任意查验甚至扣留、收缴机动车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反映。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这种违法检查、扣留、收缴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包括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内。这是因为,扣留、收缴机动车号牌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本身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的,如属于非法拼装的车辆或者应当报废的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扣留、收缴、强制报废该机动车。如果是机动车的号牌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的,如系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该机动车扣留,并将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由此可见,如果机动车本身身份合法,机动车号牌属于机动车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发放的,只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违法行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只需要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即可。如果确有必要,也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予以扣留,而不是扣留或收缴机动车的号牌。如果允许只扣留机动车的号牌,而不是扣留机动车,那么机动车本身成为没有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反而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发生的有的交通警察对有些违章车辆动辄撬掉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既是违法的,也是很不负责任的,极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抵触情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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