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22条
两拐——不忘从警初心,永葆见习心态!
法律解释丨技术标准丨典型判例丨深度调查
执勤执法丨事故处理丨案卷文书丨普法便民
篇末右下【在看】、右上【分享】需要你的鼓励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释义] 本条是对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如果说上一条是对车辆的要求,那么这一条则主要是对人的要求。
第一款、第二款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在我国,由于过去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比较淡漠等原因,机动车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的情况非常普遍。在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中,机动车驾驶人违章的因素占有绝对的比例。以1999年我国交通事故主要原因分析构成为例,因为机械故障造成交通事故所占比例仅为 4.11%,因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比例为1.20%,因行人乘车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占0.88%,因道路状况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占0.09%,而因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则高达92.15%。1999年全年交通事故死亡83529人,伤286080人,其中因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造成的死亡就占了62105人,伤235903人。全年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21.2亿元人民币,因驾驶人肇事造成的直接损失就达到了19.6亿。可见机动车驾驶人是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中的决定因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也应当以规范驾驶人行为作为重点。
根据统计分析,在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章造成的事故中,违章行为主要有: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章超车、违章会车、违章转弯、违章装载、违章倒车、违章停车、违章掉头、违章滑行、违章变更车道、不按照规定让行、违章占道行驶、违章使用灯光、纵向间距不够、人工直接供油、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准驾车型不符、违章操作、违反交通信号、违反标志标线等。对于这些违章行为,只要驾驶人能够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通行,安全、文明驾驶,绝大多数的行为是可以避免的。所以通过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而维护交通安全和秩序、减少事故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在本条中,所谓“饮酒”,是指引用白酒、啤酒、果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是指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而列入管制目录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目前,比较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毒品,都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所谓“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例如:脑血管、心血管病、癲痫、眩晕、发烧、严重耳疾、眼疾、肢体严重伤残等
所谓“过度疲劳”,是指驾驶人每天驾驶超过8个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而使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2001年10月,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发出了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在这个通告中,为了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要求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员。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本条第三款是既是一个禁止条款,又是一个保护条款。禁止是禁止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保护是保护意志受到强迫的机动车驾驶人。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的情况多发生在驾驶员被作为司机雇佣的场合,在这种雇佣关系条件下,驾驶员往往因担心失去工作而丧失意志自由,不得不按照车主的意志违章驾驶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每年因指使、强迫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都有相当的比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强迫他人违反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释义2 |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义务,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以及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问题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上道路驾驶机动车时基本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里所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制定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仅仅要了解、掌握有关交通安全法规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在驾驶机动车时,要严格遵守。如果人人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的良好秩序就有了保障。机动车的操作规范对于保障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也具有重要意义,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也要时时注意遵守机动车操作规范的要求,不得进行危险驾驶、野蛮驾驶。
第二款是关于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饮酒。酒后驾驶,是当前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对行人、其他机动车等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也严重威胁着驾驶者本人的人身安全。统计数字表明,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占整个交通事故的很大比例。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严治酒后驾车作为减少交通事故的措施之一。这里所说的“饮酒”,包括饮用任何含酒精的饮料,包括白酒、果酒、啤酒等。机动车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具有酒精反应,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都属于饮酒后驾驶。
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这里所规定的“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的药品,如安纳咖、安眠酮、甲基苯丙胺等。
精神药品,有的具有兴奋神经中枢的作用,有的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如甲基苯丙胺,又称去氧麻黄碱、去氧麻黄素,俗称“冰毒”,是一种苯丙胺类精神药品,药性非常强。吸食、注射甲基苯丙胺,会使吸食、注射者变得兴奋、易激动和焦躁不安,会出现暴力倾向,长期服用会严重损害健康,甚至造成死亡。服用精神药品,在药物的作用下会产生神经中枢的兴奋或者抑制,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服用者驾驶机动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用精神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规定的精神药品,不仅仅是指由国家规定管制的属于毒品范围的精神药品,还包括其他由国家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精神药品。医师在进行医疗诊治开出处方时,如果处方中包含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应当向患者说明。患者在服用该精神药品后在精神药品作用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3.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这里所规定的“麻醉药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麻醉性毒品。如吗啡属于鸦片的精制品,是一种极易溶于水的粉末,是一种抑制呼吸的药物,剂量过大会造成呼吸停止以致死亡。大麻是一种无花瓣双子叶植物,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多、范围最广的麻醉品。它的主要成分是四氢大麻酚。经常或者过量吸食大麻,会对人体的许多器官造成危害,破坏其功能。可卡因是从古柯叶中提取出来的,又称古柯碱,是一种粉末状的白色晶体,具有强烈的麻醉作用。大剂量的可卡因会导致人的中枢神经的传感源受阻,严重的会造成极度痉挛和心力衰竭,从而导致死亡。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不仅对服用者本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同时由于药品的麻醉作用会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大大下降,服用者在驾驶机动车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后在药品作用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4.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状况,是保证安全驾驶的重要条件之一。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在疾病未治愈前,不得驾驶机动车。这里所规定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
5.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当前,疲劳驾驶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长途客运、货运过程中的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机动车驾驶人在疲劳时,应当及时休息,从而保证行车安全,而不能强行上路,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这里所规定的“过度疲劳”,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长时间驾车,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情形。
第三款是关于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本款所规定的主体包括任何人,如机动车驾驶人的雇主、上级领导、乘客、托运人等。
这里所规定的“强迫”,是指违背机动车驾驶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指使”,是指指挥、唆使、命令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纵容”,是指行为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依法制止,反而给予放纵、宽容,或者听之任之其继续进行违法驾驶的情形。根据本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链接 |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如何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操作规范》(链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项目,内容共分七部分,包括:机动车安全驾驶须知、一般道路汽车行驶安全操作、高速公路汽车行驶安全操作、复杂环境中汽车安全操作、紧急情况下汽车安全操作、摩托车安全驾驶和交通事故应急处置。
🔺编辑整理不易,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QQ交流群:389240004
微信群:关注-导航栏-【普法栏目】-【微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