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代码】11110-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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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 |
驾驶证记分 |
处罚种类 |
强制措施类型及依据 |
法条原文 1.《法》第48条第1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2.《条例》第54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3.《法》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办法》第43条第4项: 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四)载物违反装载要求的。 |
执法提示 |
载物“高度”。是指从地面起至货物顶端之间的准许距离。
“宽度”是指,有车厢的以不超过车厢左右拦板为限,即货物须与车厢左右拦板上下找齐;没有车厢的二轮和轻便摩托车以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为限。
“长度”是指货物不论是往前装还是往后装,其超出车厢部分不准超过规定的总长度。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规定,当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时,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管理。
一、本代码参考《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第31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分类与代码》GAT 16.31-2012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5〕35号),《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剧毒办法》指《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事故处理规定》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驾驶证规定》是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规定》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高速条例》指《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二、强制措施依据及强制措施类型栏中:扣车指扣留机动车及扣留非机动车,扣证指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指拖移机动车,收缴指收缴物品,检验指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三、代码由5位数组成,第一位是行为分类,1是机动车通行,2是非机动车通行,3是行人和乘车人通行,4是高速公路通行,5、6是其他规定,7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规定,8是各市(地区、自治州)的地方规定;第二位是记分分类,0是不记分,1是记1分,2是记2分,3是记3分,6是记6分,7是记12分;第三、四、五位是顺序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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