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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载物】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48条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释义1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载物的具体要求。

本条共有三款内容,第一款禁止超载和违反装载要求的行为:第二款是关于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要求;第三款是关于运载危险物品的要求。下面,我们将逐款进行解释。

在第一款中,首先要对“载质量”和“超载”这两个术语进行解释。。

“载质量”,载质量是指车辆除自身质量外的最大限度的载物质量,也称为车辆的货物浄重。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988年公交管第52号文件的解释,关于汽车载质量的核定问题,货车按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即出厂说明书)规定核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客车按技术文件规定核定,大客车技术文件规定的乘坐人数小于GB7258-87规定的,一般按技术文件规定核定,如车主要求增加乘坐人数,允许加装固定折叠座位,但总乘坐人数不准超过GB7258-87规定。大于GB7258-87规定的,按GB7258-87规定核定。

“超载”,超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机动车载物时,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另一种情况是机动车载人时,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这里的超载是指前一种情况。

近年来,机动车超载,尤其是公路上机动车超载违章现象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和交通管理的难点。超载违章尤其是严重超载,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引发交通事故,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毁坏公路路面,缩短公路使用寿命,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损失。

为了禁止超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不少专门整治措施。2000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专门作出了《关于加强对机动车超载违章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提高对超载违章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整治超载违章的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重宣传,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整治工作。要求集中宣传超载违章的危害性和加强对超载违章管理的必要性,增强群众特别是广大车主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提高有关单位和驾驶人员拒绝超载的自觉性。要求组织民警深入运输单位、运输户进行宣传动员,督促擅自改装车辆载质量的车主自行拆除改装,恢复原状。

为了加强源头管理。要求车管部门严格车辆改装审批制度,严禁车辆进行下列变更、改装: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除外)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时的基本技术参数:2、车辆的外廓尺寸:3、载货车辆改载客车辆,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4、增加核定载客人数或载客质量:5、同时更换发动机和车身(车架):6、其他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变更、改装。

对驾驶超载车辆的驾驶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记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记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记3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记3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记12分;

为依法严惩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法犯罪行为,预防由此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规定,公安部下发《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公传发〔2015〕708 号),“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但是,由于超载违章原因复杂,治理难度大,并且与一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解决超载问题,采取了许多措施,但超载问题并未从根本得到解决,因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仍不断发生。大力整治超载问题,是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也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超载问题作为一个需要通过长期努力解决的问题加以对待,对超载的两种情况都作出了专门规定予以禁止。

本条第一款除了禁止超载以外,还提出了其他装载要求,主要是载物的长、宽、高等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以及不得遗酒、飘散载运物。

在这里,载物“高度”是指从地面起至货物顶端之间的准许距离。“宽度”是指,有车厢的以不超过车厢左右拦板为限,即货物须与车厢左右拦板上下找齐:没有车厢的二轮和轻便摩托车以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为限。“长度”是指货物不论是往前装还是往后装,其超出车厢部分不准超过规定的总长度。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版)第五十四条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对长、宽、高的具体要求是: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机动车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的规定。这里所指的超限“不可解体物”,是指明显超出前款规定要求的巨型机床等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物品。这些设备和物品不能解体,但又必须运输。对此,道路交通管理法并不一概禁止运输,而是对可能影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需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要求悬挂明显标志。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八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由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开发,全国联网的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可核查全国运输许可信息。

本条第二款关于“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主要是指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本条第三款是对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危险物品主要是指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这里的爆炸物品主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包括: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以及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这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包括爆炸品(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

根据该款的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公安机关批准”并不一定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可能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例如,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5)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再比如,根据《危险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负责批准的部门都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运输危险物品一般选择在夜间,路线一般选择在远离市区的道路,一般不得在市区穿行。机动车必须限速行驶,悬挂警示标志,提醒后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部分已过期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释义2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哪些要求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装载货物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机动车装载货物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定:

  第一,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机动车行驶证上都标有该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质量”是根据车辆的性能核定的该车辆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机动车载物必须严格按照载质量的要求,超过核定的机动车载质量装载货物,会影响车辆的刹车性能,同时还会造成车辆不平衡,拐弯时容易发生翻车等事故,危及人身安全。目前,货运超载的问题较普遍,已经成为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隐患,由于超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事件屡见不鲜,政府部门三令五申严禁超载,但这个问题始终未得到很好的解决。造成超载的原因很多,一方面,有的企业和从事运输的人员,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置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大大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多拉快跑;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尚存在问题,有些关系还未理顺,道路上设卡行使处罚权的部门较多,同一辆车就同一超载事实接受两次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有些超载车辆在接受处罚后继续行驶,途经的检查点还会对其进行处罚,这种重复处罚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企业为弥补罚款的损失,进一步加大超载,恶性循环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解决超载问题,首先,每个公民和企业要提高守法意识,安全意识,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政府部门也要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为了公共安全这一共同利益,坚决杜绝超载现象。

  第二,载物的长、宽、高要符合装载要求。为了确保运输人员和在道路上的其他人员的安全,根据车辆的不同种类,载物的长、宽、高要求也有所不同,这里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对此有关部门都有相应的规定,机动车载物时不得违反这些有关装载的具体要求。

  第三,车辆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载物时应将物品平稳、均衡地码放,并将其捆扎牢固,以防止车辆开启后将物品颠簸坠落,对来往行人、车辆和环境造成损害;对于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装载时应封闭严紧,如不慎造成遗漏,应及时清除,维护公共卫生,做到文明运输。

  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所谓“不可解体的物品”是指长、宽、高超过了装载要求的规定,而本身又不能被分解、分别运输的物品。所谓“超限运输车辆”,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根据本款的规定,装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因其超长、超高或超重,体积较大,在运输过程中不仅会影响道路上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安全,还有可能造成交通混乱,特别是在车多人多的繁忙道路上行驶或者在繁忙的时间段内行驶,会给道路交通带来很大压力,因此需要由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以警告周围的车辆。同时,本款还规定,“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这是因为,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体,不仅会影响交通安全,而且由于物体体积大、超重等原因还有可能对道路、桥梁本身造成损坏,所经的道路、桥梁本身是否有如此大的承载能力,是否需要在事先采取加固防护等措施也是一个问题。因此,规定这些车辆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的同时,规定这些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还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是十分必要的。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本款规定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第三款是关于机动车装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危险物品具有社会所需要的特殊功能,管理得好,利用得好,就会有用于社会,为人类造福,否则就会酿成事故甚至是灾祸,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严格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款对危险物品的运输作了特别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装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这里的“爆炸物品”主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2015年修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这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物品在2011年国务院颁布2013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中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即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危险物品的购买及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本款所说的“必要的安全措施”,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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