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不畅条件下的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45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释义1 |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场合的行车规则。
交通拥堵是现代交通的普遍问题,尤其是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高峰时刻,拥堵现象十分突出。车辆经常处于停车排队等侯或者行驶缓慢的状态中。但是,我们总是注意到,在这种交通不畅通的场合,有些机动车耐不住行驶缓慢的状态而借道超车或者穿插等候的车辆,在没有道路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有的机动车还占用对面车道。这些旨在提高单车通行速度的行为,只能使得道路的拥堵状况更加恶化。为了严厉禁止这些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专门明确了对这种不轨行为的禁止规定。
这里的“借道超车”是指机动车变更车道超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超车。在道路通行顺畅的场合,按照规定借道超车是允许的,但在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车辆行驶绥慢场合,借道超车是禁止的。
“占用对面车道”是指在没有道路中间隔离设施,但又不属于单行道的道路上,占用另一个行驶方向的车道。我们经常会发现在一个行驶方向的车道出现拥堵场合,另一个行驶方向的车流量较少,此时,有些驾驶人就会占用对面车道行驶或者超车、穿插,这种行为不但影响对面车辆通行,从而使得道路的拥堵更加恶化,而且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本条第二款是专门针对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的通行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以规定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是上一条规定的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例外,这主要是因为道路的通行状况出现了非正常的情况,在路段或者路口普遍拥堵、车辆行驶缓慢的条件下,让行的条件都已经受到严重影响的原因。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释义2 |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如何通行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多,车辆多。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机动车通过窄路或修路等情况,无论是否有交通标志或交通警察的指挥,都会出现交通拥堵等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不强,行为的文明程度还不够高,有的是由于道路设计不合理,有些行为法律规范的也不够,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等原因。其具体行为表现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抢行;机动车驾驶人为了自己能早先通行,置他人的利益于不顾,不按秩序排队,生挤硬钻,甚至会出现一些很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等。这样既影响了大家的通行,又可能引起一些不该发生的矛盾。为解决我国多年来交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一些驾驶人员迫切希望增加这一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遵守的规定,也是禁止性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交通拥堵等情况,需要排队等候通行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各行其道,按规矩排队等候或者跟随车流通行,不得借道超车,不得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其他等候的车辆中间穿插通行。由于在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车与车之间的距离很小,不具备超车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的车辆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通行,或者见缝插针在其他车辆中间穿插通行,使本来按规矩排队等候或者跟随车流通行很快就可以解决的交通堵塞问题更加严重,排队的时间更长,聚集的车辆更多,交通秩序更加混乱。
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等情况下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如何通行的规定。第一款是对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本款则是对机动车应当如何通行作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机动车遇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需要停车排队等候通行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交替通行:(1)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或者车道减少的路口,如只有一条车道同时又不是单行道或者道路狭窄的路段或者路口;(2)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3)在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所谓“交替通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的车辆依次轮流通行。
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驶。遇到上述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他人,也有利于自己。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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