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代码】10730-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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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0-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 |
驾驶证记分 |
处罚种类 |
强制措施类型及依据 |
法条原文 1.《法》第21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法》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办法》第44条第1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知识链接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中的“技术标准”是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为主的与机动车运行安全相关的技术标准,除此之外,还包括GB 1156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34655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GB 18447 拖拉机安全要求、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3254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等。
“机件”与“安全设施”应当是一个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机件”包括整车、发动机和驱动电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含反光标识),行驶系,传动系、安全防护装置、车身等,均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等技术标准之规定。
“安全设施”可理解为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遇到险情时,能避免或者减小生命财产损失的安全装置,包括汽车安全带、间接视野装置(后视镜、内视镜、外视镜、前视镜、辅助后视镜)、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应急出口、应急门、应急窗和撤离舱口、应急出口(或应急控制器)标志、燃料系统安全保护装置、气体燃料安全防护专用装置、防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货车及专项作业车前下部防护装置、货车 专项作业车 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客车灭火装置、防炫目装置、反光背心、三角警告牌、停车楔、除雾霜装置等...
一、本代码参考《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第31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分类与代码》GAT 16.31-2012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5〕35号),《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剧毒办法》指《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事故处理规定》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驾驶证规定》是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规定》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高速条例》指《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二、强制措施依据及强制措施类型栏中:扣车指扣留机动车及扣留非机动车,扣证指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指拖移机动车,收缴指收缴物品,检验指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三、代码由5位数组成,第一位是行为分类,1是机动车通行,2是非机动车通行,3是行人和乘车人通行,4是高速公路通行,5、6是其他规定,7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规定,8是各市(地区、自治州)的地方规定;第二位是记分分类,0是不记分,1是记1分,2是记2分,3是记3分,6是记6分,7是记12分;第三、四、五位是顺序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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