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23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释义1 |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的规定。
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是对驾驶人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驾驶证的审验,了解驾驶人身体条件状况,驾驶人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的不得驾驶某种类型车辆的年龄,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等。
目前,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査。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起草的讨论过程中,大家对于驾驶证定期审验的周期进行了比较多的讨论。多数同志认为,对于驾驶证的定期审验,也应当借鉴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那样,根据不同的驾驶证种类宽严区别,可以考虑对于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和特种机动车的驾驶证,每年审验1次;对其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驾龄不满4年的,每2年审验1次;驾龄满4年的,每4年审验1次;驾驶人年满60周岁后,每年审验1次。这样既保障了对少数特殊车辆类型驾驶员的更高标准的要求,又方便了为数众多的一般车辆驾驶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规范,不可能过多地规定具体要求,所以草案没有将上述意见纳入。留待今后制定配套行政法规时再作规定。
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拖拉机驾驶人驾驶证发放和管理场合,对拖拉机驾驶人的驾驶证实施的审验,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施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
释义2 |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制度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这里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这里所规定的“审验”,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不同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按一定期限对驾驶证及驾驶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检验。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审验的项目主要包括:
核对驾驶证上的各项记录和照片是否与现况相符,有无漏办审验及其他登记的情况;
审查驾驶人的身体有无妨碍驾驶工作的情况,以及驾驶技术情况等;
考核安全与违章肇事情况,有无未处理的违章肇事事件等。
对于审验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不合格的,予以复试或注销驾驶证。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注意按期办理驾驶证审验;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办理。此外,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行使定期对拖拉机驾驶证实施审验的管理职权,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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