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车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43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又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持安全车距以及禁止超车的几种情形的规定。
本条有两项内容。第一项要求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根据道路交通各类事故形态的分析,目前每年因尾随相撞而造成的事故接近所有道路交通事故的20%,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则高达约四分之一。尤其是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保持安全车距更是至关重要。
高速公路发生汽车追尾,经常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所以,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对于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是十分关键的。
对于保持什么距离才属于“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这是因为在不同的行驶速度、天气条件和路面情况下,标准会有很大的差别,需要驾驶人根据具体的通行条件和自身的经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八十条、八十一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況,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但是没有规定违反安全距离规定的法律责任。所以在一般道路上,对于没有保持安全距离的不能进行处罚。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经过勘验证明机动车没有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的,要根据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具体定责处理。
本条的第二项内容是关于禁止机动车超车的具体情形。
在我们对这些禁止超车的情形进行逐一解释之前,有必要对机动车超车需要遵守的一般规则作些介绍。对于超车的一般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机动车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这项规定有两个实体性要求:第一,机动车超车必须从左边超车,这也体现了“低速右置”的分道原则;第二,必须发出示意超车的信号。
对于禁止超车的具体情形,本条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由于机动车超车必须实行左边超车,所以在前车左转弯、掉头(也必须首先左转弯)的情况下,后车没有超车的足够空间,如果硬行超车,可能会造成事故。在前车超车场合,如果后车再超车,会形成多车并行,危险性增加。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这是指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驾驶人超车就可能面临会车、超车同时进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驾驶人很难有足够的注意力处理情況,增加了行车的危险。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不得穿插和超越,以保障特种车辆通行顺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特种车辆后的一般机动车超车,将会影响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影响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又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这里的窄桥是指桥面宽度在3.5米以下的路段。弯道、陡坡是指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86)规定,应当设有急弯路标志或者陡坡标志的路段。上述这些路段没有超车条件的,不得超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禁止超车的情形仅限于上述四类,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上述不得超车的情形外,还有一些情況下不能超车。主要是:经过漫水路、漫水桥时;通过胡同(里巷)时;掉头、转弯、下陡坡时;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对于上述这些情形,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时如何处理,还需要再做研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及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超车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在同一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这样规定是出于交通安全的目的考虑的。在同一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一旦前面车辆出现了紧急情况,如塞车、撞车或者急刹车等紧急情况,作为后面的车辆能来得及采取减速、变更车道、紧急刹车、停车等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本条所说的“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可以采取紧急制动停车的距离,不至于与前车发生碰撞或磨擦。车辆与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在有的路段有明显的保持车距的牌子,如保持车距二百米等。对于没有明显保持车距标志的,一般来讲,驾驶人员应根据自己车辆的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来判断与前面车辆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如本车行驶速度是每小时100公里,与前面车辆应当保持至少100米以上的距离等。
第二层意思是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车。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越前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前车”是指与后车在同一条道路上行驶的前面的车辆。因为左转弯、超车使用的都是最左边的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车道,掉头使用的是最左边的第一条车道,在前车实施左转弯、掉头、超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如果实施超车行为,必然会与前车相碰撞,所以,禁止后面的车辆超越前面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车的车辆。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是指在超越同方向的另一车辆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即所谓“三点会车”的情况,非常容易造成车辆迎面相撞的惨剧发生。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只能是两车相让或者允许有先行条件的车辆先行通过,不可以强行超车。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越。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车辆,有其特殊的用途,所以,上述四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这里所说的“执行紧急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出动警车执行警务、勘察现场、抓捕嫌疑犯、罪犯等任务;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执行救火等消防任务;医疗、卫生机构出动的救护车执行紧急救治伤、病人员等任务;“工程救险车”是各种救险车的总称,是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路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应急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如出现自来水管道漏水、煤气泄漏、电缆、电网损坏、道路坍塌、水毁等紧急险情时,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防汛、城市建设、交通、铁路等部门,都可以出动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抢险任务。
执行警务、执行消防任务、执行救护任务、执行救险任务都是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所以,为了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遇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都应当主动让行。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上述四种特殊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一般来说,这些特殊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很容易识别。但有些车辆如工程救险车的种类比较多,标志、图案还不统一,本法通过后公安部门会根据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4.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本项所列的八种情况,都属于危险或容易出现危险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地段,法律明确规定在这些路段禁止超车是非常有必要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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