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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10死2伤丨交警、运管未落实“三项攻坚”行动方案被追责(2018 西安)

洋柒郎霸羹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两拐——不忘从警初心,永葆见习心态!

法律解释丨技术标准丨典型判例丨深度调查

执勤执法丨事故处理丨案卷文书丨普法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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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安“1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7座小车载12人丨路面坑洞出现10日未采取防范措施丨货车非法加装灯具丨事故路段路灯因欠缴电费和线路问题无照明

2018年11月13日晚, 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境内发生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10 人死亡,2 人受伤,经济损失635 万元,该起事故最终被陕西省政府西安"1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 11 月 13 日 20 时 32 分,驾驶人张选安驾驶陕A76FA5号小客车(核载 7 人,实载 12 人)沿纺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农村 400V05 南 04”号电线杆(基准点)以南 18.1米处,遇坑槽向左避让,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驾驶人裴颖君驾驶的陕AN7200 货车正面相撞,造成陕 A76FA5 号小客车上9 人当场死亡,1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 人受伤,2 车受损。

02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张选安驾驶小客车行经事故地点坑槽障碍处前,驶入对向车道,遇对向裴颖君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时处置不当,导致小客车辆正面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左前部相撞。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陕 A76FA5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选安驾驶车辆行驶至坑槽障碍处,处置不当,驶入对向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违法超员行为(超员 70%)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二是陕 AN7200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人裴颖君非法加装 LED 前照灯,夜间行驶会车时开启远光灯,影响对向车辆行车安全;货车制动不符合规定(经鉴定,该车制动系统第三轴右轮铆钉凸出),致遇危险情况制动距离延长。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以及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上网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嫌疑。

二、间接原因

        一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事故点坑槽出现于 2018 年 11月 3 日夜间,经车辆不断碾压逐渐扩大,道路养护部门发现道路安全隐患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防护标志,未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履行职责不到位。事发地点道路中心车道分隔黄虚线及两侧机非分隔白实线因磨损显示不清,地面标线缺失。

       二是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泰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缺失。市政配套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制度缺失,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号等环节把关不严、监管不力。

       三是地方公安交管、市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路面管控不严,对车辆超员、非法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港务区建设局对市政配套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严格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把关不严。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03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泰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对车队非法加装 LED 前灯及侧腰灯的行为失察失管。

二、市政配套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管理不到位,作为事故发生地道路设施养护维护单位,未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巡查、维护制度,对巡查工作落实情况监管不力;未建立路面坑槽应急处理措施,公司收到建设局转办的“12345”关于纺渭路事故坑槽的举报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该安全隐患至事故发生时未能消除。

三、港务区建设局

      作为港务区道路基础设施养护维护行业监管部门,对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督促市政配套公司等单位落实“纺渭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12345”投诉热线举报问题督促落实不力;对市政配套公司未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巡查、维护制度和巡查工作落实情况监管失察;未按照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西港发〔2018〕24 号)要求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

       未能结合辖区实际有效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有关规定,对省、市安排部署的“三项攻坚行动”4、“三年行动方案”5工作落实不到位,对纺渭路等重点路段的路面勤务安排研判不够对纺渭路等道路隐患路段的治超、夜查相关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对纺渭路小客车超员、车辆非法加装车灯打击力度不够;巡查制度不完善,道路管控力度不足;对商品混凝土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源头管理存在漏洞,对企业违法加装车灯的问题,打击力度不够,未按规定6进行处罚。

五、未央区交通运输局

       未央区交通运输局运管站对泰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跨区县受理把关不严,未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泰成公司等普通货运企业日常监管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三项攻坚行动”中“每月开展一次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大检查”工作要求执法检查未做到全覆盖,对泰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失察失管。

04

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共处理相关责任人人员18名,建议移送司法人员3人:货车驾驶人、泰成公司车队队长、泰诚公司总经理;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3人:其中包括西安港务区管委会副主任、港务区市政配套公司法人、总经理助理、港务区建设局局长、港务区建设局招标办主任、港务区建设局市政组组长、西安交警灞桥大队大队长、交警灞桥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安监中队指导员、灞桥大队港务办负责人、灞桥大队港务办民警、未央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未央区运管站稽查工作负责人等;

建议由企业内部问责处理的人员2人:市政配套公司设施管理部副经理、市政配套公司设施管理部员工;

建议责成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向西安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西安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上述地方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予以约谈。

建议责成西安市政府向陕西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调查报告全文附后↓↓

西安“1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二)事故道路情况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二)建议移送司法人员(3 人)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3 人)

(四)建议由企业内部问责处理的人员(2 人)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

五、汲取事故教训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三)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五)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

2018 年 11 月 13 日,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境内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省委书记胡和平、省长刘国中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责任、严格制度、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梁桂,原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王永康,副省长胡明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 2018年 11 月 16 日,成立了由省应急厅、省监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西安“1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扎实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陕A76FA5 小客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陕 A76FA5 号事故车辆为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性质,额定载客 7 人(实载 12 人),车辆识别码(VIN)LZWADAGA8G1008037 , 发 动 机 号 8G11610587 , 车 辆 型 号LZW6443KAY,机动车所有人杜新利(驾驶人张选安妻子)。该车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出厂,2016 年 9 月 29 日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9 月 17 日,该车在西安城北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检验时车辆里程表读数为 26824 公里,事故发生后因表盘损毁,无法读取。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30 万元,保险终止日期至 2019 年 2 月 4 日。

(2)驾驶人情况

张选安,男,1966 年 9 月 19 日出生(在事故中死亡),西安市灞桥区人。2014 年 2 月 16 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C1,有效期至2020 年 2 月 16 日。

2.陕 AN7200 号货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AN7200 号事故车辆为白红色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 凝 土搅 拌 运 输 车 ), 货 运 性 质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LZZ1BLNE3EN889343 ,发动机号 140417016657 ,车辆型号SYM5255GJB1DZ,总载质量 25000KG,整备质量 15200KG,核定载质量 9670KG,搅拌容积 4.5 立方米,机动车所有人陕西立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将该车转租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该车 2014 年 4 月 30 日出厂,2014 年 5 月 14 日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 2019 年 5 月31 日。2016 年 7 月 26 日,取得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陕交通管西字 610112118201 号),经营许可证号为 610112113963,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018 年 5 月 28 日,该车在西安博恒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检验时车辆里程表读数为86000 公里,事故发生时为 130391 公里,检验后至事故发生行驶总里程为 44391 公里。

该车在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00万元,保险终止日期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

(2)驾驶人情况

裴颖君,男,1988 年 11 月 4 日出生,渭南市大荔县人。2011 年 8 月 24 日在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B2,有效期至 2027 年 8 月 24 日。20124 月 5 日在渭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2 日。

(二)事故道路情况

1.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西安市纺渭路(绕城高速至铁路北环线段),依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011-94)》,按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为 80km/h,该路段于 2000 年 9 月 1 日开工,20017 月 21 日建成通车。道路长约 6.3 公里,路面宽 12 米,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机非混合道路。

经查,2014 年 3 月 24 日,西安市灞桥区北部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将纺渭路(绕城高速至铁路北环线段)移交给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2.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阴、光线差,事发地点路面平直干燥。

3.事故点坑槽情况

事故点坑槽出现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夜间,经车辆不断碾压逐渐扩大。11 月 10 日,西安国际港务区建设局(以下简称港务区建设局)收到“12345”热线办理单,内容为“纺渭路曙光建设门口新农小学右边大约 500 米处,因这边道路修复,导致路面有一个大坑(经查该坑槽为事故坑槽),没有警示标识和围挡,造成安全隐患,要求设立围挡”。经查,11月 12 日 18 时 02 分,港务区建设局通过微信向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设施管理部发送举报投诉办理单,市政配套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事故路段养护情况

2018 年 8 月 20 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以下简称灞桥大队)向西安国际港务区致函建议对纺渭路破损路面进行修补,重新施划交通标线、增设路灯照明、增设标志标牌、增设智能监控设备等。2018 年 8 月 31 日,港务区建设局向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下达了工作任务单,要求尽快解决纺渭路路面破损修复、重新施划标志标线、增设路灯照明、更换不符合国标的标志标牌、增设学校周边交通设施标识、增设十字路口测速功能智能监控设备等 6项安全隐患。11 月 2 日,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对纺渭路破损路面进行核查(路面破损共 16 处,破损面积 6500平方米),并下达了维修任务。11 月 8 日,纺渭路路面修复开始施工,11 月 10 日完工。

经查,此次施工不含事故点坑槽。

5.事故路段照明情况

事故路段共有原灞桥区新筑街道新农村自建路灯 26 盏,其中道路西侧 8 盏,道路东侧 18 盏,均安装于沿线电线杆上,路灯之间间距不固定,事发时均未点亮。经查,事故路段路灯因欠缴电费和线路问题,自 2018 年3 月起一直未亮灯。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陕西立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高公司)为陕 AN7200 号货车登记所有人,成立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法定代表人吴向阳,注册资本 2 千万元,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83515881D,经营范围为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预制构件加工、销售;预拌沙浆与外加剂生产、销售;设备租赁;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陕交运管许可西字 610112113963,有效期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该公司于 2018 年 6 月因环保问题停产拆迁。

2.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法定代表人吴向阳(与立高公司为同一法人),注册资本 1 千万元,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1570225332D,经营范围为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水泥制品、化工产品(除专控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陕交运管许可西字 61012113325,有效期至2020 年 7 月 7 日。现有货车 38 辆(自有6 辆,租赁 32 辆)。

2018 年 11 月 1 日,立高公司与泰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包含事故车辆陕 AN7200 号货车在内的立高公司所有的 12 辆砼搅拌运输车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2019 年 10 月 30 日期间负责承担泰成公司砼运输工作,驾驶人员工资、福利由泰成公司代立高公司发放。

3.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配套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2 月,法定代表人李晓涛,注册资本3.5 亿 元 ,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会 信 用 代 码916101396986117771,为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西安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网建设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代建、项目工程管理;道路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承担西安市纺渭路(绕城高速至铁路北环线段)养护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察,事发地点位于西安市纺渭路“新农村 400V05南 04”号电线杆(基准点)以南 18.1 米处,路面沥青结构,平直干燥,限速 60km/h。

事故车辆陕 A76FA5 号小客车,头南尾北停放,右前、后轮分别距路西边沿 7.1 米、7.7 米。事故车辆陕 AN7200 号货车,头南尾北停放,右前轮、右后轮分别距路西边沿 3.1 米、3.4 米,刹车拖印右后轮起点距路西边沿 4.3 米,长 9.2 米,左后轮距路西边沿 6.4 米,长 13.3 米。事故接触点位于陕AN7200 号货车尾部地面处,距路西边沿 4.8 米,距基准点 18.1米,周边遗留有两车碰撞散落物。

事发现场路面有南北长 4.0 米、东西宽 3.7 米、最深 0.36米的不规则坑槽,坑槽东边沿距路东边沿 1.8 米,紧靠此坑槽北侧有南北长 10.4 米、东西宽 3.7 米的人为土堆,最高 0.3米。陕 A76FA5 号小客车车尾部处于坑槽南端。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 11 月 13 日 20 时 32 分,驾驶人张选安驾驶陕A76FA5号小客车(核载 7 人,实载 12 人)沿纺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农村 400V05 南 04”号电线杆(基准点)以南 18.1米处,遇坑槽向左避让,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驾驶人裴颖君驾驶的陕AN7200 货车正面相撞,造成陕 A76FA5 号小客车上9 人当场死亡,1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 人受伤,2 车受损。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灞桥区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人员立即行动,于21 时 05 分赶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施救,并对陕AN7200 货车驾驶人裴颖君实施控制。西安市及国际港务区党委、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领导亲临一线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前期勘察工作,并成立西安市政府“1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 6 个组分头开展工作。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带领省直机关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23时 05 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故道路恢复通行。

事故发生后,西安市成立了“一对一”工作组,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市、区两级卫生部门和伤员收治医院均成立了医疗领导小组和救治专家组,对每位伤者制定专门救治方案,确保伤情得到妥善治疗。目前,伤亡人员善后赔付已全部落实。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张选安驾驶小客车行经事故地点坑槽障碍处前,驶入对向车道,遇对向裴颖君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时处置不当,导致小客车辆正面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左前部相撞。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陕 A76FA5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选安驾驶车辆行驶至坑槽障碍处,处置不当,驶入对向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违法超员行为(超员 70%)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二是陕 AN7200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人裴颖君非法加装 LED 前照灯,夜间行驶会车时开启远光灯,影响对向车辆行车安全;货车制动不符合规定(经鉴定,该车制动系统第三轴右轮铆钉凸出),致遇危险情况制动距离延长。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以及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上网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嫌疑。

(二)间接原因

一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事故点坑槽出现于 2018 年 11月 3 日夜间,经车辆不断碾压逐渐扩大,道路养护部门发现道路安全隐患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防护标志,未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履行职责不到位。事发地点道路中心车道分隔黄虚线及两侧机非分隔白实线因磨损显示不清,地面标线缺失。

二是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泰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缺失。市政配套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制度缺失,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号等环节把关不严、监管不力。

三是地方公安交管、市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路面管控不严,对车辆超员、非法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港务区建设局对市政配套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严格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把关不严。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泰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1;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2,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3;对车队非法加装 LED 前灯及侧腰灯的行为失察失管。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市政配套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管理不到位,作为事故发生地道路设施养护维护单位,未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巡查、维护制度,对巡查工作落实情况监管不力;未建立路面坑槽应急处理措施,公司收到建设局转办的“12345”关于纺渭路事故坑槽的举报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该安全隐患至事故发生时未能消除。

3.港务区建设局

作为港务区道路基础设施养护维护行业监管部门,对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督促市政配套公司等单位落实“纺渭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12345”投诉热线举报问题督促落实不力;对市政配套公司未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巡查、维护制度和巡查工作落实情况监管失察;未按照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西港发〔2018〕24 号)要求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

未能结合辖区实际有效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有关规定,对省、市安排部署的“三项攻坚行动”4、“三年行动方案”5工作落实不到位,对纺渭路等重点路段的路面勤务安排研判不够;对纺渭路等道路隐患路段的治超、夜查相关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对纺渭路小客车超员、车辆非法加装车灯打击力度不够;巡查制度不完善,道路管控力度不足;对商品混凝土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源头管理存在漏洞,对企业违法加装车灯的问题,打击力度不够,未按规定6进行处罚。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安全三项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4 号)。…8、扎实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13、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14、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陕政发〔2018〕31 号),…(二)不断强化驾驶人、车辆和运输企业源头管理。5、严格驾驶人管理。…7、严格运输企业管理。(三)切实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和交通执法管理。8、加大路面巡查管控力度。9、加强事故多发隐患路段管理。…11、加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

6.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5.未央区交通运输局

未央区交通运输局运管站对泰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跨区县受理把关不严,未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泰成公司等普通货运企业日常监管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三项攻坚行动”中“每月开展一次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大检查”工作要求,执法检查未做到全覆盖,对泰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失察失管。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西安“1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1.张选安,陕 A76FA5 号小客车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人员(3 人)

1.裴颖君,陕 AN7200 号货车驾驶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李海洋,泰成公司车队队长,未履行车辆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泰成公司车队车辆非法组织加装 LED 前灯及侧腰灯,以及肇事车辆制动不符合规定情形失察失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3.胡琦,泰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对公司组织非法加装 LED 前灯及侧腰灯的情形失察失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3 人)

1.苏国峰,男,港务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工程建设、市政管理、交通等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有效督促港务区建设部门依法履行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苏国峰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以谈话方式给予诫勉

2.李晓涛,男,中共党员,港务区市政配套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职不到位,对纺渭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督促检查不力;疏于内部管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公司员工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失察。李晓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敏,女,中共党员,港务区市政配套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市政设施管理部。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职不到位,对纺渭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督促检查不力;疏于内部管理,所分管部门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员工履职督促监管不力,对“12345”举报投诉不知情、未及时处置。刘敏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任社,男,中共党员,港务区建设局局长,负责港务区建设局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疏于管理,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纺渭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失察。任社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以谈话方式给予诫勉

5.张雪玲,女,中共党员,港务区建设局招标办主任(局长助理),分管道路交通(2018 年 1 月 29 日-11 月 10 日)相关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自身职责认识不到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不到位,虽主动与相关单位发函说明情况,但跟进不够。张雪玲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以谈话方式给予诫勉。

6.荆加强,男,中共党员,港务区建设局市政组组长,负责市政组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有效履行自身职责,疏于对市政配套公司的监督检查,特别是督促市政配套公司落实纺渭路安全隐患整治不力。荆加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赵建军,男,中共党员,交警灞桥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依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未经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设立临时机构港务办且未明确分管责任,致使港务办履行各项工作措施不力赵建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以谈话方式给予诫勉

8.刘亚锋,男,中共党员,交警灞桥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港务办辖区的纺渭路等重点路段路面管控和打击车辆超员、非法加装 LED前灯及侧腰灯等交通秩序工作管理督促不力刘亚锋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9.居卫星,男,中共党员,交警灞桥大队安监中队指导员(主持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单位管理和商混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力。居卫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0.何小刚,男,中共党员,交警灞桥大队港务办负责人。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职不力,对纺渭路等重点路段突出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辖区内小客车超员、货车等车辆非法加装车灯情况查处履职不力,监督不到位何小刚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孙林杰,男,中共党员,交警灞桥大队港务办民警负责港务区东片(包括纺渭路)路面执法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辖区内重点路段小客车超员、货车非法加装车灯情况查处不力,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孙林杰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李宇翔,男,中共党员,未央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负责运管站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有效履行自身职责,疏于日常管理,督促指导下属人员履职不力,未严格落实“三项攻坚行动”中每月对普通货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李宇翔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闫江,男,中共党员,未央区运管站稽查工作负责人,负责辖区内运输企业的管理和稽查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职不力,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监督检查未做到全覆盖,疏于对泰成责任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闫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建议由企业内部问责处理的人员(2 人)

1.王战洋,男,中共党员,市政配套公司设施管理部副经理、负责人。未有效履行自身职责,对纺渭路道路施工督促检查不力、施工方案编制不细致不规范;部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部门员工履职督促监管不力,对“12345”举报投诉不知情、未及时处置。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2.朱峰,男,中共党员,市政配套公司设施管理部员工,具体负责记录纺渭路巡查信息、安排施工等。作为市政配套公司设施管理部员工,收到建设局转发的“12345”关于纺渭路事故坑槽的举报投诉后,工作责任心不强,既未及时向领导报告,也未及时予以处置。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泰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由西安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泰成公司处以罚款7,并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建议由西安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泰成公司法人代表吴向阳8处以罚款9,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吴向阳,男,身份证号 610***********3973,住址为西安市户县展鸿路宝苑城市花园 E 座中门 3 楼东户。

9.《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建议由渭南市有关部门依法吊销驾驶人裴颖君的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建议责成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向西安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西安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上述地方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予以约谈。

4.建议责成西安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汲取事故教训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西安市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 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西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健全市、县、乡(镇)、行政村(居委会)和企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要进一步厘清区(县)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之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公安交管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临时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全面核查,确需保留的,应依规办理、明确职责,切实提升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要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优先推动将道路运输、养护企业和重点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共享交换,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要进一步严格执行道路运输企业退出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一律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终身职业禁入。

(三)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西安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和《陕西省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细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切实加强道路隐患排查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要全面摸排城乡结合部道路安全隐患,摸清道路安全隐患底数和道路性质、监管主体,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加快道路隐患治理。在道路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将隐患信息对外进行公布,提前在路面增设警示标志,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要进一步理顺部门与企业之间职责分工及管理权限,推动道路运输、养护企业健全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并落实市政道路和县乡道路巡查、维护制度及路面隐患应急处理措施。

(四)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现场查处率,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管控力度,要加强重要节假日、农村赶集、上下班高峰等重点时段和建设工程任务较重区域、劳动力市场周边、城乡结合部、山区公路、县乡道路以及事故多发点段的管控,严查微型面包车超员、工程运输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人货混装、农用车和拖拉机载人及人货混装等违法行为,切实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同时,要加强城市主干道、城市出入口、易堵路段的交通管理,重点整治“三车”(出租车、电动车、工程运输车)、“三驾”(酒驾、醉驾、毒驾)、“三乱”(乱停车、乱变道、乱用灯光)和“两闯”(闯红灯、闯禁行),确保城市通行安全畅通。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法》《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对从事校车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依法严格查处,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属地政府要依法成立调查组,加大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力度。

(五)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违”工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强化部门合力。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结合建设工程运输车、营转非客车、城乡结合部微型面包车等重点车辆运行规律,完善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速、超员、非法营运,以及车辆非法改装等各类非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成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严格按照流程开展工作,提升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规范化操作,严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问题。同时,要结合“放管服”政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全面理顺市交通运输部门与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在普货运输企业安全监管、道路运输许可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运输市场“打非治违”工作成效。


陕西省政府西安“1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来源: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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