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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39条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释义1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

交通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在作为交通参与者时遵守交通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限制或者剥夺这项权利。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看,交通管理则从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角度,从宏观上研究如何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所以,正如所有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一样,有些交通的权利,也需要在服从和服务于更高的价值实现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规模或者一定的时间内被限制。

应当说,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目的是从更宏观的基础上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性和效率。

本条的目的在于依法确立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职权,避免在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条件下,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限制交通权利的措施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以便确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有充分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切实履行职责。

本条分为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的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项措施实际上是指一种日常的管理措施。

以北京为例,为了维护首都的交通管理秩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采取一些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规定。1994年8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为了改善东、西长安街等道路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决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早7时至晚8时,东、西长安街从建国门桥(不含)至复兴门桥(不含)之间,天安门广场东、西侧路,人民大会堂南侧路以及台基厂大街,禁止人力货运(平板)三轮车通行,正义路禁止人力货运(平板)三轮车由南往北行驶。

1998年,为了缓解北京市中心区的交通压力,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通告,对货运机动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进行交通管制。例如:对于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在7时至2时,禁止所有货运机动车通行: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的道路,在7时至21时,禁止2吨以上货运机动车通行。2吨以下货运机动车仍按照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对三环路、建国路、复兴路、朝阳路、安立路、阜成路以及京津塘高速路,6时至21时,禁止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以及外省市货运机动车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通行限制职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出的交通限制的公告便具有强制力,违反者将会受到违章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本项内容与前一项不同的是,前一项主要针对经常性的交通限制措施。而本项内容则主要针对临时性的限制措施。鉴于临时性的限制措施更不容易为公众了解,所以,法律特别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提前公告社会,以免给大家的正常出行造成不便。

这里所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要是指大型演唱会或者体育比赛,大范围施工如目前北京正在进行的三环路的改造等,这些情况下,有的临时交通限制措施可能仅仅持续几个小时,有的则可能持续几天或者几个月。“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是指诸如封闭汽车专用道或者快速路的入口或者出口、单行线的设置等决定。目前,为了让社会周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一般采取报纸提前公告,交通台反复播发消息以及在网站上发布消息等形式。随着媒体的日益发达,公告工作的难度在逐渐降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

释义2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决定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管理交通活动中,根据当地的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的情况,有权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措施。这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随意作出这种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本条所说的“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一般是用于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以及道路或交通中断的情况下采用,如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个路段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一般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告示牌。有时也采取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1)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如大型庆祝活动、游园活动、节假日的大型庙会、游行、集会活动、大型体育比赛,如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马拉松赛以及国际、国内的一些大型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2)大范围施工,如城市改造、道路的修缮、施工以及桥梁施工等涉及需要限制道路交通活动等情况。这里所说的“限制交通”的措施一般是指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措施。有的是临时性的或者说是短时间的,如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当活动结束时,限制措施也就撤销了。有的限制措施可能时间相对长一些,如遇到某个地方需要大范围的施工,不管是修路也好,建筑工程也好,都不是几天或一个、两个月就能完成的,在这期间,有的道路是限制通行,有的可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中断交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是指除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外的其他决定。如有关主管部门要调整和规划城市道路,将原来的机动车道改为步行街、将双向行驶的车道改为单行车道或改变单行车道的方向等等与公众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活动。本条所说的“提前向社会公告”,是指在作出决定前,广泛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广播通知、网上宣传、张贴广告或在限制交通的具体地点竖牌广告等形式。至于提前几天公告,法律没作具体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让出行的车辆和行人早有准备。

  交通活动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乃至每一个人的出行活动以及安全问题。实践中曾出现过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对于采取限制交通、禁止交通的措施或作出的决定没有提前公告,大家没有思想准备,给车辆和行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有的被交通警察判为违章,驾驶人员对此心理很不平衡,容易引起社会矛盾。为使今后这种类似情况不再发生,避免给公民的出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有利于道路交通的畅通和管理,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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