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事故】6死9伤丨遵义新蒲新区“6·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2017贵州)
央视报道-贵州遵义:货车撞上中巴车 6死10伤
事故现场消防救援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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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州遵义新蒲新区“6·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货车年检作假公司老总获刑丨货车违法未处罚到位交警路政齐问责丨深度调查揪出渎职受贿的车管所所长
2017年6月10日15时28分,李锡松驾驶云C1D708号轻型自卸货车,从遵义市播州区(原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装载水泥(核载:1.49吨,实载:23吨)后往新蒲新区虾子镇方向行驶,17时12分,当该车行驶至G326线330Km+700m下坡路段(小地名:虾子镇纸槽沟)时,因车辆自动失效,车辆严重超载,驾驶员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导致该车左前侧车体碰撞对向由张苏驾驶的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左侧车体,致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坠坎侧翻,云C1D708号轻型自卸货车失控冲出道路左侧坠入道路北侧堡坎,造成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濮光敏、杨义、杨同静和云C1D708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李锡松4人当场死亡,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姚文荣、刘金辉经抢救无效死亡,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苏及乘车人林儒、苏先秀、马红、苟先平、李馨晨、史则芸、李作、唐亚琴9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均严重损坏。
一、直接原因
云C1D708号轻型货车驾驶人李锡松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行驶长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碰撞对向行驶的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致两车翻坠于道路外约1.6米高的路坎下。
二、间接原因
1.云C1D708号轻型货车驾驶人李锡松安全意识差,对所驾车辆制动系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且所驾车辆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
2.宝航运输公司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弄虚作假;
(3)对挂靠公司经营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台账建立不规范、记录不真实;
(4)违法违规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办理登记手续;
(5)主要负责人未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6)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7)未开展企业全员安全责任有关工作。
3.盈耀安检公司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
(2)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复印车辆管理所负责人的签名并复制在车辆查验记录表查验结论和签字栏内;
(3)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本次事故肇事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未经检验即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4)未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5)《资质认定计量论证证书》已过期未依法及时延期更换。
4.红花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对宝航运输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教育和培训档案资料弄虚作假、不法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失察,对日常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及时。
5.新蒲新区公安交警大队,未全面履行“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既未按照《遵义市货车非法超限超载路面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遵市交发〔2016〕177号)的要求进驻遵义公路管理局东段新蒲超限检测站(以下简称“新蒲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亦未在新蒲超限检测站前方1公里处,按标准和规范设置超限指示、引导标志和技术监控设施,引导货车驶入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路面巡逻管控、非法改装车辆查纠等工作有疏漏。
6.新蒲超限检测站,未依法正确履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行经该超限检测站的超限车辆的检测有疏漏。
7.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大关县车管所”),未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对申请办理登记车辆的当场查验、资料审查等把关不严,对盈耀安检公司复制车辆管理所负责人的签字、出具虚假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8.新蒲新区虾子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措施不扎实,辖区内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工作推进缓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职责的主动性不够。
9.新蒲新区管委会,未全面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虾子镇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蒲新区“6·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事故。
1.李锡松,男,27岁,云C1D708机动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2.杨继明,男,36岁,宝航运输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主管部门隐瞒公司挂靠经营外省籍车辆实情,隐患排查台帐、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办理登记,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遵义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贾德挺,男,46岁,盈耀安检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规范,未经检验即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其行为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建议由云南省昭通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理情况抄送遵义市人民政府)。
4.文 军,男,43岁,大关县车管所所长、查验员,负责车辆管理所的全面工作。未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大关县车管所所长和车辆登记当场查验员职责,对盈耀安检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失察,涉嫌失职、渎职行为。建议由云南省昭通市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处理情况抄送遵义市人民政府)。判决书见图文《【深度调查判例】车管所长文军滥用职权、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5.周维虎,男,33岁,大关县车管所辅警。主要负责机动车入户登记,对申请登记车辆的资料审核把关不严,违法违规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机动车登记入户。建议由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交警大队对其予以辞退,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处理情况抄送遵义市人民政府)。
6.陈 浩,男,40岁,中共党员,红花岗区运管所业务科长(事业编制),负责辖区内客运、货运的安全监管等工作。日常监管工作中重客运轻货运,对宝航运输公司存在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台帐、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等档案资料弄虚作假、不法车辆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为失察,安全监管执法不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7.姚 宇,男,42岁,红花岗区运管所副所长(事业编制),分管业务科等工作。对分管业务科及所属人员履职情况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货运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执法不力,处罚不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红花岗区监察局给予其诫勉谈话。
8.姚 尧,男,55岁,红花岗区运管所所所长(事业编制),主持该所全面工作。姚尧作为运管所所长,未全面履行货运安全生产一把手监管责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红花岗区监察局给予其诫勉谈话。
9.钟 鸣,男,47岁,中共党员,新蒲新区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具体分管秩序等工作。未依法全面履行“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对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查纠有疏漏,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罗维贵,男,52岁,新蒲超限检测站原站长(事业编制),全面负责新蒲超限检测站工作。未全面正确履行站长职责,未依法组织、监督本站工作人员开展货车超限超载检测,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精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遵义公路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处分(处理情况抄送遵义市人民政府,遵义市监察局)。
11.邹方林,男,39岁,中共党员,红花岗区人大代表,虾子镇党委委员,虾子镇政府武装部长兼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措施不扎实,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工作推进缓慢,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新蒲新区纪工委对其诫勉谈话。
12.勾远志,男,50岁,中共党员,新蒲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公安、交通等工作。
事故调查报告
贵州遵义新蒲新区“6·10”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防范整改措施及整改建议
2017年6月10日17时12分,G326线330Km+700m处(小地名:新蒲新区虾子镇红旗村纸槽沟)一辆车牌为云C1D708号的轻型自卸式货车碰撞一辆车牌为贵CB4653号的中型普通客车,造成6人死亡、9人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了新蒲新区“6·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时间:2017年6月10日17时12分;
(二)事故地点:G326线330Km+700m;
(三)事故类别:道路交通;
(四)事故等级:较大事故;
(五)事故单位
1.遵义市宝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航运输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3月2日,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6DKLABX5,注册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坪平安停车场3楼1号,注册资本:2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蒋太琴,登记机关: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期限:2016年3月2日至长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黔交运管许可遵义(货运)字520302004350号,发证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19年8日6日。公司现有管理人员2人,其中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公司挂靠经营12吨以上车辆6辆,挂靠经营2吨以下车辆142辆。
2.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盈耀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耀安检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月5日,注册号:530624100002036,注册地:大关县翠华镇永康村马桑坪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杜谊,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机动车检测,营业期限至:2043年1月5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XK滇2016045,发证日期:2016年8月10日,检验范围:A1、A2、A3、B1、B2、C1、C2、C3、D、E、F,发证机关: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效期至:2019年8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2505110045,发证日期:2016年8月10日,发证机关: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效期至:2022年8月9日。《资质认定计量论证证书》编号:2013250625A,发证日期:2013年9月24日,发证机关: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效期至:2016年9月23日。
3.遵义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运输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11月25日,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遵湄路,统一信用代码:915203906839644739,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秀松,营业期限:2003年11月25日至长期。《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520321000003,发证机关:贵州省道路运输局,经营范围:道路普通客运。公司现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人,有各型客运车辆197辆。
(六)肇事车辆情况
1.云C1D708号轻型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宝航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李锡松,车辆型号:东风牌EQ3040GF,车辆识别代码:LGHX4CAG0G7004260,发动机号:E43C6G01243,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18日,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3月6日。车辆使用性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核载人数3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核定载质量:1.49吨,事故发生时实载:23吨,超载:21.51吨。
经遵义盛景机动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云C1D708号轻型自卸货车肇事前后制动系、车辆外尺寸、车辆货箱尺寸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
2.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东方运输公司,车辆型号:万达牌WD6608CG,车辆识别代码:LGF179FG4BF166781,车辆检验有限期至:2017年10月31日,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4月19日;车辆使用性质:道路普通客运;核定载人数:19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4人。
经遵义盛景机动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肇事前右后侧制动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
经公安机关事故现场调查取证、调取车辆视频资料认定:该隐患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七)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李锡松,云C1D708号轻型货车驾驶人。男,汉族,27岁,身份证号:522121199001157475,户籍地:贵州省播州区(原遵义县)新舟镇平远村农二组;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2016年10月12日。在事故中死亡。
2.张 苏,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33岁,身份证号码:522123198408210512,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郑场镇上街2号附22号;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2002年10月21日。在事故中受伤。
经新蒲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云C1D708号轻型货车驾驶人李锡松、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苏均无酒驾、毒驾行为。
(八)直接经济损失:经调查,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0余万元。
(九)事故道路及气象情况
1.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G326线330Km+700m下坡路段,道路线型为长下坡接右转弯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虾子方向,西往新蒲方向,南、北临坎,西侧道路是长度为1025米的下坡路段,纵坡度为3%,道路西侧进弯处全宽11.08米,弯道中间路段为13.65米,东侧出弯道路段全宽10.15米,弯道半径为102米,道路南侧设置有波形护栏设施,道路北侧设置有安全警示柱(高度为0.6米,间距为2.5米)和转弯提示标志,道路中心单实线分割为双向车道,沥青路面干燥完好,视距150米。
2.气象情况:事故发生时当地天气为晴天。
二、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17年6月10日15时28分,李锡松驾驶云C1D708号轻型自卸货车,从遵义市播州区(原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装载水泥(核载:1.49吨,实载:23吨)后往新蒲新区虾子镇方向行驶,17时12分,当该车行驶至G326线330Km+700m下坡路段(小地名:虾子镇纸槽沟)时,因车辆自动失效,车辆严重超载,驾驶员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导致该车左前侧车体碰撞对向由张苏驾驶的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左侧车体,致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坠坎侧翻,云C1D708号轻型自卸货车失控冲出道路左侧坠入道路北侧堡坎,造成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濮光敏、杨义、杨同静和云C1D708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李锡松4人当场死亡,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姚文荣、刘金辉经抢救无效死亡,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苏及乘车人林儒、苏先秀、马红、苟先平、李馨晨、史则芸、李作、唐亚琴9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均严重损坏。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6月10日17时15分,新蒲新区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电话后,大队长钟鸣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按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案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施救、交通管控、证据固定等工作,并第一时间向新蒲新区管委会和遵义市交管局报告事故情况。17时47分,新蒲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勾远志接到事故报告后,带领区公安、消防、安监、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统筹调度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相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开展事故救援、伤者救治、死者安置、家属安抚、社会维稳、舆情宣传及其它善后事宜。
18时05分,遵义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副市长廖海泉率领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局、市总工会、市交管局等部门赶往现场后立即接管现场,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并现场召开专题会议对伤者救治、死者善后、家属安抚、信息发布、舆情管控、社会维稳、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云C1D708号轻型货车驾驶人李锡松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行驶长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碰撞对向行驶的贵CB4653号中型普通客车致两车翻坠于道路外约1.6米高的路坎下。
(二)间接原因
1.云C1D708号轻型货车驾驶人李锡松安全意识差,对所驾车辆制动系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且所驾车辆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
2.宝航运输公司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弄虚作假;
(3)对挂靠公司经营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台账建立不规范、记录不真实;
(4)违法违规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办理登记手续;
(5)主要负责人未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6)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7)未开展企业全员安全责任有关工作。
3.盈耀安检公司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
(2)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复印车辆管理所负责人的签名并复制在车辆查验记录表查验结论和签字栏内;
(3)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本次事故肇事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未经检验即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4)未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5)《资质认定计量论证证书》已过期未依法及时延期更换。
4.红花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对宝航运输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教育和培训档案资料弄虚作假、不法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失察,对日常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及时。
5.新蒲新区公安交警大队,未全面履行“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既未按照《遵义市货车非法超限超载路面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遵市交发〔2016〕177号)的要求进驻遵义公路管理局东段新蒲超限检测站(以下简称“新蒲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亦未在新蒲超限检测站前方1公里处,按标准和规范设置超限指示、引导标志和技术监控设施,引导货车驶入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路面巡逻管控、非法改装车辆查纠等工作有疏漏。
6.新蒲超限检测站,未依法正确履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行经该超限检测站的超限车辆的检测有疏漏。
7.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大关县车管所”),未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对申请办理登记车辆的当场查验、资料审查等把关不严,对盈耀安检公司复制车辆管理所负责人的签字、出具虚假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8.新蒲新区虾子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措施不扎实,辖区内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工作推进缓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职责的主动性不够。
9.新蒲新区管委会,未全面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虾子镇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蒲新区“6·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李锡松,男,27岁,云C1D708机动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2.杨继明,男,36岁,宝航运输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主管部门隐瞒公司挂靠经营外省籍车辆实情,隐患排查台帐、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办理登记,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遵义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贾德挺,男,46岁,盈耀安检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规范,未经检验即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其行为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建议由云南省昭通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理情况抄送遵义市人民政府)。
4.文 军,男,43岁,大关县车管所所长、查验员,负责车辆管理所的全面工作。未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大关县车管所所长和车辆登记当场查验员职责,对盈耀安检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失察,涉嫌失职、渎职行为。建议由云南省昭通市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处理情况抄送遵义市人民政府)。
5.周维虎,男,33岁,大关县车管所辅警。主要负责机动车入户登记,对申请登记车辆的资料审核把关不严,违法违规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机动车登记入户。建议由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交警大队对其予以辞退,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处理情况抄送遵义市人民政府)。
6.陈 浩,男,40岁,中共党员,红花岗区运管所业务科长(事业编制),负责辖区内客运、货运的安全监管等工作。日常监管工作中重客运轻货运,对宝航运输公司存在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台帐、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等档案资料弄虚作假、不法车辆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为失察,安全监管执法不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7.姚 宇,男,42岁,红花岗区运管所副所长(事业编制),分管业务科等工作。对分管业务科及所属人员履职情况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货运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执法不力,处罚不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红花岗区监察局给予其诫勉谈话。
8.姚 尧,男,55岁,红花岗区运管所所所长(事业编制),主持该所全面工作。姚尧作为运管所所长,未全面履行货运安全生产一把手监管责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红花岗区监察局给予其诫勉谈话。
9.钟 鸣,男,47岁,中共党员,新蒲新区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具体分管秩序等工作。未依法全面履行“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对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查纠有疏漏,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罗维贵,男,52岁,新蒲超限检测站原站长(事业编制),全面负责新蒲超限检测站工作。未全面正确履行站长职责,未依法组织、监督本站工作人员开展货车超限超载检测,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精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遵义公路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处分(处理情况抄送遵义市人民政府,遵义市监察局)。
11.邹方林,男,39岁,中共党员,红花岗区人大代表,虾子镇党委委员,虾子镇政府武装部长兼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措施不扎实,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工作推进缓慢,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新蒲新区纪工委对其诫勉谈话。
12.勾远志,男,50岁,中共党员,新蒲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公安、交通等工作。未全面贯彻落实交通安全“三个必须”的要求,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到位,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工作推进缓慢,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对其诫勉谈话。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宝航运输公司,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遵义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2.盈耀安检公司,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云南省昭通市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3.大关县车管所,未依法依规正确实施机动车登记,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云南省昭通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警示约谈。
4.红花岗区运管所,未依法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分别向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和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5.新蒲新区交警大队,未依法全面履行“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等工作职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分别向新蒲新区管委会和遵义市公安交管局作出书面检查。
6.虾子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新蒲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7.新蒲超限检测站,未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遵义公路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8.新蒲新区管委会,未依法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防范整改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宝航运输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依法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隐患治理台账,加大公司驾驶人员教育和培训力度,建立规范的教育培训档案,依法依规对挂靠经营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得违法挂靠经营。
(二)云南省昭通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机动车管理机构的管理,加大对各级机动车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机动车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机动车登记职责,把好车辆管理源头关,切实防范因车辆“带病”上道路行驶而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四)云南省昭通市各级质量监督、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并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机动车安全检测。对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快从重从严处理。
(三)红花岗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督促其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运输企业要坚决取缔。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标准,严把严控严管道路运输源头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
(四)各级地方政府和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门要依法正确履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专项工作的规定,细化工作职责,整合监管资源,加强联勤联动,强化源头管理,着力路面管控,严管严控、严查严处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道路运输环境,全力遏制群死群伤事故,推进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附件:
1.《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新蒲新区“6·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遵公交认﹝2017﹞第00034号);
3.《车辆检验报告》(遵义鼎盛司法鉴定所﹝2017﹞车辆鉴字第0390号)、(遵义鼎盛司法鉴定所﹝2017﹞车辆鉴字第0391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6·10”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7年8月8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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