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死21伤丨高速公路团雾致数十车连环相撞致,交警因《应急预案》被撤职降级处分
滁新高速公路阜阳段“2017.11.15”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安徽省政府“11.15”事故调查组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道路及环境情况
(三)天气情况
(四)检验鉴定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3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一)事发当日7时35分一起亡3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二)事发当日7 时41 分一起亡4 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三)事发当日8时55分发生的一起亡5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三、事发当日,发生的5起一般交通事故简要情况
四、团雾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一)团雾的生成
(二)团雾的特点
(三)团雾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相关单位(部门)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四)事故性质
七、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 人)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6 人)
(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1 人)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2 个)
(五)建议由企业给予内部问责处理的人员(2 人)
(六)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3 个)
(七)建议移交处理单位(9 个)
八、事故主要教训
(一)事发路段相关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不健全,先期处置不及时规范
(二)事故路段监控设施不足,路况及气象预警监测能力不强
(三)客货运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弱化,主体责任落实不够
(四)团雾气象条件下交通管理手段欠缺,科学有效管控查处车速举措不实
(五)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够
(六)部分司乘人员自我防范意识不强,遇险情后自救避险能力不足
九、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责任
(二)进一步夯实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三)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对重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合力
(五)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与救援急救能力
(六)进一步强化交通参与者教育培训
2017年11月15日7时20分至8时57分许,滁新高速公路颍上县境内,因团雾引发多点多起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21 人受伤,其中较大事故3起,造成12人死亡。
事故的发生引起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和省委书记李锦斌、省长李国英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组织力量全力救治伤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切实做好现场警示和严格管控,严防次生灾害;认真搞好事故调查,查明原因,依法依规,扎实细致做好善后工作和人员安抚工作;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加强道路交通全面安全管理,强化大雾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严格并加大管控力度,消除隐患,坚决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副省长李建中第一时间带领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公安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分别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做好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2017年第202 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决定对该起事故实行提级调查,并于2017 年12月12日,成立了省政府滁新高速公路阜阳段“2017.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气象局和阜阳市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并选调了省内相关行业的6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谈话问询和勘查取证,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并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收集汇总各类文字证据资料1063份,录音26份,录像3份,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询问笔录53份,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全面勘查,委托专门机构对物证进行解读鉴定,调取了事发路段周边气象监测站所记录的事发前后气象监测数据资料,还原了事发时气象条件,查明了事发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1月15日凌晨,滁新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滁新高速”)多处路段发生团雾天气,1时3分,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二大队”)指令毛集至阜阳南路段限速 60km/h。根据雾情变化,6时32分,高速二大队指令阜阳南和颍上道口禁止7座以上客车、危化品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7时20分许,滁新高速下行线192km+80m附近发生第一起车辆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事发后从阜阳方向驶来的车辆减速或停驶,均拥堵在高速公路主线上,至8时57分许,在192km+80m附近和194km+500m之间,共有15个事发点,其中,8个事发点发生8起亡人事故(一次亡5人事故、4人事故、3人事故和2人事故各1起共4起,一次亡1人事故共4起),其他7个事发点发生的事故仅造成人员受伤或车辆损坏,事发时间前后间隔约1小时37分,各事发点相距为10m至1287m不等。
图1 事发路段位置图
图2 8起亡人事故发生位置及时间分布图
(二)道路及环境情况。
1.道路总体情况。
事故路段为滁新高速阜阳段,路段里程67.2km(185km+400m 至252km+600m),东临淮南市,西接阜阳市,其中,在252km、210km和203km处分别设置了阜阳南收费站、颍上收费站和颍上服务区,路段日均断面流量约1万辆次。
2.事发路段情况。
该路段呈东西走向,沥青混凝土路面,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及两侧为金属波形防护栏。经现场测量,小客车道及客货车道各宽4.2m,应急车道(硬路肩)宽3.6m,中央分隔带宽3m,道路平直,路面平整完好,事故发生路段无施工。
图3 事发路段日常效果示意图
事发路段小客车道限速 100-120 km/h,客货车道限速60-100km/h。事发时,受团雾天气影响,实行交通管制,车辆限速60km/h。
3.事发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情况。
该路段下行线方向252km至197km,分别设置“雨雪雾天 谨慎驾驶”、“驾车时请勿拨打电话”、“追尾危险 保持车距”和“请勿疲劳驾驶”等各类警示标志共30块。其中,下行线252km、245km、220km和205km+600m处梯次设有“团雾路段 谨慎驾驶”提示标牌共4块。同时,在下行线方向210km和205km+650m处,分别设有龙门架式电子显示屏和立柱式LED情报板各1个,主要用于发布交通安全宣传及路况提示信息等。
事发路段东侧187km+380m和西侧203km+700m各有一处视频监控设备,在189km、191km和198km三处分别设有太阳能供电视频监控设备。事发时,上述三处太阳能供电视频监控系统工作均不正常,无视频监控资料。
4.气象监测设施情况。
事发点附近设有三个气象监测站,分别为焦岗湖服务区监测站、颍上服务区监测站和颍上县气象局监测站,上述气象监测站距事发路段直线距离分别约 14km、11km 和 20km。
图 4 事故现场周边气象监测站位置图
(三)天气情况。
根据省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事发当日事发路段有团雾,同时,根据NOAA卫星资料显示,11月15日,我省江淮之间西部和沿淮西部地区存在大雾,主要分布在瓦埠湖、城东湖、城西湖和淮河等大型水体周围,湖泊、河流等大型水体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提供了充足的水汽,再加上当时的弱风条件,更加有利于雾的生成、持续和发展。
图 5 全省雾情监测图(NOAA 卫星,11 月 15 日 07:22)
1.能见度。
根据颍上服务区气象站能见度资料分析,事发当日 0 时起,该地区出现大雾,至 2 时能见度下降到 787m,3 时好转至 1310m,随后能见度逐步下降,5 时能见度为 685m,其后能见度急剧下降,6 时至 8 时能见度均不足 100m,最低为 47m,9 时能见度开始好转。
图 6 颍上服务区气象监测站过程能见度时序图
2.风速。
事发当日 1 时至 10 时,事发点周边各整点风速基本小于1.0m/s。
图 7 颍上服务区气象监测站整点风速风向时序图
3.湿度。
事发时,相对湿度较高,基本维持在 80%以上。
图8 颍上服务区气象监测站逐时相对湿度时序图
4. 温度。
事发当日 0 时至 12 时,最低气温 5.1℃,最高气温 17.3℃。
图9 颍上服务区气象监测站整点温度时序图
综上,由于滁新高速周边有西淝湖和焦岗湖等大型水体,事故路段北侧连续分布多个面积较大的水塘,大量的水体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产生了充足的水汽,加之清晨时段大气扩散条件差,水汽易聚集,有利于雾的生成、持续和发展,故该路段秋、冬季节团雾天气多发。事发当日凌晨,部分路段能见度最低时不足 50m,空气湿度较大,且一直处于弱风条件下,致使团雾持续时间较长。
(四)检验鉴定情况。
事发后,阜阳市相关部门委托省、市两级7家检验鉴定机构,出具尸体检验报告18份,DNA比对报告7份,车辆碰撞形态及车速鉴定报告9份,车辆起火燃烧原因报告2份。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 21人受伤,75辆不同类型车辆损毁,高速公路路面及护栏受损。截至2018年1月10日,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711余万元。
二、3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一)事发当日7时35分一起亡3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1.事故经过。
事发当日7时许,驾驶人李阳阳驾驶皖D194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DB695挂号挂车)从颍上县出发到淮南市。7时10 分许经颍上收费站驶入滁新高速公路,7时34分许行驶至滁新高速下行线192km+80m处,因前方交通事故车辆拥堵,李阳阳将车停在客货车道后,与同车人范米须一起撤离到护栏外。
事发当日6时许,驾驶人贾深圳驾驶皖KJ576H号小型轿车(同车乘载妻子孙小丽、儿子贾俊哲和内弟孙煌岩3人)由太和县前往合肥市,经太和三角元收费站驶入宁洛高速公路,后转入滁新高速公路,7时35分许驶至滁新高速下行线192km+80m处,与前方同车道同向遇事故而停车待通行的皖D194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DB695挂)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皖KJ576H 号车内人员受伤。
事发前日21时至22时许,驾驶人徐德记驾驶皖AA88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0L67挂)装载挖掘机,由河南省南阳市驶往我省肥东县,事发当日1时许,经河南方城县驶入兰南高速公路,后转入宁洛高速公路,3时许,在漯河西服务区换由陈和平驾驶,4时55分经界首收费站驶入界阜蚌高速公路,7时35分许,行驶至滁新高速下行线192km+80m处,追尾撞到皖KJ576H号小型轿车,并将皖KJ576H号小型轿车撞挤至皖D194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DB695挂)尾部,造成皖KJ576H号车内3人(贾深圳,男,25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3870;孙小丽,女,22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3886;贾俊哲,男,1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220******3873)当场死亡,1人(孙煌岩)受伤,3车不同程度损坏。
图10 事故现场图
2.事故车辆情况。
(1)皖 D1947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DB695 挂),中文品牌:解放,所有人:淮南市团吉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庆路南侧淮南台湾车配城项目7栋111号,登记日期:2017 年 8 月 8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 年 8 月 31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 年 7 月 31 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整备质量:8.805 吨,准牵引总质量 40 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运行正常。皖 DB695 挂号挂车所有人:淮南市团吉物流有限公司,登记日期:2017 年 8 月 8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 年 7 月 31 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整备质量 8 吨,核定载质量 32 吨,事发时未载货。
(2)皖 KJ576H 号小型轿车,中文品牌:本田凌派,所有人:贾德海,系贾深圳之父,登记住址:太和县双浮镇东李村委会贾王庄 8 号,登记日期:2015 年 1 月 26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 年 1 月 31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 年 1 月 14 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核载 5 人,实载 4 人,未超员。
(3)皖 AA889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A0L67 挂),中文品牌:陕汽,所有人: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南桐山国际购物广场 3-306 号,登记日期:2015 年 11 月 25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 年 11 月 30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7 年 11 月 24 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记录 3 起。整备质量 8.8 吨,准牵引总质量 40 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运行正常。最后一次记录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 7 时 34 分 33 秒,车速为 58km/h。皖 A0L67 挂号挂车,所有人: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登记日期:2015 年 11 月 17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 年 11 月 30 日,保险终止日期:
2017 年 11 月 24 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整备质量 8.5 吨,核定载质量 28.5 吨。事发时皖 A0L67 挂车上装载一辆重 30.2 吨的挖掘机,挂车超载 1.7 吨。
3.车辆驾驶人情况。
(1) 陈和平,皖 AA889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A0L67 挂)驾驶人,男,53 岁,驾驶证号:34010219******2518,准驾车型:A2,登记住址: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 44 号 2 幢 207 号,领证日期:1988 年 11 月 2 日,有效期至:2025 年 11 月 2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累积记分 0 分。
(2) 贾深圳,皖 KJ576H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25 岁,驾驶证号:34122219******3870,准驾车型:C1,登记住址:太和县双浮镇东李村委会贾王庄 8 号,领证日期:2015 年 9 月 21 日,有效期至:2021 年 9 月 21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累积记分 9 分。在事故中死亡。
(3) 李阳阳,皖 D1947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DB695 挂)驾驶人,男, 37 岁,驾驶证号:34012119******8836,准驾车型:A2,登记住址: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黄山村方郢组,领证日期:2010 年 11 月 18 日,有效期至:2026 年 11 月 18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累积记分 0 分。
4.事故车辆所有人单位情况。
(1) 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皖 AA889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皖 A0L67 挂车登记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孙桂珍,成立时间:2009 年 12 月 17 日,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汽车事务代理、交通法律和法规咨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拥有重型半挂牵引车 24 辆。
(2) 淮南市团吉物流有限公司,皖 D1947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皖 DB695 挂车登记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孙树泉,成立时间:2016 年 12 月 22 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代办汽车保险、汽车销售、汽车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和停车场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2 月 9 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集装箱)和大型物件运输,公司拥有货运车辆 20 余辆。
5.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鉴定,事发时,皖 KJ576H 号小型轿车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皖 D1947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DB695 挂)尾部下方发生碰撞后,其尾部下方与同向行驶的皖 AA889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A0L67 挂)前部下方发生碰撞,并被推挤,致使皖 KJ576H 号小型轿车前部与皖 D1947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DB695 挂)尾部发生再次碰撞变形,最终,皖 AA889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A0L67 挂)前部上方与皖 D1947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上方发生碰撞。
(二)事发当日7 时41 分一起亡4 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1.事故经过。
事发前日18时至19时,驾驶人平洋驾驶皖A7M6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7L70挂),由陕西省户县驶往我省滁州市。事发当日1时许,车辆行驶到沪陕高速公路河南西峡服务区时,换由驾驶人平志(持B2驾驶证,准驾不符)驾驶车辆。4时30分至4时47分,在河南省汝南服务区稍作休息后,平志继续驾驶车辆,5时58分,在皖豫临泉收费站换由平洋驾驶车辆继续前行。 7时41分许,平洋驾驶皖A7M6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A7L70挂)驶至滁新高速公路下行线192km+100m处,与前方同车道内因事故而停车待通行的由刘聃驾驶的苏A198E3号小型普通客车(同车乘载刘晓曙、姚建军和毕洪山3人)、王广林驾驶的豫QZG878号小型普通客车(同车乘载赵冬梅1人)、薛华波驾驶的皖KW298D号小型普通客车(同车乘载王丹丹1人)追尾相撞,苏A198E3号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后向前滑移撞到前方罗涛驾驶的皖S67381号小型普通客车(同车乘载姚远、毕烈荣、张利平和高攀4人),皖S67381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前腾空侧翻于中央波形护栏上,豫QZG878号小型普通客车、皖KW298D号小型普通客车被碰撞后车尾顺时针旋转,车头朝西南方向,车辆在滑移过程中,与前方李寿金驾驶的皖KR9085号小型普通客车(同车乘载李寿银和李寿锋2人)、柯宏驾驶的鄂C97298号中型普通客车(同车乘载赵勇和袁清明等13人)、乔羽驾驶的皖KM5696号小型普通客车及下车避险的人员再次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聃(男,30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0535)、姚建军(男,54岁,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0218)和毕洪山(男,72岁,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1612)当场死亡,李寿锋(男,51 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3510)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晓曙、王广林、赵冬梅、薛华波、王丹丹、高攀、李寿金、李寿银、赵勇共9人受伤,8车不同程度损坏。
图11 事故现场图
2.事故车辆情况。
(1) 皖A7M6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7L70挂),中文品牌:欧曼,所有人:长丰县金茂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长丰县造甲乡,登记日期:2014年3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 年3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3月27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4起,整备质量:8.805吨,准牵引总质量40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显示,事故发生前该车速度为68km/h,系超速行驶。皖A7L70挂号挂车,所有人: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长丰县杨庙镇,登记日期:2009 年6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 年3月27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整备质量:9.98吨,核定载质量:30吨,实载29.704吨,未超载。
(2) 苏A198E3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思威,所有人:毕磊,登记住所: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186号2幢402户,登记日期:2010年9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8月13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转出,车辆核载5人,实载4人,未超员。
(3) 皖 S67381 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北京现代,所有人:赵炎,登记住所: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 113 号 7 户,登记日期:2014 年 5 月 23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 年 5 月 31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 年 1 月 12 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核定载人数 5 人,实载 5 人,未超员。
(4) 皖 KW298D 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吉利美日,所有人:王丹丹,登记住所: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唐庄村唐庄 4 户,登记日期:2017 年 2 月 9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 年 2 月 28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 年 2 月 6 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核定载人数 5 人,实载 2 人,未超员。
(5) 豫 QZG878 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北京现代,所有人:王广林,登记住所:河南省新蔡县十里铺乡祖岗村代庄,登记日期:2017 年 6 月 5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 年 6 月 30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 年 5 月 29 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 5 人,实载 2 人,未超员。
(6) 皖 KR9085 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骊威,所有人:李寿金,登记住所:颍上县垂岗乡新李村周王庄 66 号,登记日期:2012 年 5 月 23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 年 5 月 31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 年 5 月 21 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核定载人数 5 人,实载 3 人,未超员。
(7) 鄂 C97298 号中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金旅,所有人:何玉清,登记住所: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九里岗村 3 组,登记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 年 8 月 31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 年 8 月 21 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 14 人,实载 14 人,未超员。
(8) 皖 KM5696 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大众,所有人:乔羽,登记住所:阜阳市颍东区涡阳路 236 号御龙湾小区 8 幢 307 户,登记日期:2013 年 11 月 25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 年 11 月 30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 年 10 月 10 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 5 人,实载 3 人,未超员。
3.事故驾驶人情况。
(1) 平洋,皖 A7M645 号重型半挂车(牵引皖 A7L70 挂)驾驶人,男,42 岁,驾驶证号:34040419******0412,准驾车型:A2,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滨街道民德村邮电局 1-302,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
(2) 刘聃,苏 A198E3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30 岁,驾驶证号:34120219******0535,准驾车型:C1,住址: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文峰巷 6 号 1 幢 403 户,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在事故中死亡。
(3) 罗涛,皖 S67381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 49 岁,驾驶证号:34210119******1358,准驾车型:A2,住址: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106 号15 幢201 户,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
(4) 薛华波,皖 KW298D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43 岁,驾驶证号:34260119******4512,准驾车型:C1,住址:巢湖市栏杆镇栏杆居委会五星村,机动车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在事故中受伤。
(5) 王广林,豫 QZG878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44 岁,驾驶证号:41282819******6336,准驾车型:C1,住址:河南省新蔡县十里铺乡祖岗村代庄,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在事故中受伤。
(6) 李寿金,皖 KR9085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53 岁,驾驶证号:34212819******4313,准驾车型:C1,住址:颍上县垂岗乡新台村周王庄 66 号,机动车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在事故中受伤。
(7) 柯宏,鄂 C97298 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41 岁,驾驶证号:42038119******7099,准驾车型:A1、A2、D,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核桃园村 5 组,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
(8) 乔羽,皖 KM5696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39 岁,驾驶证号:34212519******5613,准驾车型:A2,住址:阜阳市颍东区涡阳路 236 号御龙湾小区 8 幢 307 户,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
4.事故车辆所有人单位情况。
长丰县金茂运输有限公司,皖A7M6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7L70挂)登记所有人,成立于2007年6月19日,登记住所:长丰县造甲乡,法定代表人:吴化志,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
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 年06月30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类)、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5.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鉴定,皖A7M6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7L70挂)前部与苏A198E3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皖A7M6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7L70挂)右前部及挂车车厢前部右侧分别与豫QZG878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及右侧后部、皖KW298D 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豫QZG87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前部与皖KR9085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豫QZG87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左侧后部与被碰撞转弯的皖KW298D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发生碰撞;皖KR9085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鄂 C97298号中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被碰撞旋转的皖KW298D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与鄂C97298号中型普通客车左侧发生碰撞;鄂C97298号中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皖KM5696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右侧发生碰撞;苏A198E3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皖S67381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被碰撞侧翻的皖S6738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右侧前部与皖KM5696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上部发生碰撞。
(三)事发当日8时55分发生的一起亡5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1.事故经过。
事发当日6时30分许,驾驶人任开涛驾驶皖K99529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太和县三角元客车站发车,7时34分许经太和东收费站驶入宁洛高速公路,8时16分转入滁新高速公路,8时55分许,驶至滁新高速下行线194km+260m处,因前方事故造成车辆拥堵而停车待行。
事发当日早上,驾驶人戴冠政驾驶皖KX2299号小型轿车(同车乘载赵冬冬、卜令全、姚德波、邵文平4人)颍上县出发到淮南市,8时43分许经颍上收费站入口驶入滁新高速,8时55分许,驶至滁新高速下行线194km+260m处,因前方事故车辆拥堵停于皖K99529号大型普通客车后方待行。
事发当日8时43分许,驾驶人戚兴陈驾驶豫AT9966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临泉县陈集镇出发驶往杭州市,7时34分经临泉收费站驶入滁新高速,8时55分许,驶至滁新高速194km+260m处,与前方同车道因前方事故依次停车驾驶人戴冠政驾驶的皖KX229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任开涛驾驶的皖K99529号大型普通客车依次追尾相撞,事故造成皖KX2299号小型轿车内5人(戴冠政,男, 30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0018;赵冬冬,男,37岁,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001X;卜令全,男,28岁,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0019;姚德波,男,52岁,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0217;邵文平,男,50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0215)当场死亡,3车不同程度损坏。
皖KX2299号小型轿车被豫AT9966号大型普通客车撞击后燃油泄漏,二次刮擦挤压产生的摩擦火花点燃泄漏的燃油,造成该车及现场周围的豫AT9966号大型普通客车、皖K99529号大型普通客车、皖S718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DA917挂)、浙 K90Q70号小型轿车、皖K55826号小型普通客车、皖A035B9号小型普通客车、皖K62527号小型轿车、冀FL85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4339挂)、皖D7N581号轻型普通货车、皖A6J101号小型普通客车共11车相继燃烧损坏。
2.事故车辆情况。
(1) 豫AT9966号大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宇通,所有人: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南三环路168号,登记日期:2012年8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2月 28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8月21日。使用性质:旅游客运,车辆状态:查封,核载61人,实载30人,未超员。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经安徽省中天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该车的行驶速度应大于94km/h。
图12 事故现场图
(2) 皖K99529号大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宇通,所有人:太和县运输公司,登记住所:太和县文明路60号,登记日期:2012 年3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 年3月31日,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车辆状态:正常,核载39人,实载24人,未超员。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运行正常,记录显示事故发生前系停驶状态。
(3) 皖KX2299号小型轿车,中文品牌:奥迪,所有人:王胜,登记住所:颍上县慎城镇下元西村马台队499号,登记日期:2017年3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 2018年3月7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5人,未超员。
(4) 皖S71809号重型半挂(牵引皖DA917挂)牵引车,中文品牌:解放,所有人: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安徽省利辛县阜蒙路东段南侧,登记日期:2011年9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9月14日。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正常,整备质量:9.52吨,准牵引总质量:39.285吨。皖DA917挂号挂车,所有人:淮南市锐诚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商业村5组144号,登记日期:2017年1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9月14日。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正常,整备质量:8.6吨,核定载质量:31.4吨。
(5) 浙K90Q70号小型轿车,中文品牌:北京现代,所有人:张继光,登记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镇白岩前吴村300 号,登记日期:2014年11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10月28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1人,未超员。
(6) 皖K55826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欧蓝德,所有人:颍上县水产管理局,登记住所:颍上县农委四楼,登记日期:2008年4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 2018年6月26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4人,未超员。
(7) 皖A035B9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奥迪,所有人:朱浩浩,登记住所:合肥市蜀山区荷叶地路719号玫瑰苑小区11 幢2单元304室,登记日期:2017年1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 年1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7年12月27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
(8) 皖A6J101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北京现代,所有人:崔家云,登记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前进巷宁国新村3幢2 单元203室,登记日期:2015年11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 年11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10月22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
(9) 皖K62527号小型轿车,中文品牌:明锐,所有人:王银辉,登记住所:阜南县城关镇谷河路九巷19号,登记日期:2009 年10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10月13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
(10) 冀FL8577号重型半挂(牵引闽C4339挂)牵引车,中文品牌:解放,所有人:保定宁通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连庄三村,登记日期:2016年10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10 月18日。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正常。整备质量:8.805 吨,准牵引总质量:40吨。闽C4339挂号挂车,所有人:福建省泉州市英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霞浯社区,登记日期:2014年6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 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10月18日。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正常。整备质量:8吨,核定载质量:30.48吨。
(11) 皖D7N581号轻型普通货车,中文品牌:江淮,所有人: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古城小学大门西侧,登记日期:2011年5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5月22日。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整备质量:2.56吨,核定载质量:1.725吨。
3.事故驾驶人情况。
(1) 戚兴陈,豫AT9966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28岁,驾驶证号:41272819******1271,准驾车型:A1,发证机关: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沈丘县卞路口乡胡庄行政村戚李庄自然村。
(2) 任开涛,皖K9952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33岁,驾驶证号:34122719******1017,准驾车型:A1A2,发证机关: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户籍登记地址:利辛县张村镇李门居委会任庄新编103户-1。
(3) 戴冠政,皖KX229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30岁,驾驶证号:34122619******0018,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户籍登记地址:颍上县慎城镇胜利居委会人民西路6号2栋206户,在事故中死亡。
4.事故车辆所有人单位情况。
(1)河南省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豫 AT9966 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登记住所:郑州市南三环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郑秋增,注册资本:壹仟陆佰万圆整。经营范围: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2 月 3 日,经营范围内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经查,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豫 AT9966 驾驶人戚兴陈执行的本次运营任务起讫点分别为临泉县陈集镇和杭州市,且该车车载卫星定位装臵已长达 14 天不能保持在线的情况下,仍旧从事运营活动。
(2)太和县运输公司,皖 K99529 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成立于 1989 年 7 月 28 日,登记住所:太和县文明路 60 号,法定代表人:吴学军,注册资本:叁拾万圆整。经营范围:省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普通货运及相关服务(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时间经营);客运站服务;汽车修理、汽车配件零售、汽车租赁服务;经济代理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9 日,经营范围内县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省际班车客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5.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鉴定,火灾原因为豫AT9966号大型普通客车与皖KX229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皖KX2299号小型轿车燃油箱变形破裂燃油泄露,在二次刮擦挤压产生的摩擦火花作用下,点燃泄露的燃油,继而引燃了其它车辆。
三、事发当日,发生的5起一般交通事故简要情况
(一)11 月 15 日 7 时 35 分,驾驶人徐吉福(男,公民身份号码:37243019******6616,持 B2 驾驶证)驾驶鲁 AL5793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山东省济阳市运送蔬菜驶往我省合肥市。沿滁新高速驶至 192km+90m 处,遇前方因雾引发事故停车待行时,被后方同向同车道行驶的由驾驶人芦泉(男,公民身份号码: 34040419******0416,持C1 驾驶证)驾驶的皖 DLW515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刘红涛(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2196,持 B2 驾驶证)驾驶的豫 PP9935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同车乘载乘客王红丽 1 人)和驾驶人胡志刚(男,公民身份号码: 37242219******5618,持 A2 驾驶证)驾驶的鲁 N3369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 NFB36 挂,同车乘载尹桂强 1 人),相继依次追尾相撞,造成 1 人(芦泉,公民身份号码同上)当场死亡,3 人(胡志刚、尹桂强和王红丽)受伤,4 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11 月 15 日 8 时 36 分,驾驶人杨辉(男,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0414,持 A1 驾驶证)驾驶豫 A2110C 号大型普通客车,由阜阳市驶往浙江省绍兴市,驶至滁新高速 193km+600m 处,遇前方因雾引发事故而采取避让措施,与前方停在超车道内由驾驶人王雷雷(男,公民身份号码: 34120219******1114,持 B2 驾驶证)驾驶的皖 KJ1720 号小型轿车(同车乘载王永杰1人)侧面刮撞,同时撞击下车避险的王雷雷和王永杰,又分别与驾驶人张颍川(男,公民身份号码: 3421011******1011,持 C1 驾驶证)驾驶的皖 KD0098 号小型普通客车(同车乘载匡祯响、赵士远、王玉军、张军和郑博寿5人)和驾驶人高振云(男,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738,持 A1A2 驾驶证)驾驶的皖 S01069 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 1 人(王雷雷,公民身份号码同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 人(王永杰、张颍川、匡祯响)受伤,4 车不同程度损坏。
(三)11 月 15 日 8 时 42 分许,驾驶人卜海军(男,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6153,持 C1 驾驶证)驾驶皖 KP2788 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颍上县驶往淮南市,沿滁新高速驶至193km+387m 处,与前方同车道因雾停车的由驾驶人钱晶(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3714,持 A2D 驾驶证)驾驶的苏 BH312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 BH780 挂)尾部轻微接触停车后,被后方同向同车道内由驾驶人陈功(男,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4058,持 B2 驾驶证)驾驶的皖 D76531 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造成 1 人(卜海军,公民身份号码同上)当场死亡,3 车不同程度损坏。
(四)11 月 15 日 8 时 50 分,驾驶人张玉堂(男,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1638,持 A2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EK25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7X81挂,同车乘载董双方,男,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1835),由河北省沙河市运送玻璃驶往合肥市,沿滁新高速驶至 194km+80m 处,与前方同车道行驶因雾引发事故而停车驾驶人周乃林(男,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1839,持 A2 驾驶证)驾驶的皖 S2U18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ST953 挂)发生追尾相撞,造成 1 人(董双方,公民身份号码同上)当场死亡,1 人(张玉堂)受伤,2 车不同程度损坏。
(五)11 月 15 日 8 时 54 分,驾驶人周虎(男,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031X,持 A2 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皖K55826 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载蔡庆保、赵士波、吴瑾3人),由颍上县驶往合肥市,沿滁新高速驶至 194km+233m 处,遇前方因雾引发事故而停车,被后方同向行驶驾驶人张继光驾驶的浙 K90Q70 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周虎和蔡庆保下车后,被后方同向行驶驾驶人王士厚(男,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91X,持 A2 驾驶证)驾驶的皖 S71809 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牵引皖 DA917 挂)撞击,造成 2 人(周虎,公民身份号码同上;蔡庆保,男,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0013)当场死亡,1 人(王士厚)受伤、共计 3 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皖S718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DA917号挂)、浙 K90Q70 号小型轿车和皖 K55826 号小型普通客车被现场附近事故燃烧的车辆引燃损毁。
四、团雾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一)团雾的生成。
团雾是辐射雾的一种,是直接使贴近路面的气层变冷而形成的雾。团雾往往出现在大雾中局部范围内,雾气更浓,能见度更低。日出后是团雾的多发时段。日出后下垫面和近地层空气受太阳辐射加热而产生扰动,使近地层湍流增大,促进了雾滴的碰并和输送,使团雾迅速形成。
团雾常在高速公路上出现的气象原因是高速公路路面白天温度较高,昼夜温差更大,更有利于团雾形成。事发路段阜阳市地处淮北平原,秋、冬季节较易发生团雾。阜阳市高速路网大都处于农村地带,路网两边小水体和植被较多,清晨时段大气扩散条件差,水汽易聚集,容易出现团雾。
(二)团雾的特点。
团雾具有突发性、局地性、尺度小、浓度大的特点。团雾外视线良好,团雾内一片朦胧,能见度迅速降低。大的团雾覆盖面积长约 5km,小的团雾仅有 1km。因团雾预测预报难度大,区域性强,极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被称为高速公路的“流动杀手”。
(三)团雾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一是团雾具有区域性强、能见度变化大的特点,在能见度好的路段高速行驶的车辆突然驶入能见度差的雾区时,易与前方己减速或停下的车辆相撞,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因能见度低下,后继快速行驶车辆即使能识别到前方停驶的车辆,但由于车距太近、车速太快,刹车不及,继而发生连环撞车事件。二是雾水落于路面,使得路面摩擦系数降低,且雾天多发期往往温度较低,极易形成薄霜或薄冰,致使制动性能、行驶稳定性能和控制能力降低。三是一旦出现故障车辆或交通事故,由于车辆拥堵,极易引发“二次事故”和“连环事故”。
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发当日 7 时 38 分许颍上县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和 7 时 40 分许高速二大队值班民警先后接到事故报警,接报后,颍上县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和高速二大队值班民警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汇报接报情况,并向相关联动部门(单位)通报了事故情况,公安消防、公安交警、高速路政、营运单位、卫生医疗等联动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同时,汇报了事故现场情况。
接报后,阜阳市政府立即组织和带领应急办、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民政和颍上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赶到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省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和事发路段运营单位负责人先后赶到现场,配合现场救援等。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部分司乘人员报警并自行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皖 K99529 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任开涛和豫 AT9966 号大型普通客车肇事驾驶人戚兴陈,在所驾驶的事故车辆被引燃前,组织车内共 50 余名乘客下车并转移到安全地带,从而避免了严重亡人事故的发生。
接报后,高速二大队出警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并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8 时 25 分,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阜阳开往合肥方向的车全部从颍上道口下”等管制指令,此后,阜阳市公安部门向现场增派了 160 余名警力,全力开展救援、警戒、分流警示和双向交通管制等工作。与此同时,阜阳市组织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以及高速路政、营运单位等救援力量 200 余名工作人员和 120 余辆救援清障车辆,淮南市增援了急救和消防等力量,共救出被困人员 32 人,疏散群众 400 余人,市财政紧急调拨 300 万元专项资金,全力做好勤务保障。同时,从 11 时 20 分许开始事故现场清障, 17 时许,滁新高速阜阳南道口、颍上道口、阜南道口同步缓慢放行, 20 时 42 分许救援清障工作全部结束,20 时 45 分,事故路段恢复正常通行。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发后,阜阳市按照“尽全力、不亡人、少致残”的要求,成立救治领导小组和救治专家组,对事故伤员进行全力救治。同时,成立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事故善后工作,按照 “一人一户一组”的要求,落实包保安抚稳定责任制,切实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接待安抚和伤员救治工作。省政府应急办协调省级医疗专家和救援直升机开展施救,并运送 1 名重伤患者前往医院及时救治。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有关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超速、超载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遇突发团雾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停车导致发生多点多起车辆相撞事故。
(二)间接原因。
一是事故路段突发团雾。根据距离事发地最近的颍上服务区气象站能见度资料,事发当日6时至8时能见度均不足100m,最低仅为47m,突发能见度较低的团雾给驾驶人的视线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二是部分司乘人员遇险应急处置能力欠缺。如皖K55826号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周虎、蔡庆保在所乘车辆发生轻微碰擦后下车在行车道内查看,未迅速转移到护栏外,被后方车辆撞击身亡。
三是客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据查,部分客货运企业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卫星定位系统运行监控等相关制度未落实到位。如河南省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客车卫星定位系统长时间故障,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该车仍然上路运行,发生5人死亡的较大交通事故。
四是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急处置不及时。事发路段高速二大队当班副大队长徐永良分别于 7 时 47 分、8 时 17 分和 8 时 22 分先后接到当班中队长陈庆报告所辖高速公路发生多车相撞、人员受伤、事故路段堵塞事故信息,并于 8 时 13 分和 8 时 20 分先后询问当班中队长陈庆事故现场和事故处置等情况,8 时 25 分,徐永良指令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管理处(以下简称 “阜阳管理处”)中控室发布“阜阳开往合肥方向的车全部从颍上道口下”等管制措施。8 时 35 分再次指令阜阳管理处中控室在阜阳南收费站发布字幕提醒、往合肥方向车辆从颍上道口分流下道管制措施。8 时 42 分,颍上收费站当班站长姚琅琅与中控室值机员张丹娣电话沟通事故情况后,于 8 时 44 分封闭颍上高速入口。事发路段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及时规范下达颍上高速入口关闭指令,导致事发当日 8 时 25 分下达分流管制指令至 8 时 44 分该入口实际关闭期间,共有 60 辆车先后从该入口驶入高速公路(通道 2 驶入 33 辆,通道 3 驶入 27 辆),并进入事发路段,其中有 3 辆车在不同路段被撞击,造成了 3 起共亡 8 人事故,其中一起亡 5 人事故,导致了事故的扩大。
五是有关单位联勤联动不力。安徽省合淮阜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以下简称“合淮阜路政大队”)未严格执行《滁新、济广高速公路阜阳段路警联动工作方案》,在辖区高速公路发生雾天等不良视线天气条件下,未合理安排巡查力量,联勤联动、应急处置工作不力。
六是阜阳管理处日常安全管理不规范。该单位中控室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发布管理不规范,中控室当班值机员张丹娣在事发当日 8时 25 分接到高速二大队副大队长徐永良“阜阳开往合肥方向的车全部从颍上道口下”等指令后,未及时记录指令信息内容,并准确无误向徐永良编辑发送反馈信息。当班值机员李胜男凭张丹娣接电话时旁听信息,在未核听通话录音的情况下自行记录指令信息,并编辑“8 时 25 分接高速二大队徐队长通知,因颍上与毛集之间有交通事故,颍上入口临时封闭,阜阳往合肥方向的车辆请从颍上下道分流”管制信息,在 8 时 46 分未经同班值机员复核的情况下反馈错误指令信息,给事发路段交通管理部门决策带来影响。未认真落实本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处置人员事故现场信息报告不及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将事故现场信息报告信息分中心或阜阳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导致应急处置不及时。辖区内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
七是事发路段监控及气象监测预警设施不足。事发地点距离最近的气象监测站颍上服务区监测站也有 11km,现有 15km 间距的气象站网难以有效开展团雾监测和预警。滁新高速下行线从187km至 212km 的 25km范围内,仅有 2 处正常使用的视频监控,视频覆盖率低,监控盲区多,无法做到早期监测预警,对雾情、路况及事发后道路通行状况无法做到精准掌控,不利于有关部门决策。
八是事发路段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路面安全管理不到位。高速二大队对辖区内路面巡查警力安排不科学,巡逻过程中未能根据雾情有效处置,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
(三)相关单位(部门)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1.阜阳管理处[1][2],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号)[3],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未认真落实本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中控室值机人员管制信息发布有误,先期处置人员信息报告不及时,给有关部门决策带来影响,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重要责任。
2.高速二大队[4],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号),未认真执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5]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6],高速公路路面巡查警力安排不科学,巡逻过程中未能根据雾情有效处置,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规范下达颍上高速入口临时封闭指令,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重要责任。
3.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7](以下简称“阜阳市交警支队”),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号),对下属高速二大队履行指导监管职责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
4.合淮阜路政大队[8],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号),未认真执行《滁新、济广高速公路阜阳段路警联动工作方案》[9],未认真履行联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次因突发团雾引发的多点多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 人)。
1. 陈和平,皖 AA889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A0L67 挂)驾驶人,2017 年 12 月 1 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 平洋,皖 A7M64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A7L70 挂)驾驶人,2017 年 12 月 5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 戚兴陈,豫 AT9966 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2017 年 12 月 4 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 陈功,皖 D76531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2017 年 12 月4 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 杨辉,豫 A2110C 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2017 年 12 月4 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 张玉堂,冀 EK2586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 E7X81 挂)驾驶人,2017 年 11 月 27 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王士厚,皖 S71809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DA917 挂)驾驶人,2017 年 11 月 25 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6 人)。
1. 徐永良作为高速二大队副大队长、当班带班领导,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 号),未认真执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下属路面巡查警力安排不科学、巡逻过程中未能根据雾情有效处置、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问题失察,未按规定及时规范下达颍上高速入口临时封闭指令,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后果特别严重,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10]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2. 张杰作为高速二大队时任大队长,主持该单位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 号)③,未认真执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⑤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下属路面巡逻过程中未能根据雾情有效处置、巡查管控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规范下达交通管制指令问题失察,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11]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任洪波作为阜阳管理处中控室主任,全面负责中控室管理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 号),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对中控室信息发布管理不到位,致使中控室值机人员发布管制信息有误,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万荣作为阜阳管理处安全路产部部长,全面负责安全路产部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 号),未认真督促开展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未认真督促落实本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该部门先期处置人员未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信息分中心或阜阳管理处负责人,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陈庆作为高速二大队中队长,当班中队长,全面负责中队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号),未认真执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未能根据事发当日天气情况,科学安排路面巡查警力,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对多起多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该同志及时向副大队长徐永良报告了事故情况,责任较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岳孝辉,合淮阜路政大队副大队长,中共党员,分管业务法制等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 号),未认真执行《滁新、济广高速公路阜阳段路警联动工作方案》,未认真督促下属履行联勤联动职责,未及时有效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应急交通管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1 人)。
1. 郑毅强作为阜阳管理处时任副处长,分管安全路产部、中控室、养护部等。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 号),未认真组织指导督促辖区内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未督促建立健全中控室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中控室信息发布管理不规范,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2 个)。
1.阜阳管理处,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 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 号),辖区内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发布管理不规范,中控室值机人员发布管制信息有误,该单位先期处置人员未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信息分中心或阜阳管理处负责人,给有关部门决策带来影响,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12]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 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三十七)项[13]之规定,建议给予罚款 70 万元。
2. 谢伟,阜阳管理处中控室副主任,负责客服等工作。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对该部门信息发布管理不到位,对值机人员发布有误的管制信息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14]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 9900元罚款,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五)建议由企业给予内部问责处理的人员(2 人)。
1. 张丹娣,阜阳管理处中控室值机员,负责客服值机工作。未能准确发布和及时反馈管制信息,给有关部门决策带来影响,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2 . 李胜男,阜阳管理处中控室值机员,负责客服值机工作。未能准确发布和及时反馈管制信息,给有关部门决策带来影响,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六)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3 个)。
1. 高速二大队负有对辖区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实施交通安全的动态预警和应急处置,交通安全指挥调度,交通疏导和管控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其向阜阳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 阜阳市交警支队负有指导、督促高速二大队对辖区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实施交通安全的动态预警和应急处置,交通安全指挥调度,交通疏导和管控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其向阜阳市公安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 合淮阜路政大队负有对辖区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动态预警,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应急交通管制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其向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七)建议移交处理单位(9 个)。
1. 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陈和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雾天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15]、第四十三条[16]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合肥市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2. 淮南市团吉物流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李阳阳驾驶机动车雾天在行车道上停车,未按规定开启示廓灯、危险闪光灯,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17]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淮南市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3.长丰县金茂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平洋驾驶机动车雾天上高速公路,未降低行驶速度、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⑮及第四十三条⑯ 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合肥市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4.蒙城县盛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周乃林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8]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亳州市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5.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王士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驾驶时拨打手机,遇雾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⑮、 第四十三条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19]之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亳州市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6. 河南省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戚兴陈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遇雾天未降低车速,事发时车辆速度应大于 94km/h,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⑮、第四十三条⑯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另外,该公司驾驶人戚兴陈驾驶的豫AT9966号大型普通客车执行的本次运营任务起讫点为临泉县陈集镇和杭州市,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20]之规定。且在该车车载卫星定位装臵已长达 14 天不能保持在线的情况下,仍旧从事运营活动。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本公司所属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同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 河南大自然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杨辉遇雾天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超速行驶,并与车内载乘人员交谈,注意力不集中,视线多次转移,具有妨碍安全驾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1]、第六十二条第(三)项⑲之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公司所属车辆监管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8. 河南省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刘红涛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雾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⑮和第四十三条⑯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9. 山东省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胡志刚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雾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⑮和第四十三条⑯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山东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八、事故主要教训
该次因突发团雾引发的多点多起事故造成 18 人死亡,21 人受伤,后果惨痛,教训深刻。主要有:
(一)事发路段相关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不健全,先期处置不及时规范。
虽然事发路段突发团雾天气状况,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较大,但事发路段相关单位联动不够快速高效,紧急情况下事故信息报告和交通管制指令下达不够及时规范,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据查,事发当日 8 时 10 分许,阜阳管理处应急中队接到滁新高速 193km 处事故信息并赶至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此时该路段已发生团雾且车流量较大,但该单位应急中队人员未及时将事故情况向信息分中心或单位负责人报告,至 8 时 25 分,高速二大队向阜阳管理处下达“阜阳开往合肥方向的车全部从颍上道口下”等指令,但未及时规范下达临时封闭指令,直至 8 时 44 分,该收费站入口才实施封闭管制措施。据统计,8 时 25 分至 8 时 44 分期间,共有 60 辆车先后从该入口驶入高速公路,并进入事发路段,其中有 3 辆车在不同路段被撞击,造成了 3 起共亡 8 人事故,其中一起亡 5 人事故,导致事故的扩大。
(二)事故路段监控设施不足,路况及气象预警监测能力不强。
事发路段为团雾天气多发路段,据气象部门对团雾的研究分析,团雾具有尺度小、产生快、消失快、危害大、预测难等特点。目前设有 15km间距的气象站网和 187km至 212km 的 25km范围内的 2 处视频监控,基本满足了日常天气监测和道路通行情况管控。但从实际需要分析,现有间距的气象站网和道路视频监控,较难精确掌控雾情、路况和事发后道路通行状况,致使有关部门(单位)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三)客货运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弱化,主体责任落实不够。
据对该次多点多起事故进行调查,部分客货运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人安全教育学习、卫星定位系统运行监控等相关制度未落实到位。如河南省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客车卫星定位系统长时间故障,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该车辆仍上路运营,导致发生了一起死亡 5 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长丰县金茂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驾驶人参加每月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工作台账不完整,未能督促驾驶人及时清理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并提醒纠正。
(四)团雾气象条件下交通管理手段欠缺,科学有效管控查处车速举措不实。
团雾发生后,目前的交通管制措施主要是限速限行。由于团雾具有区域性特点,在团雾路段影响通行安全,在非团雾路段视线良好,如实行全路段限速管制措施,大大降低了通行效率。更重要的是在采取限制车速管制措施后,未配套增设可变限速标志及相应测速设备,缺乏科学有效查处超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手段,导致部分自觉性不强、安全意识不够的驾驶人,心存侥幸,麻痹大意,未按限速要求安全行驶,极易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五)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够。
据查,绝大多数事故发生均是因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事发当日 1 时 3 分许,高速二大队在巡逻时发现有雾情,及时采取限速 60km/h 等交通管制措施,并提示驾驶员谨慎驾驶,沿途也设有“团雾路段,谨慎驾驶”等提示标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雾天行驶的速度、车距、灯光的使用等要求,如果驾驶人能自觉遵守雾天驾驶等相关规定要求,则能够避免事故发生。通过调查分析,事发当日,事故现场共拥堵车辆 400 余辆,其中,320 余辆车能够及时避险,未发生事故,75(部分是停靠待行)辆车发生事故。同时,对 8 起亡人事故进行了调查,其中,有 7 起事故 9 人次未按照要求降低行驶速度,7 起事故 10 人次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2 起事故驾驶人驾驶的过程中聊天或拨打电话,精力不集中,1 起事故超载。综上,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交通违法行为比较突出,尤其是豫 A2110C 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辉,驾驶车辆进入雾区路段后超速行驶,车速高达 88km/h,并在行车过程中与他人交谈,在遇险情后采取措施不及,导致事故发生,造成 1 死 7 伤道路交通事故。
(六)部分司乘人员自我防范意识不强,遇险情后自救避险能力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应迅速下车转移到安全地带。尤其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其封闭高速运行等特点,前方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停在行车道上待行的车辆,极易被后方高速行驶的车辆追尾撞击,导致次生事故,加重伤亡程度。据调查分析,事发后,部分交通参与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特别是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后,没有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有的继续坐于车上,有的下车停留在行车道上,被后方车辆撞击后伤亡,加重事故伤亡程度,如事发当日,皖 K55826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周虎和蔡庆保因未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被后方车辆撞击死亡。相反,8 时 55 分发生了一起伤亡 5 人的事故,驾驶人任开涛和肇事驾驶人戚兴陈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快速组织车上共 50余名乘客下车并转移到安全地带,之后客运车辆因故被引燃,从而避免了极其严重伤亡事故的发生。
九、防范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责任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规定,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测预警、分析会商、信息共享、预警发布、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联动机制。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履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责任。要认真落实值守应急、培训演练、队伍建设、装备配臵和通讯保障等联动保障措施。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响应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责任倒查、追究。同时,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内容,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防范应对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防范疏导大面积长时间车辆拥堵,有力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二)进一步夯实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全省持续开展的“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大力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体系建设,立即全面深入组织开展高速公路隐患排查和道路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对于查找出的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加快高速公路干线视频监控系统和团雾等恶劣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尽快实现高速公路干线每 2 公里安装 1 处视频监控和团雾多发路段每 3 公里布设单能见度站点,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实现恶劣天气及时预警、交通事件及时发现、现场处置精确迅即要求,切实提高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等级和安全保障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不断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尤其是恶劣天气下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等,不断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力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卫星定位装臵正常使用,杜绝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检查力度,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四)进一步强化对重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合力。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高速公路重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常态治理机制,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以公路客运、旅游包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等车辆为重点,持续整治“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继续推行、不断深化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主动参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治理行动。要健全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重点营运车辆相关信息数据的对接机制,严厉整治各种违规行为,真正发挥交通违法记分对重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督促约束作用。要完善限速设置,积极推进“可变限速系统”应用,强化科学有效管理,利用分段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随时改变高速公路某一路段最高限速值,配合超速抓拍系统,及时查处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有效控制车辆速度,从而有效预防车辆追尾和多车相撞事故。要落实道路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驾驶人信用信息管理,将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等信息按国家要求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将交通参与者信用等级与保险费率、市场准入、职业准入、贷款消费等行为挂钩,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五)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与救援急救能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5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定期演练工作机制,加强应急联动并组织开展政企联动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指挥处置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加大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投入,加强对常发性雾区和团雾等多发路段的雾况监测、雾区警示诱导、安全防护和救援直升机等相关应急装备的投入,提升应急处理能力和效率。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互相通报交通安全预警、恶劣天气预报预警、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大面积车辆拥堵和其他安全风险等信息。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能力建设,组建专业化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加快应急管理、救援指挥专业人才培养,提升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司乘人员避险自救能力,掌握事故险情状态下的逃生方法,避免事故引发次生灾害。
(六)进一步强化交通参与者教育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落实国家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我省驾驶人培训教育模式,促进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文明驾驶良好习惯的养成。要尽快全面推行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严格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及日常管理,落实在驾驶培训中增加应急处置与急救实训内容的要求,提升职业驾驶人整体素质。要切实加强对持证驾驶人的再教育和常态化培训,针对营运驾驶人,建立由运输企业为主体、基于驾驶行为分析的交通安全再教育和再培训机制,对一般驾驶人,建立、完善社会化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系统。加大对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其安全出行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等多种途径,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与性广、时效性好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着力普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广泛宣传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及时曝光交通陋习、危险驾驶行为及重大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
[1]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营运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交控人〔2016〕56号)《集团公司营运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路段管理处、公司以及管理中心所辖收费站。路段管理中心本部人员编制另行核定,不适用本办法。皖通公司管理的营运单位参照执行。第五条(一)各部门(机构)主要职能如下:中控室:负责监控、路网信息管理,机电系统维护与管理。
安全路产部:负责路产维护、路损理赔,道路清障救援与设施管理,营运安全及应急管理,法律事务,联系交警、路政工作。
[2]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管理处关于印发<阜阳处机关部门职能和管理岗位编制配臵方案>的通知》(皖交控阜办〔2016〕32 号)二、各部门主要职能
5.中控室:负责客服、监控、路网信息管理,机电系统维护与管理。
6.安全路产部:负责路产维护、路损理赔,道路清障救援与设施管理,营运安全及应急管理,法律事务,联系交警、路政工作。
[3] 《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 号)二、工作任务 2.联动协同。高速公路应对恶劣天气应急处置联动单位为:公安交警、交通路政、气象、消防部队、环保、卫生、安全监管、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电信运营企业等。三、工作职责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负责对其运营路段预警信息发布设施的建设,保障所属的通讯、监控等管理系统正常运行;配备一定数量、等级的应急救援设备,储备应急物资,及时组织对运营管理的高速公路灾害和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清障施救,及时、有效地维护、恢复交通;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及时修复被损毁的道路及其设施,按照规范完善道路机电系统设施;会同当地政府为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司乘人员提供食品、饮水等生活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实施交通安全的动态预警和应急处置,全省高速公路路网交通安全指挥调度,实施交通疏导、管控等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起火车辆进行扑灭;对危化品泄露事故进行封堵、现场控制,协调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实施转运;对事故车辆进行切割,救助受困人员。
[4]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明确部分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管辖路段的通知》(皖公交管〔2010〕1 号)一、桩号调整路段交警大队管辖范围(四)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负责滁新高速公路185.2公里至252公里段交通管理工作。
[5] 《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八)事故现场所有车道受阻,预计可能造成一个方向交通中断4个小时以上,难以实施单幅双向通行的,应立即报告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经批准后封闭附近道口、实施路网调度和远端交通分流。
[6] 《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二、交通管制级别 (二)能见度大于 50 米小于 100 米时,实施二级交通管制。(三)能见度小于 50 米时,实施一级交通管制。三、交通管制措施(二)二级交通管制 1.重点车辆禁行。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大(中)型客车、大型载货汽车、超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对其他车辆实施间断放行。2.路面限速通行。辖区路面上下行至少保持 2 台巡逻车不间断巡逻,巡逻车应打开警灯、报警器、通过喊话、电子诱导屏播放字幕等方式提示过往车辆开启雾灯和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将车速控制在每小时 40 公里以下。(三)一级交通管制 1.关闭出入口。立即关闭辖区高速公路所有入口,封闭服务区出口,禁止车辆驶入高速公路。2.主线分流容留。3.警车压速带道。
[7]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机构设臵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阜政办〔2011〕12号):指导和负责全市城乡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故障车辆的施救和交通事故;侦破道路交通事故的逃逸案件;负责机动车辆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证、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负责全市交警系统经费管理、器材装备计划及分配;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8]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合六叶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批复》(皖编办〔2017〕194 号):1、同意成立……合淮阜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路政巡查、作业现场秩序维护、违章纠察和简易案件的查处工作。
[9] 《滁新、济广高速公路阜阳段路警联动工作方案》(皖高速阜办〔2013〕57号)二、联勤联动机制 (二)联合编组 1.阜阳市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合淮阜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和阜阳管理处路产一中队为合阜工作组。三、联勤联动措施(一)辖段道路共同巡查 整合高速交警、路政大队和管理处三家资源,严格履职尽责,实行错时巡查,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各单位进行巡查时,发现异常情况,可先行处置,并及时通报业务涉及单位处置,确保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七)恶劣天气共同应对 各单位进行巡查时,发现冰雪雨雾恶劣天气等道路通行异常情况,及时报管理处监控分中心,监控分中心及时向高速交警通报情况,高速交警根据道路异常情况按规定下达交通管制指令。
[1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11]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2]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 号)第一部分 综合类一、安全生产法 (三十七)处罚标准: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3)造成 5 人死亡,或者 24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25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66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16]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20]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 20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 米以上的距离;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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