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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挂车冲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中央护栏至对向车道致10死,高路公司2处长受处分!(2017)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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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死11伤丨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路段存在的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等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肇事车不符合技术标准,且系非法生产、销售、替检的超速


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6日8时33分许,驾驶人刘卫军驾驶北京百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号牌为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K581+100m处(新乡卫辉境内)时,车辆偏离车道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冲破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冀D935ZT号、豫JS0860号、豫FDT88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冀D935ZT号车1名乘车人、豫JS0860号车驾驶人及10名乘车人死亡,京ABL827号车驾驶人及1名乘车人、豫FDT889号车驾驶人及5名乘车人、冀D935ZT号车驾驶人及2名乘车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责任认定

两拐发现:本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通警察总队三支队认定:刘卫军负事故主要责任,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

来源:(2019)豫01民终14388号判决书


事故原因与责任追究

(一)直接原因事故车辆驾驶人刘卫军驾驶不符合技术条件的牵引车和长、宽、高均超过规定限值的挂车上路行驶、雨天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偏离车道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冲破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一是刘卫军驾驶不符合技术条件的牵引车和长、宽、高均超过规定限值的挂车上路行驶。刘卫军驾驶的牵引车第一轴制动气管未连接,挂车第三轴右侧制动摩擦片存在裂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要求;挂车长度、宽度、高度实际尺寸分别为30550mm、2525mm、4100mm,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要求。

二是刘卫军驾驶机动车雨天超速行驶。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有小雨,路面潮湿,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为91.1km/h~94.4km/h,不仅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已超过事发路段限速(货车90km/h)。

责任追究

1.刘卫军,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号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0月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2.刘卫军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雨天超速行驶,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湖北省相关部门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二)间接原因

一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半挂车和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车辆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人为解除汽车刹车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驶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以欺骗手段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审验业务,违法将黑BT336挂车号牌及营运手续转卖他人。

责任追究

2.胡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3.朱秋生,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发展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4.钱广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车管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6.王东,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实际控制人。在黑BT336挂车已经灭失的情况下,用其他相似挂车代替黑BT336挂车违规进行车辆检验检测,并在运管部门进行审验;将黑BT336挂车号牌及营运手续转卖给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车辆生产企业违法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法定代表人违法倒卖车辆手续。山东省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违法买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运营手续等。

责任追究

5.王立春,山东省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文登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7.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已将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平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是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北京市相关监管部门对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问题、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问题监管不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审验把关不严,致使已经3年没有进行安全检验且已实际灭失的挂车,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道路运输证审验;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未认真履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检测工作不实不细。

责任追究

1.王金相,黑龙江省富裕县运管站政务大厅主任,负责综合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审核把关不严,在对黑BT336挂车道路运输证审验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核,在该挂车已经3年没有进行安全检验的情况下审验通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

2.李泽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外检查验员,负责车辆外检查验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检测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调离车管所。

3.龙波,已退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检验科副科长,负责车辆外检查验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通报批评。

4.齐鹏礼,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分管检验科。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督检查检测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是事故路段道路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路段道路中央分隔带护栏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拼接螺栓连接副整体抗拉荷载平均值、第四车道部分点段的横向力系数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责任追究

5.王磊,中共党员,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驻信改建项目部工程处长,时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副处长、处长。未认真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职责和设计变更审批职责,以工程技术处文件方式下发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计变动图纸,对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张鹏,中共党员,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改建项目部质监处长,时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副处长、处长,质检处处长。未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工程材料监督检查职责,未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李宏志,中共党员,河南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职责,在交工验收检查审查中未发现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半挂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订购车辆用途,把合同约定仅限于场内使用的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公司自有63台挂车中,有53台为非法改装车辆;非法购买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车辆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人为解除汽车刹车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驶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责任追究

1.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车辆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人为解除汽车刹车行为未能及时纠正;使用非法改装车辆和其他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北京市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明予以处罚;建议北京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停止使用非法改装车辆,如逾期仍不符合安全条件,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证照。

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在黑BT336挂车已经烧毁灭失的情况下,利用其他相似挂车代替黑BT336挂车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以欺骗的手段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验。违法将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营运手续转卖他人。

责任追究

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出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黑龙江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收缴其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该车队停业整顿,经齐齐哈尔市运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经营。

3.山东省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违法违规承揽生产并向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10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无合法手续);冒用他人产品型号、合格证开具销售发票。

责任追究

4.山东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车辆,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山东省德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资质,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分别对山东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宜华作出处罚。

4.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并向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43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无合法手续);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违法买卖机动车(含事故挂车)号牌、行驶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运营手续。

5.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未认真履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职责,检测工作不实不细。

6.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对道路运输证审验把关不严,致使已经3年没有进行安全检验且已实际灭失的挂车,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审验。

7.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事故路段护栏施工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责任追究

5.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路段护栏不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负有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为建设部颁发,建议住建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

8.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公司。在事故路段施工监理中,违反有关施工监理规定,错误地执行监理标准,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施工问题。

责任追究

6.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公司在对安新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实施监理中错误地执行监理标准,对事故发生路段护栏不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负有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为交通部颁发,建议交通运输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公司作出处罚。

9.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改建项目验收检测中依据标准不准确;未按要求制定与上级要求相适应的检测方案,导致检测覆盖不全面。

责任追究

7.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对安新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实施检测时依据标准不准确,对事故发生路段护栏不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负有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10.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在交工验收检查审查中未能发现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

11.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未认真履行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未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实施监督,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的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对交工验收时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审查不严。

责任追究

8.刘传河,时任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书记,分管检测处。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刘传河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已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9.王春江,中共党员,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时任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站长。未按规定督促项目监督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未按单位职责合理安排人员对安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9月26日8时33分,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段K581+100m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43.5万元。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事宜。查明原因和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组成,并邀请北京市、黑龙江省、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抢险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26日8时33分许,驾驶人刘卫军驾驶北京百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号牌为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K581+100m处(新乡卫辉境内)时,车辆偏离车道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冲破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冀D935ZT号、豫JS0860号、豫FDT88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冀D935ZT号车1名乘车人、豫JS0860号车驾驶人及10名乘车人死亡,京ABL827号车驾驶人及1名乘车人、豫FDT889号车驾驶人及5名乘车人、冀D935ZT号车驾驶人及2名乘车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7年9月26日8时34分、8时36分、8时36分,卫辉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平台、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三支队指挥室、卫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先后接到事故报警。接到报警后,交警、消防、医疗救护等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安监局、河南省公安厅及交警总队、高速总队,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卫辉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9月26日 10 时 20 分,受伤人员全部送至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妥善救治。12时55分,现场勘查清理完毕,路面恢复通行。

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舆论管控、善后处置正常有序开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响应及时,迅速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11名受伤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救援过程科学得当,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避免了事故扩大及衍生事故发生;舆论管控措施有力,及时发布信息并回应社会,确保了社会稳定;善后处理积极有效,遇难人员经过亲属辨认、DNA检测等,于9月30日确认身份,10月2日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车

(1)京ABL827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登记所有人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2016年11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险种交强险、车损险30万、第三责任险100万及不计免赔,保险终止日期至2017年10月17日。该车道路运输发证日期2016年11月22日,有效期至2017年11月,发证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悬挂黑BT336挂号牌的重型半挂车。该车系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委托山东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半挂车裸车并自行加装上层后尾、上车爬梯、斜拉杆、后托杠等。购买后未办理车辆入户手续,未取得号牌、车辆行车证、道路运输证等营运证件,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该车悬挂的黑BT336挂号牌系套用其他车辆号牌

经查,黑BT336挂号牌对应的原始车辆系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注册经营人邢魁元、实际管理人王东)挂靠车辆,该原始车辆已灭失,但未办理注销手续。2016年10月份前后,王东将黑BT336挂号牌及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出卖给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立春。王立春又转卖给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朱秋生,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号牌悬挂于肇事重型半挂车使用至事故发生。

2.冀D935ZT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

该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张见涛,登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代召乡裴堡西村人民街20巷2号,注册日期2010年10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保险险种交强险,保险终止日期至2017年10月10日,车辆性质非营运。

3.豫JS0860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

该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王双建,登记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古城路如意小区2号楼1单元3号,注册日期2013年6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保险险种交强险、第三责任险30万及不计免赔,保险终止日期至2018年3月29日,车辆性质非营运。

4.豫FDT88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

该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陈金霞,登记住址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卫贤镇山西村,注册日期2015年3月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保险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保险险种交强险,保险终止日期至2018年3月21日,车辆性质非营运。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刘卫军,男,汉族,京ABL827号车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1992年4月8日,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201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8日,发证机关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

2014年1月23日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1年2月12日,发证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张见涛,男,汉族,冀D935ZT号车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7月23日,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2012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3日,发证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

3.张清,男,汉族,豫JS0860号车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9月12日,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限2012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发证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

4.耿得堂,男,汉族,豫FDT889号车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3月15日,准驾车型C1/D,有效期限201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发证机关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

(三)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K581+100m处,该路段属于国道高速公路(G4),于1997年11月28日建成通车,原设计标准为双向四车道,2008年4月28日实施改建,2010年11月1日完成改建。改建后双向八车道,路基宽42m,路面宽37.5m,硬路肩3m,设计速度120km/h。事故发生路段为桥梁路面,设计桥长53.04m,硬路肩宽3m、行车道宽分别3.75m 、3.75m 、3.75m 、3.75m,左侧路缘带宽0.75m、中央分隔带宽3m。事故发生路段道路线形顺直,路面平整,无坡道、弯道,视线良好;路面完好且无障碍物,护栏板、标志标线等沿线设施无缺损;该路段大货车限速90 km/h。事故发生前,养护单位未对发生事故路段的路面、桥梁伸缩缝、沿线设施等进行更换维修。

(四)事故单位情况

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号车所属单位。该公司于2012年9月6日在北京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胡明,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和仓储服务、国内陆路货运代理、销售汽车配件,主要从事商品车物流运输经营业务。2016年6月28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6月27日,发证机关北京市顺义区公路运输管路局。该公司现有63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63辆半挂车,均为公司出资购买。63辆牵引车均为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车辆入户登记地为北京。63辆半挂车是该公司于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购买车辆,其中43辆从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购买,10辆从山东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购买,均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

(五)相关企业情况

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为黑BT336挂号牌所对应原始车辆挂靠单位。该车队登记经营人关少春,实际管理人王东,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该车队现有货运车辆213台,其中整车7台、重型牵引车56台、挂车150台。2017年9月共有41台车辆未进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其中重型牵引车16台、挂车24台,厢式货车1台。该车队2013年5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17年2月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5月28日,发证机关为富裕县道路运输管理站。

2.山东省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为肇事重型半挂车生产企业。2016年9月23日,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图纸,为其生产了10辆改装挂车,并冒用巨野华劲车业有限公司“华劲牌YJH9201TCL”型号车辆合格证为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机动车销售发票。北京百城物流公司接收车辆后,又违规在肇事重型半挂车原车基础上加装了上层后尾(长度为1.85m)和上车爬梯、斜拉杆、后托杠等装置。

3.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为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了43辆改装挂车。2016年11月份前后,该公司法人代表王立春违法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宏达车队王东处购买了部分车辆牌照手续,加价后倒卖给北京百成物流有限公司朱秋生。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将所购买的车辆牌照手续套用在所购买的半挂车上,违规上路运营。

4.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该公司是京港澳高速公路安新段业主单位,隶属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主营高速公路、特大型独立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是经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负责京港澳高速公路安新段改扩建项目。

5.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公司是京港澳高速公路安新段改扩建项目监理单位。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建设监理和咨询、工程建设咨询,具有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监理范围为一、二、三类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及市政路桥工程施工监理。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安新段改建期间,负责事故路段改扩建工程监理。

6.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是京港澳高速公路安新段改扩建项目护栏施工单位。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波形梁钢护栏及附件、隔离栅生产、加工、销售、安装。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资质,负责京港澳高速公路安新段改扩建护栏施工。

7.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事故路段改扩建工程检测验收。该公司是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六)车辆行驶轨迹

1.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车行驶轨迹

2017年9月22日14时27分,刘卫军驾驶该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长久物流公司停车场装货后,与尹翠华从四川成都绕城高速成龙站驶入高速公路,20时22分到达京昆高速广元市境内中子服务区,把车辆停放在服务区,刘卫军陪尹翠华到广元市办事。9月25日8时39分两人返回中子服务区,刘卫军驾驶该车沿京昆高速向北行驶,从西安绕城高速转入连霍高速,16时19分至27分在连霍高速华山服务区加油,21时3分驶入连霍高速巩义服务区吃饭、休息, 9月26日0时37分驶离巩义服务区,1时22分从连霍高速郑州沟赵站驶离高速,1时44分到达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河南华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卸载所载轿车,3时25分离开河南华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时41分从连霍高速郑州沟赵站驶入连霍高速,4时22分驶入京港澳高速原阳服务区休息、吃饭,7时52分驶离原阳服务区,沿京港澳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该车核载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未装载货物。

2.冀D935ZT号车行驶轨迹

该车9月26日6时48分从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大街水厂路口出发,7时28分经由京港澳高速公路豫冀界收费站进入河南,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该车核载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4人。

3.豫JS0860号车行驶轨迹

该车9月26日7时19分从濮阳市区河南省伯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出发,7时36分由大广高速濮阳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经濮鹤、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至事故地点。该车核载8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1人。

4.豫FDT889号车行驶轨迹

该车9月26日8时18分由淇县收费站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至事故地点。该车核载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6人。

(七)车辆、驾驶员鉴定及事故形态分析情况

调查组委托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技术状况、车速、车辆形态进行了鉴定,对车辆失控原因、挂车超限对汽车列车行驶稳定性影响进行了分析。意见如下:

1.车辆技术鉴定

(1)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重型半挂车)车第一轴转向直拉杆断裂为碰撞所致,可排除事故前转向系统存在失效的可能;

(2)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重型半挂车)车第一轴制动气管未连接,挂车第三轴右侧制动摩擦片存在裂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第7.2.1 条“机动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的要求。牵引车第二、第三轴,挂车第一、第二轴制动系统未见明显异常。

(3)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重型半挂车)车挂车长度、宽度、高度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中第4.1.1 条“(三轴)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 13000mm、车宽最大限值为 2500mm、车高最大限值为 4000mm”的要求。

(4)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重型半挂车)车牵引车第一轴右侧轮胎损坏符合外力作用所致,可排除爆胎的可能。

(5)豫JS0860号车、豫FDT889号车、冀D935ZT号车行车制动系统均未见异常;可排除豫JS0860号车、豫FDT889号车、冀D935ZT号车事故前转向系统失效的可能。

2.车速鉴定

(1)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重型半挂车)车事故前行驶速度在91.1km/h~94.4km/h范围内,与车辆GPS监控记录数据相符

(2)豫JS0860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前行驶速度在110.8km/h~117.4km/h范围内。

豫FDT889号车和冀D935ZT号车在事故中受损严重,不具备鉴定事故前行驶速度的条件。

3.事故形态鉴定

京ABL8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悬挂黑BT336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在沿京港澳高速公路东半幅路面第四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 K581 +100 m处时,车辆冲破中央隔离护栏后驶入西半幅路面,牵引车驾驶舱右侧与在西半幅路面第一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豫 JS0860 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发生碰撞并推行该车;挂车左前角部位与在第三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冀 D935ZT 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发生碰擦,致该小型普通客车旋转后头西北尾东南停驶在应急车道;牵引车继续向西北方向推行豫 JS0860 号小型普通客车至道路西侧护栏处并挤压,致该小型普通客车旋转后头北尾南停驶在应急车道,牵引车向左后折叠;牵引车和挂车结合处与在第一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豫 FDT889 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发生碰撞,致该小型普通客车旋转后头西北尾东南停驶在第二车道内。

4.车辆失控原因分析

经检验,事故车辆牵引车第一轴制动鼓和制动蹄片工作面见锈迹和积尘,第一轴制动气管未连接,不具备制动效能。第二、第三轴制动气管连接正常,制动鼓和制动蹄片工作表面状况良好。挂车所有制动鼓和制动蹄片工作表面状况良好,制动气管连接正常,事发时为空载状态。事发路段路面潮湿。

根据事故车辆制动系统状况、装载情况、路面状况和道路监控视频,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进行制动时,第一轴由于未连接制动气管不会抱死,第二、第三轴制动管路和制动装置正常,在空载状态,牵引车后轴先抱死,在雨天路滑情况下横向侧滑失稳,挂车由于制动滞后继续向前运动,对牵引车产生前向作用力,牵引车和挂车绕牵引销发生相对转动,出现制动弯折,导致车辆失控。

6.黑BT33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超限对汽车列车行驶稳定性的分析

汽车列车在正常行驶下进行角阶跃转向操作,黑BT336 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超限对汽车列车的侧滑稳定性有较大影响,超限情况下同时进行紧急制动对汽车的侧偏稳定性影响较大;超限对汽车列车的横摆和侧倾稳定性影响较小。

6.影响驾驶员驾驶行为调查鉴定情况

依据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卫军血乙醇鉴定结论,刘卫军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排除酒驾嫌疑;卫辉市公安局对刘卫军进行尿液检测,排除毒驾嫌疑。通过调取京ABL827号车行驶轨迹的GPS监控资料分析,事发前12小时(9月25日21时3分至9月26日8时33分)驾驶人刘卫军分别在连霍高速公路巩义服务区、京港澳高速原阳服务区停车3小时33分钟(停车时间从21时3分至0时37分)、3小时30分(停车时间从4时22分至7时52分);结合刘卫军的询问笔录,排除刘卫军事故前疲劳驾驶行为。

(八)排除驾驶人人为因素调查情况

通过对驾驶人刘卫军及其妻子尹翠华、岳母罗桂莲和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管部车务主管钱广明询问,并对刘卫军夫妇在四川广元市的住处进行查看,刘卫军系退伍军人、中共党员,工作稳定、收入较高(工资每月八、九千元),家中拆迁补偿事宜谈判顺利,近期家中未发生异常;刘卫军无精神病史,精神未见异常。经调取刘卫军和尹翠华手机通话记录分析,排除刘卫军在驾车时存在拨打、接听电话或发送短消息的行为;在事故发生前,路上车流量不大,刘卫军驾驶车辆时尹翠华在卧铺睡觉,排除该事故系人为故意因素导致。

(九)天气情况

2017年9月26日新乡市卫辉市阴天有小雨,0时到9时总降雨量为0.0毫米,最低温度21.2度,最高温度22.9度,极大风速4.5米/秒(出现时间13点2分),8时到9时最小能见度1144米。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有小雨,路面潮湿。

(十)事故路段路面巡逻执勤情况

事故路段路面执法管控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三支队负责。按照巡逻执勤工作安排,2017年9月25日20时30分至23时47分豫O0617警号巡逻车在辖区内巡逻; 9月26日5时1分至6时43分豫O0871警号车在辖区内巡逻; 9月26日8时41分豫O0871警号车从京港澳高速新乡站上站后向南巡逻,在新乡服务区掉头后继续向北巡逻。事故当天带班领导宋建伟、郝贵江分别带班按规定执勤、巡逻。

两拐:公安交警按规定落实勤务,无相关追责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刘卫军驾驶不符合技术条件的牵引车和长、宽、高均超过规定限值的挂车上路行驶、雨天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偏离车道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冲破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一是刘卫军驾驶不符合技术条件的牵引车和长、宽、高均超过规定限值的挂车上路行驶。刘卫军驾驶的牵引车第一轴制动气管未连接,挂车第三轴右侧制动摩擦片存在裂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要求;挂车长度、宽度、高度实际尺寸分别为30550mm、2525mm、4100mm,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要求。

二是刘卫军驾驶机动车雨天超速行驶。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有小雨,路面潮湿,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为91.1km/h~94.4km/h,不仅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已超过事发路段限速(货车90km/h)。

(二)间接原因

一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半挂车和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车辆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人为解除汽车刹车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驶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以欺骗手段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审验业务,违法将黑BT336挂车号牌及营运手续转卖他人。

二是车辆生产企业违法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法定代表人违法倒卖车辆手续。山东省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违法买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运营手续等。

三是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北京市相关监管部门对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问题、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问题监管不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审验把关不严,致使已经3年没有进行安全检验且已实际灭失的挂车,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道路运输证审验;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未认真履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检测工作不实不细。

四是事故路段道路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路段道路中央分隔带护栏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拼接螺栓连接副整体抗拉荷载平均值、第四车道部分点段的横向力系数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半挂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订购车辆用途,把合同约定仅限于场内使用的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公司自有63台挂车中,有53台为非法改装车辆;非法购买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车辆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人为解除汽车刹车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驶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在黑BT336挂车已经烧毁灭失的情况下,利用其他相似挂车代替黑BT336挂车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以欺骗的手段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验。违法将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营运手续转卖他人。

3.山东省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违法违规承揽生产并向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10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无合法手续);冒用他人产品型号、合格证开具销售发票。

4.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并向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43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无合法手续);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违法买卖机动车(含事故挂车)号牌、行驶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运营手续。

5.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未认真履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职责,检测工作不实不细。

6.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对道路运输证审验把关不严,致使已经3年没有进行安全检验且已实际灭失的挂车,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审验。

7.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事故路段护栏施工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8.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公司。在事故路段施工监理中,违反有关施工监理规定,错误地执行监理标准,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施工问题。

9.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改建项目验收检测中依据标准不准确;未按要求制定与上级要求相适应的检测方案,导致检测覆盖不全面。

10.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在交工验收检查审查中未能发现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

11.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未认真履行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未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实施监督,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的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对交工验收时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审查不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刘卫军,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号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0月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2.胡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3.朱秋生,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发展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4.钱广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车管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5.王立春,山东省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文登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6.王东,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实际控制人。在黑BT336挂车已经灭失的情况下,用其他相似挂车代替黑BT336挂车违规进行车辆检验检测,并在运管部门进行审验;将黑BT336挂车号牌及营运手续转卖给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已将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平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王金相,黑龙江省富裕县运管站政务大厅主任,负责综合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审核把关不严,在对黑BT336挂车道路运输证审验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核,在该挂车已经3年没有进行安全检验的情况下审验通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

2.李泽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外检查验员,负责车辆外检查验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检测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调离车管所。

3.龙波,已退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检验科副科长,负责车辆外检查验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通报批评。

4.齐鹏礼,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分管检验科。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督检查检测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王磊,中共党员,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驻信改建项目部工程处长,时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副处长、处长。未认真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职责和设计变更审批职责,以工程技术处文件方式下发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计变动图纸,对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张鹏,中共党员,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改建项目部质监处长,时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副处长、处长,质检处处长。未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工程材料监督检查职责,未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李宏志,中共党员,河南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职责,在交工验收检查审查中未发现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刘传河,时任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书记,分管检测处。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刘传河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已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9.王春江,中共党员,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时任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站长。未按规定督促项目监督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未按单位职责合理安排人员对安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其他建议

1.建议事故涉及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请函告河南省安委会办公室。

2.鉴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违法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半挂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非法购买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鉴于山东省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未经核准违规建设,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车辆,冒用他人产品型号、合格证开具销售发票;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并销售车辆,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违法买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运营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职权依法组织调查,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行政处罚建议

1.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车辆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人为解除汽车刹车行为未能及时纠正;使用非法改装车辆和其他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北京市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明予以处罚;建议北京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停止使用非法改装车辆,如逾期仍不符合安全条件,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证照。

2.刘卫军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雨天超速行驶,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湖北省相关部门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出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黑龙江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收缴其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该车队停业整顿,经齐齐哈尔市运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经营。

4.山东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车辆,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山东省德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资质,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分别对山东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宜华作出处罚。

5.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路段护栏不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负有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为建设部颁发,建议住建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

6.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公司在对安新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实施监理中错误地执行监理标准,对事故发生路段护栏不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负有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为交通部颁发,建议交通运输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公司作出处罚。

7.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对安新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实施检测时依据标准不准确,对事故发生路段护栏不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负有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五、防范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等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购买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套用改装车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将报废、损毁车辆营运手续进行转卖,严禁采取欺骗手段通过车辆综合检测和营运手续年审。要严格执行车辆检查制度,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始终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车辆在安全性能正常的情况下上路行驶。要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建立完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增强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建议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开展专项检查,严格车辆技术管理,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落实运输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保障交通行业安全。

(二)加大源头管控和对不合规车辆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出场上路;要加强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的监督检查,严禁未在申报系统申报、与申报信息不符、超出退出期限车辆出场;要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对车辆制造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源头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要严把资格许可关,切实加强证后监管。建议山东省威海市、德州市针对事故涉及企业违规建设、违法承揽生产销售车辆,相关人员违法倒卖车辆手续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三)加强对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河南省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大力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对已有公路经排查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进行整治,对新修公路严格按国家标准建设,坚决防止因道路不达标发生事故;货运车辆,特别是运输汽车的货运车辆,按新的标准进行排查检查,未达到标准的不准上路行驶;没有AB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大货车上路行驶,对持有AB证的,严查重处,降级到位;严格对运输企业的监管,对未认真落实主体责任、GPS监控形同虚设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理;加强路面管控,实行公安、交通联合执法,严查进口、严巡路面、严惩违法、及时救助、快速处置。

(四)加强路面管控和巡逻执法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和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和服务平台,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查未在申报系统申报、与申报信息不符、超出退出期限和不符合载运标准的车辆运输车,对非法改装车辆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对拼装车辆一律收缴、强制报废,并依法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责令运输企业停业整顿。要严厉打击假牌套牌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五)其他工作建议。

1.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车辆在灭失的情况下仍能通过安全检测、该注销的车辆未予注销、未进行安全检测即通过运输证审验等问题,建议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沟通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积极推进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改革。

2.该起事故调查中,因涉及多个省(市),事故调查进度较慢,各省(市)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机制和性质认定以及责任追究差异较大,建议国务院安委办加强对跨省(市、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督办,在事前挂牌督办、事后审核的同时,应重点对调查处理过程进行督办,针对技术报告认定的问题,召开相关省(市、区)政府参加的督办会议,以国务院安委办名义督促各省(市、区)就管理责任开展调查,认定责任,综合平衡,提出合理合法的处理意见。同时建议尽快建立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机制。

 

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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