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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小车冲入养护作业区造成3人死亡,施工单位负责人等4人被追刑(2020湖南)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2020年长沙绕城高速公路“7·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小车超速丨驾驶员开车看手机丨未按标准规定养护作业丨分包单位法人、养护施工带班负责人,项目承包单位法人、现场负责人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7月22日17时55分56秒,一辆普通小型客车(白色丰田越野小型客车,车牌:湘ADC952,驾驶员张领)  沿长沙绕城高速公路含浦路段由西往东行驶至K56+900m处时,车辆以108.6km/h的速度与正在回收反光交通锥筒的道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戴辉、邹声中相撞后,又与停在超车道上的施工作业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戴辉、邹声中当场死亡,肇事车驾驶员张领重伤,两车及部分交通设施受损。

经查,小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前1km处时,双手持手机(横向)在方向盘上,正在观看手机,未观察注意杨文浩的摇旗示警,未采取任何安全避让措施。张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存在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另查明,恒利建筑公司占道养护施工作业前未向辖区交警大队报备,未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3.0.14)的有关要求组织养护施工作业;对事故路段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单位逸豪广告公司在组织占道养护施工作业时未按照要求设置警告区作业结束后,违反规定顺车流方向回收警示标志、标牌、锥筒。发包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辖区交警大队未及时纠正作业人员在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绕城高速公路“7·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分包单位法人、养护施工带班负责人,项目承包单位法人、现场负责人等4人刑事立案侦查;对养护施工发包单位副经理、路政安全部部长、养护工程部部长等3人给予处分。

涉路施工、养护、环卫警示教育片(2021)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长沙绕城高速公路“7·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车辆、驾驶人情况

(二)死者基本情况

(三)事故路段情况

(四)事故现场情况

四、事故路段养护施工情况

(一)养护施工相关单位情况

(二)养护施工承包情况

(三)养护施工占道审批情况

(四)养护施工劳务分包情况

(五)事故当天现场养护施工组织实施情况

五、道路交通勤务管理情况

六、事故主要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主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七、事故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

八、处理建议

(一)对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九、事故预防措施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抓好道路安全事故源头防控

(二)深入开展“三年行动”,狠抓“顽瘴痼疾”专项整治

(三)强化路面监督巡查,规范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行为

(四)强化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完善机制体制建设,推进应急救援科学化进程


2020年7月22日17时55分,长沙绕城高速公路含浦往靳江河(西往东方向)K56+9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42.28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长沙绕城高速公路“7·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公安分局)、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有关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22日14时45分左右,根据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路养护作业安排,湖南逸豪广告有限公司雇请的8名工人开始对长沙绕城高速公路西南段K56+800m、K56+020m桩号中央隔离带进行残留渣土清理临时性养护作业,其中,张亮(湖南逸豪广告有限公司养护作业带班负责人)负责驾驶养护作业车(轻型普通栏板货车,车牌:湘A22DD1),杨文浩负责站在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区域尾端方向约30米处的中央隔离护栏旁摇旗对过往车辆进行警示提醒,其他6名员工负责清理残留渣土。

17时50分左右,在完成残留渣土清理作业后,现场养护作业人员开始顺车流方向回收现场摆放的交通安全设施。17时55分56秒,一辆普通小型客车(白色丰田越野小型客车,车牌:湘ADC952,驾驶员张领)  沿长沙绕城高速公路含浦路段由西往东行驶至K56+900m处时,车辆以108.6km/h的速度与正在回收反光交通锥筒的道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戴辉、邹声中相撞后,又与停在超车道上的施工作业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戴辉、邹声中当场死亡,肇事车驾驶员张领重伤,两车及部分交通设施受损。

据事发路段智慧高速路侧监控(黄花塘站含浦互通立交1号门架)视频监控记录显示,17时55分29秒,张领在驾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前1km处时,双手持手机(横向)在方向盘上,正在观看使用电子设备(手机)(见监控视频照片),未观察注意杨文浩的摇旗示警,未采取任何安全避让措施。

(事发前25秒,张领驾驶状态时的监控视频照片)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施工作业人员立即向“110”(公安)、“120”(急救)、“122”(交警)进行报警,并同步暂停所有现场作业,临时设置事故点安全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撤离至高速路肩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18时01分接警后,立即安排警力,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对现场伤亡人员组织救援,对事故路段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对金桥、黄花塘、星城收费站及含浦互通进入的车辆进行分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领导在接到事故信息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伤者张领被“120”急救车迅速送至长沙市第四医院ICU病房进行抢救。7月23日21时35分,医院宣告张领死亡。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车辆、驾驶人情况

肇事车辆为湘ADC952白色丰田越野小型普通客车,年检截止日期:2022年3月31日,交强险截止日期:2021年3月8日,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车主、驾驶员:张领,男,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2段2号天华小区C区46栋201室,准驾车型为C1,初次领证时间:2018年2月13日,有效截止日期:2024年2月13日。

(二)死者基本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

1、戴辉,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白溪镇大源村6组021-02号,湖南逸豪广告有限公司雇请的养护施工作业人员。

2、邹声中,男,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鸭田镇古塘村2组18号,湖南逸豪广告有限公司雇请的养护施工作业人员。

3、张领,男,汉族,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2段2号天华小区C区46栋201室。

(三)事故路段情况

长沙绕城高速公路(别名长沙三环线,也称三环线),北与京港澳高速公路杨梓冲互通,西穿长张高速,南跨107国道与京港澳高速公路李家塘互通,东与长株高速公路相连,全线分为北段、西段、南段和东段,全线于2013年底建成通车,全线长约98公里。事故发生地点(含浦往靳江河K56+900m处)为长沙绕城高速公路的南段,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两侧各有一条应急车道,平直路段,单幅两车道总宽度750cm,应急车道宽度300cm,中央隔离带结构为波形护栏,右侧为波形护栏。事发路段设有智慧高速监控设备,事发路段限速100km/h。

事发时,该路段天气晴朗,行车视野良好,车辆通行情况正常,无路面车辆拥堵情况。湘ADC952小型普通客车车载行车记录仪显示:事发路段平直,视距良好,前方和右侧无其他车辆,前方可见湘A22DD1养护作业车(轻型普通栏板货车)开启车顶警示灯,其后方来车方向约30m处中央隔离护栏旁有一摇旗示警人员(交通引导人员杨文浩)。

(四)事故现场情况

湘A22DD1轻型货车呈头东尾西向,停在超车道左侧,左侧护栏可见湘A22DD1与其形成的擦痕长度为560cm;湘ADC952小型普通客车呈头东尾西向,停在应急车道内,车头与右侧护栏相撞;湘A22DD1轻型普通栏板货车右前轮距超车道与行车分界线270cm,右后轮距分界线300cm,湘ADC952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轮距超车道与行车分界线510cm,左后轮距分界线450cm;湘A22DD1轻型普通栏板货车右前轮距湘ADC952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轮1260cm,距左侧监控杆770cm;现场后部可见湘ADC952小型普通客车轮胎与地面形成的两条擦痕(C1长230cm,C2长320cm),湘ADC952小型普通客车后方可见其与地面形成的划痕,起点距超车道与行车分界线50cm,止于湘ADC952小型普通客车下方,长度为1070cm;现场行车道与超车道可见大量洒落物,洒落物起点距湘A22DD1轻型普通栏板货车右后轮870cm;死者戴辉位于超车道内,距洒落物起点180cm,其头部有血迹50cm×150cm,其前方70cm处有5-6个叠起的交通反光锥筒;死者邹声中位于湘ADC952小型普通客车前方,距湘ADC952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轮1360cm,距超车道与行车分界线380cm(见事故现场照片)。

(“7·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据事发路段智慧高速监控视频记录显示:2020年7月22日14时45分左右,张亮带领邹声中、戴辉等施工作业人员开始摆放交通安全设施,未设置警示区,并于17时50分左右开始顺车流方向撤除回收现场摆放的交通安全设施。


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公路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公交认环[2020]第0006号)认定:  张领驾驶湘ADC952小车,在路面平直、视距良好的情况下,注意不够,未及时发现前方的施工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限速100公里每小时的道路上以108.6km/h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湖南逸豪广告有限公司施工作业现场带班负责人张亮组织带领工人施工时,未按要求设置警示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施工现场带班负责人张亮将施工车辆湘A22DD1倒车至施工区尾端,组织施工作业人员戴辉、邹声中从尾端(顺车流方向)开始回收标牌、锥筒,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是事故发生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此次事故由张领承担主要责任,张亮、戴辉、邹声中三人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四、事故路段养护施工情况

(一)养护施工相关单位情况

1、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投资集团),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1992年11月0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3561L,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林平,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508号之三君逸康年大酒店12楼,经营范围:投资建设并收费经营公路、桥梁及各类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业等。

湖南投资集团现有子(分)公司13家,在路桥收费经营方面,拥有长沙绕城高速公路西南段的收费经营管理权。

2、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绕城公路西南段分公司(以下简称绕南分公司),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2年11月0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31764106,负责人:傅新涛,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白庙子社区坪塘收费站内,经营范围:负责国道绕城公路(西南段)的经营管理与维护。

绕南分公司为湖南投资集团的分支机构之一,2019年4月10日,湖南投资集团授权委托绕南分公司行使湖南投资集团法人相关权利,受托代理人为绕南分公司现任负责人傅新涛。

绕南分公司负责长沙绕城高速公路(西南段)的经营管理与维护。该路段主线全长28.665km,为封闭式高速公路,路面宽度26m,双向四车道,设计车速100km/h,所辖线路设有洞井、大托、坪塘、黄花塘、万家丽等5个收费站。

3、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建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58018507,成立日期:2003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唐明虎,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谷路368号山水嘉园2栋903,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高速公路设施建设;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和管理;公路沿线设施养护施工;公路清障服务;城市道路养护;城市桥梁养护;城市隧道养护;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维护;绿化养护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43022435,有效期至2021年03月0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07]000074-1(6),有效期至2022年06月20日;2017年1月25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6年养护资质从业单位资质许可的通知》(湘交函[2017]51号),认定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类别:一类甲级、二类甲级、桥梁甲级、隧道甲级、路面甲级,交安甲级。

4、湖南逸豪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广告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9年05月30日,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4QHJU032,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向阳路1号金科时代中心3A栋707号,经营范围:其他广告服务;广告设计;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等。

(二)养护施工承包情况

2020年2月25日,绕南分公司(甲方)与恒利建筑公司(乙方)签订《长沙绕城高速西南段2020-2022年养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内容及数量:含总则、日常保养类(A类,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安全设施及房屋建筑、绿化及环境保护)、维修施工类(B类,  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安全设施及收费广场土建、绿化及环境保护、房建工程)、计日工(C类)、专项交通组织分流(D类)。工程范围包含:除大修外的其他所有工程,包括中修、小修及日常养护与保洁、应急抢险类工程等。2020年度合同价款为8549625元。其安全条款约定:乙方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工作,设置施工警示标志、配备安全员、穿着安全服等,施工中非甲方过错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其附件《安全生产合同》约定:甲方督促、指导及配合乙方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乙方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恒利建筑公司取得合同业务后,成立了长沙绕城高速西南段养护工程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恒利建筑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明虎,现场负责人为周明良。

(三)养护施工占道审批情况

2020年4月3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绕南分公司下达《关于同意绕城高速西南段日常维护占道施工的批复》(长公交函〔2020〕158号),原则同意按申请临时占用绕城高速西南段组织道路日常养护施工,同时要求:1、按审定的时间和围挡范围组织施工(占用绕城高速西南段部分超车道、行车道、应急车道、匝道);2、按审定的交通组织方案实施(按照高速公路作业标准提前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等设施);3、按相关要求设置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须在围挡施工前全部到位);4、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事件处置预案,确保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畅通;5、所有准备工作到位后需报辖区交警大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禁止违规施工、超范围施工等。

经查,在实际养护施工作业中,占道施工的报备是由恒利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但事故当天的占道养护施工作业,恒利建筑公司项目部未按照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批复第5条意见要求,提前向辖区交警大队报备。

(四)养护施工劳务分包情况

2020年7月1日,恒利建筑公司(甲方)与逸豪广告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作为公司劳务分包队伍之一,并将长沙绕城高速西南段标志牌改造工程项目安装劳务施工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工程内容:标志牌安装。工程数量:新装61套、标志换板18块、标志换膜4块、拆除58套,基础开挖按实际混凝土用量方数计算,单价:566.6元/方。承包方式:采取劳务分包方式,乙方包工、包全部机具设备、包辅材、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文明与环保施工。协议承包价款257500元。

其附件《劳务分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约定:甲方将长沙绕城高速西南段标志牌改造工程中部分劳务交由乙方组织实施,乙方须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1人(具备安全员资格证书),并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开工前,乙方需将委派至本工程中的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报送甲方审查备案;乙方在进场施工前须对己方全体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岗位培训、安全技能知识考核、安全技术交底;乙方应组织好施工区域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等。

经查,逸豪广告公司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培训;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仅口头通知张亮是带班负责人。恒利建筑公司未对逸豪广告公司雇请的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备案;未组织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当日的施工作业人员不清楚、不熟悉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规程要求,单纯凭个人经验进行施工作业;虽然明确了1名工作人员担任项目部的安全员,但该工作人员未常驻项目部,也很少到项目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场的作业和安全管理实际由逸豪广告公司雇请的张亮负责。

(五)事故当天现场养护施工组织实施情况

绕南分公司2020年7月20日召开会议,要求提升管养路段全线道路的整体形象。2020年7月22日,根据养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有关约定,恒利建筑公司安排逸豪广告公司组织人员对长沙绕城高速公路西南段进行有关施工作业,计划对绕城高速公路西南段由西往东方向,依次完成大托路段K46+600m和含浦路段K56+800m、K56+520m、K56+020m桩号中央隔离带残留渣土的清理,计划施工作业时间为当日上午8时开始至下午19时结束。

作业人员在上午完成了大托路段K46+600m、含浦路段K56+520m桩号施工点的渣土清理。下午14时45分左右,作业人员开始清理含浦路段K56+800m桩号的渣土,带班负责人张亮安排作业人员在施工路段设置了安全防护设施,并安排了杨文浩手持红旗在安全保护设施设置区域末端约30米的中央隔离带护栏旁提醒、警示由西往东行驶的车辆,但未按照有关公路施工作业区布置的规范要求设置警告区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施工提示标志、减速标志等)。该施工点完成作业后,开始对K56+020m桩号的渣土进行清理,张亮安排作业人员将安全防护设施调整至K56+900m-K56+200m  左右的区段。15时10分左右,周明良(恒利建筑公司项目部现场施工负责人)驾车途经该养护施工作业路段,发现该养护施工作业路段未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问题,但未指出并组织整改纠正。全部施工作业进入扫尾结束离场阶段时,施工作业人员开始由西往东顺车流方向回收反光交通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至事故发生时,张亮驾驶养护作业车停在K56+900m处超车道位置,邹声中站在养护作业车车尾,戴辉正在车尾后方帮忙回收反光交通锥筒。


五、道路交通勤务管理情况

按照市编委《关于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长编发[2002]30号),环城公路管理大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负责全市环城公路的交通管理、指挥、疏导、巡逻和交通事故的勘察调处等工作,以及沿线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

经调查,环城公路管理大队现有民警23人,辅警11人,下设3个中队:综管中队、122中队、机动中队。122中队负责长沙绕城高速西南段、西北段63公里的交通管理、交通事故的勘察调处工作,最主要的日常工作是巡逻巡查、事故处理等。122中队现有民警6人,辅警5人(因为高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性,辅警实际上主要承担驾驶员的工作职责)。122中队按照勤务工作方案,每天按一处警(正班)、二处警(副班)勤务组安排,每组由1名民警、1名辅警组成,负责当日的有关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日常勤务工作中,原则上不分主次,只分先后,统筹安排。

“7·22”事故当天,环城公路管理大队的主要大部分警力安排在环城高速公路北段执行警卫任务。其中,122中队(正、副班)上午在金桥收费站整治交通违法行为(8起);上午11:00,到梅溪湖隧道里面处理一起追尾事故;下午2:00左右,到金桥收费站处理一起故障车警情;下午4:00左右,前往北段警卫线路进行巡逻巡查。


六、事故主要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主要原因

张领在限速100km/h的高速公路上以108.6km/h速度超速行驶,在驾驶过程中观看使用电子设备(手机),未观察前方路面交通引导人员的摇旗示警,未及时发现前方路面正在施工的作业车辆和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的情况下,与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相撞引发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取证,结合有关技术鉴定分析结论,虽然事故路段养护施工作业相关单位在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和行为,但该起事故是因肇事车主、驾驶员张领的不安全驾驶行为直接导致发生的,因此,认定这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

(一)恒利建筑公司。作为事故路段养护施工的承包单位,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养护施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未对现场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审核把关,未组织现场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开展相关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在占道养护施工作业前未提前向辖区交警大队进行报备,未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3.0.14)的有关要求组织养护施工作业;对事故路段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二)逸豪广告公司。作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参与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均不具备从事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专业能力,在组织占道养护施工作业活动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4-2017)(第四部分作业区)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警告区;在养护施工作业结束后,违反《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3.0.14有关规定,从施工作业区的尾端(顺车流方向)拆除回收警示标志、标牌、锥筒。

(三)绕南分公司。作为事故路段养护施工的发包单位,对养护施工项目的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严格督促承包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未及时督促恒利建筑公司在占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向辖区交警大队进行报备;对养护施工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纠正作业人员在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湖南投资集团。作为长沙绕城高速公路西南段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其分支机构绕南分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长沙绕城高速公路西南段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失察。

(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公路管理大队。未严格督促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在占道施工作业前提前进行报备;未及时纠正作业人员在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处理建议

(一)对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张领,肇事车车主、驾驶员,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该起事故暴露出了相关单位在长沙绕城高速公路西南段养护施工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加强道路施工安全管理,促进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对相关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恒利建筑公司,由公路管理部门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逸豪广告公司,由公路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绕南分公司,责成其向湖南投资集团作出深刻检查。

4、湖南投资集团,责成其向市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市国资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5、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公路管理大队,责成其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亮,逸豪广告公司长沙绕城高速西南段养护施工带班负责人,对事故路段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

2、周明良,恒利建筑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对事故路段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

3、刘建军,逸豪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路段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并案调查。

4、唐明虎,恒利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部经理(兼),对事故路段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并案调查。

5、周烈勇,绕南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公路养护工程工作,对事故路段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诫勉处理。

6、王景伟,绕南分公司路政安全部部长,对事故路段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7、袁旭东,绕南分公司养护工程部部长,对事故路段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九、事故预防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有关事故预防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抓好道路安全事故源头防控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拓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营造道路交通严抓严管严处的氛围,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做到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深入开展“三年行动”,狠抓“顽瘴痼疾”专项整治

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有关部署要求,深刻剖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认真查找事故防控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人、车、路等道路交通安全要素的风险隐患排查,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做到“逢违必究、逢患必除”,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本质水平;要持续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打击超速、超载、超员、酒驾、醉驾、毒驾、疲劳驾驶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特别突出驾驶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手机)的行为,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科学安排勤务,合理调配警力,优化路面执勤部署,强化路面交通管控力度,提升路面交通管控工作成效。

(三)强化路面监督巡查,规范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行为

要加强对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及其道路施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施工作业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道路施工作业,严肃查处打击不规范、不安全、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确保道路施工作业的安全有序。要加强对工作流动性强、作业时间短的养护施工作业项目的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松懈麻痹思想,及时发现和纠正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规范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切实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增强作业人员自我防范保护能力。

(四)强化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安全风险,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的位置,坚决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真正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落地。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树立“隐患就是事故”、“违章就是玩命”、“没有风险意识即为事故隐患”的理念,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分析研判事故风险,加强风险管控,紧盯薄弱环节,查找管理短板,堵塞管理漏洞。要采取有力有效的防控措施,加强对施工项目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施工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完善机制体制建设,推进应急救援科学化进程

要坚持“管行业管风险防范、管行业管应急救援”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的机制体制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部门的综合优势和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推进应急救援科学化、规范化进程。要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则规范,加强政府部门与相应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治机构之间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协调,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科学合理应对社会舆情关切,积极稳妥地开展事故善后处置。要加强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应急救援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的能力水平,确保事故发生后,实施快速有效科学的应急处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

 

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绕城高速公路“7·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10月28日

注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3.0.14   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布设顺序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确保已摆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反,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⑤《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4-2017)(第四部分作业区)4.1   作业区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六个区域组成。

⑥《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3.0.14   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布设顺序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确保已摆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反,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同。

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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