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管理:预防团雾天气高速公路多车相撞事故16项措施
预防团雾天气高速公路多车相撞事故16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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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排查团雾多发路段。会同气象、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辖区团雾天气历史数据、高速公路周边地形地貌等情况,共同排查辖区团雾多发路段,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汇总建立团雾多发路段基础台账,并指导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路一方案、一段一方案的原则,逐一研究制定管控方案。
2、完善警示提示标志。对排查出的团雾多发路段,协调相关部门在该路段两端分别渐进设置3组以上醒目的警示提示牌和2块电子显示屏,明确告知驾驶人团雾多发路段里程、团雾易发时段、驾驶注意事项。
3、建设预警探测设备。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组织协调气象、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推进雾区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和公路交通气象观测站网建设,加密探测设备,进一步提高突发团雾的发现、预警能力。
4、改善道路配套设施。积极提请党委政府,视情在团雾多发路段沿线修建停车区或扩建服务区,增加停车泊位,遇有团雾天气及时容留分流车辆。根据需要在雾区增设高速公路出口,遇有团雾天气时便于实施多点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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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道路巡逻管控
5、强化重点时段管控。针对团雾多发于冬春、秋冬交替季节凌晨1时至8时的规律特点,调整团雾多发路段勤务安排,增加团雾多发季节易发时段的巡逻班次、密度,实行双向循环巡逻,及时发现处置雾情,通过巡逻喊话、警报、警灯、车载电子屏等进行提示,引导驾驶人安全驾驶。在团雾多发路段两端、出入口或服务区设立临时执勤站点,一个巡逻班次结束后,由民警在临时执勤站点定点驻守,及时发现处置警情。
6、加强网上视频监控。积极提请党委、政府,优先在团雾多发路段增设、完善路面高清监控设备,逐步实现对雾区的无缝隙覆盖,并共享道路监控资源,实时监控团雾天气、道路通行情况,指挥路面巡逻执勤警力及时处置警情。
7、实行分时分段限速。根据团雾多发路段的道路线形、交通流量等情况,在团雾多发季节易发时段,视情实施凌晨1时至7时分时段、分路段限速措施。在雾区两端、沿线连续设置限时限速标志,明确限速值和限速时间,并调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起拍值,降低团雾多发路段、时段的车辆行驶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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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8、控制车辆行驶速度。发现或接报团雾警情后,立即在雾区两端电子显示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过沿线电子显示屏、车载显示屏等,实时发布、明确提示车辆限速值,警示驾驶人保持安全速度、安全车距。
9、控制进入高速公路流量。发现或接报团雾警情后,视情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关闭团雾发生路段沿线收费站入口。对道路能见度较高的,可采取间断放行措施,削减进入高速公路流量。
10、限制重点车辆通行。发现或接报团雾警情后,视情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公路客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对于已进入雾区的重点车辆,引导至服务区、停车区等待通行。
11、依法采取封闭措施。对于团雾能见度低不足50米或者能见度不足100米且有逐步恶化趋势、车辆无法安全通行以及雾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指挥雾区沿线公安交管部门全线联动、全线管控,关闭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出口,必要时关闭主线站,远端流量控制,近端车辆管制,防止双向车辆继续驶入雾区。
12、多点分流主线车辆。高速公路封闭后,在雾区所有出口、服务区、停车区设立分流点,将高速公路封闭前驶入主线的车辆分流、引导至服务区或驶离高速公路。对无法分流的车辆,引导至分流点依次停放,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疏散车上人员,并在车队尾部应急车道设置警车,警示、提示来车有序停放。
13、严防连续发生事故。接报团雾交通事故报警后,立即指挥沿线公安交管部门临时双向封闭事故周边路段,并及时发布安全提示,防止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民警按照规定在现场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摆放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路面执勤民警对封闭路段进行巡查,对于能见度较低不具备通行条件的,将路面车辆引导至服务区或安全地点停放;对于不影响道路通行的,警示提示驾驶人限速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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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部门区域协作
14、加强部门应急联动。在团雾多发季节协调交通运输、消防、卫生等部门和公路经营管理、清障施救、医疗急救等单位,在高速公路主干道雾区附近服务区、收费站提前配备清障施救、医疗急救车辆、设备、人员,遇有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救援、快速清撤。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协调,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情况通报,避免因信息发布不一致引发舆论炒作。
15、加强全线整体联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团雾多发路段周边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雾霾恶劣天气交通应急管理协作机制,细化完善应急预案,确定疏导分流点位,发现或接报团雾警情后,团雾多发路段沿线公安交管部门互通信息、整体联动、联合出警、远端管控、多点疏导,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强化省际协作配合。省际相邻的省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团雾恶劣天气交通应急管理协作机制,因团雾关闭省际主线站的,及时通报相邻省公安交管部门。对省际主线站滞留的车辆,通过警车带道措施通过省际收费站,在本辖区分段容留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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