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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罐车疲劳驾驶撞击载18人三轮摩托致11死,追刑11人问责交警等28人(2020)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11•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载货三轮摩托车加装车棚座椅、严重超员(载客18人)摩托车无证驾驶货车疲劳驾驶城市道路未落实道路主体与安防设施“三同时”摩托车生产企业违反产品一致性,实际产品与公告不符混凝土运输公司诱导驾驶员超时工作诱发疲劳驾驶丨摩托车“飞牌销售”“飞行查验”混凝土运输公务无运输资质丨骗取混凝土搅拌站资质交警打击摩托车非法载客不到位交通运输部门无证运输打击不到位市场监管对超范围改装车辆打击不到位1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8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7日16时47分许,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肇事驾驶员黄臣刚驾驶车牌号为闽B50878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沿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涵港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在左起第二条机动车道上,因肇事驾驶员犯困走神,临近才发现本车道正前方停有一部赣F9553A号牌载货正三轮摩托车,虽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在紧急制动措施生效过程中,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右前部已撞到载货正三轮摩托车的后部,随即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向右前方冲出,与涵港大道梅山东路交叉路口南侧导流岛路缘石发生二次碰撞,向右倾覆倒地,造成车上8人当场死亡,1人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在后续治疗过程中,2人医治无效死亡,5人受伤,2部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76.82万元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振兴公司驾驶员黄臣刚在过度疲劳的状态下,驾驶闽B50878号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上道路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邹德焕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法改装、逾期未检验的赣F9553A载货正三轮摩托车,行经肇事路段时,未按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而在法定禁止临时停车的左起第二条机动车道上临时停车,其违法行为也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且邹德焕违法搭载18人乘坐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三、事故暴露的问题

企业方面(8家):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骗取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将公司生产的混凝土运输业务发包给无资质的物流公司运输。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公司注册登记时的承诺,参与预拌混凝土企业骗取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诱导驾驶员严重超过法定时间工作,未能认真汲取公司近期两起亡人事故教训。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将公司生产的混凝土运输业务发包给无资质的物流公司运输,将公司自有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违规出租给无资质物流公司经营,未严格落实公司《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运输承包合同》有关规定。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骗取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抚州市天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接正三轮摩托车的异地挂牌、保险等行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苏洁车行违法违规承接“飞牌销售”代办业务;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翁鹤铁件加工店,超出核定经营范围,违规对载货正三轮摩托车车斗进行加装处理,加装了铁皮车外篷,以及车厢内两侧加装条形坐椅等。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出厂时驾驶室已设置2个座椅,与工信部公告的1个座椅不符。

监管部门方面(7个):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认真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 ,存在执法不严问题;荔城区交通运输局落实全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责任不到位;荔城区市场监管局未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未及时发现翁鹤铁件加工店超范围经营行为;荔城区住建局依法办理城建公司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后,未严格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对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企业资质情况监督检查;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督促、指导交警直属一大队对城乡结合部重点路段视频巡查、执法不严等问题不到位;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对荔城区交通运输局落实全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荔城大队监督指导不到位;荔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落实《关于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不到位未能及时查处振兴公司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长期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未能在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打击 ,对列入重点整治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缺乏针对性措施,治理成效不明显;莆田市住建局未严格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对基层开展资质批后监管指导不到位;对指导查处混凝土搅拌车辆临时转移登记骗取资质的行为不到位。

地方政府方面(4个):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管委会(黄石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在部分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及道路标志标识缺失的情况下,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日常道路养护工作不到位 ,道路存在窨井盖缺失、照明设施不全、道路中央分隔带绿植部分缺失 ,不能有效分隔人车等隐患。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五小车辆”底数摸排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落实不到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够到位,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整治三年行动不扎实,对辖区内路段安全风险研判不足、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到位,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非法载人和非法改装及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到位。莆田市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原则,开展道路运输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不够扎实,领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够有力,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以及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审批和监管等工作不够到位。


四、责任追究

刑事责任追究(18人):对以下1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人,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队队长、车队调度员兼华润混凝土站车队长,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12人;对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黄灿华,建议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有关公职人员问责(28人):对莆田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28名相关责任人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1.责令莆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2.对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兴斌予以批评教育。3.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三级警监、二级高级警长李洪忠予以批评教育。4.责令荔城区人大党组成员、副主任提名候选人曾向阳作出书面检查。5.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车驾管大队大队长江星舟予以通报批评。6.对仙游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潘玉森(时任荔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荔城公安分局局长、荔城区道安办主任)予以诫勉谈话。7.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一级警督崔义承予以诫勉谈话。8.对莆田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玉源(时任荔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予以诫勉谈话。9.对荔城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荔城区运输管理所所长陈炜予以诫勉谈话。10.对荔城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兆育予以诫勉谈话。11.对时任黄石镇党委书记兼黄石工业园区党委书记蔡建元予以诫勉谈话。12.对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林德松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13.对黄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周金元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14.对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一级警督陈蔚建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15.对荔城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钟文良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16.对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林国安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17.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交通与秩序管理大队(原为市公安交警支队秩序大队)大队长、二级警督曾永福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18.对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陈朝军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19.对时任黄石镇副镇长黄子玉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20.对时任黄石镇镇长徐继锋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21.对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荔城大队负责人陈黎明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过处分。22.对荔城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唐细明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过处分。23.对莆田市住建局新型建材和散装水泥发展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振东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过处分。24.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三中队指导员、二级警长林仲乐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25.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四级警长陈新鹏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26.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王孝勤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27.对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荔城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中队长宋寒冰予以通报批评。28.对莆田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政策法规科科长姚晓锁予以通报批评。29.对荔城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股负责人林玲予以通报批评。(本部分来源:关于对莆田市荔城区“11·27”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追责问责的情况通报)

事故相关企业(9家):对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莆田亿磊运输有限公司、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苏洁车行、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翁鹤铁件加工店等7家企业依法查处,对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和抚州市天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的事故责任问题,福建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已分别去函工信部和江西省政府,请求协助调查。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11•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1年



目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和评估情况。

(三)肇事车辆情况。

(四)肇事驾驶员情况。

(五)事故道路情况。

(六)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2.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

3.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

4.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1.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2.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

3.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

4.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

5.抚州市天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6.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苏洁车行。

7.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翁鹤铁件加工店。

8.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二)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2.荔城区交通运输局。

3.荔城区市场监管局。

4.荔城区住建局。

5.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6.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7.莆田市住建局

(三)有关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1.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管委会(黄石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2.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

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4.莆田市人民政府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人员(共18人)

(二)有关公职人员

(三)事故相关单位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二)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

(三)进一步加强对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驾驶人员的管理-

(四)严格规范标准,尽快解决城市快速道路安全设施不足问题

(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11•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1月27日16时47分许,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涵港大道惠下村路段,一部闽B50878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以下统称“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见图1铭牌)与一部赣F9553A号牌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1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76.8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和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部长黄明,公安部党委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王小洪,公安部副部长刘钊,时任省委书记于伟国,时任省长王宁,时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龙,副省长李德金,时任副省长田湘利、崔永辉领导同志第一时间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稳妥做好事故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同时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时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龙率应急、公安、交通等省直部门和莆田市时任市委书记刘建洋,时任市长李建辉及荔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慰问受伤人员以及安抚遇难者家属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伟事发当日率工作组赶赴莆田市指导事故处置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福建省公安厅、总工会、交通运输厅、工信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和莆田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成立了福建省人民政府莆田市荔城区“11•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时任党委书记郑李亭担任。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人员问询,调阅资料,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莆田市荔城区“11•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27日16时42分许,肇事驾驶员邹德焕驾驶一辆车牌号赣F9553A载货正三轮摩托车,车上载有18人(接回在涵江区后宫干农活的菜农10人,在荔城区黄石镇干农活的菜农8人),由北往南方向左起第二条机动车道上行驶,行经荔城区境内涵港大道2Km+380m处,因车辆过了预先约定道路中央隔离带人为趟出的横穿道口约50米,乘车人员王亚白等人拍打驾驶室顶棚要求下车,邹德焕立即在第二条机动车道上停车、熄火,未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随后乘车人员王宝玉帮着王亚白一起拎提行李,先后下车穿越道路中央隔离带离开;此时,邹德焕既未将车辆挪移至安全区域,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在车辆尾部等候王宝玉回来上车(见图2)。

16时47分许,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肇事驾驶员黄臣刚驾驶车牌号为闽B50878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沿涵港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在左起第二条机动车道上,因肇事驾驶员犯困走神,临近才发现本车道正前方停有一部载货正三轮摩托车,虽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在紧急制动措施生效过程中,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右前部已撞到载货正三轮摩托车的后部(见图3),随即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向右前方冲出,与涵港大道梅山东路交叉路口南侧导流岛路缘石发生二次碰撞,向右倾覆倒地,造成车上8人当场死亡,1人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在后续治疗过程中,2人医治无效死亡,5人受伤,2部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见图4)。 

(二)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和评估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2020年11月27日16时49分,莆田市荔城区110接警台接到肇事驾驶员黄臣刚的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接到事故报告后,莆田市及荔城区政府立即启动道路交通应急救援预案,市、区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家属安抚、善后处置和舆情回应等5个工作组,在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基础上,迅速、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市、区两级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应急等有关部门接报后立即行动,首批出动2辆救护车、4辆警车、40余名警力以及黄石社区义务消防救援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施救、现场保护以及秩序维护等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对2名肇事驾驶员实施控制;随后,各类应急救援力量陆续抵达事故现场。据统计,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共投入40余辆各类医疗及抢险救援车辆,200余名抢险救援和医护人员。17时22分起,公安交警对肇事路段实施交通分流,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18时35分,事故现场所有伤员全部送入医院救治,死者遗体妥善处置,现场应急救援结束。18时4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恢复通行。19时49分,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通过官方微信发布事故通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社会舆情稳定。

2.事故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莆田市委市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荔城区委区政府抽调102名工作人员成立了“一对一”善后工作组,分组挂钩包户,积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心理疏导、遇难者身份确认、困难救助和赔偿等善后工作。国家、福建省和莆田市卫健委抽调一批医疗专家,并协调在我省开会的北京301医院专家等赶赴医院指导并参加救治工作,为每位伤员制定专门救治方案,确保伤员得到妥善治疗。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本起事故整个应急处置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接报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到位、现场施救有效、医疗救治精心、舆情社情平稳、安抚善后周到。救援人员、医务人员无一人伤亡,未发生疫情感染,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肇事车辆情况。

1.闽B50878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生产厂家: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型号:中联牌ZLJ5310GJB,车辆识别代号(VIN)LZZ5BXSB9CN671780,发动机号码模糊不清。出厂日期:2013年4月30日,初次注册登记日期:2015年1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强制报废日期:2030年1月23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所有权人: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人: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9月27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特种车商业险,保险生效期至2021年9月27日。车辆行驶证登记:非营运。车辆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6200Kg,核定载质量14670Kg,搅拌容积6.8m3,最高车速80km/h。事发时车辆处于空载状态。经鉴定[1],车辆左后刹车灯灯光检见无效,转向系及制动系安全状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车速为54Km/h~55Km/h[2]。

2.赣F9553A载货正三轮摩托车,生产厂家: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型号:大河牌DH250ZH-A,车辆识别代号:(VIN)LBFHDNXL6G7010241,发动机号:打磨已无法辨识。出厂日期:2016年8月2日,初次注册登记日期:2017年3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强制报废日期:2029年3月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生效期至2018年3月6日。车辆总质量995Kg,整备质量595Kg,额定质量400Kg,最高车速60km/h。事发时车上载有18人。经鉴定[3],车辆转向系及制动系安全状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

2017年3月,邹德焕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苏洁车行购置赣F9553A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后经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翁鹤铁件加工店对该车辆加装条形座椅、拱形铁皮车棚、脚踏板等,主要目的是用于载客。

事发时,闽B50878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静止停于第二车道内,赣F9553A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在撞击力作用下,向右滑移与道路右侧花圃发生二次碰撞后,向右倾覆倒地静止停于右转弯专用车道旁(见图5)。

(四)肇事驾驶员情况。

1.闽B50878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员黄臣刚,男,白族,1987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办事处平桥村白马山组24号,驾驶证号:522401198702017017,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8月15日,有效期至2027年8月15日。2020年1月1日至事发时,黄臣刚因超载和未系安全带分别受到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事故后,经法定机构检测,已排除黄臣刚酒驾或毒驾的嫌疑[4]。

据调查,黄臣刚驾驶的闽B50878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行车记录仪与出货单记录的发车时间相对应,根据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出货单记录,黄臣刚在2020年11月25日23:41;26日01:51、10:11、13:08、16:07、19:47、23:07,27日01:19、04:01、12:58、14:26、16:03至事故发生共计12个时点均有发车记录,证实黄臣刚近期驾驶作业时间过长、睡眠时间过少。事发前一日休息时间仅三个多小时(27日上午7时许至10时许),因缺乏必要的睡眠休息时间,加上驾驶员睡觉处为城建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旁一幢临时活动房、通铺等恶劣的睡眠休息环境,导致黄臣刚于事发当日处于疲劳驾驶状态。

2.赣F9553A载货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邹德焕,男,汉族,1952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山村顶邹83号,原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号:350321195207120730,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6月29日,有效期至2010年6月29日,因逾期未检验已被依法注销,事发时邹德焕系无证驾驶。2010年以来,邹德焕长期无证驾驶,曾在2017年1月因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被处以扣车(切割,第一辆)和罚款处罚,同年3月再次因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被查处,被处以扣车(提供合格证和购买合同后返还,第二辆)和罚款处罚。事故后,经法定机构检测,已排除邹德焕酒驾或毒驾的嫌疑[5]。

(五)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为城市快速路,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惠下村境内涵港大道黄石惠下至天马路段2Km+380m处[6],呈南北走向,视线良好,道路平直,纵坡度为0。设有主道和辅道,主道双向八车道,施划机动车道分道线,限速60km/h,中间绿化带隔离(未设置物理硬隔离,事故现场附近绿化带上有一条人为趟出的人行横穿小道)(见图6),沥青混凝土路面;辅道设在道路两侧,与主道间有绿化带隔离,单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

2006年11月,荔城区发改局立项;工程名称:“省道201线(涵港大道)莆田市境内黄石惠下至天马路段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莆田市黄石至北高第二通道(涵港大道天马山路段)市政工程一阶段”;项目业主:黄石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规模:按城市快速路标准建设,道路全长2.6303Km,路宽70m,中间分隔带宽8m,双向8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时速80Km/h,目前实际限速60Km/h。设计单位: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通过图审的设计图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与设计规范》(GB50220-95)[7]《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8]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等相关标准和规范。2011年5月,应黄石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要求,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编制《省道201线莆田境内黄石惠下至天马山路段(涵港大道)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变更后的设计符合城市快速路设计标准。

2009年8月,该项目开工建设,2011年9月,道路主干道(不包括辅路和绿化工程等)通过竣工验收,并开始通车。负责辅道等工程的单位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完成该路段道路项目部分辅道工程等建设,道路侧分带两侧未埋设侧石和绿化隔离设施,未能起到主辅路分界、隔离作用。



事发时,天气晴朗,无降水,能见度良好[9]。事故路段未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涵港大道梅山东路丁字路口路面上施划的“直行导向箭头”、“左转导向箭头”等标线错误,不符合《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相关规定[10],存在安全隐患。

(六)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11](以下简称“市建公司”)为肇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登记所有权人,成立于2012年2月15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忠,实际控制人:江桂聪(占股份65%),陈元焕(占股份30%)和郑秀旗(占股份5%)。名下注册登记15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2018年12月20日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2]。市建公司2018年9月18日,与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签订《车辆过户协议》,同时,双方又签订了混凝土《运输承包合同》,合同期限:2019年2月8日至2020年1月24日。2020年1月24日,与厦门鼎辉(福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运输合同》,合同期限:2020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1日。

2.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

振兴公司[13]为肇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实际所有权人,成立于2017年8月1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武。名下注册登记16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同时,又于2019年4月24日成立了莆田亿磊运输有限公司[14](以下简称“亿磊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智伟(郑振武儿子),名下注册登记3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2018年2月23日,与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络公司”)签订《借车过户协议》;2018年9月18日,与市建公司签订《车辆过户协议》和混凝土《运输承包合同》,合同期限:2019年2月8日至2020年1月24日。

2020年2月29日,与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订混凝土《运输承包合同》,同时,又承包租赁了城建公司自有的12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合同期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事发时,振兴公司为城建公司运输混凝土车辆共有41部(实有39部,报废、变卖各1部),其中:振兴公司16部,亿磊公司3部,振兴公司所有权登记在市建公司名下10部,租赁城建公司12部。2018年11月以来,该公司管理的车辆违反禁令、不按道、超载、不佩带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4次。

3.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

城建公司[15]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王庆伶,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注册登记13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2019年11月18日,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6]。该公司实际由韩国强(占股份43%,登记人为廖梅玉),夏志勇(占股份33%)和王庆然(占股份24%)共同经营管理。

2020年2月29日,与振兴公司签订混凝土《运输承包合同》,并将公司自有的12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出租给振兴公司,合同期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本起事故是肇事车辆在运输城建公司混凝土返程途中发生的。

4.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

锦络公司[17]成立于2018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姚建林,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其名下未查到有注册登记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记录。2018年2月23日,与振兴公司签订《车辆过户协议》。2018年6月11日,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8]。2018年9月18日,将名下8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含肇事车辆)转移过户给市建公司。

5.抚州市天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抚州市天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19](以下简称“天天公司”),为肇事载货正三轮摩托车登记所有权人,成立于2010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刘方志,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28日,天天公司已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注册。

6.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苏洁车行。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苏洁车行[20](以下简称“苏洁车行”),为肇事载货正三轮摩托车销售单位,成立于2018年4月13日,个体工商户,经营人:杨新辉。

7.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翁鹤铁件加工店。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翁鹤铁件加工店[21](以下简称“翁鹤铁件加工店”),为肇事载货正三轮摩托车改装单位,成立于2015年3月31日,个体工商户,经营人:翁鹤。

8.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摩托车配件及系列三轮摩托车整车的生产销售,为肇事载货正三轮摩托车生产厂家。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振兴公司驾驶员黄臣刚在过度疲劳的状态下,驾驶闽B50878号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上道路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邹德焕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法改装、逾期未检验的赣F9553A载货正三轮摩托车,行经肇事路段时,未按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而在法定禁止临时停车的左起第二条机动车道上临时停车,其违法行为也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且邹德焕违法搭载18人乘坐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1.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1)骗取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条件之一,应有10部自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22]。2018年9月18日,与振兴公司签订《车辆过户协议》,约定只将振兴公司所有权的10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过户到市建公司名下(振兴公司1部,振兴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原挂在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其中8部和原挂在仙游枫亭浩旺建材店名下1部),以每辆1000-5000元不合理的价格过户到公司名下,用于办理混凝土搅拌站资质,车辆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2)将公司生产的混凝土运输业务发包给无资质的物流公司运输。2018年9月18日,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无《道路运输证》的振兴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运输承包合同》,合同期限:2019年2月8日至2020年1月24日。

2.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

(1)违反公司注册登记时的承诺。2017年8月11日,振兴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按照“双告知”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实际办公地点与注册地点不符,且公司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未的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先后擅自与市建公司、城建公司等企业签订混凝土运输合同,违法违规开展运输经营活动达三年多时间。

(2)参与预拌混凝土企业骗取资质。振兴公司通过签订《借车过户协议》等方式(车辆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先后为多家预拌混凝土企业骗取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8年2月23日,为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络公司”)骗取资质;2018年9月18日,又将原挂在锦络公司名下其中8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含肇事车辆)转移过户给市建公司骗取资质。

(3)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严格按照运输车辆驾驶员聘用要求招聘驾驶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定期开展车辆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等。

(4)诱导驾驶员严重超过法定时间工作。实行鼓励超时驾驶的口头薪酬规定,每月100趟保底工资5500元,100-120趟超出部分每趟奖励45元,120-140趟超出部分每趟奖励50元,140趟以上超出部分每趟奖励55元。

(5)未能认真汲取公司近期两起亡人事故教训。2020年10月12日,公司实际控制的闽B51628牌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注册登记“城建公司”)在秀屿区笏石镇荔港大道辅道铜罗湾工地1号门口与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2020年11月2日,公司实际控制的闽B29310牌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注册登记“亿磊公司”)在荔城区黄石镇工业园区大门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公司对单位接连发生伤亡事故未能认真分析查找自身原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教育全体驾驶人员汲取事故教训,重视行车安全,杜绝疲劳、超载超速驾驶等不良行为。

3.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

(1)将公司生产的混凝土运输业务发包给无资质的物流公司运输。2020年2月29日,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无《道路运输证》的振兴公司签订混凝土《运输承包合同》,合同期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2)将公司自有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违规出租给无资质物流公司经营。2020年2月29日,与振兴公司签订《混凝土搅拌车承包租赁协议》,出租公司自有的12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给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振兴公司,合同期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3)未严格落实公司《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运输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对运输承包业务合作方振兴公司2020年10月、11月接连出现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发生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未能及时反思、提醒振兴公司重视车辆运输安全及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与休息。同时,对公司混凝土日销售量与振兴公司现有运力严重不匹配问题,未能尽到督促增加外援运力、减轻驾驶员疲劳驾驶压力的责任。

4.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

骗取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2018年2月23日,与振兴公司签订《车辆过户协议》,约定只将振兴公司所有权的10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过户到公司名下,用于办理混凝土搅拌站资质,车辆所有权、使用权不变。2018年6月11日,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3]。2018年9月18日,振兴公司又将此用于办理资质的其中8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含肇事车辆)转移过户给市建公司骗取资质。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18年9月至今,锦络公司名下无混凝土搅拌车,已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规定,但仍然违法从事经营预拌混凝土生产与销售等活动。

5.抚州市天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承接正三轮摩托车的异地挂牌、保险等行为[24]。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3月10日,天天公司向福建省漳州市、晋江市、莆田市共计9家三轮摩托车销售店(公司、商行)提供“飞牌销售”非法业务,未经当场验车,违规为452辆(含肇事车辆)代办上牌、保险等手续。

6.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苏洁车行。

违法违规承接“飞牌销售”代办业务[25]。2017年3月,邹德焕在苏洁车行购买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后,向该车行经营人杨新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车架拓印号和车辆出厂合格证原件等资料,由杨新辉将相关资料通过邮寄方式,与天天公司联系并办理上牌及保险等手续。代办牌照费用600至900元。杨新辉违法承接车辆异地挂牌、检测及保险等业务,超出核定经营范围。

7.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翁鹤铁件加工店。

2017年3月,邹德焕在苏洁车行购置大河牌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后,由翁鹤违规对其载货正三轮摩托车车斗进行加装处理,加装了铁皮车外篷,以及车厢内两侧加装条形坐椅等,超出核定经营范围。

8.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肇事的大河牌DH250ZH-A载货正三轮摩托车为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据调查,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出厂时驾驶室已设置2个座椅,与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6批)公告的1个座椅不符。公告的外廓尺寸3490×1420×1900mm,轴距2550mm,后轮距1150mm。经实测,肇事车辆外廓尺寸4290×1440×2290mm,轴距2980mm,后轮距1220mm,超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的限值[26]。

(二)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27],认真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28],存在执法不严问题[29]。2020年11月11日至27日,事故车辆赣F9553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辖区内非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共计53次。无证驾驶、逾期20个月未检,未按照《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货运装载源头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30],执行落实“一超四罚”。2020年8月29日,事故车辆闽B5087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因超载被处罚,但未将违法行为通报道路运输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2020年11月27日下午,该事故路段的交警临时接受指派其他任务,但未能及时调整警力进行巡查。

2.荔城区交通运输局。

落实全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责任不到位。落实《道路运输条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要求不到位[31]。自2017年8月份以来,对运管所未能及时排查治理“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莆田亿磊运输有限公司”等无证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等问题失管失察。

2020年4月前,荔城区交通执法大队归区交通运输局管理。对交通执法大队未能及时打击混凝土搅拌车频繁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等问题失管失察。

3.荔城区市场监管局。

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32],在振兴公司2017年8月办理货物运输等注册登记后,未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对苏洁车行“飞牌销售”载货正三轮摩托车,以及翁鹤铁件加工店对载货正三轮摩托车车斗违规加装行为等超范围经营未及时发现。

4.荔城区住建局。

依法办理城建公司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后,未严格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33],对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企业资质情况监督检查。

5.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督促、指导交警直属一大队对城乡结合部重点路段视频巡查、执法不严等问题不到位。

6.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1)局本级。对荔城区交通运输局落实全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对莆田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打击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到位问题,监督指导不力[34]。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4月,荔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划归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接管理。对荔城大队打击振兴公司违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到位问题,以及未组织在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打击等问题,监督指导不到位[35]。

荔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落实《关于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不到位[36],未能及时查处振兴公司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长期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37]。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频繁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问题,未能在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打击[38]。落实《关于印发全省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三年行动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39]有关要求不到位,对列入重点整治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缺乏针对性措施,治理成效不明显。

7.莆田市住建局。

依法办理市建公司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后,未严格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40],对基层开展资质批后监管指导不到位;对指导查处混凝土搅拌车辆临时转移登记骗取资质的行为不到位。

(三)有关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1.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管委会(黄石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该项目主干道分项工程已于2011年组织验收,而整体工程尚未完工[41]。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涵港大道业主和日常管养单位,在部分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及道路标志标识缺失的情况下,允许社会车辆通行[42];日常道路养护工作不到位[43],道路存在窨井盖缺失、照明设施不全、道路中央分隔带绿植部分缺失[44],不能有效分隔人车等隐患[45]。

2.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

未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2018年工作措施的通知》[46]和区道安办的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对辖区内“五小车辆”底数摸排不到位,仅排查了普通摩托车和拖拉机的底数,未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及三轮摩托车”进行排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47],未能针对涵港大道路宽、车速快、横穿马路事故多发等问题开展有针对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落实不到位[48],对辖区内群众乘坐载货正三轮摩托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未及时开展劝导。

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够到位,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整治三年行动不扎实,对辖区内路段安全风险研判不足、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到位。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非法载人和非法改装及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到位。

4.莆田市人民政府。

未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原则,开展道路运输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不够扎实,领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够有力,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以及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审批和监管等工作不够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人员(共18人)。

1.逮捕(2人)。其中:赣F9553A载货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邹德焕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闽B50878号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人黄臣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2.刑事拘留(3人)。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武、车队队长任春、车队调度员兼华润混凝土站车队长李树奇,分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1人)。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国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监视居住。

4.取保候审(12人)。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伶以及其他人员共12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5.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1人)。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黄灿华,建议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鉴于事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涉嫌严重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提起诉讼,依法严肃处理。

(二)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福建省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福建省纪委监委提出。

(三)事故相关单位。

1.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建议由莆田市应急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将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对象。

2.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莆田亿磊运输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依照《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撤销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苏洁车行、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翁鹤铁件加工店涉嫌超范围经营,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和抚州市天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的事故责任问题,福建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已分别去函工信部和江西省政府,请求协助调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莆田市、荔城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压实领导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深刻汲取莆田市荔城区“11•27”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全省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活动,全面排查治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各地区特别是莆田市、荔城区要严厉打击非法载人载客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摸排三轮摩托车等“五小车辆”非法载人和挂外省牌照的底数,组织开展打击“五小车辆”违规上牌、违规出售、非法改装等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上防止违规“五小车辆”流入市场。同时,要加强路面管控,严厉查处非法载人、超员载客、无牌无证、疲劳驾驶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群众短途出行需求调研,统筹解决群众短途出行安全问题;要做好群众出行交通劝导工作,教育、引导群众选择合法、安全的交通工具出行。住建部门要加强资质监管执法,对不满足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注销。对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和非法改装、拼装进行集中排查清理,杜绝违法上路行驶。

(三)进一步加强对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各地区特别是莆田市、荔城区要全面摸排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底数、道路运输证办理等情况,正确区分“自用”“非营运”和“营运”车辆的界定,对“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倒逼其该办理道路运输证的主动去办理,将车辆及驾驶员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提升全市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企业对驾驶人员薪资管理规定的引导和管理,严厉查纠企业变相鼓励驾驶员“多跑多赚”易引发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薪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杜绝疲劳驾驶的诱因。有关部门要对二手车市场特种结构专用车辆明显低价销售、车辆频繁过户问题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监管盲区。

(四)严格规范标准,尽快解决城市快速道路安全设施不足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莆田市、荔城区要深刻汲取事故暴露出的道路存在的安全设施缺陷问题,严格城市快速道路设计规范标准,对所有城市快速道路进行全面排查、比对,尽快解决部分道路存在平面交叉路口,道路中央隔离带存在行人穿行通道,未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道路安全警示设施不足等问题,提升全市城市快速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莆田市、荔城区要按照各自职责,多形式、全方位广泛开展“知危险、会避险”专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自觉做到不乘坐超载、无牌无证、非法载客等车辆。鼓励群众发现上述情况及时举报,营造“人人关注交通安全、人人重视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交通参与者自觉养成安全驾驶、安全乘车、安全行走的文明交通行为习惯。

 


[1] 2020年12月1日《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科胜司鉴〔2020〕车鉴字第10708号)。

[2] 2020年11月29日《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闽科胜司鉴〔2020〕车鉴字第30118号)。

[3] 2020年12月1日《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科胜司鉴〔2020〕车鉴字第10709号)。

[4] 2020年11月27日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荔交〔2020〕30号);2020年11月29《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科胜司鉴〔2020〕醇鉴字第1101号)。

[5] 2020年11月27日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荔交〔2020〕29号);2020年11月29日《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科胜司鉴〔2020〕醇鉴字第1100号)。

[6] 原S201线,与现有G228线重合,又称莆田黄北第二通道疏港路天马山路段。

[7]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已于2019年3月1日废止。

[8]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已于2012年1月11日废止。

[9] 2020年12月12日莆田市气象局《气象要素证明》(莆气证〔2020-087〕号)。

[10]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2术语2.0.1快速路expressway在城市内修建的,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人口间距及形式,具有单向双车道或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城市道路。2.0.2出入口entranceandexit供车辆驶出或进入快速路的单向交通路口,设置于快速路右侧,一般通过互通式立交匝道、高架路匝道、辅路匝道连接。3基本规定3.0.9快速路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11] 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895741539,注册资本1200万元,经营范围: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塘边村塘边689号。

[12] 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335049985,发证机关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效期止2021年6月30日。

[13] 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2YGBGT8C,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货物的运输、配送、包装、搬运、装卸(不含快递业务、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信息咨询服务;国内陆路货运代理(不含快递业务、危险化学品);汽车租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大星25号。

[14] 莆田亿磊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2PR7Y7K,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道路货物的运输、配送、包装、搬运、装卸(不含快递业务、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不含快递业务、危险化学品);汽车租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涵西大道533号大星小区2号楼1梯301室。

[15] 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95064890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庆伶,经营范围: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4年3月17日至2034年3月16日,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村。

[16] 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编号D335161568,发证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效期止2024年11月17日。

[17] 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7Y4R3L,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等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工业园内。

[18] 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编号D335109674,发证机关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效期至2023年6月10日。

[19] 抚州市天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53544710F,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代办驾驶证、年审、过户、上牌等相关业务(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文昌大道西侧(豪德贸易广场)D3栋。

[20]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苏洁车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31LWNA3G,经营范围:电动车、摩托车、新能源车零售、维修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南洋东大道1445号。

[21]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翁鹤铁件加工店,工商注册号350304600342125,经营范围:铁件加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注册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清前村小桥44-1号。

[22]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1.3技术装备……(2)混凝土运输车10辆;……。

[23] 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编号D335109674,发证机关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效期至2023年6月10日。

[24]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第五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25]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8〕692号)……跨辖区“飞行”查验等严重违规情形的,取消查验员资格……。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五条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机动车查验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三)查验业务岗查验机动车,核对查验项目信息与《公告》、合格证、进口凭证等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采集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

[26]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11.车辆外廓尺寸……,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应超出GB7258—2017中表2规定的限值。《机动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表2)中,正三轮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长度≤3.50m,宽度≤1.50m,高度≤2.00m。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8] 《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闽道安办〔2020〕8号):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客运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高速公路“滴洒漏”等专项整治,……严查酒醉驾、“三超一疲劳”、农村货车违法载人、农村校车面包车严重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

[29]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莆政办[2019]35号)规定:紧盯重点人、车、路和重点违法行为,加强路面管控,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莆公交警传发[2020]195号)规定:加强施工、务工人员出行规律研判,以重大项目、施工工地、劳务市场和学校周边道路为重点路段,以务工人员集中出收工和学生上放学时间为重点时段,以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违法载人为重点违法,提高错峰查纠的针对性。

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印发《公路货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公交警传发[2020]197号)中规定:农村公路方面,要针对本地务农务工人员集中出行规律特点,强化种植养殖场、厂区工地、劳务市场等周边道路的执法检查和警示提示,针对性加强早晚出工、收工重点时段的执法管控,严查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莆田市公安局关于传发《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百日会战”方案》的通知(莆公传发[2020]65号)中规定:突出重点时段管控,强化22时至次日6时的夜间勤务安排,加大巡逻频次和密度,补齐夜间管控薄弱短板。强化重点路段管控,在……交通违法多发路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专门安排警力加强巡查值守……。

[30] 莆田市道安办《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货运装载源头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莆道安办〔2020〕25号):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在公路超限联合检测站进行超限超载检查的同时,……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及时改正、依法处罚……。

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全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莆公传发〔2020〕66号):开展治超联合执法,落实“一超四罚”措施……。

[31]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2]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五)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

《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一、充分认识“双告知”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

[3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32、45号修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34]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35]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五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25号)“(六)交通运输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非法违法行为”。

[37]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8]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莆交运法〔2020〕2号)“二、抓住根本,严格车货源头管控。(三)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加强对矿山、水泥厂、砂石料场、港口、物流园区、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排查,……”。

[39]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三年行动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政法〔2020〕7号)二、主要任务。(四)四深化重点货车专项整治:每季度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治超整治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密谋和频次,开展严打“百吨王”、“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拼装)、渣土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等车辆的执法专项行动,总结重点货车多发高发分布规律,精准查纠,坚决打击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形成“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40]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32、45号修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4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四)……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第四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4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6号)“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一)道路通行保障提升工程。1.常态推进道路隐患综合治理。……开展农村道路交叉口隐患排查治理,……夜间照明设施建设;完善并规范城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45] 《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2018年工作措施的通知》(闽道安领导小组〔2018〕2号)“5.全面实施“畅通城市三年行动计划”及“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发展慢行交通网络,进一步减少“人非共板”“机非混行”等现象,……。

[46] 《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2018年工作措施的通知》(闽道安领导小组〔2018〕2号)一、强化道安整治工作格局,切实推动责任有效落实。4、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工作。……,狠抓农村地区“五小车辆”(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超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查纠和劝导。三、突出重点源头管理工作,完善道安整治长效机制。1、夯实车辆摸排基础工作。各职能部门加强重点车辆(……、工程运输车)、五小车辆监管,……。

[47]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荔政办〔2019〕36号)“二、主要任务分工(四)健全完善公路交通安全防范管控机制。14.健全交通安全宣教机制。……推进乡镇组建交通安全宣传队伍。落实单位、企业和农村“五长一员”交通安全宣传责任……”。

[48]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6号)“(三)公路交通安全防控提升工程。2.固化重点交通违法常态查处机制。……强化农村地区“五小车辆”、面包车、短途客车等日常监管,乡镇政府积极发挥交通安全劝导站和交通安全协管员作用,结合墟日、农忙等时期交通特点,适时开展针对显见性交通违法的教育劝导。……”。

来源:福建省应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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