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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6%货车致8死20伤,车队长过磅员6人追刑,交警交通撤免职3人、处分18人(2022)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2022年四川省绵阳江油市“1·2”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货车超速超载、制动及轮胎花纹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货运源头长期放任超载车辆出厂,超载车辆多达73.58%维修企业不符合资质标线等路面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丨肇事货车司机,货运企业法人代表、安全员,货物源头项目部经理、过磅员等6人被追刑丨工信部门未督促发电厂建立和落实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制度及具体监控措施副局长、股长受处分事发地超速超载治理不到位,交警大队长被撤职,交通副局长免职,江油市市长、绵阳副市长等14分受处分德阳重点货运企业、车辆和机动车维修企业源头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广汉市交通副处长免职,副市长等4人受处分。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日14时30分许,徐志威驾驶川F8084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C04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组合成的铰接汽车列车(实载1人,以下简称肇事货车),从绵阳江油市双河镇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装载粉煤灰出发,经中雁路(县道X162线)向江油市城区方向行驶。14时54分,当车行至中雁路K5+299m右转下坡弯道处时,车辆向左倾覆,在倾覆过程中碰撞对向徐甫明驾驶的车牌号为川B55296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0人,实载21人),侧翻倒地后又与对向高量驾驶的车牌号为川B309HM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7人)、顾冬驾驶的车牌号为川B031EW小型普通客车(核载5人,实载2人)发生碰撞。造成大型普通客车上7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抢救途中死亡,大型普通客车上13人和小型面包车上7人共20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肇事货车驾驶人驾驶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超速超载行驶,行经弯道处时占用道路左侧转大弯,当发现对向车道有来车时,向右急打方向,又向左打方向,导致车辆右侧轮胎离地向左侧翻,在侧翻过程中碰撞对向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侧翻倒地后又与对向行驶的小型面包车、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肇事货车所属货运企业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驾驶人超速超载等行为失管,对车辆的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与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货运源头装载管控缺位,对运输粉煤灰车辆超载管理职责边界不清,责任分工不明确,对货运车辆装载、过磅、签发过磅单、出厂等多个环节把关不严;广汉新丰林氏修理部超备案范围从事机动车二级维修养护,违规对肇事货车第一轴制动系进行调整;广汉市西城汽车修理厂出具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等。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追究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事故调查组提出了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并移送相关单位。经事故调查组报省政府批复同意,对肇事货车驾驶人徐志威等6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和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车队长汪光元等7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省纪委监委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组认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事实的基础上,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分别认定责任,作出处理: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沈炜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江油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辉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给予广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陈启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给予江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彭雷等其他15名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责令江油市交通运输局等10个责任单位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事故调查组针对货运源头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地方党委政府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等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绵阳江油市“1·2”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绵阳江油市“1·2”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提级调查组

2022年4月



目录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二)事故涉及车辆情况

(三)驾驶人情况

(四)道路相关情况

(五)事发时天气情况

(六)检验鉴定情况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八)公安交警责任认定情况

三、事故涉及相关企业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五、调查发现的问题

(一)事故涉及相关企业

(二)行业管理部门

(三)属地党委政府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处理建议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022年1月2日14时53分许,绵阳江油市中雁路双河镇(小地名:八角庙)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35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省委彭清华书记、省政府黄强省长和应急部黄明部长先后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罗文,副省长罗强、叶寒冰,时任副省长曹立军作出具体部署。应急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迅速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1月4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由应急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部门和绵阳市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绵阳江油市“1·2”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提级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省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月2日14时30分许,徐志威驾驶川F8084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C04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组合成的铰接汽车列车(实载1人,以下简称肇事货车),从绵阳江油市双河镇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装载粉煤灰出发,经中雁路(县道X162线)向江油市城区方向行驶。14时54分,当车行至中雁路K5+299m右转下坡弯道处时,车辆向左倾覆,在倾覆过程中碰撞对向徐甫明驾驶的车牌号为川B55296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0人,实载21人),侧翻倒地后又与对向高量驾驶的车牌号为川B309HM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7人)、顾冬驾驶的车牌号为川B031EW小型普通客车(核载5人,实载2人)发生碰撞。造成大型普通客车上7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抢救途中死亡,大型普通客车上13人和小型面包车上7人共20人受伤。

图1 川B55296大型普通客车

图2 川F80845/川AC046挂铰接汽车列车

图3 川B309HM小型面包车和川B031EW小型普通客车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时任省委常委、绵阳市委书记罗增斌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安排部署事故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绵阳市、江油市相关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绵阳市、江油市启动生产安全事故三级应急响应,联合成立“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磊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舆情信息组等五个专职工作组,分别由副市级领导干部任组长统筹指挥,全面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落实“一对一”工作专班,做好家属安抚和稳定工作。

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救援、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属地政府和各级各部门响应及时,救援过程协作有力、科学得当,20名受伤人员全部得到及时有效救治,避免了事故扩大及衍生事故发生。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肇事货车侧翻于道路上,车头和左侧车体碰撞受损,车辆档位不明,未开启车灯,车速仪表指针位置归零。

2.川B55296大型普通客车车体左侧上部严重变形损坏,车辆档位不明,未开启车灯,车速仪表指针位置归零。

3.川B309HM小型面包车车头左前角/车身右侧受损,车辆档位不明,未开启车灯,车速仪表指针位置归零。

4.川B031EW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前角碰撞受损,车辆档位不明,未开启车灯,车速仪表指针位置归零。

5.中心现场道路地面有一长5300cm轮胎压印,压印呈由北至南走向,系肇事货车左侧车轮在路面产生,现场路面无制动拖印。

(二)事故涉及车辆情况

1.肇事货车情况

(1)肇事货车基本情况

川F80845重型半挂牵引车,2016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成都康豪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7月25日,机动车办理过户登记,转让至四川金泽信运输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日期:2021年10月18日,检验单位:德阳市捷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

川AC04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2017年2月23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日期:2021年12月8日,检验单位:德阳快捷汽车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

2021年3月7日,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与成都锦龙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置换协议书》。协议约定:签订之日起,由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承担川AC04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的车损维修、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车辆责任。

(2)肇事货车承运情况

2022年1月2日8时30分许,徐志威驾驶肇事货车从江油市武都镇出发,经武马路、中雁路到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装载粉煤灰;9时20分许,从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出发;10时20分许,经中雁路、玻武路到达四川兴伟塑业有限公司卸货。11时50分许,从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出发,中途在双河镇吃午饭;13点10分许,到达四川兴伟塑业有限公司卸货,返回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继续装载粉煤灰。14时30分许,从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出发至四川兴伟塑业有限公司,途中发生事故。

2.其他车辆情况

(1)川B55296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江油客运站至江油市河口镇班线客车。机动车所有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江油运输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日期:2021年11月19日,检验结果:合格。

(2)川B309HM小型面包车(以下简称面包车),2017年9月13日注册登记,为免检车型。机动车所有人:魏安双。最近一次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日期:2021年12月3日,检验结果:合格。

(3)川B031EW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小轿车),2017年1月16日注册登记,为免检车型。机动车所有人:成都幸福租车有限公司。2017年2月20日,车辆转让至顾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在有效期内。

(三)驾驶人情况

1.徐志威,男,36岁,汉族,肇事货车驾驶人。2007年10月9日,向广汉市车辆管理所初次申领准驾车型B2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10月11日,向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增驾为准驾车型A2。机动车驾驶培训和驾驶证申领等符合相关要求。2008年4月3日,初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2021年12月15日,第二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6日。发证机关均为德阳市交通运输局。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徐志威近三年共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16条,事故发生前均已处理。

2021年6月19日,徐志威与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以单趟核定运费的12.5%计算,月薪酬不低于4500元。2021年7月至12月,参加四川神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线上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线上培训考试分数均为合格。

2.徐甫明,男,47岁,汉族,大客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取得等符合相关要求。

3.高量,男,34岁,羌族,面包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符合相关要求。

4.顾冬,男,33岁,汉族,小轿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符合相关要求。

(四)道路相关情况

1.道路基本情况中雁路行政等级县道,技术等级二级公路,设计速度60km/h(局部路段设计速度40km/h),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12m,双向两车道混合交通式公路。事发路段为急弯缓坡路段,下坡方向为右弯曲线,弯道曲线半径65m,纵坡-1.092%,超高6%,弯道最小视距60.5m。有效路面全宽为13m(弯道中部),硬路宽2.5m、硬化土路肩宽0.5m。路面交通标线磨损严重,道路中央标线肉眼不可识别。事发弯道两侧临坎,设有波形护栏,护栏外为庄稼地。事故路段设计速度40km/h,上下坡弯道前35m处均设有限速和急弯标志,限速40km/h。

图4 现场道路情况俯视图

2.道路事故情况

中雁路道路交通事故多发,2019年至2021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9起,死亡33人,受伤114人。

(五)事发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于白天,天气为阴,风力风向为南风1级。

(六)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检验鉴定情况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货车、大客车进行鉴定,有关意见如下。

(1)肇事货车:①第一轴左、右制动器事故前已失效,失效的主要原因是制动摩擦片与制动鼓间的间隙调整过大,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7.2.3条[1]的要求;②第二轴制动鼓、第三轴制动鼓、第四轴左侧制动鼓、第五轴右侧制动鼓、第六轴右侧制动鼓的直径磨损量超过该制动鼓的磨损极限,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7.2.1条[2]的要求;③第二轴及第五轴左右轮胎花纹不一致,其余各轴同轴轮胎花纹一致,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9.1.3条[3]的要求;④行驶至40km/h限速标志、急弯路警告标志前行驶速度为62km/h,进入弯道时的行驶速度为60km/h;⑤罐体载质量为35460kg,罐体额定载质量为31400kg,实际载质量超过额定载质量。

条文说明

[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7.2.3条:“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7.2.1条:“机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750kg的挂车除外)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3]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9.1.3条:“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2)大客车:①第一轴左侧及第一轴右侧制动软管事故前已存在开裂现象,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7.1.5条[4]的要求;②事故时车辆速度(制动前瞬间)介于58km/h~62km/h之间。

条文说明

[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7.1.5条:“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安装应保证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制动管路应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制动软管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鼓包等现象。其他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应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2.血液检验和毒品检测情况经检验,徐志威、徐甫明、高量、顾冬等4名驾驶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均小于5.0mg/100mL,排除酒驾情况。徐志威尿液中未检测出毒品成分,排除毒驾嫌疑。

3.道路鉴定情况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路段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几何线形、路侧护栏、路面等进行鉴定,有关意见如下。

(1)事故路段两个行车方向上游道路条件有显著变化(行车道数量变少)的起点路段(X162线K0+000杨家庵村路段和K7+169下穿电厂铁路改线路段),均未设置限制速度标志,不符合行业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4.2.5条[5]要求。

条文说明

[5]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4.2.5条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在需要对车辆的行驶速度进行限制的路段起点处,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在限速路段终点处,应设置解除限制速度标志或新的限制速度标志。(1)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①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人口加速车道后的适当位置;②各级公路的技术指标受设计速度控制的路段、低于设计规范巾规定的极限值的路段,视距不足的路段,经过村镇、学校等行人较多的路段;③因车速过快经常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2)限速值应根据路段的具体情况,分别选用设计速度或运行速度值。公路、交通条件过于复杂的,在交通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可选用小于设计速度的限速值。相邻路段的限速值差值不宜超过20km/h。(3)限制速度标志可与警告标志联合使用。”

(2)事故路段老桩号15km+485m(X162桩号K5+504)处下坡方向路侧设置的柱式易滑警告标志和向右急弯路警告标志的三角形边长为60cm,不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3.8.1条[6]要求。

条文说明

[6]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3.8.1条警告标志的尺寸代号:“其边长、边宽的一般值应根据设计速度选取。设计速度40km/h对应的警告标志三角形边长应为90cm。”

(3)事故路段老桩号15km+280m(X162桩号K5+299)、15km+500m(X162桩号K5+519)处同一悬臂上并设的急弯路警告标志与限速标志(禁令标志),警告标志在左、限速标志在右(与设计文件一致),其排列顺序不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3.2.4条[7]要求。

条文说明

[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3.2.4条:“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标志板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并设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4)事故路段路面车道边缘线、减速标线、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均磨损严重(其中对向车行道分界线肉眼无法正常辨识),不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5768.1-2009)4.2.1条[8]要求。

条文说明

[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5768.1-2009)4.2.1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维护良好,以保持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完整、清晰、有效。”

(5)事故路段弯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多块面板存在破损(属于严重程度的裂缝和角隅断裂病害),不符合行业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4.3.1条[9]要求。

条文说明

[9]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4.3.1条:“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做好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破损修补,保持路面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与服务水平。(2)应保持路容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扫洁,清扫频率按规范第4.2.4条有关要求执行。”

(6)事故路段弯道水泥混凝土路面面板防滑构造(刻痕)磨损较明显,路面附着系数偏低(下坡方向附着系数约为0.32,上坡方向附着系数约为0.34,参考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附录B“路面附着系数参考值”)。

(7)事故路段弯道路侧设置的波形护栏立柱直径为114mm,与设计文件记载的140mm不相一致。事故路段弯道路侧部分护栏立柱基础损坏或缺失,不符合行业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9.2.6条[10]要求。事故路段弯道上坡方向右侧波形护栏有9块护栏板拼接方向错误,不符合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T3671-2021)5.3.6条[11]要求。

条文说明

[10]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9.2.6条:“护栏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波形钢梁护栏:①保持波形梁钢护栏的结构合理,安全可靠。②护栏板、立柱、柱帽、防阻块(托架)、紧固件等部件应完整、无缺损。③护栏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④护栏的防腐层应无明显脱落,护栏无锈蚀。⑤护栏板搭接方向正确,螺栓紧固。⑥护栏安装线形顺畅,无明显变形、扭转、倾斜。”

[1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T3671-2021)5.3.6条:“护栏板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护栏板应通过拼接螺栓相互连接成纵向横梁,并由连接螺栓固定于防阻块、托架或横隔梁上。护栏板拼接方向应与行车方向一致。”

事故弯道下坡方向右侧波形护栏个别立柱缺失、护栏端头与防阻块之间的连接螺栓缺失,不符合行业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9.2.6条[12]要求。

条文说明

[12]《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9.2.6条:“护栏的养护工作应保持护栏的结构合理、安全可靠。护栏各组成部件应完整、无缺损,波形梁钢护栏、缆索护栏应无明显变形、扭转、倾斜、松动,钢构件无明显锈蚀;水泥混凝土护栏应无明显裂缝、掉角、破损等缺陷。”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20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经评估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135万元。

(八)公安交警责任认定情况

驾驶人徐志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3]、第四十八条第一款[14]、第四十二条第一款[15]及第二十一条[16]等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17]之规定认定:徐志威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徐甫明、高量、顾冬及其余当事人无与此次事故成因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条文说明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三、事故涉及相关企业情况

1.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川F80845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企业和川AC04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实际所属企业,承担部分粉煤灰运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6PJ7C4Y;法定代表人:林波;地址:四川省广汉市南海路7、9、11号(城南皇家花苑60幢)营业房;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活动。

2.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粉煤灰生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0603331000;法定代表人:宋艳军;地址:四川省江油市双河镇天明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仓储及煤炭相关行业的技术咨询、管理,电力生产及运营等。

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将发电产生的附属产品粉煤灰销售权承包给江油市江明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有承包服务合同),将粉煤灰装载、称重、计量承包给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有承包服务合同)。

3.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粉煤灰装载、称重、计量工作,在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设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16923325;法定代表人:马勇;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枫竹苑二区1号楼6层609室;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安装及维护、仓储服务、装卸服务等。

4.江油市江明建材有限公司,购买粉煤灰并组织车辆运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7UUm262;法定代表人:罗军;地址:四川省江油市双河镇新街西段113号一楼;经营范围: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等。

5.成都市腾益物流有限公司,承包江油市江明建材有限公司粉煤灰运输业务(未签订相关运输合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4BU5G62;法定代表人:莫春华;地址: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方元路53号2栋31层4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等。

6.四川省兴伟塑业有限公司,江油市江明建材有限公司租用的粉煤灰存放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97534928D;法定代表人:陈兴林;地址: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汝州村二组兴伟塑业有限公司2栋1层1室;经营范围包括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7.广汉市西城汽车修理厂,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合同单位。地址:四川省广汉市湘潭路西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1MA659N9CXJ;法定代表人:郑忠平;经营范围:货车维修(含工程车辆),一、二级维护等。

8.广汉新丰林氏维修部,实际承担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所有车辆二级维护保养业务。地址:四川省广汉市深圳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9681MA65P2B558;法定代表人:林飞;经营范围:三类汽车维修等。

9.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江油运输有限公司,大客车所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781777929871G;法定代表人:邱越;地址: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李白大道中段;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四类),县内班车客运(农村客运)等。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驾驶人操作不当。肇事货车在行经弯道处时,驾驶人徐志威占用道路左侧转大弯,当发现对向车道有来车时,向右急打方向,又向左打方向,导致车辆右侧轮胎离地并最终向左侧翻。

2.驾驶人超速行驶。事发路段呈右转缓坡弯道,路段限速40km/h。经鉴定,事发时肇事货车行驶速度为60km/h,超速50%。

3.车辆超载。肇事货车超载情况下,车的重心位置将比未超载时的偏高、靠后,影响车辆行驶的稳定性。肇事货车事发时总质量为52.2吨,超过《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16)规定的最高限值3.2吨。(两拐注:超限超载6.53%)

4.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肇事货车第一轴左、右制动器事故前已失效;第二轴制动鼓、第三轴制动鼓的直径磨损量超过该制动鼓的磨损极限;第四轴左侧制动鼓、第五轴右侧制动鼓、第六轴右侧制动鼓的直径磨损量超过该制动鼓的磨损极限;第二轴及第五轴左右轮胎花纹不一致,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二)间接原因

1.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执行驾驶人岗前培训、考核制度;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不到位,对驾驶人超速超载等行为失管;车辆的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致使肇事货车带“病”上路行驶。

2.货运源头装载管控缺位。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对运输粉煤灰车辆超载管理职责边界不清、责任分工不明确,未将货运源头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超载治理的工作要求,建立运输粉煤灰车辆出厂超载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对岗位人员未进行针对性的技术交底和培训;对货运车辆未按限定载质量装载、过磅、签发过磅单、出厂等多个环节把关不严,运输粉煤灰车辆超载出厂的问题长期存在。

3.车辆维修违规问题突出。广汉新丰林氏修理部超备案范围从事机动车二级维修养护,违规对肇事货车第一轴制动系进行调整,导致第一轴制动系统失去制动效能;广汉市西城汽车修理厂未严格执行车辆保养维修等相关技术规范和制度的规定,对未经本厂检修的肇事货车出具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4.道路隐患治理不及时。事发路段路面交通标线(包括中央车行道分界线、车道边缘线、横向减速标线等)磨损严重,中央车行道分界线肉眼不可识别。

5.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江油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举一反三不够,事故路段“双超”治理乏力,道路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江油市、广汉市对源头管理失管失控,行业部门管理不力,属地监管责任未完全落实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绵阳江油市“1·2”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问题

(一)事故涉及相关企业

1.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

(1)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对车辆和驾驶人实行有效管理,对驾驶人徐志威多次超速超载行驶等行为失管。未严格落实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会议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2021年6月徐志威上岗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仅跟车实习3天后就上岗作业。

(2)肇事货车第一轴制动系统失去制动效能。肇事货车驾驶人徐志威到广汉新丰林氏修理部,请维修人员违规对肇事货车第一轴制动系进行调整,导致第一轴制动系统失去制动效能。

(3)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肇事货车第二轴制动鼓、第三轴制动鼓、第四轴左侧制动鼓、第五轴和第六轴右侧制动鼓的直径磨损量超过磨损极限,制动效能降低等问题失管,导致肇事货车带“病”上路行驶。

2.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货运源头装载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粉煤灰装载、称重、计量等工作“以包代管”。未按照货运源头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货运源头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未与运行服务单位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形成车辆超载管理职责边界和责任分工。对货运车辆按限定载质量装载货物、过磅等环节把关不严。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运输粉煤灰149车次,超载117车次,超载率73.58%,超载车辆出厂门上路行驶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3.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落实货运源头治超不力,装载管控缺位。未按照货运源头治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货运源头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未与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明确车辆超载管理职责边界和责任分工,未将货运源头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未对公司员工特别是汽车衡岗位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对货运车辆按限定载质量装载货物、过磅、签发过磅单等多个环节进行把关。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运输粉煤灰149车次,超载117车次,超载率73.58%,运输粉煤灰车辆超载的问题长期存在。

4.广汉新丰林氏修理部

(1)违规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2021年10月27日,违规对肇事货车第一轴制动系进行调整,导致第一轴制动系统失去制动效能。

(2)超备案范围承接机动车维修业务。备案范围为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实际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作业。

5.广汉市西城汽车修理厂未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规定,对未经本厂检修的肇事货车出具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二)行业管理部门

1.江油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到位,履行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不力,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不到位。

(1)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不到位。事发路段路面交通标线(包括中央车行道分界线、车道边缘线、横向减速标线等)磨损严重,中央车行道分界线肉眼不可识别,未组织重新施划,事发路段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江油市安委会下达的中雁路部分道路隐患整改项目,超过限定时间7个月才完成。

(2)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不力。未对中雁路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长期存在等问题,采取流动治超等针对性措施,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不力。

(3)举一反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汲取省道安委“9·27”警示约谈反省不到位,对沿途发电企业投产、运输量急增、货运车辆流量增大、超载车辆增加等问题,主动分析研判不够,举一反三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和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道路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江油市公安局(承担市道安办日常工作)

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到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不到位,牵头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秩序管控不力,对事发路段风险研判不足,对货运车辆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1)江油市公安局承担市道安办日常工作,牵头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2)举一反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汲取省道安委“9·27”警示约谈反省不到位,举一反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事故预防工作不力,对沿途发电企业投产、运输量急增、货运车辆流量增大、超载车辆增加、中雁路事故多发等问题,主动分析研判不够,未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3)道路交通秩序管控不力。中雁路全长68km仅1处监控点位,超载超速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3.江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三管三必须”要求认识有偏差、落实不到位。对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开展的检查中,未督促该公司建立和落实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制度及具体监控措施,督促对违法装载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不到位。

4.广汉市交通运输局

(1)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到位,履行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货运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员岗前培训教育、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2)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广汉新丰林氏修理部超备案范围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作业、广汉市西城汽车修理厂出具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行为失管失察。

5.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职责,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导江油市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汲取省道安委“9·27”警示约谈反省不深刻,落实绵阳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举一反三对全市道路交通行业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并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6.绵阳市公安局(承担市道安办日常工作)

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市道安办统筹协调作用不明显,未有效督促指导江油市公安部门预防事故和管控道路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汲取省道安委“9·27”警示约谈反省不深刻,落实绵阳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举一反三对全市道路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并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7.德阳市交通运输局

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对广汉市交通运输部门就重点货运企业、车辆和机动车维修企业源头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三)属地党委政府

1.江油市党委政府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汲取省道安委“9·27”警示约谈反省不深刻。对绵阳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重安排部署、轻督促落实。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道路交通秩序管控不力,未建立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

2.广汉市政府

对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有效督促广汉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3.绵阳市政府

汲取省道安委“9·27”警示约谈反省不深刻,针对全市2021年1至9月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态势,分析研判不深入,举一反三不够,对策措施不力。组织领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江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未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突出的县(市)和部门按规定进行约谈通报和责令限期整改。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成都市腾益物流有限公司

(1)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和货运超载治理工作不力,长期存在货运车辆超载的问题。2021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共运输粉煤灰141车,其中超载68车,超载率达48.2%。

(2)企业法定代表人莫春华,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张志宏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江油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车辆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和消除大客车存在第一轴左侧及第一轴右侧制动软管开裂现象等问题。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徐志威,肇事货车驾驶人。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肇事货车,超载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2.林波,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3.王方铭,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车队长兼安全员,企业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负责车辆安全、维护、审车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排查不力,车辆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失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4.屈超,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四川天明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将货运源头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对运输粉煤灰的车辆超载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5.蒋银华,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四川天明项目部辅助工,事发当日汽车衡操作工,负责车辆过磅称重、填写过磅单工作。对肇事货车未按限定载质量装载粉煤灰的行为未进行制止,未从源头上杜绝肇事货车超载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6.巩飞,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运行部主任,负责保障发电设备安全、环保、经济运行,对业务范围内的承包商实施管理(包括汽车衡的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粉煤灰装载、过磅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超载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省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省纪委监委提出。

相关内容

四川省纪委监委 关于绵阳江油市“1·2”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

 

2022年1月2日,绵阳江油市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20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四川省纪委监委成立绵阳江油市“1·2”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该责任事故以事立案,在省政府事故提级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形成责任事故审查调查报告和追责问责意见。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规定,对绵阳市、德阳市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相关单位的追责问责情况

(一)绵阳市

1. 责令江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油市公安局、江油市交通运输局向江油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 责令江油市委市政府、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公安局向绵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 责令绵阳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德阳市

4. 责令广汉市交通运输局向广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 责令广汉市政府、德阳市交通运输局向德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相关人员的追责问责情况

(一)绵阳市

1. 蒋珅霖,江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安全股股长,对其予以书面诫勉。

2. 彭雷,江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 何健,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中队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4. 沈炜,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5. 陆春,江油市公安局副局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 杨林志,江油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所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7. 黄辉,江油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8. 王剑,江油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 郑美永,江油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江油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 薛长灏,江油市委常委、副市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 曾建军,江油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2. 谭谱,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其予以谈话诫勉。

13. 袁明,绵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对其予以批评教育。

14. 周述,绵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绵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其予以批评教育。

(二)德阳市

15. 陈启文,广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16. 熊祥春,广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 魏仁科,广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8. 顾缤,德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2022年4月8日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对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德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整改。

(2)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货运源头管控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货运源头装载管控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广汉新丰林氏修理部。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超备案范围承接机动车维修业务。建议由德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5)广汉市西城汽车修理厂。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出具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建议由德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汪光元,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车队长,协助王方铭负责车辆日常安全管理、维护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排查不力,车辆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付祥天,四川金泽信运业有限公司行政经理,负责驾驶人招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驾驶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肇事货车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白永军,中共党员,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管理和生产组织调度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货运源头管控等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对货运车辆超载出厂督促整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涉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移交有干部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4)隆重,中共党员,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安健环监察部主任,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货运源头车辆装载、过磅、出厂等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对货运源头车辆装载、过磅、出厂等检查排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涉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移交有干部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5)吕文强,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运行部安健环主管,负责运行部所管辖承包商在厂区内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未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货运源头车辆装载、过磅、出厂等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对货运车辆未按限定载质量核载装载、过镑、签发过磅单、出厂等多个环节管理不到位,对货运车辆长期超载出厂的问题整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马志忠,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督促国能四川天明项目部建立健全货运源头车辆装载、过磅、出厂等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未督促北京腾疆天明项目部将货运源头管理责任落实到装载、过磅等岗位,对国能四川天明项目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谢旭峰,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运行部除灰脱硫运行主管,负责除灰、脱硫、汽车衡等相关业务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装载、过磅等环节中存在的运输车辆超载问题检查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处理建议

1.对事故路段弯道路侧设置的波形护栏立柱直径为114mm,与设计文件记载的140mm不相一致等问题,建议移交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2.成都市腾益物流有限公司。对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不到位,公司货运车辆长期超载上路行驶;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建议移交成都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江油运输有限公司。未发现和消除大客车存在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建议移交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代价十分惨重,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货运源头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地方党委政府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安全责任,提升道路交通安全能力水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绵阳市、江油市、广汉市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

(二)建立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货运运输企业、源头装载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与外包服务单位要厘清职责边界、明确责任分工,严禁“以包代管”。要抓住驾驶人这个关键,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形成共治合力。严格按照《关于实行道路重点营运车辆和企业安全生产记分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加强道路运输重点企业和车辆安全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对记分的企业和车辆集中管理、区别管理。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充分发挥道安办的综合协调与安办的综合监管作用,建立工作安排部署、督导检查、目标考核、追责问责等联动机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乡镇要建立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员制度,协助维护乡镇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取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加强农村地区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扎实开展基层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三)强化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绵阳市、江油市要加强组织领导,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科学治理,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要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评估,细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建立隐患基础台账,按照“清单制+责任制”要求,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加快道路隐患治理。要加快对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升级改造,增设国省干线中央隔离设施,抓紧解决限速警示标志标识缺失等问题,切实筑牢道路基础安全。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绵阳市、江油市、广汉市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违”工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相关部门要结合“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运行规律和特点,完善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成效。要采取固定卡点、电子测速监控点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道路交通执法监管力度,实现客运班车逢点必检查提醒、货车罐装车辆逢站必过磅检测,加大夜间检查频率,严管严控上路车辆。对查处的超速、超限、超载车辆,要严查货物源头企业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一律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五)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道路交通安全良好格局。绵阳市、江油市、广汉市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该事故纳入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市受警示”。丰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传统媒介、有线电视等多种载体,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的意识和自救互救、紧急避险的技能。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六)切实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年行动。绵阳市、江油市、广汉市要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化工、工贸、消防、危化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切实发挥考核、巡查的“指挥棒”作用,多措并举用好“两书一函”“三单一书”、警示曝光等“组合拳”,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到实处。综合使用“人防+物防+技防”的措施,健全长效机制,提升治理能力,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为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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