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死9伤丨面包车长期超员接送学生,教育11公安6交通3政府6人建议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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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豫 S235 禹州段“9·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学校长期使用面包车接送学生、超员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丨“黑校车”核载9人,实载18人)丨小型面包车右侧中门遭撞击脱落丨车内4名乘坐人员被甩出丨货车挂靠经营,制动系不符合要求丨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丨11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丨6名公安部门人员丨3名公路管理部门人员丨6名地方党委政府相关人员建议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23日7时56分,杨俊英(禹州市花石镇东升幼儿园负责人)驾驶豫KJR508号小型面包车(核载9人,实载18人)沿豫S237线自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花石镇白龙村路段左转弯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张卫峰驾驶的豫HA2193号半挂牵引车(豫H0G62号挂)相撞,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02
事故发生原因
经调查认定,杨俊英驾驶KJR508号小型面包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载人超过核定的载人数(核载9人,实载18人),小型面包车右侧中门遭撞击脱落,车内4名乘坐人员被甩出,增大了事故后果。张卫峰驾驶制动系不符合要求、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是导致该事故的次要原因。禹州市交警大队认定杨俊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卫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03
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经对事故深度调查,存在问题隐患的相关单位有禹州市花石镇东升幼儿园、沁阳市昊宇物流有限公司、禹州市禹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存在问题隐患的政府部门有禹州市花石镇教育党总支、禹州市教育体育局、禹州市公安局、禹州市公路管理局、沁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存在问题隐患的地方政府有禹州市花石镇人民政府、禹州市人民政府。
在对肇事驾驶人、幼儿园负责人杨俊英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豫S235禹州段“9·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做出如下建议:
建议禹州市政府责成禹州市教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禹州市东升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并对在该园就读的幼儿合理分流;
建议焦作市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沁阳市昊宇物流有限公司、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抄送许昌市安委会办公室;
建议禹州市政府责成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禹州市禹龙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报送许昌市安委会办公室;
建议责成禹州市人民政府向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交通和幼儿园安全管理等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焦作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沁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履职情况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许昌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对11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员、6名公安部门人员、3名公路管理部门人员、6名地方党委政府相关人员建议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省道豫 S235 禹州段“9·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二) 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三) 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豫 KJR508 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
2.豫 HA2193 号半挂牵引车
3.豫 H0G62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四) 驾驶人基本情况
1.豫 KJR508 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驾驶员
2.豫 HA2193 号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五) 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禹州市花石镇东升幼儿园基本情况
2.沁阳市昊宇物流有限公司
3.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4.禹州市禹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六) 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环境、天气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
(一)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 事故责任认定
三、事故性质认定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 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1. 禹州市花石镇东升幼儿园
2.沁阳市昊宇物流有限公司
3.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4.禹州市禹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二) 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禹州市花石镇教育党总支
2.禹州市教育体育局
3. 禹州市公安局
4.禹州市公路管理局
5.沁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三) 有关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1.禹州市花石镇人民政府
2.禹州市人民政府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二)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 一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员 ( 11 人 )
( 二 ) 公安部门人员 ( 6 人 )
( 三 ) 公路管理部门人员 ( 3 人 )
( 四 ) 地方党委政府相关人员 ( 6 人 )
(三) 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已经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2.对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二) 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
(三) 进一步加大校车安全监管力度
(四)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五) 进一步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治理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 9 月 23 日 7 时 30 分许,杨俊英持 C1 驾驶证驾驶豫 KJR508 号小型面包车, 自禹州市花石镇东升幼儿园出发,载乘该幼儿园教师张娟丽,分别到禹州市花石镇白龙村 6 组、7 组接幼儿入园,之后进入豫 S235 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2020 年 9 月 23 日 6 时 30 分许,张卫峰持 A2 驾驶证驾驶豫HA2193 号半挂牵引车/豫 H0G62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自襄城县闫寨村分别沿 G234 国道、豫 S103 省道、豫 S235 省道, 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2020 年 9 月 23 日 7 时 56 分许,杨俊英驾驶豫 KJR508 号小型面包车沿豫 S235 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花石镇白龙村 9 组三枝分叉 口,跨越机动车道边缘白实标线左转弯至中心黄虚标线北侧准备进入花石镇白龙村 9 组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张卫峰驾驶的豫 HA2193 号半挂牵引车/豫 H0G62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豫 KJR508 号小型面包车因受撞击致使右侧中门脱落,4 名乘车人被甩出车外,被肇事大货车碾压死亡,事故共造 4 人死亡、14 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 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20 年 9 月 23 日 8 时 11 分许,禹州市公安局 110 指挥 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指令事故辖区公路巡警中队民警、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抢险救援、现场保护、秩序管理等工作;随后,禹州市公安局局长俎军民带领交警大队 20 余名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指挥现场处置。禹州市及登封市 120 急救人员接警后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响应,省公安厅副厅长张会中、交警总队长冯国文、许昌市政府副市长兼公安局长董留民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成立了以副市长董留民为指挥长的处置指挥部,下设医疗协调、善后处理、事故调查、舆情管控等四个专项工作组,并立即召开了由公安、卫健、应急、交通、教体、宣传等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会议,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要求各单位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统筹配合,全力开展伤者救治、事故调查、家属安抚、舆情管控等工作。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得当,善后工作平稳有序,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网络舆情。
(三) 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豫 KJR508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核定载客9 人 (实 载 18 人) ,登记所有人为任彦森,男,54 岁,汉族,户籍 登记地址为河南省禹州市花石镇白龙村5组。初次登记为 2009年 8 月 3 日,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投保有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交强险,保险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1日。
委托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豫 KJR508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现时所见车架号与登记注册时拓印的号码一致;现有发动机号品牌为江陵牌,机体未见打刻钢印号,发动机已更换,与登记注册时不一致;座椅主副座后部第一、二排座椅未固定,且第二排座椅坐向朝后,车架车底板严重锈蚀破损,不符合要求;车身外观未见明显加装及改装痕迹,但车身外观有明显损伤未修复;转向系因碰撞变形损坏严重;制动系结构完整,符合要求。事故发生时,该车速度约为18.3km/h(限速80km/h)。
2.豫HA2193号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沁阳市昊宇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时间为2017 年 5 月 8日,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1 年 5 月 31 日,强制报废期至2032 年 5 月 8日。厂牌型号为解放牌 CA4250P66K24T1A1E5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2H1E19784,发动机号52832535,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投保有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额度100万 ) ,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商业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额度200 万 ) 。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5月5日。事故发生时该车牵引豫H0G6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豫 HA219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向系完整有效,符合要求;制动力分配不均,且制动距离超出规定要求,制动系不符合要求。现时所见车架号码与登记注册时拓印的号码一致;现时安装钢板状况与登记注册状况一致;未见明显改装现象。事故发生时,该车速度约为 53.8km/h (限速 60km/h) 。
3.豫H0G6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时间为 2016年12月8日,检验合格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31日,强制报废期至 2031 年 12 月 2 日。厂牌型号为华梁天鸿牌LJN9401CCY,车辆识别代码为 LA99FRC34GJLJN722,总重量:40000kg,整备 质量:6200kg,核定载质量:33800kg,投保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额度 5 万),保险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 6 日。事故发生时该车空载。
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豫 H0G6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制动力分配不均,且制动距离超出规定要求,制动系不符合要求。现时所见车架号码与登记注册时拓印的号码一致;现时安装钢板状况与登记注册状况一致;未见明显改装现象。
(四) 驾驶人基本情况
1.豫 KJR508 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驾驶员。杨俊英,女, 56 岁,汉族,户籍地址为禹州市花石镇白龙村5组(与车辆 登记车主任彦森系夫妻关系) ,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 期为 2007 年 3 月 3 日,驾驶证有效期自2013 年 3 月 3 日至 2023 年 3 月 3日,驾驶证状态:正常。该人在事故中受轻伤,接受治疗后出院。
经鉴定和调查,杨俊英驾驶考试符合程序,驾驶状态显示正常。近三年内杨俊英共有5条交通违法信息,均已被依法处罚。其中2条为驾驶豫 KJR508 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系该起事故肇事车辆 ) 超过核定载人数未达20%违法信息,1条为驾驶豫 KJR509 号小型面包车超过核定载人数未达 20% 违法信息。未发现近五年内杨俊英存在交通事故信息。
2.豫 HA2193 号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卫峰,男,35 岁, 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魏村 22 号,2018 年 10 月 13 日在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取得 B2驾驶证,档案编号 41081031552, 2012 年 5 月 22 日增驾为 A2 驾驶证,审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该人在事故 中未受伤。
经鉴定和调查,张卫峰驾驶考试符合程序,驾驶状态显 示正常。近三年内张卫峰共有 31 条交通违法信息,均已被 依法处罚。其中驾驶豫 HA219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 系该事 故肇事车辆) 存在违法 12 次。未发现张卫峰近五年内存在 交通事故信息。
(五) 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禹州市花石镇东升幼儿园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081091423171J,成立登记日期:2017 年 9 月 12日,法人代表人:杨俊英,注册资本 3 万元,社会组织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禹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禹州市教育体育局。2017 年 8 月 15 日,由禹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股颁发办园许可证;经禹州市教育体育局审批股和禹州市花石镇教育党总支批准,该园招生范围为白龙村,目前在园教师 8 人,现有 3 级 4 班,在园幼儿 120 人,大部分分布在白龙村附近。幼儿园占地面积 1002 平方米, 建筑面积 835 平方米,房产为举办者自有房产,位于省道豫 S235 线旁边。
2.沁阳市昊宇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27日,2019 年 6 月 14 日在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 最 新 道 路 运 输 经 营许 可 证 编号 : 豫 交运 管 许 可 焦字 410882000507 号,证件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该公司法定代理人乔有芳,注册资金 500 万元,公司位于沁阳市怀庆办事处马巷村,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
3.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 年 5 月 13 日,2016 年 7 月 6 日沁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备案;登记住所:河南省沁阳市西万转盘焦克路边 (西万村 北) ,最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豫交运管许可焦字 410805001685 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 年 3 月 11 日;该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文京,注册资金 300 万元,经营范围:普通物运、销售汽车、挂车及零售批发汽车配件。
4.禹州市禹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 年5 月 28 日,营业期限:201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住所:禹州市火龙镇葛村,法定代表人:张玉芳,注册资本 200 万元,经营范围:机动车检测服务,营业执照注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 年 6 月 20 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该公司颁 发 了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161605020723),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19日。2020 年 8 月24 日,肇事豫 KJ508 小型面包车在该公司进行了在用机动车检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0142020082400063)显示,整车检验结论为“合格” (建议核载 9 人,座椅 9 个) 。
(六) 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环境、天气情况
事 故 发 生 地 点 位 于 禹 州 市 境 内 省 道 豫 S235 线 146KM+500M 处,现场为三枝分叉口即“Y”形分叉口,豫S235线为东西走向,该道路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改建,于1998年改建完成通车,设计时速 60km/h,设计路基宽 15 米, 设计沥青路面宽 14 米,机动车道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单黄虚线。实测沥青路面宽 14.4 米,机动车道宽为3.8 米 x2, 机动车道两侧各有 3.4 米宽的硬路肩;事发路段道路平直, 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路侧无防护设施,现场西约 10 米道路边沿上设有限速标志:小型客车 80km/h、大型客车70km/h、货车 60km/h、摩托车 50km/h、拖拉机 30km/h,现场东约 7 公里豫 HA2193 号半挂牵引车/豫 H0G62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方向省道右侧道路边沿上设有限速60km/h的限速标志;事故现场道路北侧距离事故接触点东21.9米有一通往花石镇白龙村 9 组的小型支路口,与省道走向基本一致,自省道交汇处向村组方向为下坡,路口宽6.5米,支路路面宽 2.5 米,路面无标线,小型支路距省道交叉口东夹角18 米处设有“T形路口”和“车辆慢行”警告标志。“Y”形分叉口东侧夹角为高出路面的土堆和杂草,影响从小型支路进入该省道车辆视线;省道该路口两侧未设路口警告标志,该“Y”形分叉口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道线为白实线;现场周围无其他交通标志。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微风。
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
(一)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杨俊英驾驶 KJR508 号小型面包车通过没 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¹,是导致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载人超过核 定的载人数² ( KJR508 号小型面包车核载9 人,实载 18 人 ) ,小型面包车右侧中门遭撞击脱落,车内 4 名乘坐人员被甩出, 增大了事故后果。张卫峰驾驶制动系不符合要求、具有安全隐患的豫 HA2193 号半挂牵引车/豫 H0G62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³,致使制动距离超出规定要求,是导致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条文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52 条第1 款第 3 项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49 条规定,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客运机动车不得违 反规定载货。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1 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 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 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
(二) 事故责任认定
禹州市交警大队认定杨俊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卫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⁴。
经现场调查、检测鉴定,排除了 KJR508 号小型面包车及豫 HA2193 号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酒驾、毒驾及报复社会的可能性。
条文说明
4《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411081120200002568 号显示 。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省道 S235 禹州段 “9.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 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1. 禹州市花石镇东升幼儿园。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⁵,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 职安全管理员⁶,未建立安全工作档案,隐患排查、责任制落实无记录⁷,长期使用非制式校车超员接送学生⁸,视频监控系统无人管理,近一年未开启使用,未能采集图像信息⁹, 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条文说明
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 号令)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6《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 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
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 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8《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省政府第 162 号令)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9《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试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 一 ) 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 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三) 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
2.沁阳市昊宇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所属车辆挂靠经营,将企业部分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以合同形式转嫁给实际车主和驾驶员¹⁰;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¹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所提供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虚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所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乏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¹²;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¹³,驾驶员岗前培训考试答卷造假;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¹⁴ ,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车辆维护保养制度落实不到位¹⁵,二 级维护保养记录部分缺失,车辆技术档案不完整¹⁶。
条文说明
10《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1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1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 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14《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内容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辨识: ( 一 ) 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二) 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 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 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作业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状况和安全作业行为;(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六)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1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3.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 实不到位,所属车辆挂靠经营,将企业部分法定安全生产责 任以合同形式转嫁给实际车主和驾驶员;未建立挂车车辆技术档案。
4.禹州市禹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不严格,未按检验检测要求对豫 KJR508 长安牌面包车发动机号进行核对、未发现车厢内座椅未按要求固定¹⁷ 、未发现车身底部 锈蚀破损¹⁸等问题,在人工检验部分,对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环节未达到规定的时间¹⁹。
条文说明
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11.6.2 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载客汽车的乘员座椅应符合相关规定,布置合理,无特殊要求时应尽量均匀分布,不应由于座椅的集中布置而形成与车辆设计功能不相适应的、明显过大的行李区(但行李区与乘客区用隔板或隔栅有效隔离的除外)。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专用校车除外)乘客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 GB13057 的规定。《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13057-2014)4.1.2.3 座椅及其安装足够牢固。符合下列条件,可认为满足要求:a 试验期间,座椅安装件、附件或零件无完全分离;试验期间,即使一个或多个固定件部分地分离,座椅仍能牢牢地固定住,且所有锁止装置保持锁定。
1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6.4.1 车身外观 e)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6.7.5 其它部件 其它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e) 承载式车身底部应完整,不应有影响车身强度的变形和破损。《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9.5.1 车架不应有裂纹及变形、锈蚀,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
19《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 修正)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3.3 车辆唯一性检查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类型、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颜色和外形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5.1.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各检验工位应保证足够的检验时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规定,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时间不得少于 120 秒。
(二) 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禹州市花石镇教育党总支。负责全镇学校 (幼儿园) 安全工作,未认真按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花石镇东升幼儿 园实施有效监管,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花石镇东升 幼儿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 日常管理严重缺失、违规 长期使用非制式校车 (面包车) 接送学生且严重超员等问题 隐患。
2.禹州市教育体育局。对学校 (幼儿园) 接送学生车辆 安全日常监管不认真,安全隐患检查不深入,未能发现花石 镇东升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规长期使用非校车 (面包车) 接送学生且严重超员等问题隐患;对禹州市花石 镇教育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察。
3. 禹州市公安局。所属交警大队二中队对辖区内学校 (幼儿园)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未 能发现并查处东升幼儿园违规长期使用非校车 (面包车) 接 送学生且严重超员的违法行为。禹州市公安局及其交警大队 对所属二中队在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 车辆超员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上督促指导不力。
4.禹州市公路管理局。该局下属养护股及其下属花石道班,对辖区内省道豫 S235 花石镇路段安全隐患排查不力, 未能发现事故发生路口缺少安全警示标志问题,未及时对标线不清路段进行养护恢复;对下属养护股和花石道班日常道 路养护及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指导不力。
5.沁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货运企业监管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未发现沁阳市昊宇物流有限公司和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教育培训、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应急演练、车辆维护保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 有关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1.禹州市花石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学校 (幼儿园) 安 全监管不力,未能发现花石镇东升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严重 缺失、违规长期使用非校车 (面包车) 接送学生且严重超员 等问题隐患;对镇教育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失察失管。
2.禹州市人民政府。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要求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 和学校 (幼儿园)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督促指导教育、公安等职能部门对学校 (幼儿园) 接送学生 车辆安全监管不力。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2020 年 9 月 25 日, 禹州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豫 KJR508 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杨俊英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0 年 10 月 3 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二)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 一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员 ( 11 人 )
1.董振恩,中共党员,花石镇教育党总支教师,分包花石镇东升幼儿园。负责对分包学校 (幼儿园) 的安全检查。对花石镇东升幼儿园安全监管不到位,多次检查未能发现该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规长期使用非校车 (面包 车) 接送学生且严重超员等问题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2.魏建青,中共党员, 花石镇教育党总支书记,负责该镇学校 (幼儿园) 全面工作。对花石镇东升幼儿园安全监管 不到位,未能发现该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规长 期使用非校车 (面包车) 接送学生且严重超员等问题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 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3.王珊珊,中共党员,花石镇教育党总支安全、幼儿专干,负责该镇学校 (幼儿园) 安全、幼儿业务工作。对花石 镇东升幼儿园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该幼儿园日常安全 管理严重缺失、违规长期使用非校车 (面包车) 接送学生且 严重超员等问题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 九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4.杨朝杰,禹州市教体局勤俭办主任,分包花石镇,负责分包学校 (幼儿园) 安全检查工作。对分包学校 (幼儿园) 安全检查不深入,安全隐患排查有疏漏,未能发现花石镇东 升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规长期使用非校车 (面 包车) 接送学生且严重超员等问题隐患;对禹州市花石镇教 育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 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 政务记大过处分。
5.许朝军,中共党员,禹州市教体局基础教育股股长,负责学前教育工作。履行 “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学校 (幼 儿园) 安全检查不深入,安全隐患排查有疏漏,未能发现花 石镇东升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规长期使用非校 车 (面包车) 接送学生且严重超员等问题隐患,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 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张结实, 中共党员,禹州市教体局安全股股长,负责 监督检查禹州市学校 (幼儿园) 安全工作。对学校 (幼儿园) 安全隐患排查有疏漏,未能发现花石镇东升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规长期使用非校车 (面包车) 接送学生且 严重超员等问题隐患;对禹州市花石镇教育党总支履行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 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7.王银安,中共党员,禹州市教体局原副局长,2020 年 8 月份前分管学前教育工作。履行 “ 一岗双责”不到位,对 学校 (幼儿园) 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不力, 日常安全检查不深入,未能发现花石镇东升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 规长期使用非校车 (面包车) 接送学生且严重超员等问题隐 患;对禹州市花石镇教育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 定,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夏书宇,中共党员,禹州市教体局副局长,分管学校安全等工作。对学校 (幼儿园) 安全工作监管不力, 日常安 全检查不深入,未能发现辖区内学校 (幼儿园) 接送学生车 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禹州市花石镇教育党总支未认真履行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 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刘艺,中共党员,禹州市教体局副局长。分管学前教育工作。对学校 (幼儿园) 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不力, 日常安 全检查不深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0.陈凯民, 中共党员, 禹州市教体局原局长,2020 年 8 月份前主持教育体育局全面工作。协调各部门推进学校(幼 儿园) 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学校 (幼儿园) 安全责任制 落实不力、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有疏漏等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 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崔劳资, 中共党员, 禹州市教体局局长,主持教育 体育局全面工作。协调各部门推进学校 (幼儿园) 安全管理 工作不到位,对学校 (幼儿园) 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接送 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有疏漏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予以诫勉。
( 二 ) 公安部门人员 ( 6 人 )
12.刘湘军, 中共党员, 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 中队长,主持二中队全面工作。对辖区内学校 (幼儿园)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部署不到位、车辆超员违法行为查 处不力,未能发现并查处花石镇东升幼儿园违规长期使用非 校车 (面包车) 接送学生且严重超员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 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3.李纪端, 中共党员, 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 民警,分包花石镇。对辖区内学校 (幼儿园) 接送学生车辆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发现花石镇东升幼儿园 违规长期使用非校车 (面包车) 接送学生且严重超员的违法 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 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4.连宗辉, 中共党员, 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警二中队。对分管的交警二中队在学校(幼儿园)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车辆超员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失 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 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5.霍占岭, 中共党员, 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负责人,主持交警大队全面工作。对下属的二中队存在的学校(幼儿园)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车辆超员违 法行为查处不力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 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6.连治安, 中共党员, 禹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等工作。对分管的交警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 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予以诫勉。
17.俎军民,中共党员,禹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主持禹州市公安局全面工作。对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 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八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 定,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三 ) 公路管理部门人员 ( 3 人 )
18.陈红涛, 禹州市公路管理局花石道班班长,负责省道豫 S235 花石路段日常养护工作。对负责养护路段安全排 查不到位,未能发现事故发生路段缺少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 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 九条之规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9.席立杰,中共党员,禹州市公路管理局养护股股长, 对下属道班负责养护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张群柱, 中共党员, 禹州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分 管公路养护等工作。对所分管的养护股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指 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其 予以诫勉。
( 四 ) 地方党委政府相关人员 ( 6 人 )
21.李文龙, 中共党员, 禹州市花石镇综治办副主任, 分管教育工作。履行 “一岗双责”不到位,督促学校落实安 全责任制不力,未能发现辖区内学校 (幼儿园) 接送学生车 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 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2.张应超, 中共党员, 禹州市花石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力,未能发现辖区 内学校 (幼儿园) 接送学生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 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3.魏振伟, 中共党员, 禹州市花石镇镇长,主持花石镇政府全面工作。对全镇的安全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学校 (幼儿园) 安全检查督促不到位,道路隐患排查有疏漏,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党 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4.杨韶峰, 中共党员, 禹州市花石镇党委书记,主持花石镇党委工作。对安全工作政策落实督促指导不力,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处 置善后,稳妥做好群众工作,消除不良影响,按照补救从轻 原则,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予以诫勉。
25.张智勇, 中共党员, 禹州市政府副市长,分管教育体育等工作。督促教育部门建立健全学校 (幼儿园) 接送学 生车辆管理相关制度不力,对教育部门和花石镇政府学校 (幼儿园) 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26.孟占义, 中共党员, 禹州市副市长,分管公安、交通、公路等工作。对分管的公安、公路部门在接送学生车辆、 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据《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已经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张卫峰,男,35 岁,豫 HA2193 号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 已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被 禹州市交警大队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2.对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建议禹州市政府责成禹州市教体局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吊销禹州市东升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并对在该园 就读幼儿合理分流。
(2) 建议焦作市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涉 及的沁阳市昊宇物流有限公司、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 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结 果抄送许昌市安委会办公室。
(3) 建议禹州市政府责成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禹州市禹龙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及 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报 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4) 建议责成禹州市人民政府向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 深刻检查,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交通和幼儿园安全管 理等工作。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焦作市人民政府和相关 部门对沁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履职情况进行调查,依法依规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许昌市安委会 办公室。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市各级各部门 尤其是禹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 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 强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牢固坚守 “发展决不能以牺 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认真落实 “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各行业、 各部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 压态势,强化依法治理,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排查整治事 故隐患,严检查、严执法、严整改、严处罚、严落实,切实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止各类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 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全市各类学校、 幼儿园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健 全校车使用、保养、行驶路线管理台账以及学生、幼儿上下 车登记台账,建立完善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校车监控平台, 实施全程卫星定位监控,从源头上杜绝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 学生、校车超员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要加强对 管理人员、校车司机、教师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要严格落实 “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学校 幼儿园的安全监管职责,认真落实教育 “三项治理”联席会 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学校及幼儿园分布、学生出行、校车 发展等情况,研判校车安全管理形势,及时解决校车安全管 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规范 化管理,确保学生和儿童出行安全。
(三) 进一步加大校车安全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 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坚持 “不漏一校一园、不漏一车一人”的原则,全面排查学校、 幼儿园集中接送学生儿童车辆的实际情况,严厉打击非法使 用不符合校车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要严格落实学 校、幼儿园集中接送学生儿童车辆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采 取有效举措加强日常监管。禹州市教育、公安、交通等有关 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落实校车管理有关规定,严把校 车资质审查关。对报审校车的驾驶员资格、行驶线路、随车 照管人员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加强对校车的动态监管, 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四)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禹州市公安部门 要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调配警力,采取更 加有效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和违法行为查究力 度,严厉查处超载、超速、超员及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各 类非法违法驾驶行为,特别是对接送学生儿童上学的车辆、 客运车辆、及重型货车要严查严管,杜绝超员超载。有关部门对查处的车辆及驾驶人违法信息,要及时抄告相关主管机 构和车辆及驾驶人所属单位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督促车辆单位和驾驶人员增强自觉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自觉性,确保安全出行、安全驾驶,杜 绝违章。督促家长承担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不雇用无资质的 车辆、驾驶人运送学生,全面增强学生和家长的安全防范意 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车辆检测检验机 构的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和查处检测检验执行标准不严,出 具检验报告随意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具有安 全隐患车辆上路行驶。
(五) 进一步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各级交通运输、 公路等部门要加强道路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道路交通 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方面存在 的问题隐患;尤其是要加大对农村道路与国道、省道衔接处 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和经费投入,认真研究、合理增设道路 防护设施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加大对校车行经路段的 维护力度,特别是对急弯陡坡、交叉 口、临水临崖等重点路 段的安全隐患,必须整改消除,确保车辆通行安全。
省道豫 S235 禹州段
“9 · 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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