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工作规范(试行)(2009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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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公通〔2009〕98号
各市公安局、交通局,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各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工作,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安全、快捷、高效的作用,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了《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下附全文
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工作,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安全、快捷、高效的作用,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原则
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一指挥、分级管制、联动处置的原则,尽最大努力保障交通安全,尽最大努力提供通行便利,尽最大努力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组织指挥
(一)省高速公路交通指挥调度联合值班室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网的交通指挥调度,下达交通管制指令,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省高速公路交通指挥调度联合值班室由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派员组成。
(二)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路政大队和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三方联动协调指挥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的协调指挥。
(三)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及分流涉及周边普通公路时,由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会同市公路路政支队等相关单位,负责协调指挥本辖区道路网的交通组织工作。
三、管制标准
遇有大雾、冰雪、大风等恶劣天气,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应当实行交通管制。实行交通管制时,应当尽可能采取限制行车速度、限制车种通行等临时管制措施,一般不实行全线封闭管制。
(一)遇有大雾、沙尘暴、暴雨等影响能见度的天气,应根据能见度情况实行分级管制。
1、三级管制:能见度在100米以上200米以下(现场判断依据:高速公路车道分界虚线一实一空长15米)时,实行三级管制。管制路段临时限速80公里/小时;通行车辆必须开启雾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保持车间距不小于80米。
2、二级管制:能见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时,实行二级管制。管制路段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三超”车辆及重载大型货车驶入高速公路,管制路段临时限速60公里/小时;通行车辆必须开启雾灯和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保持车间距不小于50米。
3、一级管制:能见度在30米以上50米以下时,实行一级管制。管制路段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三超”车辆、大型客货车辆和后雾灯不亮的小型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管制路段临时限速40公里/小时、禁止超车;通行车辆必须开启雾灯和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保持车间距不小于30米。
4、特级管制:能见度不足30米时,实行特级管制。除重要领导特别紧急公务、紧急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在警车带道下通行外,管制路段禁止其他各类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已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须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及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以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速度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或进入服务区休息。
(二)遇有冰雪天气,应根据路面积雪结冰情况实行分级管制。
1、三级管制:正在下雪但路段(桥面)尚未积雪、结冰,实行三级管制。管制路段不限制通行车种,通行车辆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保持安全车间距。能见度在100米以上200米以下时,临时限速60公里/小时;能见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时,临时限速40公里/小时;能见度不足50米时,临时限速20公里/小时。
2、二级管制:路段(桥面)积雪尚未结冰,实行二级管制。管制路段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通行车辆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临时限速60公里/小时,保持车间距不小于80米。
3、一级管制: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桥面)结冰,实行一级管制。管制路段禁止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临时限速40公里/小时、禁止超车。通行车辆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保持车间距不小于50米。
4、特级管制:高速公路某路段全线结冰时,实行特级管制。管制路段禁止各类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已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以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速度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或进入服务区休息。
(三)遇有大风天气,应根据风力、风向情况实行分级管制。
1、三级管制:侧风平均风力6级时,高速公路跨江大桥实行三级管制。管制路段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临时限速80公里/小时。
2、二级管制:侧风风力7-8级时,高速公路跨江大桥实行二级管制。管制路段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大型客车通行,通行车辆临时限速60公里/小时。
3、一级管制:侧风风力9-10级时,高速公路跨江大桥实行一级管制。管制路段禁止大中型客车、集装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通行车辆临时限速40公里/小时。
4、特级管制:侧风风力超过10级时,高速公路跨江大桥实行特级管制。除重要领导特别紧急公务、紧急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在警车带道下通行外,管制路段禁止其他各类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已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以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速度驶离。
四、执行程序
(一)准备工作。
1、交巡警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各类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动态因素,定期研判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从保障行车安全的角度排查安全隐患,并向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2、交巡警部门应当密切联系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和路政机构,积极协调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紧急救援、快速清障工作机制和社会力量救援通行机制,制订工作预案,明确岗位职责,努力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现场得到及时清除。积极协调相邻省市公安交巡警部门,原则上不封闭主线收费站,确需封闭的应提前通知我省采取相应措施。应密切关注相邻省市恶劣天气的变化及管制措施变更情况,及时调整管制措施。
3、高速公路路政机构应根据恶劣天气情况,加大对沿线交通安全设施的巡查和保护;配合交巡警部门,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管制方案,配合做好收费站、主线分流点等节点位置的车辆秩序管理。
4、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桥)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建立健全快速清障救援机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清排障、除冰扫雪等设备和人员,提高清除通行障碍的能力。
5、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在路段增设必要的摄像头、可变情报板和可变限速标志,在收费站广场、服务区和重点匝道口分流处逐步设置电子告示牌和扩音设备,为恶劣天气条件下实施分级管制提供设施保障。遇有恶劣天气应当及时开启枢纽、匝道互通处的扩音设备,夜间及低能见度时还必须同时开启照明灯,提高重点部位警示度和能见度。
6、冰雪季节,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桥梁、匝道、陡坡段特别是跨江大桥等易结冰路段储备足够的融雪剂、草包等抗冻防滑物质。一旦出现路面积雪或结冰,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方式应对,全力保障高速公路正常运行,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和优质服务。
(二)情况收集。
1、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气象监测设备的投入使用,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和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气象分析信息和恶劣天气交通管理情况。在雾天等恶劣天气多发期,高速公路(桥)总值班室要坚持定时与气象部门联系,收集未来24小时高速公路沿线气象信息预报,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2、在恶劣天气高发期或接到恶劣天气信息预报后,交巡警部门和路政机构要加强重点时段、路段的路面巡查,高速公路(桥)总值班室要加强对路面恶劣天气影响程度等异常信息监测,及时发现和通报恶劣天气等对路面车辆安全通行的影响情况。
3、公安执勤民警、交通路政人员或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影响安全通行的恶劣天气后,要立即向本单位值班室或三方联动协调指挥小组报告。
4、发生恶劣天气后,公安交巡警、交通路政和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要定时、实时相互通报恶劣天气影响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三)提出建议。
1、遇有符合交通管制条件的情形,三方联动协调指挥小组要立即向省高速公路交通指挥调度联合值班室报告路况,并提出管制等级、范围和交通组织措施等建议,等待处置指令。
2、三方联动协调指挥小组成员要及时沟通,并做好实施管制的准备。
3、紧急情况下,三方联动协调指挥小组可边实施交通管制边上报。
(四)决定批准。
省高速公路交通指挥调度联合值班室接到恶劣天气路况和管制建议报告后,公安交巡警、交通路政、交通控股公司值班人员应迅速商定管制等级、范围和交通组织控制措施,分别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下达指令,同时通知相邻路段管理单位和部门全力做好配合。
(五)组织实施。
1、各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路政大队和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接到管制指令后,按照各自分工立即无条件执行。交巡警大队还需立即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值班室报告相关情况及说明是否需要外围分流。
2、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在相关收费站入口发放警示卡,设置预告标志牌;负责提供和协助配合交巡警部门、路政机构设置主线分流活动标志等临时管制设施;负责通知清排障单位做好处警准备;负责对参与救援的社会车辆提供通行保障。根据管制等级要求,对限制驶入的车辆不得发放通行卡,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负责维护分流管制点秩序,加强辖区路段巡逻管控,及时准确报告相关信息,路政大队配合实施。
4、需要组织外围交通分流的,管制路段所在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通知相关单位落实,高速公路路政总队负责通知相关市路网调度中心予以配合。
5、实施分流时,交巡警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分流出口收费站周边道路的管理,积极疏导被分流车辆有序绕行,路政机构配合实施。严禁对被分流车辆实施处罚。
(六)解除或变更。气象条件发生变化或道路通行条件好转,需要解除交通管制或变更管制等级的,由三方联动协调指挥小组商定提出建议,报省高速公路交通指挥调度联合值班室批准后实施。
(七)信息上报。实施、解除或变更交通管制后,交巡警、路政和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各自主管部门分别报送有关信息。
五、交通组织控制措施
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的,应当根据路面交通状况,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组织控制措施实施。
(一)交通诱导。高速公路实施等级交通管制时,应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发布路况信息,引导管制路段周边车辆绕行,避免发生交通严重堵塞。省高速公路交通指挥调度联合值班室负责通过省级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管制信息;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利用可变情报板、可变交通标志准确发布气象及路况信息、交通管制信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公路路网调度指挥中心负责通过本地媒体和城市、公路交通信息情报板发布相关路况信息。
(二)控制驶入。实施特级或一、二级管制时,管制路段匝道收费站、主线收费站应当关闭或按照不同管制等级禁止限制通行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前方及匝道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告知管制内容;交巡警大队应当派人在主要收费站区指挥疏导。
实施特级管制时,交巡警部门应控制管制路段服务区内的车辆驶出,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积极配合。
(三)主线分流。实施特级管制时,应当在管制路段的两端选择通行能力大的匝道出口设置分流点,引导主线车辆驶离高速公路。管制路段与相邻高速公路有枢纽互通的,由相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关闭枢纽匝道,禁止车辆驶入管制路段。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负责分流点现场秩序管理,路政大队全力配合。
(四)多点分流。在实施主线分流时,因车流量大造成主线分流车辆排队积压严重时,可沿主线在排队车辆后方选择具备分流条件的匝道出口,视情增设第二、第三级主线分流点,采取多点分流。
(五)间隔放行。为控制管制路段交通流量,或解除交通管制时,执勤民警可以指挥收费站工作人员,对被放行车辆采取间隔放行措施,保障通行安全。
(六)主线滞留。白天实行交通管制时,预计管制时间在1小时之内的,可在管制路段两端主线指挥车辆依次有序停放,等待放行。
(七)带道通行。高速公路跨江大桥或局部路段因恶劣天气实施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可在管制路段起点,部署2台以上巡逻车,开启警灯、鸣响警报,通过喊话或显示屏向后方车辆传递“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谨慎驾驶”等信息,以适当的行车速度带领车队分批通过管制路段。路政大队配合实施。
(八)尾部警戒。实施交通管制时,车辆在主线上排队积压的,交巡警大队应派出警车,在车队尾部应急车道内,通过开启警灯、鸣响警报等方式提醒后方来车注意安全。路政大队配合实施。
(九)保障应急车道畅通。因实施交通管制造成分流点车辆排队积压时,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和路政大队要统筹安排管理力量,维护分流点现场秩序。除安排人员指挥等待通行车辆安全有序停放外,还应安排人员在应急车道内巡查,严禁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停放;安排人员指挥疏导已交费车辆尽快驶离收费站区,同时保证收费站入口有一条通道畅通。
(十)加强管制路段的巡逻管控。交巡警和路政部门要加强对管制路段的巡查,采取喊话鸣笛等方式,提醒驾驶人按要求开启灯光,严格禁止在雾区或有冰雪路段超速、超车,及时指挥引导限制通行的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或进入服务区休息。发现停留的故障车或障碍物,及时通知排障部门并协助排障人员进行排障。
六、管制标志的设置
(一)实施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在收费站及时设置预告标志:
1、实行三级管制时,在管制路段各收费站入口临时设置“恶劣天气”、限速80、60或40公里的标志组合。
2、实行二级管制时,在管制路段各收费站入口临时设置“恶劣天气”、“禁止**(车型)驶入高速公路”、限速60公里、禁止超车的标志组合。
3、实行一级管制时,在管制路段各收费站入口临时设置“恶劣天气”、“禁止**(车型)驶入高速公路”、限速40公里、禁止超车的标志组合。
4、实行特级管制时,在管制路段各收费站入口临时设置“恶劣天气”、“道路封闭”、“请从**(道路名称)绕行”告示牌。
(二)实施主线分流时,交巡警部门、路政机构和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参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在主线分流点设置临时管制标志。
1、在分流点前方适当位置应急车道内,依次向分流点方向摆放“恶劣天气、前方分流”提示牌和逐级限速临时标志。
2、在分流点前方适当位置,从中央护栏到出口匝道,沿来车方向依次摆放隔离锥筒,引导车辆安全驶离高速公路。
3、在分流点出口匝道适当位置,临时设置“恶劣天气”、“道路封闭”、“请从**(道路名称)绕行”告示牌。
七、服务措施
(一)因交通管制造成车辆大量排队积压时,交巡警部门、路政机构和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要尽快通过交通电台广播、信息情报板显示、扩音设备语音提示、摆放临时交通标志、发放提示卡等方法设法告知驾乘人员原因、预计持续时间、相邻路段通行情况及绕行路线,减轻等候人员的焦躁情绪。
(二)因恶劣天气造成车辆长时间排队积压的,交巡警部门、路政机构和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要组织附近服务区和单位尽可能提供食品、开水等服务。
(三)实行特级交通管制时,遇有重要领导紧急公务、病员急救等特殊车辆需要通过时,由属地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视情提供通行便利。
八、责任追究
因不认真执行本规范,致恶劣天气交通管制处置不当,引发特大交通事故或造成长时间、大面积交通堵塞的,由省公安厅、交通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调查,评估后果、查明原因,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附则
(一)本工作规范适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及跨江大桥。
(二)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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