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面包车正面碰撞货车致7人死亡,3人追刑副县长等12名领导干部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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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蓝田县“9 ·29”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施工路段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丨面包车与挂车正碰、两车均超速丨辖区80%的电子健康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丨交通运输部门擅自为金众水泥公司变更道路经营许可注册地,造成异地监管困难丨挂车驾驶员和水泥厂车队长被追究刑事责任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 月 29 日 5 时 57 分,李某驾驶一辆红色半挂车(空载)从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出发,驶入 312 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计划前往商洛市洛南县花石浪金众公司料石场拉运石料。
当日5 时 30 分许,王某驾驶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实载 7 人)由蓝田县洩湖镇唐沟村出发,驶入 312 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计划前往西安市科技二路一绿化工地。
6时6分,李某行驶至蓝田县洩湖镇漫道村(K1471)时,一名村民由北向南横穿312国道,李某为避让该村民,驾车驶入对向车道,导致半挂车正前部与王某行驶的小客车左前角相撞。
经过急救人员的迅速应急处理,事故涉及的所有司乘人员从车内救出,120现场诊断6人已死亡,并将2名伤者送往唐都医院救治,1名伤者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另1名伤者生命体征平稳。
这场事故导致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1万元。
02
事故发生原因
相撞两车均超速
事发地无限速标志牌
事发道路位于312 国道蓝田洩湖段,按照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60km/h。
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驾驶半挂车行至312国道蓝田县洩湖镇漫道村路段时观察不周、超速行驶(超速21.6%-28.3%),在避让横穿道路的村民时措施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超速17%)相撞。
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的上述过失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检验鉴定,排除了李某和王某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等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
03
责任追究
1.建议移送司法人员3人
金众水泥公司驾驶员李某,即驾驶半挂车的司机,建议吊销其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金众水泥公司车队队长王某。
原雁塔区交管站道路运输业务主办人员董某。但是,调查报告中提到,董某于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存在收受贿赂、违规办理业务,其中擅自为金众水泥公司变更道路经营许可注册地,造成异地监管困难,于2022年6月24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因此,鉴于董某犯罪问题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故对其不再问责处理。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5人
金众水泥公司总经理党某民、金众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某生、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副经理胡某、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王某、通途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某。
调查报告提到,建议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建议给予党政纪处理人员12人
三秦路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
交通管理部门共计6人,其中包括西安市公路副局局长裴某、西安市公路局沣峪公路管理段党支部书记李某、雁塔区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高某等。
公安交警部门4人,包括蓝田县交管大队安监中队中队长李某、蓝田县公安交管大队西川中队中队长薛某、蓝田县交管大队副大队长赵某、时任蓝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人陈某。
属地人民政府1人,为蓝田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单某。其对公安巡查、源头监管存在的问题失察,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做出书面检查。
责令蓝田县交管大队向蓝田县公安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雁塔区交通执法大队向雁塔区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西安市公路局向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蓝田县人民政府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西安市人民政府对蓝田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该调查报告还建议,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金众水泥公司行政处罚,并将其纳入“黑名单”企业管理;依法给予三秦路桥公司行政处罚;依法给予通途管理公司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下附全文
西安市蓝田县“9 ·29”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经过
二、信息报送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信息报送
(二)应急救援处置
(三)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二)事故道路情况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四、事故直接原因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予追责人员(1 人)
(二)建议移送司法人员(3 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5 人)
(四)建议给予党政纪处理人员(12 人)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 家)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9日6时6分,李前娃驾驶半挂车(牵引车实载1人、挂车空载)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蓝田县洩湖镇漫道村(K1471)时,一名村民由北向南横穿312国道,李前娃为避让该村民,驾车驶入对向车道,导致半挂车正前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客车左前角相撞。
二、信息报送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 一)信息报送
06时16分,蓝田县交管大队指挥中心接到122转警称,在312国道洩湖镇故京村段,一辆车号为陕ACD5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陕A952CP号面包车相撞,七人受伤,车损严重。
06时20分,蓝田县交管大队向蓝田县公安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06时23分,蓝田县公安局向县委县政府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06时38分,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07时00分,蓝田县政府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同时通知蓝田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洩湖镇政府前往现场处置。
07时05分,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电话报
告事故情况;07时20分,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此次事故报告及时、客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二)应急救援处置
6时12分西安122指挥中心接到该事故报警电话,6时16分西安122指挥中心向蓝田县交管大队转警,并于6时18分通知120、119。6时33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6时36分蓝田县交管大队民警到达现场,6时45分蓝田县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多部门联合组织救援。经过25分钟的应急处置,将全部司乘人员从车内救出,120现场诊断6人已死亡,并将2名伤者送往唐都医院救治,1名伤者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另1名伤者生命体征平稳。
(三)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灾害。事发后蓝田县委、县政府抽调骨干力量组建了事故善后处理专班,每日召开研判会,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工作。10月7日,7名死者全部安葬,10月12日,与7名死者家属签订了谅解书,并支付赔偿金及一次性补偿费,共计387.6万元。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基本情况
(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陕ACD590号牵引车、陕AP109挂号半挂车(以下简称半挂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半挂车情况
陕ACD590号事故车辆为红色陕汽牌牵引车,货运性质,车辆识别代码为LZGJLGX41NX029690,发动机号为1422E019634,车辆型号为SX4259MD4Q1,最大牵引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8330kg,所有人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该车2022年6月15日出厂,2022年7月22日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已行驶里程40831公里。2022年8月16日取得了西安市雁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许可证号为陕交运管西字610113210935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29.5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5000元,机动车车上人员保险(乘客)1座×5万元,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
陕AP109挂号事故车辆为红色骏威事业达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货运性质,车辆识别代码为LA99FRZ35N0BFL219,车辆型号为BFL9401ZC,总载质量34000kg,整备质量6000kg,所有人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该车2022年6月21日出厂,2022年7月26日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2022年8月19日取得了西安市雁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许可证号为陕交运管西字610113210941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注册登记时车厢高度为600mm,车厢实际高度为600mm+400mm。
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6.3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
2022年7月20日,该半挂车在陕西鑫中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
(2)半挂车驾驶人情况
李前娃,西安市临潼区马额镇吴家村人。1996年4月30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06年12月11日,由“A2”增驾为“A1A2”型,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2020年11月30日在渭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9日。
(3)半挂车运行轨迹
9月29日5时57分,李前娃驾驶该车(空载)从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出发,驶入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计划前往商洛市洛南县花石浪金众公司料石场拉运石料。6时6分许,该车行至事故地点。
2.陕A952CP号小客车(以下简称小客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小客车情况
陕A952CP号事故车辆为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性质,额定载客7人,车辆识别代码为LZWACAGAXD7052777,发动机号为UD22721322,车辆型号为LZW6450PF,所有人为王振家。该车2013年3月4日出厂,2013年4月7日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因事故损毁行驶里程无法确定。
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17572元、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50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6座×2万元,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3月30日。
2022年5月16日,该车在西安外远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
(2)小客车驾驶人情况
王振家,西安市蓝田县洩湖镇唐沟村人。2010年6月4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有效期至2026年6月4日。
(3)小客车运行轨迹
9月29日5时30分许,王振家驾驶该车(实载7人)由蓝田县洩湖镇唐沟村出发,驶入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计划前往西安市科技二路“九树营销中心”绿化工地。6时6分许,该车行至事故地点。
3.车辆鉴定状况
2022年9月29日长安大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半挂车转向、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灯光系统因事故损毁无法检验,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74km/h-78km/h,碰撞瞬间行驶速度约为73km/h-77km/h;小客车转向、制动、前照灯系统因事故损毁均无法检验,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70.2km/h。
(二)事故道路情况
1.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发道路位于312国道蓝田洩湖段,按照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60km/h。2011年4月进行公路网化工程建设,2015年2月竣工验收,路权路产归陕西省西安市公路管理局。2019年国家路网调整,将101省道并线调整为现312国道K1459+900-K1478+300段。
2.事故道路养护施工情况
2022年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对该路段实施公路大中修及预防性养护,项目名称为2022年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蓝田县城-灞桥界,全长14.755公里),审批单位为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设计单位为西安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为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西安通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工期为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10月10日。
3.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312国道蓝田至灞桥段K1471弯道处,该路段为穿村过镇的机非混行路段,东西走向,路侧出口多,沥青路面,路面平整,有中央双黄实线、有机非分道线。有村委会安装的路灯,照明正常。路宽23.4米,摩擦系数0.51,南、北两侧非机动车道宽度分别为4.4米、4米,双向机动车道宽度均为7.8米。道路南北两侧为漫道村村民居住区。
事发地属于2022年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路段(蓝田县城-灞桥界,全长14.755公里),距施工东起点蓝田县城7300米,施工尚未完成,无同向车道分道线、无引导货车靠右通行的分道措施。施工区域无“前方施工1km”“限速60”“限速40”以及“解除限速40”等标志牌。
以道路北侧“1471”公里牌为基准点,道路北侧为基准线,事故接触点位于由东向西机动车道,向东距基准点1.5米,向北距基准线7.3米。半挂车位于道路中心线上,小客车头南尾北位于道路北侧道沿以北(有效路面以外)。
4.天气情况
9月29日蓝田县洩湖镇日出时间为6时35分55秒,事故发生时为晴天,事发地点路面干燥。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众水泥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5706602542,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法定代表人为党俊生。经营范围为混凝土、干混砂浆的生产及销售,水泥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砂石材料加工及产品销售,普通货物运输。2016年5月31日取得了原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61051536,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27日取得了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陕交运管许可西字610113171694号,许可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
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98人,营运车辆120辆,其中重型货车63辆,半挂车50辆,重型专业作业车7辆。
2.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秦路桥公司)为西安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国有企业。成立于1999年4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713525464X,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60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利明。经营范围为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等。2016年6月7日取得了陕西省住建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61035757,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6月9日取得了陕西省住建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05〕000367,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9日)。
2022年7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公路管理局与三秦路桥公司签订了2022年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以下简称涉事养护工程)施工合同。
3.西安通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通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途管理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5710105026Q,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218号,法定代表人为傅琨。经营范围为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等。2018年2月5日取得了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编号为交监公乙第185-2009号,许可范围为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等)。
2022年7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公路管理局与通途监理公司签订了涉事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4.陕西省西安市公路管理局
陕西省西安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安市公路局)隶属于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为312国道蓝田洩湖段产权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等。内设干线公路工程科等12个科室,下设10个公路管理段和1个检测实验室。2022年7月13日成立了101省道水毁修复工程和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部,该项目部是西安市公路局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项目负责,是项目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5.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雁塔区交通运输局为金众水泥公司道路运输资格证的审批单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该局为金众水泥公司的道路运输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该局工作分工,局下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雁塔交通执法大队)负责金众水泥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该大队主要职责为依法承担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等。该大队编制24人,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下设两个中队。
6.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蓝田县交管大队)为蓝田县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该大队主要职责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各项交通秩序整顿;调查、研究、分析交通运行参数与动态,提供各种交通管理对策依据,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等。该大队现有174人(民警43人,辅警和临聘人员131人),设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大队长2名,下设16个中队(科室)。按照该大队工作分工,安监中队负责金众水泥公司的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工作,西川中队负责涉事养护工程所在辖区的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李前娃驾驶半挂车行至312国道蓝田县洩湖镇漫道村路段时观察不周、超速行驶(超速21.6%-28.3%),在避让横穿道路的村民时措施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王振家驾驶的小客车(超速17%)相撞。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前娃的上述过失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振家驾驶车辆上道路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检验鉴定,排除了李前娃和王振家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等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众水泥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2,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4。未按规定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5。
2.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区域起始点未设置“前方施工1km”标志牌,警告区500米处未设置“限速60”标志牌,700米处未设置“限速40”标志牌6,终止区终点处未设置“解除限速40”标志牌,施工保畅措施落实不力。多数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7,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事发路段完成路面碎石封层作业施工后,施工开放养护期设置了“限速60”标志牌,未施划同向车道分道线,也未采取临时性分道措施引导货车靠右通行。
3.通途管理公司监理项目部只有总监和2名监理员在岗,2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均未到岗履职8。自8月份开工后,3次变更项目总监,均未履行变更手续,监理员未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监理职责履行不力,对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存在的管理问题监管不力,对涉事养护工程各类标线、标志不全,施工保畅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失管失察。
4.雁塔区交通运输局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原下属单位交通运输管理站(机构改革后组建为交通执法大队),根据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事权下放后普通货运车辆移交的通知》(市交运发〔2014〕197号),自2015年开始承接西安市运管处下放的道路货运车辆的审验和货运经营业户的检查业务。雁塔区交通局、交管站未建立有效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对业务办理人员管理监督不严,业务干部董峰收受贿赂,违规办理有关业务,于2018年10月在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转户至雁塔区运管站的当日,擅自将原经营许可注册地址“雁塔区裴家村”变更为“蓝田县华胥镇”,造成后续属地监管责任悬空。自2021年至事故发生时,交通执法大队未按制度规定9每季度对金众水泥公司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实际仅对该公司进行了两次安全检查,检查频次不足。2022年8月12日雁塔区安委会印发《西安市雁塔区安全生产百日行动工作方案》(雁安委会发〔2022〕4号)后,该大队未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对金众水泥公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收到雁塔区行政审批局推送给该大队的金众水泥公司新增货运车辆信息后,未督促该公司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5.西安市公路局对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2022年重要节点、重要时段(安全生产月、国庆假期)均制定了开展安全督导检查的文件,也成立了督导组,但没有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督导检查。西安市公路局101省道水毁修复工程和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部(含涉事养护工程项目)项目管理不严不细,未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日常安全检查走过场,未发现并纠正监理单位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各类标线标牌等问题。
6.蓝田县交管大队对事故多发路段(含312国道蓝田洩湖段)治理效果不明显。辖区内共有26处测速设备、7处闯红灯电警设备、25处违停球机设备,2021年1月以来,80%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含事发路段3处测速设备)。该大队安监中队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不实不细,未发现金众水泥公司在25辆半挂车车厢上非法加装400mm栏杆的问题。该大队西川中队未按规定对事发路段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未发现该路段各类标线、标志不全等问题。
7.蓝田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力,辖区内大多数电子测速等设备长期无法正常使用,未及时筹措经费督促相关部门更换处理。蓝田县境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6《西安市2022年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施工保畅通行方案》第五条第1款在警告区S起点设置“前方XXm施工,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警告标志牌。在进入上游过渡区前约750米、550米两处分别设置限速标志“限速60”“限速40”。
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9《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3第二条(一)进一步健全交通运输安全责任体系1.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每季度开展一次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大检查。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 一)建议免予追责人员(1 人)
王振家,陕A952CP号小客车驾驶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人员(3 人)
1.李前娃,金众水泥公司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建议西安市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驾驶证,渭南市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王文,金众水泥公司车队队长。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开展车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组织在车队25辆半挂车车厢上非法加装400mm栏杆。王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3.董峰,原雁塔区交管站道路运输业务主办人员。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董峰收受贿赂,违规办理业务,其中擅自为金众水泥公司变更道路经营许可注册地,造成异地监管困难。2022年6月24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鉴于董峰犯罪问题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故对其不再问责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5 人)
1.党俊明,金众水泥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未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党俊明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党俊明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建议金众水泥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0。
2.党俊生,金众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党俊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党俊生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3.胡学峰,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副经理,负责该项目312国道路段全面管理工作。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力,未开展安全教育,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区域起始点未设置“前方施工1km”标志牌,警告区500米处未设置“限速60”标志牌,700米处未设置“限速40”标志牌,终止区终点处未设 置“解除限速40”标志牌。施工保畅措施落实不力,事发路段未 施划同向车道分道线,也未采取临时性分道措施引导货车靠右通行。胡学峰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
胡学峰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4.王文伟,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力,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王文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王文伟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5.李盟,通途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安排2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3次变更项目总监,未履行变更手续。监理职责履行不力,对涉事养护工程各类标线、标志不全,施工保畅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失管失察。李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建议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给予党政纪处理人员(12 人)
1.建议给予三秦路桥公司党政纪处理人员(1人)
(1)张峰,三秦路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和涉事养护工程项目。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该项目安全检查不深入。对施工现场管控不到位,对涉事养护工程项目经理部多数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问题失管失察。张峰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建议给予交通管理部门党政纪处分人员(6人)
(2)张志明,中共党员,雁塔区交通执法大队业务室负责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不熟悉,未严格落实执法检查制度,安全检查频次不足。收到雁塔区行政审批局推送的金众水泥公司新增货运车辆信息后,未按规定督促该公司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张志明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张燕妮,中共党员,雁塔区交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雁塔区交通执法大队业务室。工作职责履行不力,对执法人员未严格落实执法检查制度、未督促金众水泥公司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等问题失管失察。张燕妮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高朋,中共党员,雁塔区交通局党组成员、雁塔区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雁塔区交通局执法工作。疏于大队内部管理,对相关干部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力。高朋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5)王军朝,中共党员,原雁塔区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2022年5月已退休),负责本局全盘工作。对下属单位监督指导不到位,管理不力,工作失察,负重要领导责任。王军朝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6)李晓东,中共党员,西安市公路局沣峪公路管理段党支部书记、西安市公路局101省道水毁修复工程和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部(含涉事养护工程项目)项目长,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管理中重施工、轻安全,未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日常安全检查走过场,无签字记录。项目管理不严不细,对监理单位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3次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变更手续、监理员未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等问题失管失察;对施工单位多数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不如实记录安全巡查记录、不按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各类标线标牌等问题失管失察。李晓东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7)裴晓梅,中共党员,西安市公路局副局长,分管涉事养护工程项目等。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在重要节点、重要时段期间,未严格按照该局工作安排对蓝田县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对该局涉事养护工程项目部未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职责的问题失管失察。裴晓梅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建议给予公安交警部门党政纪处分人员(4人)
(8)李强,中共党员,蓝田县交管大队安监中队中队长。对金众水泥公司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不实不细,未发现该公司在25辆半挂车车厢上非法加装400mm栏杆的问题。李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9)薛浩,中共党员,蓝田县公安交管大队西川中队中队长。未按规定对事发路段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未发现施工区域各类标线、标志不全等问题。薛浩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0)赵欢峰,中共党员,蓝田县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安监中队、西川中队等。对安监中队、西川中队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力。赵欢峰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陈鹏洲,中共党员,蓝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监督室主任、时任交管大队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更换无法正常使用的测速设备,也未采取临时性措施。疏于内部管理,对各级干部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力。陈鹏洲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建议给予属地人民政府党政纪处分人员(1人)
(12)单强,中共党员,蓝田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对公安巡查、源头监管存在的问题失察,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做出书面检查。
责令蓝田县交管大队向蓝田县公安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雁塔区交通执法大队向雁塔区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西安市公路局向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蓝田县人民政府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西安市人民政府对蓝田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 家)
1.金众水泥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1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3,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14,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5,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16。在25辆半挂车车厢上非法加装400mm栏杆17。未按规定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18。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金众水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建议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19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5〕98号),将其纳入“黑名单”企业管理。
2.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管理混乱,多数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区域起始点未设置“前方施工1km”标志牌,警告区500米处未设置“限速60”标志牌,700米处未设置“限速40”标志牌,终止区终点处未设置“解除限速40”标志牌。施工保畅措施落实不力,事发路段完成路面碎石封层作业施工后,施工开放养护期设置了“限速60”标志牌,未施划同向车道分道线,也未采取临时性分道措施引导货车靠右通行20。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三秦路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3.通途管理公司监理项目部只有总监和2名监理员在岗,2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均未到岗履职。3次变更项目总监,均未履行变更手续,监理员未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对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存在的管理问题监管不力,监理职责履行不力,对涉事养护工程各类标线、标志不全,施工保畅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建议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1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1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5《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7《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辆,不得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18《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应急部令2022年第10号)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19《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5.0.1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型安全设施示例见附录A。
5.0.2临时标志应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附录A表A-1)
5.0.3临时标线应包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向交通标线(附录A表A-2),应用于长期养护作业的渠化交通标线,宜为易清除的临时反光标线。渠化交通标线应为橙色虚、实线;导向交通标线应为醒目的橙色实线。
5.0.4其他安全设施可包括车道渠化设施、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移动式标志车、移动式护栏和车载式防撞垫等,见附录A表A-3。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吸取事故惨痛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督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相互配合,组织对辖区道路危险点段开展全面排查,对事故易发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限期整改、责任到人。西安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对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交警支队采取通报、约谈等手段,督促其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巩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切实促进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二)加快推进涉事路段精细化提升,增强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对312国道蓝田县至灞桥段(含事发路段)的风险隐患进一步排查,加快推进增设中央隔离设施工作,并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秩序管控,对蓝田县辖区内电子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及时修复故障设备,更换损毁设备,确保辖区电子监控设备运行良好。
(三)强化运输企业源头管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摸清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底数,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惩治道路运输企业管理制度不实、职能机构虚设、管理人员非专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的问题,及时推动跨地区道路运输企业迁回驻地区县交通部门管理,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督促企业按规定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将新增运力接入平台,完善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监控工作内容和流程,提高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水平,切实做到“车辆一动、全程监控,车辆不停、监控不断”。
(四)加大路面秩序管控力度,切实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凌晨、夜间、黎明,以及法定节假日、务工务农集中出行等重点时段,临水临崖、道路施工等事故多发路段的交通管控力度。科学研判辖区“两客一危一重一面”重点车辆的运行规律特点,加大国省道、城乡结合部、农村道路、山区道路的路面管控力度,持续开展“三上三下四重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非法改装、“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适当充实基层和一线执法力量,加大装备投入,全面推动“两站两员”规范化建设、实体化运行,进一步配齐配强专职人员、装备,全力提高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尤其是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从“人、车、路、环境、制度”五个方面,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及时遏制安全生产风险变为事故隐患的势头。
(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广泛宣传超速、超载、逆行、酒驾、醉驾、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提醒和教育驾驶员及行人遵守法规,特别要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交通安全意识,牢固树安全第一思想意识,主动避让车辆,自觉抵制不文明、不安全交通行为,形成人人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交通违法的良好习惯。加大宣传投入,充分借助电视、广播、微信等媒体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入户宣传、交通劝导,以及悬挂宣传标语等,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深度、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声势,切实提高全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构建安全、畅通、和谐的人、车、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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