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车被追尾爆燃致8死(路侧民房过近6人窒息死亡)4人追刑 副县长等9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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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2018.6.28” 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危化车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丨挂车非法拼装未经检验,超载超速驾驶丨红绿灯设置不合理,交警大队隐患排查处置不力被追责丨住建部门未按标准设置并建设公路交通信号灯丨征地拆迁不到位,改扩建公路沿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居民住房大量存在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100km+700m处(十八里铺镇),发生一起两车相撞引发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合人民币1051.7余万元。
02
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驶人费世凯夜间疲劳满载驾驶车辆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车辆,遇交通信号绿灯误判突然停车,与驾驶人杜迎合驾驶的由车主许东私自购买的非法拼装挂车超载超速上路行驶,遇险情处置不当撞击前方停候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导致危险化学品车辆装载的异辛烷从其尾部泄露并瞬间爆燃,造成人员较大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改建项目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从而造成的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03
责任追究
(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3人)。
1.费世凯,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驾驶人,2018年7月12 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批准逮捕。
2.邢书龙,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押运员,2018年7月12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批准逮捕。
3.许东,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拼装半挂车)车主,私自购买拼装挂车,未经检测、未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入户,聘用驾驶人非法从事货物运输。其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人)。
4.杜迎合,违法驾驶超载超速拼装车,遇前方险情处置不当撞击前方停候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导致危险化学品车辆装载的异辛烷从其尾部泄露并瞬间爆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3人)。
5.魏学芬,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单位的日常管理制度建设不规范,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阜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宋道丽,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2款、九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7.宋道春,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2款、九十二条第2款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5人)。
8.孟亚菲,阜南县运管所副所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分管客货运输等工作,对辖区内货物运输单位日常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货运车辆“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致使事故车辆私自拼装非法运输问题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降低一个岗位等级。
9.解飞,颍上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中共党员,负责该单位全面工作,对辖区内路面巡查警力安排不科学,对事故路段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管控不力,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0.王安全,2012年4月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对穿越辖区内的省道公路路政建设缺乏科学研判,未能根据事故路段实际,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并建设公路交通信号灯等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经核实,王安全因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18年5月被颍上县纪委监委“双开”,故不再对其进行问责。
11.梁金琥,颍上公路分局局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主持该单位全面工作,未能按照《关于102省道颍上江店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一期)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复》(发改投资〔2013〕473号),配合公路改建项目沿线政府完成建设用地征拆等工作,未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沿线政府用地征拆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消除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等安全隐患,对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2.郭靖宇,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分管工程建设等工作,对事发路段改扩建中存在的建设管理以及通行后存在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五)建议给予诫勉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人)。
13.汪利群,颍上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中共党员,分管交通管理等工作,对下属单位交通管理大队和事发路段存在的交通管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实施诫勉。
14.许宗志,颍上县副县长,中共党员,分管道路交通等工作,2011年6月作为阜阳市重点公路建设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之一,辖区内公路改扩建工作负责人,对辖区内事发路段改扩建项目用地征拆等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实施诫勉。
15.李福忠,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局长,中共党员,负责该单位全面工作,对事发路段改扩建中存在的建设管理和通行后存在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实施诫勉。
16.王玲,2009年3月任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至2017年7月退休,分管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该单位公路建设工作,中共党员,对下属单位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和事发路段改扩建项目存在的建设管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实施批评教育。
(六)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
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承包经营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动态监控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三十七)项之规定,对其处以90万元罚款。
(七)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颍上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有督促、指导和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分别向颍上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颍上县人民政府负有督促、指导辖区内道路交通等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颍上县人民政府向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负有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改建项目管理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4.阜阳市交通运输局负有监督、指导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履行国省干线公路改建项目管理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向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5.阜阳市人民政府负有监督、指导颍上县人民政府和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国省干线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阜阳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对该起事故涉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政纪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罚以及应作出书面检查的,由阜阳市、阜南县、颍上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到位。省应急管理厅要会同省监察委对上述处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下附全文
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2018.6.28” 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 事故车辆情况 。
(三)交通参与者情况。
(四)事故车辆所有人单位情况。
(五)事故路段情况。
(六)两车相撞引发的居民房火灾情况。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 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二) 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3 人)。
(二)建议免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 人) 。
(三)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 人)。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5 人)。
(五)建议实施诫勉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 人)。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 家)。
(七)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6 家)。
五、 相关建议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 事故车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二) 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
(三)政府部门对公路运输监管不到位。
七、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发前日19时20分许,驾驶人费世凯驾驶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运载危险化学品异辛烷从宣城市始发驶向山东菏泽市。事发当日凌晨1时40分许,执行危险化学品车辆凌晨2时至5时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规定,从滁新高速公路颍上收费站驶出后进入S102线,并沿该线颍上县管仲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凌晨2时8分许,车辆行驶至S102线100km+700m处(十八里铺镇人民桥)“Y”型路口平角处,因对该路口的交通信号灯误判,减速停车等候通行。
事发前日约21时许,驾驶人杜迎合驾驶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无号牌拼装半挂车),驶至凤台县柏郢村岳云奎煤矸石场装载该石料,约24时许驶离并进入S102线驶向阜南县。凌晨2时8分许,随尾撞到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导致被撞车辆后部左侧异辛烷发生泄漏起火随即爆燃,并瞬间引燃了停靠在同向左侧车道等候信号灯左转的由驾驶人林启坤驾驶的皖K5J106号重型水泥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EF60挂)。
同时,明火迅即引燃事发路段北侧的民房,造成驾驶人和民房内居民共8人死亡,其中,驾驶人2名(杜迎合,男,47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011X;林启坤,男,47岁,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4719),民房内居民6名(陈传雷,男,47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5817;吴启芸,女,48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5780;张迪,女,23岁,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725;陈媛媛,女,12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620******5726;陈姿霖,女,3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620******5749;陈梓墨,男,1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620******5714),民房内居民3人(张贺芳、陈欣怡、李新静)受伤,3车烧毁,3处民房和屋内物品不同程度受损。
图1 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二) 事故车辆情况 。
1.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中文品牌:东风,车身颜色:红色,所有人:河南省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北海路999号,登记日期:2016年3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号挂车,中文品牌:正康宏泰,车辆使用性质:危险化学品运输,核定载质量33.5吨,实际载质量33.5吨。该车辆分别在中华联合保险有限公司和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3月1日。
事发时该车辆满载危险化学品异辛烷。该类化学品熔点:-107.4℃,沸点:99.3℃,闪点:-3℃,密度:0.6919(20℃),用途为航空汽油等添加剂,极易爆燃。事发时危险化学品异辛烷猛烈燃烧,火焰高达20余米,并伴有500米流淌火情。
图 2 事发时火势记录实况
经查,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车主为刘平勇,男,40岁,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0418,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段庄行政村段庄村511号。2018年6月19日,山东东营天正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车辆紧急切断装置符合标准要求,事发后,因爆燃导致车辆损坏未组织检验。
2.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拼装半挂车),中文品牌:解放,车身颜色:灰色,皖K61273号重型牵引车所有人: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阜南县鹿城镇南阳大道路西,登记日期:2010年5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49吨,实际载质量:69吨,超载:40.8%,该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实际速度:59公里/小时,超速:47.5%。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5月11日。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未悬挂机动车牌号。事发时载运煤矸石和粉煤灰。
经查,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拼装半挂车)车主为许东,男,34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3812,户籍所在地:阜南县鹿城镇民安村乔圩子队31号。车主许东于2017年6月,私下从阜南县孟雷修车铺购买拼装自行调试后,未经检测和登记注册,非法从事道路运输。
3.皖K5J106号重型水泥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EF60挂),中文品牌:欧曼,车身颜色:红色,所有人:颍上县佳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颍上县慎城镇S102颍城段财政局西侧70米,登记日期:2017年5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1.5吨,实际载质量:30吨。皖KFE60挂号挂车,中文品牌:开乐,所有人:阜阳市润龙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4月23日。事发时载运散装水泥。
经查,皖K5J106号重型水泥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EF60挂)车主为谢喜,男,29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0598,户籍所在地:颍上县谢桥镇谢桥社区圩一队45号。
(三)交通参与者情况。
1.费世凯,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驾驶人,男,36岁,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077X,住址: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东营行政村费拐村74号,准驾车型:A1A2,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档案标号:372900320203,领证日期:2001年1月9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
2.邢书龙,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押运人,男,37岁,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0771,住址: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南吴庄行政村南吴庄村30号,从业资格证件号:3717281030013009830,领证日期:2013年9月29日,有效期至:2019年9月29日。
在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被后方车辆撞击并引发火灾事故后,上述两人及时逃生并向事发地公安部门报警求助。
3.杜迎合,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拼装半挂车)驾驶人,男,47岁,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011X,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累积记分6分,驾驶证档案标号:341200131577,领证日期:1996年3月12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12日。其在事故遇火情严重烧伤后跳入事发路段南侧水沟中溺水死亡。
4.林启坤,皖K5J106号重型水泥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FE60挂)驾驶人,男,47岁,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4719,准驾车型:A2D,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驾驶证档案标号:341250038523,领证日期:1999年1月15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15日。其在事故中遇火情未及时逃生当场烧伤致死。
经对费世凯、邢书龙、杜迎合和林启坤4名交通参与人血样、尿样提取检测,未发现酒驾、毒驾行为。
(四)事故车辆所有人单位情况。
1.河南省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李田民,成立时间:2009年9月29日,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2类、3类、6类1项、8类)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4日。
2.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头登记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宋道丽,成立时间:2005年5月24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8月4日。
3.颍上县佳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K5J106号重型水泥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法定代表人:邢善侠,成立时间:2008年5月30日,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5月29日。
4.阜阳市润龙运输有限公司,皖KEF60挂号挂车登记所有人,法定代表人:王彬,成立时间:2004年6月1日,注册资本:叁拾万圆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2日。
(五)事故路段情况。
1.事故道路总体情况。
S102是皖北地区联系省会合肥市的重要公路干线,途经合肥市、淮南市、阜阳市和亳州市等四地。其中,在阜阳市颍上县境内的路线走向基本与S12滁新高速公路平行(S102颍上县境内路线走向图如下)。该路段交通量较大,日均超过1万辆次。
图3 S102 颍上县境内路线走向图
2.事故现场情况。
S102线在该段位于平曲线范围,基本呈东西走向,南高北低,沥青混凝土路面,双向4车道,单幅路面宽11米,中间及两侧设波形防撞护栏,限速40公里/小时。事故路段位于S102线与颍上县城阜颍路斜交处,呈“Y”型交口,南侧为一条宽约20米左右的水渠,水深约2米,北侧为陈传雷等3户居民自建楼房,距离公路边缘线为4.6米至8米不等(事发现场航拍图如下)。
图 4 事发现场航拍图
事故路段设置了平交口标志、掉头标志及反光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同时,在平交口、两侧和中分带分别设置交通信号灯、单(双)面波形梁钢护栏(事发路段交通安全设置平面图如下),用以指导S102与颍上县市政阜颍路在”Y”型交口处的车辆行驶。
图 5 事发路段交通安全设置图
经查,事发路段属交角较小的“Y”型平交叉口,并伴有纵坡和超高,交通组织相对复杂,现状信号灯设置位置与控制方式均易使过路驾驶人产生混淆并出现误判,未经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同时,该道路通行现状是2条行车道,采用3个信号灯控制,且最右侧设置的常绿信号灯未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6-2016)第7.4.4条①的规定,设置在行车道正上方。
参考文献
①《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6-2016)7.4.4.车道信号灯应设置在所控车道的正上方…。
3.事故路段改建工程部署开展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S102线颍上江店孜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一期),该工程列入全省“十二五”一级公路改造计划,属于阜阳市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其中,2011年5月30日,阜阳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第二次推进会,形成了市政府第41号专题会议纪要,成立阜阳市国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2014年1月9日,阜阳市国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印发《关于102省道颍上江店孜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一期)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干路„2014‟3号),明确该项目计划开工时间为2013年12月,完工时间为2015年12月并按期完工。2016年1月项目法人单位阜阳市公路管理局组织了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形成了交工验收报告,交付通行使用。
4.事故路段改建时用地保障等情况。
2012年3月20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102省道颍上江店孜至阜阳四十铺段一期改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2‟19号),进一步明确该项目建设相关工作职责和任务等。
2012年3月27日,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和颍上县人民政府签订了该路段改建工程市县共建协议,明确了各自职责,其中,颍上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境内的建设用地(包括落实用地指标)、房屋拆迁、附属物、青苗补偿、安置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申报将项目列入2012年交通运输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2013年8月21日,阜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工作专题会议,形成了市政府第129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了该项目先期建设标准和征地范围。
同时,2012年10月29日和2013年9月17日,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批复了该项目初步设计和变更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工程概算投资为66,808.3万元,全线按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采取“市、县(区)共建,争取行业补助”的建设模式,起讫点为颍上县颍河四桥西侧至阜阳市四十铺,起讫桩号为k93+120-k131+017,全长37.89公里,设计行车速度为80公里/小时,路基宽25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宽22米,征地范围按双向六车道控制。
经查,按照职责分工,颍上县政府组织沿线乡(镇)政府按照公路四车道建设用地标准,完成了境内征拆等工作,确保改建项目正常推进,但事发居民户陈传雷等被引燃的房屋,在公路改建征拆时,仅按照公路四车道建设用地要求,拆除了门楼和院墙等部分,并按标准进行了赔偿,金额为33,400元。同时,经深入调查,因该项目建设资金短缺,征地范围未能按六车道控制实施。
5.事故路段所在地天气情况。
据调查历史天气资料,颍上县当日天气为晴或有雷阵雨,无团雾,能见度较好,天气良好,气温为25-32℃。
(六)两车相撞引发的居民房火灾情况。
6月28日2时8分许,事发路段两车相撞后引起危险化学品异辛烷泄漏爆燃,瞬间引燃了北侧3户居民房,4时30分被扑灭,被引燃的3户居民房,均为村民自建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户主分别为陈传雷、陈国明和李新静,居民房内分别为6人死亡、2人受伤和1人受伤。
其中,陈传雷家居民房,于2013年在原房屋宅基地上翻新,坐北朝南,砖混结构,地上3层,层高3.3米,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面积378平方米,过火面积378平方米。居民房内1至3层共用一个楼梯和1处朝南出口大门。该居民户日常居住7人,事发时居住6人,人员分别住宿在一层和二层房间内。居民房起火后,当时房内6人均逃离至一楼,但仅有的1处进出口大门被火封堵,因无其他消防安全通道,人员全部被困在房屋内窒息死亡。死亡的6人为户主陈传雷夫妻2人,其女儿、儿媳和孙子、孙女各1人。
图 5 事发路段北侧 3 户居民房被引燃后现场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民房、车辆和民房内物品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7余万元。
二、 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
事发当日2时12分许,阜阳市颍上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同时阜阳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接报后,调集临近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颍泉县、阜南县、颍东区消防大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共16辆消防车、102名公安消防指战员,先后到达现场扑救,解救被困人员;2时38分许,颍上县人民医院派出3辆救护车9名医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先后接诊3名受伤人员并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对现场搜救出的7名被困人员,确诊为无生命迹象;4时30分许,现场大火被扑灭。
4时42分后,事故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继得知事故信息,逐级按渠道进行报告;7时30分许,协调了中石化阜阳石油分公司专业救援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残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时消除危险源;15时,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全线恢复通车。(详情见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费世凯夜间疲劳满载驾驶车辆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车辆,遇交通信号绿灯误判突然停车,与驾驶人杜迎合驾驶的由车主许东私自购买的非法拼装挂车超载超速上路行驶,遇险情处置不当撞击前方停候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导致危险化学品车辆装载的异辛烷从其尾部泄露并瞬间爆燃,造成人员较大伤亡(详情见事故调查专家技术报告)。
(二) 间接原因。
1.事故车辆所有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①,对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员日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车辆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②,对驾驶人日常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人安全意识极其薄弱,超载超速驾驶未经检测和未入户的拼装挂车上道路运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事故相关单位和部门监管不到位。
(1)商丘市负有道路交通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所有人单位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和登记所有人、驾驶人和押运员日常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阜南县运管所③,对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拼装半挂车)所有人单位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驾驶人日常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颍上县交通管理大队④,对辖区内路面巡查警力安排不科学,对事故路段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管控不力,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参考文献
①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59517092,法人代表李田民,地址为商丘市北海路999号,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
②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74958706,法人代表宋道丽,地址为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城关南阳大道西,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
③《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职责》规定:负责本县内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法人安全责任制落实;
④颍上县交通管理大队,县公安局内设执法勤务机构之一,负责管理全县城乡的道路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查处违反交通法规的各类案件;……
(4)颍上县公安局①,对下属单位颍上县交通管理大队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5)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②,对穿越辖区内的省道公路路政建设缺乏科学研判,未能根据事故路段“Y”型平交路口和道路条件,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并建设公路交通信号灯等,对事故路段交通信号灯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颍上县人民政府,未认真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关于102省道颍上江店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一期)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复》(发改投资„2013‟473号)③和该改建项目市县共建协议④约定的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建设用地征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7)阜阳市公路管理局颍上公路分局⑤,未能按照《关于102省道颍上江店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一期)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复》(发改投资„2013‟473号),配合辖区内政府完成建设用地征拆工作,未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沿线政府征拆用地不到位等问题,未能协调消除事发路段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的居民房等建筑物,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参考文献
①《关于印发<颍上县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颍编字„2010‟20号)一、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全县公安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七)管理权限道路交通,维护交通秩序,查处各类交通事故……
②《关于印发<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颍编字„2010‟24号)一、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县城镇建设工作;配合水务部门管理全县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负责城市排水、道路、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公共交通、城市雕塑工作;……
③《关于102省道颍上江店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一期)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复》(发改投资„2013‟473号)一、102省道颍上江店孜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一期)由我委发改投资„2012‟574号文件批复初步设计,设计标准为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根据《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第129号),同意102省道江店孜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一期)先期按双向四车道标准建设,路基宽25米,路面宽22米。征地范围按双向六车道控制。
④《102省道颍上江店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一期》改建工程市县共建协议:四、建设管理职责,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杆线产权单位负责落实杆线迁移工作,颍上县政府负责落实境内的建设用地(包括落实用电指标)、房屋拆迁、附属物、青苗补偿、安置等工作,负责原道路征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⑤阜阳市公路管理局颍上公路分局,阜阳市公路管理局的派驻机构,负责省道102线合阜路52.242公里(含事故路段)的管养工作。
(8)阜阳市公路管理局①,未能按照《关于102省道颍上江店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一期)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复》(发改投资„2013‟473号),未能积极配合落实该项目沿线县级政府按照双向六车道控制征地范围的要求,完成建设用地征拆等工作,致使该改建项目完成后,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的居民房等建筑物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9)阜阳市交通运输局②,未能按照阜阳市政府2011年5月30日,全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第二次推进会会议纪要③要求,组织、协调和督促全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工作;未能指导,督促下属单位阜阳市公路管理局按照《关于102省道颍上江店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一期)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复》(发改投资„2013‟473号),配合落实该改建项目沿线县级政府按照双向六车道控制征地范围的要求,完成建设用地征拆工作。未能按照该改建项目市县共建协议约定,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职责,致使改建项目完成后,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的居民房等建筑物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10)阜阳市人民政府,未认真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改建项目中存在的安全管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参考文献
①阜阳市公路管理局,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属阜阳市交通运输局二级机构。职责:四、负责申报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建设计划,参与制定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路网规划,参与实施境内国省干线公路的基础施建工作。六、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②《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阜政办„2010‟36号)二、主要职责(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按规定承担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③《全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第二次推进会会议纪要》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市重点工程建设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制度实行周例会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全市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在道路运输过程中,两车相撞引发危险化学品异辛烷燃爆并引发路边居民房火灾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3 人)。
1.费世凯,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驾驶人,2018年7月12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批准逮捕。
2.邢书龙,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押运员,2018年7月12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批准逮捕。
3.许东,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拼装半挂车)车主,私自购买拼装挂车,未经检测、未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入户,聘用驾驶人非法从事货物运输。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免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人) 。
4.杜迎合,违法驾驶超载超速拼装车,遇前方险情处置不当撞击前方停候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导致危险化学品车辆装载的异辛烷从其尾部泄露并瞬间爆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人)。
5.魏学芬,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单位的日常管理制度建设不规范,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阜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宋道丽,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管理 人员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2 款① 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7.宋道春, 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法 定代表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 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 2 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5人)。
8.孟亚菲,阜南县运管所副所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分管客货运输等工作,对辖区内货物运输单位日常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货运车辆“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致使事故车辆私自拼装非法运输问题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③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降低一个岗位等级。
9.解飞,颍上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中共党员,负责该单位全面工作,对辖区内路面巡查警力安排不科学,对事故路段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管控不力,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10.王安全,2012年4月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对穿越辖区内的省道公路路政建设缺乏科学研判,未能根据事故路段实际,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并建设公路交通信号灯等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经核实,王安全因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18年5月被颍上县纪委监委“双开”,故不再对其进行问责。
11.梁金琥,颍上公路分局局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主持该单位全面工作,未能按照《关于102省道颍上江店至阜阳四十铺段改建工程(一期)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复》(发改投资„2013‟473号),配合公路改建项目沿线政府完成建设用地征拆等工作,未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沿线政府用地征拆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消除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等安全隐患,对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2.郭靖宇,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分管工程建设等工作,对事发路段改扩建中存在的建设管理以及通行后存在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五)建议实施诫勉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人)。
13.汪利群,颍上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中共党员,分管交通管理等工作,对下属单位交通管理大队和事发路段存在的交通管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实施诫勉。
14.许宗志,颍上县副县长,中共党员,分管道路交通等工作,2011年6月作为阜阳市重点公路建设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之一,辖区内公路改扩建工作负责人,对辖区内事发路段改扩建项目用地征拆等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实施诫勉。
15.李福忠,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局长,中共党员,负责该单位全面工作,对事发路段改扩建中存在的建设管理和通行后存在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实施诫勉。
16.王玲,2009年3月任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至2017年7月退休,分管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该单位公路建设工作,中共党员,对下属单位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和事发路段改扩建项目存在的建设管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实施批评教育。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
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承包经营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动态监控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①之规定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三十七)项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90万元罚款。
(七)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6家)。
1.颍上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有督促、指导和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分别向颍上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颍上县人民政府负有督促、指导辖区内道路交通等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颍上县人民政府向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阜阳市公路管理局负有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改建项目管理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4.阜阳市交通运输局负有监督、指导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履行国省干线公路改建项目管理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向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5.阜阳市人民政府负有监督、指导颍上县人民政府和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国省干线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阜阳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三十七)项: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6)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0万元以上98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相关建议
对涉及河南省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在地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建议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深入调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造成了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事故暴露出事故车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缺失,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超速超载夜间疲劳驾驶,非法违法改装车辆,政府部门对公路运输监管不到位,对改扩建公路安全管理认识不到位等。主要教训有:
(一)事故车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据查,事故车辆单位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下,车辆仍然夜间上路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拼装半挂车)超速超载并半挂无号牌拼装车辆上路运输,事故车辆单位均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管理不规范,对所属驾驶人“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安全教育学习未有效落实。
(二) 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
据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交通违法行为比较突出,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U497重型罐式半挂)危化品车辆驾驶人费世凯从始发地驾驶至事发地,连续夜间行驶4个小时以上,属于疲劳驾驶,该车辆押运员邢书龙对驾驶人费世凯疲劳驾驶行为未及时提醒并督促其停车休息;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拼装半挂车)驾驶人杜迎合驾驶拼装挂车超载超速上路运输,超载:40.8%,超速47.5%,该车车主私自购买拼装挂车,未经检测、未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聘用驾驶人非法违法上路运输,事故驾驶人在上路运输遇险情后处置不当,导致两车追尾碰撞,致使满载危险化学品异辛烷车辆泄漏,瞬间爆燃并迅即引燃了路边居民房屋,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
(三)政府部门对公路运输监管不到位。
经调查,事故相关政府部门,未认真落实公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事故车辆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码私自拼装挂车,2017年6月始,在长达1年的时间长期非法上路运输,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均未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事发路段属交角较小的“Y”型平交叉口,2016年6月增设的信号灯控制方式不符合规范标准,事故路段公路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中,未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解决,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引发路边居民房火灾。政府部门在组织公路改扩建中,未按照要求组织建设用地的征拆工作,致使改扩建公路沿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居民住房大量存在,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七、防范措施
(一)阜阳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定,强化“党政同责、一展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定,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要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要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国省干线公路改建项目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排查,认真整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阜阳市要结合全省持续开展的“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大力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体系建设。要加大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省级及以上公路时,公路建设投资应按照要求,认真测算并计列安全设施,审批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审核,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加强辖区内公路两侧居民房屋安全通道检查,对安全距离以内的各类建筑,尽最大努力完成征拆或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公路线路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加强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调查核实,认真登记造册。要完善限速设置、交通安全管理设备和监控设施,强化科学管理,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等级和安全保障水平。
(三)阜阳市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力度,适当充实基层和一线执法力量,把警力最大限度地摆放到路面上,特别要加大对辖区内省道等重点路段,午后夜间凌晨、车流高峰等重点时段,道路施工和路况复杂等事故多发路段的监管巡查力度,强化路面交通安全管控,依法严厉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尤其对危险化学品和7座以上营运等车辆,要加大检查、检验登记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隐患必除。要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并依法责令管理混乱的运输企业停业整顿,强化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
(四)阜阳市要认真落实安徽省安全监管局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力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加大农村基层交通安全管理宣传力度,要用该起事故的惨痛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在依法获得属地政府给予补偿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完成对改建公路建设用地的征拆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公路建设用地和外缘起向外的距离符合标准要求,严格落实道路安全保护距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同时,要广泛推送公路沿线安全居住常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并通过政府发布公告,利用多样化的自媒体等方式方法,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公路沿线建筑物防火、居住、出行、房屋建设等安全常识,普及安全居住等防范意识,切实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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