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大客车司机开车打手机致8死21伤丨动态监控流于形式监控员安全员等8人追刑(2022陕西)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两拐

20万交通管理专业人员关注,每天5分钟,轻松学业务。


延安延西高速“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大客车擅自改变行驶路线、雨天未降速事发时驾驶员低头看手机,途中共吸烟5次,接打电话、使用手机12次,使用电话手表2次,事发前2分钟内仍在接打、查看手机车内驾驶员面部动态分析监控摄像头未有效运行大客车以包代管交警部门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客运企业监控人员配备不足、动态监控不到位、系统报警未处理监控员、安全员及分管安全经理等8人追刑交通运输部门7人、交警部门6人被追责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1日14时5分,清涧分公司驾驶人惠彦斌驾驶陕KA8803号大客车(核载37人,实载33人)沿延西高速由南向北进入牛武隧道行驶在超车道上,行驶至66KM+200M处时,低头翻看手机,大客车偏离原车道,惠彦斌开始修正方向,在距隧道出口25M处大客车向左侧滑,驶出隧道后车体左侧与道路左侧波形护栏发生第一次碰撞,车辆向右侧滑,车体左前角与右侧波形护栏发生第二次碰撞,车体离地翻转,左侧着地后继续旋转滑行,车体尾部上端与左侧波形护栏第三次碰撞后停止于一车道,共造成8人当场死亡、21人受伤,大客车及高速公路道路设施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005万元。

02

事故发生原因

驾驶人惠彦斌安全意识薄弱,私自改变规定的行驶路线,驾驶大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雨天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在车辆行驶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发现危险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发生侧滑后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并侧翻。

03

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报告将8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惠彦斌,男,系陕KA8803号事故车辆驾驶员。其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客运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要求规范驾驶,私自改变规定的行驶路线,蓄意遮挡和扭转驾驶员位置监控摄像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违法超速行驶、雨天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在车辆行驶中存在不系安全带、频繁接打手持电话、抽烟等行为,涉嫌妨碍安全驾驶,发现危险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发生侧滑后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并侧翻,造成严重后果,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法吊销驾驶人惠彦斌的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高阳,男,系清涧分公司经理、安全员。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岗位需求配置数量相应、资质相符的工作人员(专职安全员、专职监控员);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授意监控人员尽量减少对驾驶员的实时视频抽查频次(因视频抽查产生额外流量费用),致使事故车辆驾驶员在客运车辆驾驶中不系安全带、抽烟、频繁接打电话、蓄意扭转驾驶员位置摄像头、超速等行为长期脱离公司动态监管视线,客运驾驶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隐患排查与治理流于纸面,对本公司客车驾驶员长期违规违章驾驶行为未及时制止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呼保军,男,清涧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监控员。其作为清涧分公司兼职安全员、监控员、公司各类文件资料制作整理人员(清涧县阳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同其他工作人员就分公司各项文件资料大量造假,在线动态监控工作未按规定和公司制度规范执行,对驾驶员长期违规(超速、不系安全带等问题)未提出有效措施与建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白建红,女,清涧分公司监控员(兼职,10月1日事故发生当日值班监控员)。其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基本内容掌握不清,事发当日清涧分公司动态当班监控员(2021年10月参加长运集团监控员培训班,取得《监控员证》),对事故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监控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师国强,男,清涧分公司西安至清涧段车辆实际投资人。其作为陕KA8803号大客车实际产权主要股东,车辆实际运营管理者,雇佣驾驶员惠彦斌主要驾驶该辆车。负责承担惠彦斌违规违章驾驶产生的各项处罚费用,长期纵容驾驶员违规违章驾驶,构成重大风险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白宝宝,男,其作为陕KA8803号大客车实际产权股东之一,清涧分公司车辆承包合同签定人,对此次事故负有法律连带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李光东,男,中共党员,2019年担任榆林长运公司副总经理、自2021年11月开始主持全面工作。未按职责完善集团公司安全责任体系;未依法组织实施并落实集团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对集团及下属分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营运车辆管理缺失、驾驶员长期违法违规驾驶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李巧荣,女,中共党员,榆林长运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兼安技部部长。其协助李光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未对清涧分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缺失、资料造假、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无专职监控人员等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落实;未对清涧分公司驾驶员的处罚与警示教育进行监督核实,对清涧分公司陕KA8803号大客车驾驶人惠彦斌长期违法违规驾驶隐患,经对其多次处罚和警示教育无果后,未及时上报公安和交通部门并按规定采取解聘措施;未就榆林长运公司和绥德分公司共用监控人员违反规定一事向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下附全文

延安延西高速“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乘车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2.驾驶人情况

3.乘车人员情况

4.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及道路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

2.道路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六)其它情况

1.天气情况

2.现场视频及动态监控系统调取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信息报送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清涧分公司

2.榆林长运公司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清涧县交通运输局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二)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三)清涧县人民政府

(四)绥德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五)绥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六)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

(七)榆林市交通运输局

(八)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8人)

(二)对事故企业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1人)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3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五)其它处理建议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乘车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陕KA8803号事故车辆为蓝/白色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车辆识别代码为LZYTBTDFXE1013822,发动机号为G3LYAE00018,车辆型号为ZK6110HN01Y,核载37人(实载33人),所有人为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清涧分公司。该车出厂日期为2014年4月29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5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22年5月3日取得了榆林市交通运输局配发的道路运输证(编号为陕交运管榆字610800014826,经营许可证号为612701000027,经营范围为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该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清涧营销服务部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至2023年7月27日24时;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终止日期至2023年6月8日24时。

2022年5月26日,该车在清涧县福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陕KA8803号车转向系统、行车制动系统、轮胎技术状况、座椅及安全带技术状况均正常。

经调查,该车系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清涧分公司营运车辆,实际由白宝宝、师国强、高阳3人共同出资购买并承包经营。2019年5月4日,白宝宝与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清涧分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合同书(合字第17号),经营期限从2019年6月30日至2024年5月31日止。

2.驾驶人情况

大客车驾驶人惠彦斌,男,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1989年8月29日在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04年5月1日,驾驶证准驾车型换发为A1A2,有效期至2031年8月29日止。

2002年9月5日,惠彦斌在榆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初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号为6100867145),有效期6年。近3年经陕西省榆林市诚信考核合格。

3.乘车人员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大客车共有乘客32人。

4.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1)事发当日行驶轨迹。至事故发生时,大客车行车路线为西安市城北客运站→未央路→西铜一级公路→聂冯收费站→包茂高速→隆坊出口→隆坊镇西环线→桐店线→延西高速阿党收费站→延西高速富县服务区→延西高速甘泉段。

(2)审批路线。2020年6月22日榆林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大客车营运线路为清涧县汽车站至西安市城北客运站,回程应由西安北客站出发,沿西铜一级公路、包茂高速公路、榆蓝高速公路至清涧县汽车站,不途经延西高速。

(3)变更行驶轨迹原因。经调查,10月1日12时05分许包茂高速公路K651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短暂拥堵。驾驶人惠彦斌得知包茂高速道路封闭、无法通行,自行决定改变原行驶路线,由包茂高速隆坊出口驶出高速,从延西高速公路阿党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继续前往清涧县。

(4)其他情况。该车9月4日起至9月30日往返于清涧县与西安市之间,每日发单程车一班,共发车27班,其中9月5日至9月22日行驶路线23次途经包茂高速,9月23日至30日行驶路线8次途经延西高速。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长运公司),1998年3月13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8267836772873,法定代表人黄小波,住所为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龙湾商贸城E座,注册资金壹亿零伍佰壹拾陆万元,营业期限至2038年4月8日。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等。许可项目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榆林长运公司现有5家子公司、6家分公司(绥德分公司、榆阳分公司、清涧分公司、佳县分公司、靖边分公司、米脂分公司)。现有营运车辆447辆,线路204条。2019年5月5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榆林长运公司清涧至西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客运标志牌编号为市K0186),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1日。

2.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清涧分公司(以下简称清涧分公司),2005年6月6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8307588275382,负责人为高阳,住所为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土地局家属院楼一楼。经营范围为客运、货运、汽车维修。

清涧分公司现有职员及安全管理人员4名,驾驶员26人,各类班线客车26辆。下设办公室、安技科、财务科、运营科。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1日14时5分,清涧分公司驾驶人惠彦斌驾驶陕KA8803号大客车(核载37人,实载33人)沿延西高速由南向北进入牛武隧道行驶在超车道上,行驶至66KM+200M处时,低头翻看手机,大客车偏离原车道,惠彦斌开始修正方向,在距隧道出口25M处大客车向左侧滑,驶出隧道后车体左侧与道路左侧波形护栏发生第一次碰撞,车辆向右侧滑,车体左前角与右侧波形护栏发生第二次碰撞,车体离地翻转,左侧着地后继续旋转滑行,车体尾部上端与左侧波形护栏第三次碰撞后停止于一车道。


(四)事故现场及道路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延西高速西安至延安方向66KM+300M处。事故第一接触点位于延西高速66KM+277.7M处,第二接触点位于延西高速66KM+213.2M处,第三接触点(停止点)位于66KM+174.2M处(见图1)。


现场采用直角坐标测量法测量,以66KM+200M公里桩号为基准点,以道路东侧边沿线为基准线。大客车头北尾南左侧翻于一车道内,右前、后轮分别距基准点、基准线(125.8M,7.1M)、(118.8M,9.2M)。道路东侧护栏有2处长度为14M、8.6M的碰撞痕迹,起点分别距基准点86.8M、101.8M。由应急车道至一车道地面有2条横向车身形成擦刮印,起点距基准点117M、116.5M,距基准线0.8M、1.4M,终点距基准点118M、118.5M,距基准线9.5M、9.2M。

2.道路情况

(1)道路建设及管养情况。延西高速公路(G6522)为包茂高速公路(G65)的平行线,其中黄陵—延安段高速公路于2006年9月30日建成通车,2010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优良。陕西交控集团西延分公司负责延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

(2)道路技术状况。道路设计为双向四车道,分车型限速,小客车限速100公里/小时,其他机动车(含大客车)限速80公里/小时。事故路段为单向两车道(分为一车道、二车道、应急车道),由南向北下坡,隧道出口处为向左转弯弯道(纵向坡度2.5%、横向坡度2%、转弯半径520米),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平整无障碍物,隧道内路面干燥、隧道外路面湿滑。隧道外左侧路基处为双波钢板护栏,右侧路基处为三波钢板护栏,防护栏齐全有效。

(3)事发路段交通标志标线及设施情况。牛武隧道入口处有进入隧道提示牌1块、爆闪提示灯1组、“限速80”及“禁止超车”禁令标志2块,施划有车道分隔白实线,隧道内有路灯照明。隧道出口外道路右侧设置有“雨雾冰雪天气减速慢行”提示牌1块。隧道内设有1处由南向北的视频监控器,隧道外设有1处由北向南的视频监控器。

道路技术状况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车辆及道路两侧波形护栏严重受损。

经测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005万元。


(六)其它情况


1.天气情况

2022年10月1日13时至15时,延安市甘泉、富县境内出现降水,降水以小雨为主,风力1—2级,风向以偏南风为主。甘泉站14时能见度为3455米,15时能见度为11403米。

2.现场视频及动态监控系统调取情况

(1)陕KA8803号大客车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于2014年5月29日接入陕西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使用榆林长运北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监控平台,对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榆林长运北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售后、保障设备与平台正常运行工作,2019年在榆林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备案。

(2)惠彦斌驾驶大客车从西安北客运站出站至事故发生时,共有吸烟行为5次,接打电话、使用手机12次,使用电话手表2次,事发前2分钟内驾驶人惠彦斌仍在接打、查看手机车内驾驶员面部动态分析监控摄像头未有效运行。

(3)10月1日10时50分起至13时36分,陕KA8803号大客车有超速预警记录45次,车速范围96-101KM/H。平台相关数据于14时03分后缺失。其中,13时44分榆林长运公司后台处置该车超速告警1次,最高车速101KM/H,平均车速101KM/H;清涧分公司后台发送严重告警处置1次。事故发生前,大客车车速为86KM/H。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信息报送

10月1日14时12分,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别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0月1日14时17分,延安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7时06分书面报告事故情况;10月2日09时13分,延安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书面续报事故情况;10月3日10时48分,延安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书面终报事故情况。

省应急厅于10月1日16时56分向应急部指挥中心首报了信息。10月1日19时53分向应急部指挥中心报送事故续报一;10月2日10时45分向应急部报送事故续报二;10月4日15时38分向应急部报送事故续报三;10月5日10时30分向应急部报送事故续报四;10月6日18时15分向应急部报送事故续报五。

此次事故报告及时、客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延安市公安交警、消防及120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5时55分,车内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18时30分,现场车辆及人员清理完毕,道路恢复通行。当日,120指挥中心共计派出4个救护站9辆急救车。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延安、榆林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针对每名死者成立一对一工作专班,开展维稳、安抚及善后调解工作。善后处理稳妥有序,家属情绪稳定,未引起不良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报告及时、客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惠彦斌安全意识薄弱,私自改变规定的行驶路线,驾驶大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雨天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在车辆行驶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发现危险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发生侧滑后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并侧翻。

经调查、鉴定,排除了驾驶人惠彦斌疲劳驾驶、酒驾、毒驾等因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清涧分公司

清涧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陕KA8803号大客车具体管理公司,对所属营运客车依照审批的站点、线路经营等相关日常经营行为管理缺失,对承包经营车辆只收费、不管理,“以包代管”;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营运客车动态监控相关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驾驶员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抽烟、不系安全带、变更线路、驾驶员蓄意遮挡或扭转监控驾驶员位置摄像镜头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动态监控平台发现的客运车辆多次超速报警信息未及时按规定纠正,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陕KA8803,2021年超速报警225次;2022年2-9月超速预警1630次,超速报警30次,提供处理单据8份);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企业相关管理台账造假;企业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驾驶员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控等日常安全管理关键环节严重缺失。

2.榆林长运公司

榆林长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对所属清涧分公司安全工作管理监督不力,只收管理费不管理,对所属营运客车线路经营、安全教育、隐患排查等行为监管缺失;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营运客车动态监控相关工作职责,监控人员配备不足(集团公司无专门监控人员,与其公司所在地下属绥德分公司共用监控人员),未实时监控驾驶员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抽烟、不系安全带、驾驶员蓄意遮挡或扭转监控驾驶员位置摄像镜头等行为,对动态监控平台发现的客运车辆多次超速报警信息未及时按规定纠正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公司监控人员的培训考核流于形式,对分公司监控人员的上岗情况(24小时在岗)疏于监督管理。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清涧县交通运输局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履行客运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一是清涧县交通运输局未按规定监督和指导下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履行对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管职责,对清涧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监管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超越权限审验换发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不按规定履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二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未严格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监管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对榆林长运公司清涧分公司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及专职监控人员配备、驾驶员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日常安全管理关键环节严重缺失问题检查和督促整改不力,对企业经营车辆“以包代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三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未按有关规定对客运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清涧分公司未按规定纠正并查处动态监控发现的大量车辆超速行驶、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抽烟、不系安全带以及车辆违规变更通行线路等问题,对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审核发放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超越权限审验换发陕KA8803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1],未按规定开展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工作,未及时查处榆林长运公司清涧分公司车辆多次超速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未按上级文件要求检查企业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三)清涧县人民政府


履行交通客运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职责不够,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未有效督促指导清涧县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四)绥德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履行客运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作为榆林长运公司的属地管理单位,对辖区内榆林长运公司监管缺失,对榆林长运公司与分公司长期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责令榆林长运公司及分公司限期改正营运客车动态监控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五)绥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履行交通安全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2],作为榆林长运公司的属地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工作,未及时查处榆林长运公司车辆多次超速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未按上级文件要求检查企业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

注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六)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


履行交通安全日常管理职责不到位,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性不强,对通行延西高速的过往车辆路面管控不力;未及时更新测速设备,未有效查处辖区违法超速、驾驶员和乘客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未合理安排国庆及党的二十大重点时段的道路交通安保勤务,事发当日未科学合理安排路面巡逻,重点路面巡视不到位。


(七)榆林市交通运输局


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及监测分析运行情况等方面工作指导不够,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八)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对高速公路管理大队监督指导不到位,对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国庆及党的二十大重点时段的道路交通安保勤务、事发当日路面巡逻、重点路面巡视等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8人)


1.惠彦斌,男,系陕KA8803号事故车辆驾驶员。其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客运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要求规范驾驶,私自改变规定的行驶路线,蓄意遮挡和扭转驾驶员位置监控摄像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违法超速行驶、雨天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在车辆行驶中存在不系安全带、频繁接打手持电话、抽烟等行为,涉嫌妨碍安全驾驶,发现危险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发生侧滑后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并侧翻,造成严重后果,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3]。建议依法吊销驾驶人惠彦斌的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高阳,男,系清涧分公司经理、安全员。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岗位需求配置数量相应、资质相符的工作人员(专职安全员、专职监控员);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授意监控人员尽量减少对驾驶员的实时视频抽查频次(因视频抽查产生额外流量费用),致使事故车辆驾驶员在客运车辆驾驶中不系安全带、抽烟、频繁接打电话、蓄意扭转驾驶员位置摄像头、超速等行为长期脱离公司动态监管视线,客运驾驶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隐患排查与治理流于纸面,对本公司客车驾驶员长期违规违章驾驶行为未及时制止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呼保军,男,清涧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4]、监控员。其作为清涧分公司兼职安全员、监控员、公司各类文件资料制作整理人员(清涧县阳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同其他工作人员就分公司各项文件资料大量造假,在线动态监控工作未按规定和公司制度规范执行,对驾驶员长期违规(超速、不系安全带等问题)未提出有效措施与建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4.白建红,女,清涧分公司监控员[5](兼职,10月1日事故发生当日值班监控员)。其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基本内容掌握不清,事发当日清涧分公司动态当班监控员(2021年10月参加长运集团监控员培训班,取得《监控员证》),对事故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监控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释

[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5.师国强,男,清涧分公司西安至清涧段车辆实际投资人[6]。其作为陕KA8803号大客车实际产权主要股东,车辆实际运营管理者,雇佣驾驶员惠彦斌主要驾驶该辆车。负责承担惠彦斌违规违章驾驶产生的各项处罚费用,长期纵容驾驶员违规违章驾驶,构成重大风险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释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6.白宝宝,男,其作为陕KA8803号大客车实际产权股东之一,清涧分公司车辆承包合同签定人,对此次事故负有法律连带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李光东,男,中共党员,2019年担任榆林长运公司副总经理[7]、自2021年11月开始主持全面工作。未按职责完善集团公司安全责任体系;未依法组织实施并落实集团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对集团及下属分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营运车辆管理缺失、驾驶员长期违法违规驾驶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8.李巧荣,女,中共党员,榆林长运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兼安技部部长[8]。其协助李光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未对清涧分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缺失、资料造假、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无专职监控人员等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落实;未对清涧分公司驾驶员的处罚与警示教育进行监督核实,对清涧分公司陕KA8803号大客车驾驶人惠彦斌长期违法违规驾驶隐患,经对其多次处罚和警示教育无果后,未及时上报公安和交通部门并按规定采取解聘措施;未就榆林长运公司和绥德分公司共用监控人员违反规定一事向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事故企业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1人)


1.黄小波,男,中共党员,榆林长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人代表[9]。其身为榆林长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021年11月对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变更时,未依法健全并落实集团公司全员安全责任体系;未依法组织、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长期违规“以包代管”、动态监控管理缺失等突出隐患未及时组织实施整改并落实,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注释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3人)


1.闫毅,男,中共党员,清涧县农村公路养护站工作人员(原清涧县运管所副所长,2020年单位改制以后编制被划分至清涧县农村公路养护站,被安排至清涧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协助客运管理工作),目前无职务。其协助执法大队负责客运监管工作,在日常检查中,未按照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要求严格履行对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考核;对事发企业存在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动态监控人员配备不足,监控不到位,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等问题监管不力且未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履职期间超越权限审验换发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含陕KA8803车辆)。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清涧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高东卫,男,中共党员,清涧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榆林长运公司清涧分公司存在的承包车辆“以包代管”及企业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驾驶员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控等日常安全管理关键环节缺失问题失察;对清涧分公司动态监控无专职监控员、无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清涧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韩世权,男,中共党员,清涧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下属部门未发现榆林长运公司清涧分公司存在的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等问题失察;对下属部门发现清涧分公司动态监控无专职监控员、无专职安全员并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清涧县纪委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4.杨海军,男,中共党员,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管办、违法处理室、城区中队、技术保障中队。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分管的工作业务不熟练、情况不掌握,未按规定督促本地区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交管办未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检查、源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按规定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清涧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5.白红兵,男,中共党员,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2020年12月至2022年9月任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办主任。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上级文件要求,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交管办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不严不实、流于形式,未按规定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职责,对榆林长运公司清涧分公司监督检查时,未依法对该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查处。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清涧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李刚,男,中共党员,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办主任,2015年至2022年9月任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办副主任。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上级文件要求,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不严不实、流于形式,对榆林长运公司清涧分公司监督检查时,未依法对该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查处。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清涧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李小进,男,中共党员,绥德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上级文件要求,对本部门未有效履行辖区内客运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榆林长运公司和绥德分公司共用监控人员的违规行为,未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责令企业整改并移交绥德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上述问题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绥德县纪委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8.刘虹,女,群众,绥德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其未依法依规对辖区内榆林长运公司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榆林长运公司和绥德分公司共用监控人员的违规行为,未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责令企业整改并移交绥德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绥德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9.张皓轩,男,中共党员,绥德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驻站主任。其未依法依规对辖区榆林长运公司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榆林长运公司和绥德分公司共用监控人员的违规行为,未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责令企业整改并移交绥德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绥德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高希,男,中共党员,绥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支部委员,原车管所所长。其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规定对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依法查处。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责成绥德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贺小明,男,中共党员,自2022年5月始任清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其对辖区客运监管体系不健全可能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清涧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批评教育。

12.耿峰,男,中共党员,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甘泉中队负责人。其对甘泉中队未按要求加强国庆及二十大重大安保时段的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勤务安排不合理、巡逻警力配备不足、路面管控力量薄弱、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发路段营运客车交通违法行为等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延安市纪委监委责成延安市公安局派驻纪检组给予其诫勉谈话。

13.李军,男,中共党员,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大队长。其未按规定及时更换无法正常使用的测速设备,也未采取临时性措施(甘泉中队负责路段内2套测速设备因无法维护,2017年至今未及时更新);疏于内部管理,对各级干部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延安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批评教育。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榆林长运公司及清涧分公司:榆林长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所属清涧分公司安全工作管理监督不力。清涧分公司作为陕KA8803号大客车具体管理公司,企业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驾驶员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控等日常安全管理关键环节严重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榆林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责令榆林长运公司及清涧分公司停业整顿3个月,客运企业一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建议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10]的规定,依法给予榆林长运公司行政处罚。

榆林长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小波予以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中,经司法机关审理免于刑罚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注释

[10]《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它处理建议


责令清涧县人民政府、绥德县人民政府、榆林市交通运输局向榆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榆林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清涧县、绥德县人民政府及榆林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予以约谈;责令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延安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延安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对延安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予以约谈。同时,要求清涧县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办公会,专题分析“10·1”较大交通事故,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整改提升工作,市纪委监委派员指导会议,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拿出具体举措,在交通领域开展全面排查整改,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多形式、全方位广泛开展“知危险、会避险”专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营运车辆驾驶人“三超一疲劳”、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系安全带等典型案例和危害后果的宣传教育,督促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安全自觉、文明规范行车;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自觉做到不乘坐超载、非法载客等车辆,特别是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危害性,提示广大驾乘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营造“人人关注交通安全、人人重视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推动交通参与者自觉养成文明交通行为习惯。

(二)强化问题整改,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榆林长运公司及其清涧分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问题整改,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一是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配齐配强专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严格落实专职人员实时监控、实时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手段严格监督驾驶人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杜绝超速驾驶、分心驾驶和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加强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管理,建立完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改进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增强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和道路运输管理等执法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文旅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针对性加大班线客运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查处违法运输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在执法监督中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积极用好“两客一危”动态运行轨迹信息,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实效,切实规范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秩序。

(四)强化监管指导,大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榆林市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积极推动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监督指导力度,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将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做好营运客车及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清零”工作,严查营运客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以严查严处倒逼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0]《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小编微信进群

长按关注公众号

两拐专注交通安全管理

不忘从警初心,永葆见习心态。

QQ群389240004

投稿邮箱:303714322@qq.com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