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盔一带丨湖南株洲5家门店因冒用安全头盔“CCC”标志被吊销营业执照(附3C头盔打假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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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当事人陈xx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瑕建国村21栋1号门面设立“芦淞区强哥摩托车修理行”,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从株洲摩托车市场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无“CCC”认证标志电动摩托车头盔10个,购货款共计150元。
由于当事人2023年9月14日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头盔已被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便在购进上述涉案头盔后擅自在头盔贴上网上购买的“CCC”认证标志,而后以50/个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时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和销售凭证,生产厂家经营资质材料,未索取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2023年11月13日,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头盔进行检查,核查发现2个黑色头盔粘有“CCC”认证标志为假冒标志。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涉案批次头盔已售出8个,销售额共计400元。涉案头盔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已售出头盔,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召回。执法人员对涉案的2个头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涉案头盔冒用“CCC”认证标志和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构成了冒用认证标志和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冒用“CCC”认证标志头盔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为350元。当事人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和销售凭证,且未索取查验涉案批次“头盔”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应予惩处。鉴于当事人2023年9月14日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头盔案已被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且涉案头盔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已售出头盔,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召回。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法规及《基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的;”规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违法行为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裁量幅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予以从重惩处考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头盔2个;
2、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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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当事人程xx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解放西街粮店101-103号门面设立“芦淞区程宇车行”,从电动车、配件销售及维修服务;二手电动车销售。2023年10月5日,当事人以30元/个的价格从来店推销人处购买了3个涉案头盔,货值金额90元;并从该推销人处索要了“CCC”标志,自行粘贴在头盔上;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未保存销售凭证。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头盔1个,销售价格45元,销售金额45元,违法所得15元。涉案头盔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已售出头盔,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召回。执法人员对涉案的2个头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涉案头盔冒用“CCC”认证标志和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构成了冒用认证标志和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冒用“CCC”认证标志头盔货值金额为90元,无违法所得为。当事人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和销售凭证,且未索取查验涉案批次“头盔”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应予惩处。鉴于当事人2023年5月22日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头盔案已被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且涉案头盔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已售出头盔,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召回。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法规及《基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的;”规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违法行为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裁量幅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予以从重惩处考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头盔2个;
2、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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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当事人胡xx在株洲市芦淞区建宁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铁棚楼24号门面设立“芦淞区飞越车行”,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从株洲摩托车市场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无“CCC”认证标志电动摩托车头盔10个,购货款共计150元。由于当事人2023年7月24日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头盔已被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便在购进上述涉案头盔后擅自在头盔贴上网上购买的“CCC”认证标志,而后以50/个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时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和销售凭证,生产厂家经营资质材料,未索取查验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11月13日,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头盔进行检查,核查发现2个粉色头盔粘有“CCC”认证标志为假冒标志。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涉案批次头盔已售出8个,销售额共计400元。涉案头盔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已售出头盔,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召回。执法人员对涉案的2个头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胡xx销售涉案头盔冒用“CCC”认证标志和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构成了冒用认证标志和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冒用“CCC”认证标志头盔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为350元。当事人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和销售凭证,且未索取查验涉案批次“头盔”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应予惩处。鉴于当事人2023年7月24日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头盔案已被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且涉案头盔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已售出头盔,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召回。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法规及《基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的:”规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违法行为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裁量幅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予以从重惩处考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头盔2个;
2、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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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当事人郭某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街道建设中路688号文化园三期1.2栋113号设立“芦淞区准蓉车行”,从事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电动自行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电池销售。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从株洲摩托车市场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无“CCC”认证标志电动摩托车头盔8个,购货款共计120元。由于当事人2023年6月26日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头盔已被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过,便在购进上述涉案头盔后擅自在头盔贴上网上购买的“CCC”认证标志冒充有“CCC”头盔,以50元/个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时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和销售凭证,生产厂家经营资质材料,未索取查验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11月14日,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现场摆放的2个白色头盔粘有“CCC”认证标志为假冒标志。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涉案批次头盔已售出6个,销售额共计300元。涉案头盔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已售出头盔,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召回。执法人员对涉案的2个头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涉案头盔冒用“CCC”认证标志和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构成了冒用认证标志和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冒用“CCC”认证标志头盔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当事人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和销售凭证,且未索取查验涉案批次“头盔”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应予惩处。鉴于当事人2023年6月26日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头盔案已被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且涉案头盔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已售出头盔,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召回。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法规及《基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的;”规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违法行为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裁量幅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予以从重惩处考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头盔2个;
2、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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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当事人张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姚家坝乡姚家坝村设立“芦淞区顺发车行车行”,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电车销售。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株洲“小刀”牌电动车一代理商购进5台“小刀牌”电动车和无“CCC”认证标志白色电动摩托车头盔15个,头盔单价15元/个,购货款计225元。由于当事人2023年8月22日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头盔已被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便在购进上述涉案头盔后擅自在头盔贴上网上购买的“CCC”认证标志,而后以40元/个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时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和销售凭证,生产厂家经营资质材料,未索取查验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10月20日,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头盔进行检查,核查发现5个白色头盔粘有“CCC”认证标志为假冒标志。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涉案批次头盔售出10个,销售额共计400元。涉案头盔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已售出头盔,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召回。执法人员对涉案的5个头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涉案头盔冒用“CCC”认证标志和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构成了冒用认证标志和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冒用“CCC”认证标志头盔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当事人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和销售凭证,且未索取查验涉案批次“头盔”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应予惩处。鉴于当事人2023年8月22日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头盔案已被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且涉案头盔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已售出头盔,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召回。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法规及《基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的;”规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违法行为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裁量幅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予以从重惩处考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头盔5个:
2、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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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检查CCC标志真假?
官方网址:
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
(可查询生产厂家,也可查询CCC证书编号)
第一种:查询生产厂家
第二种:查询CCC证书编号
只要标识信息与查询信息一致,就表示该CCC标志为真,该产品为合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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