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超载改装挂车连撞7车致8死20伤丨改装厂4人 高速中介4人 货运源头3人等19人被追刑(2023甘肃)

洋柒郎霸羹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10

两拐

30万交通管理专业人员关注,每天5分钟,轻松学业务。


G30 连霍高速甘肃张掖段“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货车超载108.2%,加装6个气顶装置“跳磅神器”,用于辅助超载车辆规避收费站入口计重检查,年检时未发现该装置肇事货车车厢栅栏改装加高0.5m,制动系统性能、轮胎花纹不符合国家标准肇事车辆进入高速前被辅警拦截但被中介“了难”,进入高速时使用跳磅装置货车左侧第一轴刹车鼓损坏后将其拆卸搁置于工具箱内行驶1200公里肇事车辆“挂而不管”只收费养护作业控制区设置、安全警戒不符合作业规程拉电器的平板挂车属于拼装车,长期替检、套用它车行驶证、车牌及营运证,车前后、左右加装了可伸缩的“抽屉式”增长、增宽装置超宽(车宽4米),堵塞车道加重事故后果货运源头企业长期放纵车辆超载出厂收费站放行2超限超载车辆禁入高速公路,其中1收费站有非法中介参与肇事车驾驶员、副驾驶、所有人、挂靠企业负责人,2维修厂负责人和2改装修理工,4高速公路非法中介、高速崔尔庄收费站工作人员、货运源头物流部经理、货源联系人和运费结算人、安徽套牌车企业法人、套牌车驾驶员、挂靠企业负责人等19人被建议追刑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7日,G30连霍高速张掖段山丹县境内发生一起过境车辆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8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1.05万元。

02

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张某驾驶非法改装、制动性能失效及超载的重型半挂车违规驶入高速,未按交通标志提示提前降档减速,超速行驶,发现车辆制动失效后,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连续行驶2.4公里。接近养护作业区时,向右、左连续紧急变道,车辆失控,与左侧车道内5辆小型客车和2辆重型货车连续碰撞。

驾驶员胡某驾驶非法改装、超宽超高的重型半挂车违规驶入高速,行至养护工作区后,因车辆超宽无法正常通过,导致车道堵塞,事故结果加重。

间接原因:


1.车辆非法改装、违法套牌

(1)冀C67651/冀C4563挂号重型半挂车。该车实际所有人张某锋擅自对冀C67651/冀C4563挂号重型半挂车加装6个气顶装置,对冀C456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厢栅栏加高0.5米,从事超载运输活动。

(2)皖AD4939/皖A95B0挂号重型半挂车。该车实际所有人胡某好非法购买重型半挂车平板、车轴、轮胎等部件,拼装成重型平板半挂车,套用非法购买的皖A95B0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证、车牌及营运证上路从事货运,车前后、左右加装了可伸缩的“抽屉式”增长、增宽装置,展开后外廓尺寸长22.5米、宽3.85米,不符合国家标准[6]

2.相关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河北省昌黎县铭源运输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冀C676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不规范。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只收费,不管理,未落实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车辆运行中存在违规行为不管不问。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日常管理等管理工作严重缺失,肇事司机张某滨未纳入公司管理,未参加安全培训。

(2)河北省昌黎县运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冀C456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企业。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不规范,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挂靠车辆只收费、不管理,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日常管理等管理工作严重缺失。

(3)安徽省长丰通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企业是皖AD49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企业。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不规范,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挂靠车辆只收费、不管理,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日常管理等管理工作严重缺失。

(4)安徽天畅物流有限公司。该企业是皖A95B0套牌挂车挂靠企业。企业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且长期提供公司所属车辆为非法拼装车辆替检。

(5)河北省中晟矿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冀C67651/冀C4563挂号车所载货物装载企业。企业未履行安全监管责任,长期放纵进入仓储场站的车辆超载运输。该公司2023年5月14日至7月24日出站45辆超载货车,装载超过60吨29辆,最多装载88.1吨,抽查的45辆超载货车中,因超载发生死亡事故2起、多人受伤事故2起。

3.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制度未落实

(1)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石黄分公司崔尔庄收费站。该站未依法依规履行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职责,入口称重检测数据与实际不符,致使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多次在超载情形下通过非法中介从该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2023年以来,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有9次向嘉峪关市运送石油焦的结算记录,每次均属超载运输,其中6次从崔尔庄收费站驶入,1次冲卡逃费。

(2)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收费站。该站对外廓尺寸(长、宽、高)超限的家电外运车辆普遍放行进入高速公路。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失实

(1)河北省卢龙县博翔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检出车辆非法改装情况,对冀C67651号牵引车出具与实际不符的检验报告。

5.养护施工安全防护不合规

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养护所。施工过程中,养护作业控制区设置不规范,增加了超宽车辆导致交通拥堵的风险,养护作业安全警戒不规范。

6.职能部门行业监管存在漏洞

(1)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石黄分公司崔尔庄收费站。对货车进入高速公路称重监管不力,未严格落实入口称重检测责任,日常监管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违规称重和超载车辆,致使超载车辆冀C67651/冀C4563挂进入高速公路。

(2)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交警大队崔尔庄中队。开展货运车辆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不力,7月15日晚,执法人员发现肇事车辆冀C67651/冀C4563挂存在反光标识污损违法行为后,未依法进行处置。

(3)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二中队。对昌黎县铭源运输有限公司、昌黎县运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超载、非法改装及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等监督管理不力。

(4)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货物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超限监督检查不力,未严格要求下属收费站落实超限超载监督检查责任,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致使超限车辆皖AD4939/皖A95B0挂进入高速公路。

(5)安徽省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治超管理协调工作和全市治超工作指导不力,对车辆超限治理联合执法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家电外运车辆超限运输放任不管,对辖区货运车辆非法拼装改装乱象未及时有效进行整治。

(6)安徽省合肥市交警支队。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部门标准理解片面,路面执法指导监督工作不力,未能有效遏制外廓尺寸超限运输车辆在合肥市通行。

(7)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养护所。对施工路段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研判不足,对路面作业队的日常监管职责落实不力,工作存在纰漏,对路面作业队设置交通引导人员位置不规范、未设置交通引导人员标志的问题失察。

(8)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对所管辖路段养护单位上报的施工作业段夏季集中施工情况可能对路面车辆通行造成的影响研判不足,未针对性设置勤务计划,未有效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03

责任追究

肇事车驾驶员、副驾驶、所有人、挂靠企业负责人,2维修厂负责人和2改装修理工,4高速公路非法中介、高速崔尔庄收费站工作人员、货运源头物流部经理、货源联系人和运费结算人、安徽套牌车企业法人、套牌车驾驶员、挂靠企业负责人等19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河北、安徽、甘肃相关部门开展审查调查;6家公司被建议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下附全文

G30 连霍高速甘肃张掖段“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及相关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路段安全管理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六)其他情况

二、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助和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三)排除因素

(四)间接原因分析

四、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五、事故主要教训

六、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树牢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

(二)进一步落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

(四)进一步加大养护路段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及相关单位概况


1.冀C67651/冀C4563挂号重型半挂车及其驾驶员

(1)冀C6765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SX4259MD4TLQ1,车辆识别代号LZGJLG843LX035339,发动机号3120D027348,外廓尺寸7.46m(长)2.55m(宽)3.67m(高),车身为红色,出厂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登记机关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登记所有人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铭源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北205国道南侧,实际所有人为张某锋,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近三年共有31起交通违法记录,已全部处理,主要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令标志、超载等违法行为。

(2)冀C456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型号/TZX9403CCY,车辆识别代号LB9A8BC37KOTZX915,车身为绿色,车辆类型为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出厂日期为2019年11月16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登记机关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登记所有人为河北省昌黎县运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北205国道南侧,实际所有人为张某锋,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

(3)冀C67651/冀C4563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事发时车辆驾驶员为张某滨,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9日,时年39岁。

驾驶证号为130324198308192110,档案编号为130301218284,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2月17日,驾驶证有效期为2015年2月17日至2025年2月17日,事发时驾驶证状态正常。

(4)冀C67651/冀C4563挂号重型半挂车装载情况。该车核定载重33.9吨,发生事故时实际装载石油焦70.6吨,超载108.2%。

2.皖AD4939/皖A95B0挂号重型半挂车及其驾驶员

(1)皖AD4939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CA4250P66K25T1 A1E5,识别代号LFWSRXSJ9J1E61245,发动机号53106236,车身为红色,出厂日期2018年11月29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登记所有人为长丰普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胡某好,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近三年共有32起违法记录,已全部处理,主要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改型、超长、超宽、超高,截至事发时尚有1条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

(2)皖A95B0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该车为套牌车,伪造识别代号LA9940D30KOFUN520,车身为红色,原标车注册登记信息外廓尺寸13.75m(长)3m(宽),实际该套牌车改型伸开后外廓尺寸22.5米(长)3.85米(宽)。车主胡某好,自2019年起每年向郑某支付4000元,非法套用郑某的皖A95B0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信息,并委托郑某使用原车获取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皖AD4939/皖A95B0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事发时该车驾驶员为胡某好,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2日,时年37岁,驾驶证号340121198509124033,档案编号340101251609,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11月24日,发证机关为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有效期为2014年11月24日至2024年11月24日,事发时驾驶证状态正常。

(4)皖AD4939/皖A95B0挂号重型半挂车装载情况。该车于2023年7月13日在合肥装载冰箱,随后行驶至事发路段直至发生事故。

3.车辆挂靠企业

(1)河北省昌黎县铭源运输有限公司。该企业为冀C676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企业,成立日期为2020年4月7日,登记机关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朱各庄镇里格庄村北205国道南侧,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二手车经纪、汽车销售、汽车租赁,营业期限为2020年4月7日至2050年4月6日。

(2)河北省昌黎县运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企业为冀C456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企业,成立日期为2019年4月16日,登记机关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注册地址为昌黎县朱各庄镇里格庄村北205国道南侧,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汽车租赁、汽车销售,营业期限为2019年4月16日至2039年4月15日。

(3)安徽省长丰通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企业为皖AD49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企业,成立日期为2004年3月4日,登记机关为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原合淮路南段东侧,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

(4)安徽天畅物流有限公司。该企业为皖A95B0套牌挂车挂靠企业,成立日期为2015年7月22日,登记机关为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注册地址为合肥市高新区火龙地路303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箱运输。

4.货物装载相关企业

(1)河北省中晟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冀C67651/冀C4563挂号车所载货物装载企业,成立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注册地址为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以北、西围堤路以西,经营范围为红土镍矿仓储销售、一般货物仓储、铁矿粉仓储加工销售、货物运输代理、劳动服务、木材钢材建筑材料以及黑色金属批发零售、自有场地房屋和机械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安徽省合肥睿智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皖AD4939/皖A95B0挂号重型半挂车货物装载企业,成立日期为2013年6月9日,注册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经营范围为货物装卸、包装、配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汽车及配件销售、物流及信息咨询服务、车辆事务代理。

5.车辆改装企业

(1)河北省昌黎县九龙山镇天主教堂往东路北非法改装修理厂。该厂无营业执照,地址为昌黎县九龙山镇教堂东面205国道北边,负责人李某民。2022年12月,该厂在冀C67651/冀C4563挂车轴大梁上加装6个气顶装置,俗称“跳磅神器”,用于辅助超载车辆规避收费站入口计重检查。

(2)河北省昌黎县九龙山镇天主教堂往东路南“小王”修理厂。该厂属于个体经营者,实际经营人王某伟,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乡大顾佃子村,经营范围为电气焊、补胎服务、润滑油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023年5月,该厂对冀C4563挂车厢栅栏改装加高0.5m.

6.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企业

(1)河北省卢龙县博翔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冀C676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检测机构,成立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登记机关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镇郝僵子村205国道南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营业期限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63年11月20日。2023年3月6日,该公司对冀C676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检测时冀C676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加装气顶装置。


(二)事故发生路段安全管理情况


1.高速公路建设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G30连霍高速永昌至山丹段,该路段依据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永昌至山丹高速公路改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立项,2004年建成通车,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道路设计施工等各项指标均满足设计建设时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03)《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011-9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等相关规范要求,但上述标准规范现已作废。

2.养护作业施工情况

事故路段由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养护所负责养护管理。该所成立于2007年3月,隶属于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要职责是养护生产、巡查保洁、水毁抢修、除雪保畅、应急保障等日常养护项目和路基、路面、桥涵、防排水构造物、沿线设施、绿化等项目的小修保养及养护工程施工。事发时该路段位于养护作业控制区,养护作业施工单位为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养护所。

3.事故路段路面巡逻执勤情况

(1)事发路段高速公路公安机关执勤情况。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为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

该大队主要负责维护该路段交通治安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等工作。7月17日8时30分至11时5分,一中队中队长带领两名辅警在连霍高速山丹西收费站落实定点检查勤务,11时5分接到出警指令后赶赴事故现场;8时30分至11时13分,该大队一名民警带领两名辅警在连霍高速下行(自西向东)山丹服务区落实定点检查勤务,11时13分接到出警指令后赶赴事故现场。

(2)事发路段养护所养护巡查情况。7月17日8时40分,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养护所巡查人员乘坐巡查车从马营口收费站驶入G30永山高速公路由东向西在上行线进行日常巡查,10时28分行至丰城堡收费站后掉头,11时4分巡查至下行K2077+300处时接到发生事故报告,随即行驶至马营口收费站掉头赶赴事故现场。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3日5时许,胡某好驾驶皖AD4939/皖A95B0在安徽省合肥市合肥海尔工业园装货。

7月15日,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养护所马家坪养护站职工发现G30线连霍高速永山段K2089+300处(兰州往新疆方向),路面有坑槽、拥包病害,影响行车安全,上报养护所,养护所下发小修工程通知单,确定7月17日进行路面养护作业。

7月15日,张某滨驾驶本次事故肇事车辆冀C67651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冀C4563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装载石油焦(核载33.9吨,实载70.6吨),运往甘肃省嘉峪关市。

7月15日10时4分,胡某好驾驶皖AD4939/皖A95B0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收费站驶入高速,驶往甘肃。

7月15日22时许,冀C67651/冀C4563挂在河北省沧州市崔尔庄收费站过磅后,当时在收费站执勤的沧州市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崔尔庄中队辅警王某华对其进行了拦截检查。因车辆存在反光标识污损违法行为,王某华扣留其行驶证后将车辆引导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张某滨即联系非法中介牛某顺,牛某顺与王某华交涉后,王某华即交还被扣行驶证随后该车使用气顶装置二次过磅,崔尔庄收费站当天值班班长孙某军未安排过磅外检人员对使用气顶装置过磅称重车辆进行检查。23时27分,该车在未消除违法状态的情形下驶入高速。

7月16日8时至9时,张某滨和副驾驶员郭某驾驶冀C67651/冀C4563挂途经G55二广高速山西大营服务区,发现车辆左侧第一轴刹车鼓损坏后将其拆卸搁置于工具箱内,在左侧第一轴未安装刹车鼓的情形下,张某滨和副驾驶员郭某交替驾驶车辆继续前行(至发生事故行程约1200公里)。

7月17日8时6分,在G30连霍高速武南服务区冀C67651/冀C4563挂换由张某滨驾驶。

7月17日8时许,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养护所抵达G30线连霍高速永山段武威往张掖方向K2089+300处实施路面病害处治作业,右侧行车道、应急车道封闭施工,由东向西车辆从左侧车道通行。

7月17日10时27分,铣刨机抵达施工现场进行路面铣刨作业。

7月17日10时57分,胡某好驾驶皖AD4939/皖A95B0挂自东向西行驶至G30连霍高速公路2089+300米处进入养护施工作业路段,因车辆超宽,行进至正在施工的铣刨机旁后,车辆停止行进。

7月17日10时58分,张某滨驾驶冀C67651/冀C4563挂自东向西行驶至G30连霍高速公路2089+300米处,制动失效,车辆失控,与前方等待通行的5辆小型客车、2辆货车连续相撞并闯入养护作业区,与正在施工的无号牌施工车相撞后侧翻至路基外。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30连霍高速公路张掖市山丹县境内上行线2089公里300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中央设有隔离带,南北两侧安装有波形防撞护栏。上行线自东向西通车,由南向北左侧行车道、右侧行车道、应急车道净宽分别为3.68米、3.68米、3.1米,左侧行车道与中央隔离带南侧路缘间净宽0.33米。该路段设计车速100Km/h,大型车辆限速70km/h,小型车辆限速100km/h。由东向西距离事故现场5公里内的坡中路段路北设有2处“紧邻行车道的下坡制动床型避险车道”。该路段上坡段起点为G30连霍高速公路张掖市山丹县境内上行线2052公里380米处,平均坡率1.95%,最大坡率3.1%,坡长22.031km。事故现场车辆位置详见图1。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1人于事故发生7日后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1.05万元。


(六)其他情况


根据张掖市气象局提供的7月16日21时至17日20时逐小时气象资料,7月17日11时气温28.2℃,相对湿度19%,能见度30Km,2分钟风速1.5m/s,极大风速2.9m/s,气压784.2hPa。


二、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0时59分,山丹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称“自东向西2089公里处,有半挂车相撞,有小车夹在中间,有人员受伤”,询问情况后,一键转接至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接报后,张掖市公安局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副大队长指令路面执勤组民警带队先期赶赴事故现场。

11时19分,山丹县公安局向张掖市公安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1时59分,山丹县公安局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12时0分,山丹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向张掖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12时9分,山丹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12时24分,张掖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并于12时50分、14时14分、15时5分、16时55分续报情况。

调查组认为:事故报告均在规定时间内,不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形。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7月17日10时59分,山丹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称“自东向西2089公里处,有半挂车相撞,有小车夹在中间,有人员受伤”,询问情况后,一键转接至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

11时2分,山丹县人民医院120调度中心接到急救电话报警“G30连霍高速山丹境内往新疆方向七里屯处发生车祸需救助”。

11时4分,山丹县人民医院120调度中心出动急救车和1名医生、1名护士赶往现场救治。

11时5分,张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电话通知山丹县人民医院120调度中心和张掖市消防救援支队赶赴现场。

11时9分,张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事故信息。甘肃省高速公路武威清障救援大队张掖中队立即通知值班人员和山丹县车辆修理厂赶赴现场。

11时16分,甘肃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永昌大队接到甘肃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电话通知。

11时37分,张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出动5人到现场进行处置。

11时46分,山丹县人民医院急救车辆抵达现场,开始转运伤员。

11时58分,山丹县车辆修理厂9辆道路清障车作业车及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协助公安交警维护秩序。

12时4分,甘肃省高速公路武威清障救援大队张掖中队第一批工程车及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12时6分,张掖市消防救援支队焉支消防站出动4车14人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12时18分,甘肃省高速公路武威清障救援大队张掖中队第二批人员到达现场,协助交警进行临时交通管制。

12时29分,伤员转运至山丹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12时30分,甘肃省路政执法总队永昌大队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协助公安交警维护秩序。

13时14分,张掖市消防救援支队甘泉消防站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13时30分,甘肃省高速公路武威清障救援大队第一批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13时46分,甘肃省高速公路武威清障救援大队张掖中队第三批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16时3分,甘肃省高速公路武威清障救援大队调度第二批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16时24分,完成对5辆小型客车托运清障作业。

16时40分,甘肃省高速公路武威清障救援大队第三批救援人员到达现场。

21时59分,事故现场所有车辆清障完毕,现场移交高速公路养护部门清理。

22时35分,道路恢复半幅通行。

7月18日3时许,道路全面恢复通行。

本次事故共投入46辆抢险救援车辆,186名抢险救援人员。


(三)医疗救助和善后情况


省卫生健康委与张掖市政府联合成立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山丹县人民医院组成驻点救治组,抽调省、市、县三级31名专家,实行“一人一策一专班”,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不惜一切代价救治伤员。市县两级医院共收治住院伤员18人,其中1人死亡(治疗18天后,8月3日家属自愿放弃救治),17人出院。

张掖市委、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牵头负责,实行“一人一专班”“一人一方案”,包抓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和亲属接待安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调查组认为:张掖市委市政府、山丹县委县政府能够按照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措施科学合理,伤员抢救治疗有力,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没有发生衍生、次生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没有引发舆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张某滨驾驶非法改装、制动性能失效及超载的冀C67651/冀C4563挂号重型半挂车违规驶入高速。在事发路段前,未按交通标志提示提前降挡减速,超速行驶,发现车辆制动失效后,处置不当,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连续行驶2.4公里。接近养护作业区时,向右、向左连续紧急变道,车辆失控,与左侧车道内5辆小型客车和2辆重型货车连续碰撞。

车辆实际所有人兼驾驶员胡某好驾驶非法改装、超宽超高的皖AD4939/皖A95B0挂号重型半挂车违规驶入高速。行至养护工作区后,因车辆超宽(车宽4米)无法正常通过,导致车道堵塞,造成事故结果加重。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鉴定情况

(1)冀C67651/冀C4563挂号重型半挂车。根据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发生事故时车速范围为90Km/h-93Km/h,该车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轮胎花纹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车辆实际尺寸与备案登记信息不符。

(2)皖AD4939/皖A95B0挂号重型半挂车。根据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发生事故时车速为0Km/h,该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尺寸与备案登记信息不符。

2.道路鉴定情况

根据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一是养护作业控制区设置不符合作业规程事故养护作业控制区的上游过渡区在右侧车行道内的渐变段长度约为70m,与事发路段弯坡组合、重型货车流量大的路况不匹配,增加了超宽车辆导致交通拥堵的风险,不符合行业标准[3]。事故养护作业控制区在上游缓冲区内设置有一图案为向左和向右箭头的导向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4]二是养护作业安全警戒不符合作业规程。施工现场上游过渡区之间区域具备交通引导人员进行警示的条件,交通引导人员应站在警告区,实际施工时站在作业区,在失控车辆接近工作区段前长约36s时间内未面向上游来车方向,未能提早发现失控货车,致自身避让不及,加大了失控车辆碰撞损害后果,不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有关规定。[5]

条文说明

[3]《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第4.0.5条规定,车道宽度为3.75m,车道限速为60Km/h时,封闭车道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为120m。

[4]GB5768.4-201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第6.6条:“上游过渡区内,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线形诱导标志或可变箭头信号”,第B.9条:“可变箭头信号由可控制明暗的发光矩阵组成”。

[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3.0.9规定“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养护作业时,交通引导人员宜站在警告区非行车区域内”。

(三)排除因素


通过对肇事司机张某滨及胡某好进行鉴定,排除酒驾、毒驾因素。


(四)间接原因分析


1.车辆非法改装、违法套牌

(1)冀C67651/冀C4563挂号重型半挂车。该车实际所有人张某锋擅自对冀C67651/冀C4563挂号重型半挂车加装6个气顶装置,对冀C456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厢栅栏加高0.5米,从事超载运输活动。

(2)皖AD4939/皖A95B0挂号重型半挂车。该车实际所有人胡某好非法购买重型半挂车平板、车轴、轮胎等部件,拼装成重型平板半挂车,套用非法购买的皖A95B0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证、车牌及营运证上路从事货运,车前后、左右加装了可伸缩的“抽屉式”增长、增宽装置,展开后外廓尺寸长22.5米、宽3.85米,不符合国家标准[6]

2.相关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河北省昌黎县铭源运输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冀C676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不规范。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只收费,不管理,未落实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车辆运行中存在违规行为不管不问。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日常管理等管理工作严重缺失,肇事司机张某滨未纳入公司管理,未参加安全培训。

(2)河北省昌黎县运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冀C456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企业。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不规范,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挂靠车辆只收费、不管理,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日常管理等管理工作严重缺失。

(3)安徽省长丰通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企业是皖AD49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企业。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不规范,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挂靠车辆只收费、不管理,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日常管理等管理工作严重缺失。

(4)安徽天畅物流有限公司。该企业是皖A95B0套牌挂车挂靠企业。企业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且长期提供公司所属车辆为非法拼装车辆替检。

(5)河北省中晟矿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冀C67651/冀C4563挂号车所载货物装载企业。企业未履行安全监管责任,长期放纵进入仓储场站的车辆超载运输。该公司2023年5月14日至7月24日出站45辆超载货车,装载超过60吨29辆,最多装载88.1吨,抽查的45辆超载货车中,因超载发生死亡事故2起、多人受伤事故2起。

3.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制度未落实

(1)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石黄分公司崔尔庄收费站。该站未依法依规履行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职责,入口称重检测数据与实际不符,致使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多次在超载情形下通过非法中介从该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2023年以来,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有9次向嘉峪关市运送石油焦的结算记录,每次均属超载运输,其中6次从崔尔庄收费站驶入,1次冲卡逃费。

(2)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收费站。该站对外廓尺寸(长、宽、高)超限的家电外运车辆普遍放行进入高速公路。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失实

(1)河北省卢龙县博翔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检出车辆非法改装情况,对冀C67651号牵引车出具与实际不符的检验报告。

5.养护施工安全防护不合规

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养护所。施工过程中,养护作业控制区设置不规范,增加了超宽车辆导致交通拥堵的风险,养护作业安全警戒不规范。

6.职能部门行业监管存在漏洞

(1)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石黄分公司崔尔庄收费站。对货车进入高速公路称重监管不力,未严格落实入口称重检测责任,日常监管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违规称重和超载车辆,致使超载车辆冀C67651/冀C4563挂进入高速公路。

(2)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交警大队崔尔庄中队。开展货运车辆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不力,7月15日晚,执法人员发现肇事车辆冀C67651/冀C4563挂存在反光标识污损违法行为后,未依法进行处置。

(3)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二中队。对昌黎县铭源运输有限公司、昌黎县运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超载、非法改装及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等监督管理不力。

(4)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货物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超限监督检查不力,未严格要求下属收费站落实超限超载监督检查责任,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致使超限车辆皖AD4939/皖A95B0挂进入高速公路。

(5)安徽省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治超管理协调工作和全市治超工作指导不力,对车辆超限治理联合执法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家电外运车辆超限运输放任不管,对辖区货运车辆非法拼装改装乱象未及时有效进行整治。

(6)安徽省合肥市交警支队。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部门标准理解片面,路面执法指导监督工作不力,未能有效遏制外廓尺寸超限运输车辆在合肥市通行。

(7)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养护所。对施工路段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研判不足,对路面作业队的日常监管职责落实不力,工作存在纰漏,对路面作业队设置交通引导人员位置不规范、未设置交通引导人员标志的问题失察。

(8)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对所管辖路段养护单位上报的施工作业段夏季集中施工情况可能对路面车辆通行造成的影响研判不足,未针对性设置勤务计划,未有效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条文说明

[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第4.1条:“重型平板半挂车外廓尺寸最大限值为长12米、宽2.55米”。


四、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
事故责任人和
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河北省14人:

1.张某锋,系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实际所有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7月20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8月27日批准逮捕。

2.李某民,系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非法加装跳磅神器的修理厂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7月25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8月27日批准逮捕。

3.周某,系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从沧州市崔尔庄收费站超载驶入高速的非法中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7月28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8月27日批准逮捕。

4.刘某浩,系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从崔尔庄收费站超载驶入高速的非法中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7月28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8月27日批准逮捕。

5.牛某顺,系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从崔尔庄收费站超载驶入高速的非法中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8月3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8月27日批准逮捕。

6.王某栋,系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运输货源联系人和运费结算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8月5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8月27日批准逮捕。

7.黄某,系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非法加气顶装置的改装修理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9月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5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8.王某伟,系对肇事车辆冀C67651/冀C4563挂非法加高车厢栅栏的河北省昌黎县九龙山镇天主教堂往东路南“小王”修理厂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9月16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9.左某文,系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非法加装气顶装置的改装修理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9月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5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0.赵某臣,系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从黄骅港驶入沧州路段的非法中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9月5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5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1.王某,系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源头装载企业(中晟矿业有限公司)物流部装货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9月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2.张某滨,系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7月23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3.郭某,系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副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9月9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4.孙某军,男,汉族,时年42岁,河北省沧县人,身份证号为130921198010232611,系河北省黄石高速崔尔庄收费站工作人员,肇事车辆冀C67651/冀C4563挂进驶入高速当天收费站值班班长,未安排过磅外检人员对使用气顶装置过磅车辆进行检查,致使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9月19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5.刘某喜,男,回族,时年44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身份证为120112197903080911,系肇事车辆冀C67651/冀C4563挂车货物源头装载企业(中晟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8月10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6.张某军,系肇事冀C67651/冀C4563挂车源头装载企业(中晟矿业有限公司)物流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3年8月10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7.胡某好,系肇事皖AD4939/皖A95B0套牌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2023年9月8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8.郑某岭,系肇事皖AD4939号半挂牵引车挂靠企业(长丰通普汽车运输公司)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3年8月9日被合肥市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9.郑某,系肇事皖A95B0套牌挂车所属企业(安徽天畅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3年8月9日被合肥市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对事故发生均负有直接责任,甘肃省张掖市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如最终司法机关未认定其刑事责任,由河北省、天津市、安徽省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交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相关部门开展审查调查和追责问责。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河北省昌黎县运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冀C456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企业。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不规范,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挂靠车辆只收费、不管理,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日常管理等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河北省秦皇岛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河北省昌黎县铭源运输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冀C676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不规范。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只收费,不管理,未落实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车辆运行中存在违规行为不管不问。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日常管理等管理工作严重缺失,肇事司机张某滨未纳入公司管理,未参加安全培训。建议河北省秦皇岛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安徽天畅物流有限公司。该企业是皖A95B0套牌挂车所属企业,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长期提供所属车辆为非法拼装车辆替检。建议安徽省合肥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4.安徽省长丰通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企业是皖AD4939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企业。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不规范,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挂靠车辆只收费、不管理,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日常管理等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建议安徽省合肥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5.河北省中晟矿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冀C4563挂车辆所载货物装载企业,存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安全监管制度严重缺失,放任、纵容货运车辆超载超限等问题,建议河北省沧州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6.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博翔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该企业对涉事车辆冀C67651号牵引车非法改装情况检测失实,对外检员疏于管理。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河北省秦皇岛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车辆非法改装技术增加了监管难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日益复杂,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采用气顶装置以及“抽屉式”货车栅栏等改装手段对抗执法检查,长期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倒逼有关监管部门要坚持全链条打击、多部门协作共治,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非法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查处非法改装车辆,打击非法改装“窝点”,努力营造绿色、规范、有序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环境。

二是一线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还需加强。本次事故中,高速公路入口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放任肇事车辆使用气顶装置二次过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个别工作人员执法不规范,在未消除肇事车辆反光标识污损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放行车辆。要切实加强一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意识,推动一线监管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好高速公路入口关,把事故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三是道路通行条件不能满足当前运输需求。G30连霍高速公路是穿越河西走廊连通新疆和中、东部地区的唯一一条高速公路,其中事故发生路段于2004年建成使用至今。随着西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矿产、粮食、建材等大宗商品流通呈指数增长,人员流动同步上升,货运、客运吞吐量较初建时大幅增长。本次事故发生后,G30连霍高速甘肃境内又接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充分反映出该路段通行压力大,通行能力不能满足当前运输需要,亟需根据当前运输需求,系统排查各类风险隐患,重点针对长下坡路段等安全隐患存量大的区域,由相关部门联合行动,采取分流、修缮、扩建等方式进行系统治理,为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四是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不规范。受我省气候条件限制,道路养护施工作业主要集中在夏秋季节,与道路客运、货运高峰时段高度重合,近年来我省公路养护施工过程中交通事故频发,暴露出养护施工作业和道路运输高峰期叠加的事故风险较大。如何合理安排道路养护施工作业时段,有效统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和道路运输高峰,确保道路畅通是今后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随着我省不少早期修建的高速公路步入“老龄化”阶段,要优化养护运行机制,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持续健康。


六、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树牢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

各有关地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各类突出问题,逐一研究和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议河北省、安徽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开展专项检查,严格车辆技术管理,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和驾驶员安全教育,落实运输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保障交通行业安全。


(二)进一步落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治理。二是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切实加强货运驾驶员的安全再教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强化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加强货运车辆安全准入,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要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严禁采取欺骗手段通过车辆综合检测和营运手续年审,始终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车辆安全性能正常。四是进一步严格执行道路运输企业退出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一律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测机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机构的检测行为,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强化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源头装载场站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本辖区货物集散地进行排查,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场、不出站;严格落实货运质量信誉档案考核、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和抄报制度,建立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黑名单”,对严重超限企业、车辆及驾驶员依法撤销其车辆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并予以曝光。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常态化组织开展联合治超工作,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入口称重制度,坚决打击货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加大养护路段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力度

公安交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落实养护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阻塞路段的分流、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加大路面警力投入,最大限度把警力投向路面一线,加强对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的巡逻执法力度,提升路面安全管控工作成效。工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开展非法改装“黑窝点”排查整治,依法严厉处罚,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曝光。


(五)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作业行为的监 督检查,督促指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养护施工作业。公路养护施工单位要根据路网通行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养护施工任务,优化交通组织方案,加强科技投入,强化主动防护,提升安全防护等 级;要常态化开展养护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避险逃生演练,提升养护作业人员自我防护及应急避险能力。


加小编进微信群

长按关注公众号

两拐专注交通安全管理

不忘从警初心,永葆见习心态。

QQ群659807418

730983367

389240004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