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碰撞公交车致3死30伤丨暴露货车挂而不管、客车只收钱不管理乱象,29人被追责(2021周口)
河南省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开元大道2021年“8·29”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货车驾驶员A2实习期牵引挂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丨货运公司对肇事车辆挂而不管,车辆动态监控长期不在线、超范围经营(普货运输资质运集装箱),公司负责人、安全经理、安全员均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丨公交车未经批准班线客运变城市公交客运,车属企业将线路承包给无资质公司运营只收费不管理,动态监控流于形式、驾驶员长期挪开动态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公司法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经理、安全员及分管13路公交线路的公司负责人均未取得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丨交通运输部门多次检查均未发现动态监控流于形式问题丨公安交警部门对封闭施工管控不到位,致使客、货等车辆在施工路段随意行驶丨属地政府未按照设计图纸组织项目施工,未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通车,事故路段交安设施缺失隐患长期存在丨肇事货车驾驶员,货运公司控制人被追刑,货运公司法人、安全科长、安全员、监控员,公交公司信息中心主任、调度员、线路分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稽查科长、安保科长、总经理、法人等16人被处理丨管委会2人、交通2人、交警2人组织处理,交通运输5人被问责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29日9时54分许,杜某某驾驶皖K1A101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5B07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开元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未来大道交叉口时,与郅某某驾驶的豫P09233D公交车沿未来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发生相撞,造成公交车2名乘客当场死亡、公交车驾驶员抢救无效死亡,30名乘客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02
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发货车驾驶员和公交车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叠加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原因分析:事发货车驾驶员杜某某作为A2证实习期内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其行为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事发公交车驾驶员郅某某作为一名公交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操作规定和周口市公交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开元大道与未来大道交叉口视线良好,公交车驾驶员郅某某有充足的观察空间和采取措施的条件,其驾驶满载乘客的公交车行驶至开元大道与未来大道交叉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不力,且在两车临近时未采取适当的紧急制动和避让措施,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两拐
这个事故货车有没有超载怎么没有交待?
(二)间接原因
1.界首市运输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对事故货车动态监控长期不在线未进行有效管理;未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问题。
(2)安全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涉事驾驶员未参加培训学习,没有依法组织全员培训,没有按照培训大纲依规培训;公司负责人、安全经理、安全员均未依法依规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问题。
(3)未严格落实驾驶员资格备案制度。该涉事驾驶员杜某某驾驶证件A2现处于实习期,不具备单独驾驶事故车辆的资格,该公司对事故车辆实际车主私自更换备案驾驶员失察,对该涉事驾驶员未进行备案管理,事发后实际车主刘某某向公司上报信息。
(4)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车辆超范围经营。对事故货车超范围经营未进行管控,事发时该事故车辆装载的货物为集装箱,已超出该运输企业核准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
(5)安全隐患未形成闭环管理。经查,该车自2020年11月24日至事发时动态监控一直处于不在线状态。该货车实际一直在运营,该公司没有消除长期存在的司机不具备驾驶资格、超范围经营等安全隐患。
2.周口市公交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1)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企业管理制度落实不力;管理科室之间权责不清、管理层人员对自己工作职责不清;对13路公交司机安全管理有漏洞、有盲区,日常工作中相关监管科室没有认真执行线上线下巡查抽查制度等问题。
(2)违反行业管理运营规定。该公司未与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未经属地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违规将13路公交车运营线路由周口中心城区延伸至商水县境内,并违规布设站点、站场,形成原班线客运违规变更为城市公交客运和属地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漏管的事实。
(3)对13路公交车管理权责不明,失控漏管。将该线路承包给不具备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资格的盈通公司,只收线路费用,没有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13路公交车驾驶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长期处于失控漏管状态,对涉事驾驶员郅某某长期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有效管理、制止。
(4)GPS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司虽建立有车辆GPS管理相关制度,但对车辆动态监控流于形式;未认真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未发挥GPS的监督作用,致使所属公交车部分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不文明驾驶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并没有予以教育问责。
(5)安全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司法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经理、安全员及分管13路公交线路的公司的负责人均未依法依规取得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
(6)违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该公司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缺失,违法刻制13路分公司印章,并使用违法刻制的13路分公司印章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盈通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作为豫P09233D客车的实际出资企业,存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企业负责人对自己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不清;对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郅某某运营途中多次擅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规行为未有效管理、制止;安全培训制度未落实,2021年至事发期间未组织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依法取得道路营运资质”等问题。
4.界首市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指导检查不力
作为行业指导单位虽对界首市交通公司年度内开展了5次安全督导,但对该公司长期存在“涉事车辆北斗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涉事车辆实际车主私自聘用驾驶员未向公司报备、涉事驾驶员不具备单独驾驶事故货车资格、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
5.界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监督不到位
该大队对辖区道路运输安全执法检查频次较低,只于2021年5月6日对该涉事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1次,对该公司长期存在“涉事车辆北斗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涉事车辆实际车主私自聘用驾驶员未向公司报备、涉事驾驶员不具备单独驾驶事故货车资格、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
6.界首市交通运输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力
作为界首市运输公司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未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开展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不力。在指导监督行业安全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工作存在漏洞,管理存在盲区,致使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和整改到位。
7.周口市交通运输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力
作为周口市公交总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未有效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日常执法检查、监督指导上不经常、不具体、不到位。内设机构没有对该公司下达过指导、检查、执法等相关文书,尤其是对该公司13路车的运营监管存在漏洞,致使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和整改到位。
8.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巡查管控不力
该大队对开元大道与未来大道封闭施工管控不到位,对事发路段交安设施缺失和巡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虽及时报告给属地港区管委会,但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实际隐患未闭环管理,致使客、货等车辆在施工路段随意行驶。
9.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属地管理不力
作为事发路段属地建设、管理业主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业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存在“未按照设计图纸组织项目施工;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车,造成事故道路交安设施缺失;在接到周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周安道专〔2020〕17号)的隐患整治督办通知、周口市公安交警部门隐患整治函告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道路交安设施缺失的安全隐患”等问题,致使事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交通安全风险突出。
03
责任追究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人)
1.杜某某,男,39岁,系皖K1A101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5B07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2.梁某某,男,56岁,系界首市运输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区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员(1人)
3.郅某某,男,59岁,系豫P09233D公交车驾驶员,其违法违规驾驶的行为系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界首市运输公司有关人员处理建议(4人)
4.杨某,女,54岁,系界首市运输公司法人代表,未依法依规落实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周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5.刘某,男,50岁,系界首市运输公司安全科长,未依法依规履职,对事故货车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未有效管控,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界首市运输公司按照公司员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梁某,男,31岁,系界首市运输公司安全员。未依法依规履职,对事故货车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未有效管控,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责任。建议:由界首市运输公司按照公司员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7.周某某,女,25岁,系界首市运输公司北斗星监控员。未依法依规履职,对事故货车动态监控长期不在线未有效管控,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责任。建议:界首市运输公司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有关人员处理建议(9人)
8.郝某某,男,44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信息中心主任。未依法依规履职,对涉案公交车驾驶员长期在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免去其主任职务,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9.李某某,男,35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信息中心值班调度员。未依法依规履职,对涉案公交车驾驶员长期在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调离工作岗位、政务记大过处分。
10.罗某某,男,56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13路路线运行的领导。作为13线路的业务分管负责人,对13线路司机的日常管理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免去其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政务警告处分。
11.程某某,男,56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公司稽查工作的领导。作为分管稽查副职,对涉案公交车驾驶员长期在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有效查处,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免去其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政务警告处分。
12.何某某,女,52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公司信息中心。作为分管GPS监控副职,对涉案公交车驾驶员长期在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3.徐某某,男,55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稽查科科长。对涉案公交车驾驶员长期在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有效查处,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4.马某某,男,48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安全保卫科科长。对涉案公交车驾驶员长期在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责任。建议:免去其周口市公交总公司安全保卫科科长职务。
15.海某某,男,52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未依法依规落实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16.杨某,男,50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依规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五)对盈通公司有关人员处理建议(2人)
17.陆某,男,58岁,系盈通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依规落实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立案调查,并责令其依法理顺与周口市公交总公司的经营安全管理关系。
18.杨某某,女,52岁,系盈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依规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立案调查,责令其依法理顺与周口市公交总公司的经营安全管理关系,责令其依法申办公司营运资质。
(六)建议组织处理人员(6人)
19.郭某某,男,57岁,系港区管委会李埠口乡副科级干部,分管交通工作,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承担道路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张某某,男,59岁,系港区管委会二级调研员,时任分管道路项目建设和交通工作,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承担道路隐患督促落实整改不到位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21.陈某某,男,58岁,系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治超一大队执法队员,承担履职不到位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22.顾某某,男,54岁,系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巡查管控不到位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23.潘某某,男,52岁,系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承担履职不到位领导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24.孙某某,男,50岁,系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巡查管控不到位领导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七)建议移送界首市纪委监委予以问责人员(5人)
按照程序,调查组查明了界首市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履职不到位的事实,认定邵某某等5名领导干部应予以问责。参照《关于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纪办发(〔2020〕14号)有关要求,建议将邵某某等5名同志移送界首市纪委监委调查问责。有关人员基本情况及有关责任事实如下:
25.邵某某,男,57岁,系界首市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货运股股长。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该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指导不力直接责任。
26.褚某某,男,53岁,系界首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该公司长期存在“涉事车辆北斗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执法检查不力直接责任。
27.于某,男,52岁,系界首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该公司长期存在“涉事车辆北斗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涉事车辆实际车主私自聘用驾驶员未向公司报备”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执法检查不力的直接领导责任。
28.肖某,男,53岁,系界首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计划运输股(应急办)股长。未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开展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不力,工作存在漏洞,管理存在盲区,承担履职不到位直接责任。
29.韦某,男,58岁,系界首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兼市公路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未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开展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不力,工作存在漏洞,管理存在盲区,承担履职不到位直接领导责任。
下附全文
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开元大道“8·29”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2辆)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三)事故公交车乘车人情况(32人)
(四)涉事企业情况
(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摘要)
(六)事发路段情况
(七)检验鉴定情况
(八)事故发生天气情况
(九)事故路段路巡情况
(十)13路公交车线路调整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人)
(二)建议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员(1人)
(三)对界首市运输公司有关人员处理建议(4人)
(四)对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有关人员处理建议(9人)
(五)对盈通公司有关人员处理建议(2人)
(六)建议组织处理人员(6人)
(七)建议移送界首市纪委监委予以问责人员(5人)
(八)对责任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
(九)其他建议
五、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
(一)商水县交通运输局行业属地管理存在盲区
(二)事故挂车存在安全隐患
(三)事发路段相关施工道路存在隐患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
(二)加强安全闭环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重点路段路口整治,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四)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全面压实行业管理责任。
(五)强化隐患源头治理,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格局。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29日9时54分许,杜某某驾驶皖K1A101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5B07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开元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未来大道交叉口时,与郅某某驾驶的豫P09233D公交车沿未来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发生相撞,造成公交车2名乘客当场死亡、公交车驾驶员抢救无效死亡,30名乘客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周口市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周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时任市委书记安伟同志第一时间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以书记、市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治、善后处理、事故调查、舆情应对和社会稳定等5个工作专班,并专门指派一名市级领导加强对医疗救治力量的整合和统筹。目前,3名遇难者的善后赔偿已到位,受伤人员已陆续出院,伤亡人员家属情绪稳定。
2.110接处警及现场救援情况。2021年8月29日9时58分许,接周口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和抄告后,公安交警、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迅速到达现场展开救援。周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张元明同志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此次现场救援共出动警力10人、消防救援队员13人,120救护车5辆、消防车3辆及其他专业救援车2辆。
3.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评估结论。经核查,周口市政府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程序规范,市、县两级公安、应急、卫健、交通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响应及时。110、119、120出警迅速,副市长张元明现场救援指挥组织得当、措施有力、及时高效、处置稳妥。善后处置工作统筹有力、平稳有序;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发布规范。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2辆)
1.事故货车有关情况
(1)货车牵引车基本情况。皖K1A101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安徽省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解放牌CA4250P66K24T1E5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7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道路运输证字号:皖交运管阜字3412B2251949;营运范围:普通货运;入户时间:2017年7月5日;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3日;车辆保险情况:交强险20万,第三方责任险110万;承保单位:中国人民保险。
(2)货车半挂车基本情况。鲁R5B07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山东省巨野县鲁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类型:劲越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6月18号;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已申请检验)。
(3)货车实际出资人及挂靠情况。经查,皖K1A101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出资人是刘某,与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有《严禁“三超一疲劳”运输安全责任书》和《挂靠协议书》,并约定向公司缴纳年度管理费。
2.事故公交车情况。豫P09233D系周口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3路公交车,为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周口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登记住所:周口市八一路南段192号;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8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车辆核载55人,事发时载客32人、司机1人。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杜某某,男,1982年3月出生,系皖K1A101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5B07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住址:周口市沈丘县刘湾镇杜营行政村杜营村222号。驾驶证号码:41272819820305XXXX;准驾车型:A2E;交通方式:事发时一人驾驶事故货车。
2.郅某某,男,1962年9月出生,系豫P09233D公交车驾驶员,住址: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李埠口乡郅楼村二组。驾驶证号码:41272319620925XXXX;准驾车型:A3;交通方式:事发时一人驾驶事故公交车。事故中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公交车乘车人情况(32人)
1.遇难人员情况(2人)。周某某:男,系公交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杨某某:女,汉族,系公交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受伤人员情况(30人)。目前,已全部出院。
(四)涉事企业情况
1.安徽省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首市运输公司),系货车皖K1A101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辆所有人。成立时间:2003年12月18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568252562(1-1);法定代表人:杨某;营业期限:2003年12月18日至2033年12月18日;公司地址:皖界首市鸭王循环经济工业区界皮路北侧239号;道路运输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号:皖交运管许可阜字341282900002;有效期至2023年5月5日。
2.山东省巨野县鲁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鲁R5B07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登记车辆所有人。
3.周口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市公交总公司),系豫P09233D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车辆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杨某;住所:周口市八一路南段192号;类型: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公交客运。
4.周口市盈通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通公司),系13路公交车线路承包公司,为客车豫P09233D的实际出资公司。成立时间:2020年5月12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9F3JLT62;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市内长途客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黄寨镇六一路南段路西1号。经查,该公司与周口市公交总公司的关系为承包关系,没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
(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责任划分(摘要)
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集体研究认定:
1.货车司机杜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款③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公交车司机郅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郅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④之规定,其行为与该起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3.公交车32名乘车人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条文说明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之规定。
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六)事发路段情况
1.现场道路概况。事故现场位于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开元大道与未来大道交叉口,路口无信号灯控制,道路未安装交通标志、标牌,开元大道呈东西走向,未来大道呈南北走向。两条道路均未依法依规组织竣工验收。
2.北京中交华安科技有限公司对道路安全性评价结论
(1)本项目建筑限界满足建设期规范设计速度要求。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和一条机动车车道宽度不满足运行速度的要求。本项目交叉口现状无交通信号控制,不满足C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2)本项目现状未设置车道行驶标志、注意行人标志和注意非机动车道标志,未来大道和港城大道下行方向路段未设置限速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
(3)本项目未来大道评价范围内,现状路面标线设置不规范,导向箭头线、停止线、导向车道线缺失,中央分隔带至人行横道线间缺乏车行道边缘线,不符合规范要求。现状港城大道导向车道线设置为白色虚线,不符合规范要求。
(4)本项目交叉口现状人行横道线长度大于16m,无安全岛,不符合规范要求。交叉口东南角与西北角现状导流岛内部填充线缺失,西南角与东北角导流岛内部填充线方向采用了单实线,不满足规范要求。
(七)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员酒精检测情况
经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货车驾驶员杜某某血液未检测出乙醇成份;送检的公交车驾驶员郅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小于5mg/100ml。
2.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周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死者郅某某(公交车驾驶员)符合机体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死者周某某(公交车乘车人)符合机体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死者杨某某(公交车乘车人)符合机体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3.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豫P09233D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通过“测速参照线”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43千米/小时。
河南中联高科科技鉴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豫P09233D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的制动性能及转向性能正常。
(2)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皖K1A101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5B07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事故发生前通过“测速参照线”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66千米/小时。
河南中联高科科技鉴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皖K1A101重型半挂牵引车二、三轴,鲁R5B07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三轴左右内外轮胎花纹不一致,其轮胎性能存在安全隐患。皖K1A101重型半挂牵引车刹车灯性能不正常,鲁R5B07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刹车灯性能不具备鉴定条件。
(八)事故发生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天气:小雨。
(九)事故路段路巡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属于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管辖。该大队于2021年3月底开始负责港区辖区道路路巡执法工作。日常巡查值班分两个中队AB班进行,事发当天,由副大队长顾某某带队在此路段巡逻执勤。
(十)13路公交车线路调整情况
经查,2019年2月份,周口市公交总公司安排人员对13路公交车拟优化调整运行线路途径路段庐山路、金沙江路、未来大道、开元大道进行实地勘验。经与港区管委会对接,最终确定了13路公交车增设一个站点的意见,并在港区医院门口设置了临时站点标示。13路公交车于2019年3月份按照新优化线路正式运行。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事发货车驾驶员和公交车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叠加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原因分析:事发货车驾驶员杜某某作为A2证实习期内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其行为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事发公交车驾驶员郅某某作为一名公交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操作规定和周口市公交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开元大道与未来大道交叉口视线良好,公交车驾驶员郅某某有充足的观察空间和采取措施的条件,其驾驶满载乘客的公交车行驶至开元大道与未来大道交叉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不力,且在两车临近时未采取适当的紧急制动和避让措施,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界首市运输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对事故货车动态监控长期不在线未进行有效管理;未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问题。
(2)安全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涉事驾驶员未参加培训学习,没有依法组织全员培训,没有按照培训大纲依规培训;公司负责人、安全经理、安全员均未依法依规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问题。
(3)未严格落实驾驶员资格备案制度。该涉事驾驶员杜某某驾驶证件A2现处于实习期,不具备单独驾驶事故车辆的资格,该公司对事故车辆实际车主私自更换备案驾驶员失察,对该涉事驾驶员未进行备案管理,事发后实际车主刘某某向公司上报信息。
(4)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车辆超范围经营。对事故货车超范围经营未进行管控,事发时该事故车辆装载的货物为集装箱,已超出该运输企业核准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
(5)安全隐患未形成闭环管理。经查,该车自2020年11月24日至事发时动态监控一直处于不在线状态。该货车实际一直在运营,该公司没有消除长期存在的司机不具备驾驶资格、超范围经营等安全隐患。
2.周口市公交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1)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企业管理制度落实不力;管理科室之间权责不清、管理层人员对自己工作职责不清;对13路公交司机安全管理有漏洞、有盲区,日常工作中相关监管科室没有认真执行线上线下巡查抽查制度等问题。
(2)违反行业管理运营规定。该公司未与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未经属地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违规将13路公交车运营线路由周口中心城区延伸至商水县境内,并违规布设站点、站场,形成原班线客运违规变更为城市公交客运和属地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漏管的事实。
(3)对13路公交车管理权责不明,失控漏管。将该线路承包给不具备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资格的盈通公司,只收线路费用,没有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13路公交车驾驶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长期处于失控漏管状态,对涉事驾驶员郅某某长期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有效管理、制止。
(4)GPS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司虽建立有车辆GPS管理相关制度,但对车辆动态监控流于形式;未认真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未发挥GPS的监督作用,致使所属公交车部分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不文明驾驶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并没有予以教育问责。
(5)安全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司法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经理、安全员及分管13路公交线路的公司的负责人均未依法依规取得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
(6)违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该公司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缺失,违法刻制13路分公司印章,并使用违法刻制的13路分公司印章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盈通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作为豫P09233D客车的实际出资企业,存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企业负责人对自己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不清;对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郅某某运营途中多次擅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规行为未有效管理、制止;安全培训制度未落实,2021年至事发期间未组织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依法取得道路营运资质”等问题。
4.界首市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指导检查不力
作为行业指导单位虽对界首市交通公司年度内开展了5次安全督导,但对该公司长期存在“涉事车辆北斗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涉事车辆实际车主私自聘用驾驶员未向公司报备、涉事驾驶员不具备单独驾驶事故货车资格、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
5.界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监督不到位该大队对辖区道路运输安全执法检查频次较低,只于2021年5月6日对该涉事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1次,对该公司长期存在“涉事车辆北斗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涉事车辆实际车主私自聘用驾驶员未向公司报备、涉事驾驶员不具备单独驾驶事故货车资格、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
6.界首市交通运输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力
作为界首市运输公司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未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开展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不力。在指导监督行业安全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工作存在漏洞,管理存在盲区,致使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和整改到位。
7.周口市交通运输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力
作为周口市公交总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未有效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日常执法检查、监督指导上不经常、不具体、不到位。内设机构没有对该公司下达过指导、检查、执法等相关文书,尤其是对该公司13路车的运营监管存在漏洞,致使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和整改到位。
8.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巡查管控不力该大队对开元大道与未来大道封闭施工管控不到位,对事发路段交安设施缺失和巡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虽及时报告给属地港区管委会,但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实际隐患未闭环管理,致使客、货等车辆在施工路段随意行驶。
9.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属地管理不力
作为事发路段属地建设、管理业主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业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存在“未按照设计图纸组织项目施工;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车,造成事故道路交安设施缺失;在接到周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周安道专〔2020〕17号)的隐患整治督办通知、周口市公安交警部门隐患整治函告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道路交安设施缺失的安全隐患”等问题,致使事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交通安全风险突出。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综合认定: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开元大道“8·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
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人)
1.杜某某,男,39岁,系皖K1A101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5B07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2.梁某某,男,56岁,系界首市运输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区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员(1人)
3.郅某某,男,59岁,系豫P09233D公交车驾驶员,其违法违规驾驶的行为系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界首市运输公司
有关人员处理建议(4人)
4.杨某,女,54岁,系界首市运输公司法人代表,未依法依规落实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周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5.刘某,男,50岁,系界首市运输公司安全科长,未依法依规履职,对事故货车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未有效管控,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界首市运输公司按照公司员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梁某,男,31岁,系界首市运输公司安全员。未依法依规履职,对事故货车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未有效管控,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责任。建议:由界首市运输公司按照公司员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7.周某某,女,25岁,系界首市运输公司北斗星监控员。未依法依规履职,对事故货车动态监控长期不在线未有效管控,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责任。建议:界首市运输公司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周口市公交总公司
有关人员处理建议(9人)
8.郝某某,男,44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信息中心主任。未依法依规履职,对涉案公交车驾驶员长期在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免去其主任职务,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9.李某某,男,35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信息中心值班调度员。未依法依规履职,对涉案公交车驾驶员长期在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调离工作岗位、政务记大过处分。
10.罗某某,男,56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13路路线运行的领导。作为13线路的业务分管负责人,对13线路司机的日常管理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免去其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政务警告处分。
11.程某某,男,56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公司稽查工作的领导。作为分管稽查副职,对涉案公交车驾驶员长期在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有效查处,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免去其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政务警告处分。
12.何某某,女,52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公司信息中心。作为分管GPS监控副职,对涉案公交车驾驶员长期在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3.徐某某,男,55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稽查科科长。对涉案公交车驾驶员长期在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有效查处,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4.马某某,男,48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安全保卫科科长。对涉案公交车驾驶员长期在运营途中私自挪开监控摄像头、接打电话、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直接责任。建议:免去其周口市公交总公司安全保卫科科长职务。
15.海某某,男,52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未依法依规落实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16.杨某,男,50岁,系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依规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五)对盈通公司有关人员处理建议(2人)
17.陆某,男,58岁,系盈通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依规落实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立案调查,并责令其依法理顺与周口市公交总公司的经营安全管理关系。
18.杨某某,女,52岁,系盈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依规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立案调查,责令其依法理顺与周口市公交总公司的经营安全管理关系,责令其依法申办公司营运资质。
(六)建议组织处理人员(6人)
19.郭某某,男,57岁,系港区管委会李埠口乡副科级干部,分管交通工作,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承担道路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张某某,男,59岁,系港区管委会二级调研员,时任分管道路项目建设和交通工作,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承担道路隐患督促落实整改不到位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21.陈某某,男,58岁,系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治超一大队执法队员,承担履职不到位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22.顾某某,男,54岁,系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巡查管控不到位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23.潘某某,男,52岁,系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承担履职不到位领导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24.孙某某,男,50岁,系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巡查管控不到位领导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七)建议移送界首市
纪委监委予以问责人员(5人)
按照程序,调查组查明了界首市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履职不到位的事实,认定邵某某等5名领导干部应予以问责。参照《关于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纪办发(〔2020〕14号)有关要求,建议将邵某某等5名同志移送界首市纪委监委调查问责。有关人员基本情况及有关责任事实如下:
25.邵某某,男,57岁,系界首市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货运股股长。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该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指导不力直接责任。
26.褚某某,男,53岁,系界首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该公司长期存在“涉事车辆北斗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执法检查不力直接责任。
27.于某,男,52岁,系界首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该公司长期存在“涉事车辆北斗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涉事车辆实际车主私自聘用驾驶员未向公司报备”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执法检查不力的直接领导责任。
28.肖某,男,53岁,系界首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计划运输股(应急办)股长。未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开展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不力,工作存在漏洞,管理存在盲区,承担履职不到位直接责任。
29.韦某,男,58岁,系界首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兼市公路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未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开展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不力,工作存在漏洞,管理存在盲区,承担履职不到位直接领导责任。
(八)对责任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
1.界首市运输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1、由周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①,对其予以行政处罚。2、由界首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依法依规予以暂停新增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2.周口市公交总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由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③和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④等有关规定规定,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并责令整改到位。
条文说明
①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④《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3.盈通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①,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并责令其依法理顺与周口市公交总公司的经营管理关系,依法取得公司营运资质。
条文说明
详见①②③
①《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③《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九)其他建议
1.责令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周口市交通运输局向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2.建议界首市交通运输局向界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五、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
(一)商水县交通运输局
行业属地管理存在盲区
商水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商水境内13路公交线路(含黄寨站场)和盈通公司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2020年以来,该局未对黄寨站场和盈通公司进行指导管理、执法监督,没有发现盈通公司没有依法取得资质许可、没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违法违规问题,未依法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开展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不力,在指导监督内设股室和二级机构履行行业安全管理及执法检查职责等方面,工作存在漏洞,管理存在盲区。
建议:由商水县政府成立专班,依法依规责令该局对辖区内的公交运营监管盲区予以整改到位,并厘清相关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公交运行安全。
(二)事故挂车存在安全隐患
经河南中联高科科技鉴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鲁R5B07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三轴左右内外轮胎花纹不一致,其轮胎性能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由界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依法依规对该隐患处理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三)事发路段相关施工道路存在隐患
经查,开元大道与港城大道连接线(开元大道东延)封闭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周口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湖北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施工区域管控不到位,安防措施及相关交安设施缺失,施工区域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处于放任状态,造成施工路段车辆通行混乱、货车在施工路段肆意行驶,交通安全隐患突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建议:由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督促业主单位整改到位。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举一反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范各类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防范整改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以此次事故为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案为戒,警钟长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特别是对公交客运以及“两客一危一货一校”车辆,要加大车辆和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特许经营协议、驾驶员资格等信息核查;从源头上强化监管,要经常组织企业全员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消除驾驶人员不安全、不文明的驾驶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依规停运整顿。
建议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工作专班,要按照《周口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要求,切实厘清职责,明确监管范围,并指导下级部门依法依规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编制市、县两级行业部门监管范围企业名单。同时,要指导好延伸到县、乡的公交线路的日常执法检查工作,责令周口市公交总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公交运营安全。
(二)加强安全闭环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尤其是此次涉事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管理人员、驾驶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强化车辆动态监控,提高上线抽查的频率和范围,确保监控措施达到实时全覆盖的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的驾驶行为;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管理规定》,结合城乡公交行业运营实际特点和道路限速要求,依法依规报批运行线路,科学设置公交车限速规定,确保运行安全。
(三)加强重点路段路口整治,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各级道路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城管等部门和属地政府依照职责对事故多发路段、路口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和道路安全生命防护整治活动,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和管理条件,加大道路维护力度。对于事故多发路段、弯度较大的路段、交叉路口等,要严格按照标准科学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标识标线等,做好警示提醒作用,强化安全管理。道路属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及时增设、调换、更改和撤除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设施等道路附属设施,对于事故多发路段、路段突发情况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除安全隐患,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四)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全面压实行业管理责任。一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紧密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源头管控,切实堵塞监管漏洞和盲区。二要健全完善抄告移送制度。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交、违法抄告等制度,并严格落实,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三要严格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开展常态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执法检查形式,对违法企业采取列入“黑名单”、及时向媒体曝光等方式,动真碰硬,真抓严管,督促道路业主单位和运输企业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四要强化联合执11法。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重点车辆、重点路段、重点时段执法监督检查频次,特别是要加强对超速行驶、超员载客、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闭环管理,要确保车辆隐患清零,车辆年检报废、安全技术、动态监控措施落实等检查必须达100%,要在动态监控巡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即查即改,形成齐抓共管、严管严罚的态势。
(五)强化隐患源头治理,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开展交通运输各类源头安全风险隐患治理活动,推进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走深走实。要结合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迅速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城管等部门,对全市道路开展拉网式排查,要重点排查2020年以来全市新修未经验收的通车道路,特别是要拉网式排查周口中心城区无信号灯控制路口等安全隐患点段,对于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点段建立台账,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落实奖惩措施,形成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建共治共享良好局面。
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开元大道“8·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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