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网络公司员工开发程序刷驾培学时,获利25万 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有期徒刑5年
裁判要旨
无忧乐行网在线视频学习系统设置验证码的目的在于确保学员真实学习,使其真正掌握安全驾驶知识,从而保障公共安全。而被告人赵x杭开发的程序软件虽未直接对无忧乐行网在线视频学习系统实施删除、修改、增加,但会自动对无忧乐行网设置的验证码进行识别并自动验证,无需学员真实学习就可以刷满学时,从而扰乱在线视频学习系统的功能。该行为与直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在本质上并无二致,而且手段更为隐蔽。
赵x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01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x杭,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中专文化,原系绍兴市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依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学员报名后必须在线视频学习满一定学时,并将学员学时学满信息推送到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学员才能取得后续考试资格。
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经营的维尔驾校云服务平台(无忧乐行网)经测试符合《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规定的计时平台的相关技术要求,通过无忧乐行网在线学习学时学满后可得到相关主管部门认可。为保证学员真实学习,学习过程中无忧乐行网会随时弹出验证码要求学员进行验证。
2017年3月,被告人赵x杭在绍兴市海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编写可以自动应对无忧乐行网验证,无需学员真实学习即可刷满学时的程序。此后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x杭与多家驾校联系,承诺学员可无需真实学习即可刷满学时,将上述程序提供给多家驾校,并按照每名学员人民币5元的价格向驾校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50000余元。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赵x杭为查询学员学时信息有无通过驾培网推送到有关监管部门,编写程序并利用海游公司托管在绍兴市越城区绍兴电信IDC机房的服务器,以每秒若干次的频率对绍兴驾培网进行不间断持续访问登录,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经查,2018年7月24日至26日期间,绍兴驾培网在线学员和教练员人数均超过10000人。
2018年7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赵x杭在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晋生村桥东209号被警察抓获。
02
证据清单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孔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绍兴市海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公司是做网络游戏媒体业务的,总共有4台服务器,IP地址分别是60.190.219.139、60.190.219.140、60.190.219.141、60.190.219.142,这4台服务器都托管在绍兴电信IDC机房里。公司之前有个技术员,叫赵x杭,整个公司的技术都是他负责的,从网站建设到服务器维护、数据库维护都是他一个人做的。
2.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绍兴市久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赵x杭那里购买过用于无忧乐行的作弊软件。绍兴驾驶员考试的流程是,先在驾校报名注册,注册后无忧乐行后台就有学员信息了,学员可以通过身份证作为账户和身份证后六位作为密码登录在线视频学习,学时是24小时,学满之后绍兴驾培网上就有信息,学员才有资格去考科目一的理论考试,科目一考出后才能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无忧乐行上在线视频学习,为了保证每个学员真的在电脑前学习,每隔十五至二十分钟电脑会跳出一个验证框,比如3+2=?之类的,限几秒内答题验证,如果你不答题,系统就认为你只是开着电脑不学习,就不算你学时。而赵x杭推销的软件是可以自动验证的,不需要学员答题验证,学员账号只要登录之后,视频学习就开在那里好了,电脑前不需要有人,一直到24小时满,自动刷学时。后来几乎绍兴所有驾校都买了。赵x杭向驾校是按照每个学员5块收费的。
3.证人阮某的证言,证明:其是7月份在绍兴市久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报名学车的。报名之后,教练就让其自己去找科目一的考试材料,其是在7月30日参加科目一考试的。网络上说的在线24小时学习的事教练说驾校会弄好的,所以其的在线学习是驾校给其完成的。
4.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维尔公司绍兴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要是做整个浙江省的驾培系统的。从2018年7月24日早晨开始,驾培系统明显受到了了较为严重的攻击,无法登录,造成了绍兴驾培系统瘫痪,学员和教练在车上进行驾驶培训的时候无法登陆系统,培训的学时也无法上传。公司查到攻击驾培系统的一个IP地址60.190.219.141,在四马路中国电信店。
5.被告人赵x杭的供述,证明:其本来在绍兴市海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当技术员,唯一的程序员,公司里所有程序都是其写的,老板不懂的。公司一共有4台服务器,IP分别是60.190.219.139、60.190.219.140、60.190.219.141、60.190.219.142,是托管在绍兴电信机房里的,但都是其在管理的,其用来破解驾培系统和帮学员走时是用的60.190.219.141这台服务器。一般学员要通过驾驶考试,先要在无忧乐行网站上学习驾驶知识24小时,然后才有资格参加科目一考试。无忧乐行网站上学习时,为了保证学员真在电脑前学习,随机隔十几分钟会跳出图形验证,让学员验证,如果学员不在电脑前,没有及时验证就不算学时。其写了一个程序,学员通过其写的程序在无忧乐行网站上只要登录挂着就行了,不用在电脑前学习,程序自动会对图形验证。其买了5台老版本插卡机,手动帮学员刷卡。其把客户端免费提供给驾校,但是驾校学员登录到客户端,其在服务端就会存储这个学员的记录,每个自然月的下个月,其根据服务端里存储过的学员,按每人5元的价格向驾校收取费用,60.190.219.141这台服务器记录了其从一开始所有存储学员的记录,估计大概有5万条以上,所以获利是在25万元。但是学员在无忧乐行网站挂机,不知道学时有没有通过驾培网推送到监管部门,而这个只有在驾培网里才能查到,所以其想破解这个网站自己查询。破解程序是从24日中午12点开始运作,到26日下午15点半的样子因为服务器停了而结束,这个程序每秒可以向网站尝试破解密码大概5至10次。其设计程序破解绍兴驾培网账号密码,还不间断尝试,对绍兴驾培网具有一定的破坏性。而且其设计的程序让学员在无忧乐行网站可以挂机学习,也是对该网站的破坏,对其他学员不公平。
6.扣押决定书、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x杭处扣押涉案服务器6台、笔记本电脑1台、主机2台、机动车培训计时卡43张、打卡器5台、手机3只;从孔某处扣押服务器4台。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经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赵x杭的电脑和服务器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在无网络连接环境下对标有“赵x杭”的电脑开机检查,在“暴力破解”文件夹内发现“维尔驾校平台.exe”“维尔驾校平台-副本.e”等文件,将提取的文件导出至取证文件夹内。对标有“赵x杭服务器”的电脑进行检查,在电脑D盘中发现“3.2.1.exe”等程序内容,并在电脑数据库中发现部分数据库记载人员名单,将提取的文件导出至取证文件夹内,将上述提取到的信息导出保存在取证文件夹“越城区赵x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将上述电子数据和录像进行哈希值校验并保存至“绍越公(网警)勘(2018)043号”光盘内,对检材拍照后封存。
8.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受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委托,对程序“维尔驾校平台-副本.e”“3.2.1.exe”进行程序功能鉴定,对送检的服务器进行鉴定,提取固定程序“3.2.1.exe”的登录账号“taizhou”及密码。鉴定意见为:(1)使用开发工具“易语言”软件进行编译后,“维尔驾校平台-副本.e”可生成程序,该程序在输入任意账号后会对程序源码中已设置目标地址http://115.231.216.123:8034/systransaction.do?method=login(浏览器访问显示地址为“绍兴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平台”的登录界面)的网页持续进行访问登录。(2)通过送检服务器数据库中表名为“JX-Member“的数据表查找程序“3.2.1.exe”的登录账号“taizhou”与密码,并登录该程序,在程序“3.2.1.exe”中输入学员身份证号后,点击选项“开始学习“,系统显示状态为“课程学习中——剩余时间:分:秒”,并且剩余时间进行倒计时,倒计时结束后系统显示状态为“已完成”。程序“3.2.1.exe”的软件列表中可查看多名学员的信息和“课程学习”状态。点击软件选项“个人中心”,其中显示有“首页”“我要充值”“学时提醒”“高级搜索”“消费详单”“设置”“关于”选项。
9.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用户数据及截图,证明:(1)经绍兴维尔平台查询统计,2018年7月20日至29日,绍兴驾培在线用户数分别为15659、15496、14034、15496、15778、13375、14255、16040、13807、12753。(2)绍兴维尔服务平台(http://115.231.216.123/)在2018年7月24日和25日早上出现无法登录问题,后台查看数据库和设备服务正常,但平台出现同一用户名登录非常频繁,每秒有N次登录,导致平台卡无法正常使用。
10.抓获经过说明,证明: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x杭在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被警察抓获。
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x杭的身份信息。
另,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x杭退缴赃款人民币250000元。
03
诉辩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杭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赵x杭辩称:其所编写的软件不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其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被告人赵x杭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3.2.1.exe”挂学时程序的运行原理是在登录学员账号后,获取网站存储的学员学时数据,之后抓取无忧乐行网产生的验证码信息进行自动识别,绕过验证码安全保护程序,实现自动挂学时操作,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二、“维尔驾校平台-副本.e”程序的运行原理在于通过持续访问获取绍兴驾培网存储的身份认证信息(账密信息),并非对驾培网系统功能及数据的破坏,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三、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不具有进行“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检验的资质,且其鉴定意见中并未说明上述两个程序对无忧乐行网、绍兴驾培网的系统功能以及数据有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破坏性影响。四、被告人赵x杭系初犯,具有坦白、已获谅解、自愿认罪、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03
法院判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x杭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后果特别严重,并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刑法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一般而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数据或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都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这三种方式从本质上都是干扰行为,刑法条文单独将“干扰”作为本罪的一种行为方式,旨在与前三种行为相区别,即行为人未直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或功能实施相应的删除、修改、增加行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干预、扰乱,从而使其功能的正常运行受到阻碍,也即,只要最终能够造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扰乱,该行为就是“干扰”行为。
无忧乐行网在线视频学习系统设置验证码的目的在于确保学员真实学习,使其真正掌握安全驾驶知识,从而保障公共安全。而被告人赵x杭开发的程序软件虽未直接对无忧乐行网在线视频学习系统实施删除、修改、增加,但会自动对无忧乐行网设置的验证码进行识别并自动验证,无需学员真实学习就可以刷满学时,从而扰乱在线视频学习系统的功能。该行为与直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在本质上并无二致,而且手段更为隐蔽。不采纳被告告人赵x杭及其辩护人就本案定性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故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的前提是上述情形难以确定。
本案中,被告人赵x杭实施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属于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而非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是明确的;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也只是对送检程序功能和服务器的鉴定,该鉴定并未涉及被告人赵x杭开发的程序软件是否属计算机病毒的范畴,故其鉴定未违反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当属有效。不采纳被告人赵x杭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异议。
被告人x杭为破解绍兴驾培网账号密码,编写程序并利用海游公司托管在绍兴电信IDC机房的服务器,以每秒若干次的频率对绍兴驾培网进行不间断持续访问登录,造成驾培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该事实由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赵x杭本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不采纳被告人赵x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赵x杭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退缴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赵x杭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赵x杭违法所得达二十五万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属“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不采纳被告人赵x杭的辩护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杭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本院扣押被告人赵x杭的人民币2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后暂存在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的服务器4台(IP地址为60.19.219.139、60.190.219.140、60.190.219.141、60.190.219.142)、手机3只、机动车培训计时卡43张、打卡器5台、电脑主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服务器6台,其中,黑色杂牌台式电脑1台(贴有标签“赵x杭”)、服务器1台(贴有标签“赵x杭”)、机动车培训计时卡43张、打卡器5台,予以没收,服务器4台(IP地址为60.19.219.139、60.190.219.140、60.190.219.141、60.190.219.142)发还给绍兴市海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余物品发还给被告人赵x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信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2019)浙0602刑初77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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