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公安部对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有关问题的复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哪些属于可以拦截的类型?何为执行紧急公务?
对此,小编搜集了公安部曾经两个类似答复件(均以作废),谨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件1
公安部对《关于如何理解〈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如何理解的紧急请示》的批复
公交管〔2002〕108号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如何理解的请示》(鲁公发[2001]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的规定,是指除执行追捕、堵截违法犯罪分子和嫌疑人、处置突发事件、救灾等紧急任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超车道、行车道上对行使中的车辆进行拦截和检查。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服务区或紧急停车带内,对违章驾驶人员进行处罚或对嫌疑车辆进行检查的执法行为,不属于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OO二年九月九日
件2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如何理解请示的答复
公交管〔1995〕48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如何理解的请示》(交(事)字(1995)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除执行任务的交通警察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规定,是指除交通警察依法执行交通管理任务外,禁止有关部门和公民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收费,检查车辆证件、货物、搭车,推销商品等,以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不包括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追捕、堵截违法犯罪分子和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任务时,拦截检查车辆的行为。
此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199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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