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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警总队关于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未戴安全头盔是否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批复(2005全文)
🔼图片来源网络🔼
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规范性文件
关于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未戴安全头盔是否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批复
苏公交〔2005〕98号
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你支队《关于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未戴安全头盔是否负事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公安部交管局有关处室的意见,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车辆驾驶人、乘坐人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此复
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2005年x月x日
注:文件来源不详...内容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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