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座大客车拼客载52人侧翻致4死6伤丨交警中队长追刑 运管所长免职(2016萧县)
2016年安徽宿州萧县“12.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大客车严重超员(核载30人,实载52人,超载73.3%)未按交通标志减速慢行,观察疏忽,操作处置不当 | 电动车上机动车道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 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所属车辆及司驾人员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法人代表、总经理各罚上年度收入40% 副经理、安全科长罚款5000 | 交通管部门客运企业、车辆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打击治理不力,县运管所长免职、分管副局长处分 | 公安部门交通违法行为检查治理不力,中队长追刑、副教导员和民警记过 | 大客车司机、所有人、参与非法倒车者3人被采取司法措施 | 交投公司未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未认真整改县安委办、县交警大队所提出的该路段安全隐患,副总经理、董事长受处分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2月18日11时30分,沈某荃驾驶皖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01省道自东向西由萧县前往新庄镇,驶至40Km+450m处十字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减速慢行,避让不及,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导致皖L636**大型普通客车侧翻。事故共造成客车乘员2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02 事故原因
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沈某荃所驾驶的机动车辆严重超员(核载30人,实载52人,超载73.3%),致使车辆各项安全性能极大降低;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减速慢行,观察疏忽,操作处置不当。
责任追究
(一)已被采取司法措施人员
1、沈某荃,皖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杜某连,皖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张某京,参与非法倒客拼车,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4、吴某群,萧县公安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中队长,事发时中队值班领导。安全巡查与监管执法制度执行不严,对辖区道路行驶车辆的违法行为检查与打击治理不力,对本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于,驾驶非机动车上机动车道行驶,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由萧县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陈某,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该所内部管理混乱,内设机构与管理岗位人员工作职责不清楚不明确,工作安排随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对本县客运市场监督与管理松懈,检查执法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予以免职。
3、许某军,萧县公安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民警,事发时中队当值人员。安全巡查与监管执法制度执行不严,对辖区道路行驶车辆的违法行为检查与打击治理不力,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4、龚某岩,萧县公安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八公里中队分管负责人。对所属中队日常管理教育不严格,对辖区存在的车辆违法行为组织检查与打击治理不力,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5、马某,萧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公路运输管理所分管负责人。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运管所长期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及对运输市场监管执法不到位的情况督促整改不力。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6、段某民,萧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未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规定,未认真落实市交通局宿交路【2014】326号文件所附专家组对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所提出的“优化限速标志、解除限速标志的设置”等意见,未认真整改县安委办、县交警大队所提出的该路段安全隐患。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7杜某海,萧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相关制度执行不严;建议由萧县政府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8、郭某,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不强,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对所属客运车辆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能认真配合事故调查,深刻认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改正,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上年度收入40%的罚款。
9、宋某,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不强,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对所属客运车辆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上年度收入40%的罚款。
10、孙某军,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动态管控措施不严,对司驾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45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11、孙某,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动态管控措施不严,对所属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45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事故现场图片
下附全文
安徽宿州萧县“2016.12.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16年12月18日11时30分,301省道宿州市萧县境内40Km+450m处发生一起大型普通客车侧翻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市安监、监察、交通、工会、交警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萧县“2016.12.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相关同志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相关人员情况
1、沈某荃,皖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准驾车型:A1,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01月21日,当前状态:正常,发证机关:安徽省宿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沈某荃于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萧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萧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杜某连,皖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萧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3、张某京,男,汉族,现住址:安徽省萧县。事发前与杜某连非法倒客拼车;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取保候审。
4、张某于,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事发前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同方向行驶的皖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刮擦。
(二)事故车辆及客运企业情况
1、皖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宇通牌,车辆型号:ZK6752DF**,登记所有人: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5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发动机号码:D20YBB005**,车辆识别代码:LZYTETC27C101****,当前状态:正常。投保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40万元。核定载客:30人,事故发生时实载52人。
2、帅霞牌电动三轮车,车架编号:2016051***,产品型号:2000*1200,生产厂家:安阳金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张某于。
3、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1日,2015年10月8日在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316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皖交运管许可宿字34132210****号,有效期至2018年7月23日,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二类)。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死亡人员:
张某、女、汉族,家庭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系皖L636**号客车乘员,事故中当场死亡。
李某、女、汉族,家庭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系皖L636**号客车乘员,事故中当场死亡。
李某,男,汉族,家庭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系皖L636**号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董某,女,汉族,家庭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系皖L636**号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受伤人员:
梁某,男,14岁,住萧县,系皖L636**号客车乘员。
王某,男,39岁,住萧县,系皖L636**号客车乘员。
张某,男,13岁,住萧县,系皖L636**号客车乘员。
李某,男,12岁,住萧县,系皖L636**号客车乘员。
孙某,女,36岁,住萧县,系皖L636**号客车乘员。
朱某,女,54岁,住萧县,系皖L636**号客车乘员。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结论(皖司龙鑫【2016】痕鉴字第627号):皖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其车身右侧先与同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擦,后皖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向右侧翻倒地滑移,滑移过程中,其车顶右侧前部又与事故路段南侧防护栏发生碰撞。
皖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6-68(km/h)。
2、根据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结论(皖中和司鉴【2016】交鉴字第2436号):事故发生时,皖L63600号大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有效、转向性能有效。
(五)相关人员技术鉴定情况
1、根据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4名死者的死亡原因鉴定结论(萧公司鉴尸字【2016】171号):张某、李某婷、李某、董某4人均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2、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对沈继荃、张某于事故发生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论(安徽永泰司鉴字【2016】醇检字第451号与452号):沈某荃、张某于的血样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0mg/100mL。
(六)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301省道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中间设有隔离花坛,一侧路宽15米,设3条机动车道,1条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3.5米,交叉路口隔离花坛缺口长22米。事故现场为301省道40Km+450m处十字交叉路口,南北各延伸一条水泥路,南侧路宽3.5米,北侧路宽4米。主干道上设有十字交叉标志、减速慢行标志、注意行人标志,路口设有警示桩,南侧路口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禁止左转标志,北侧路口设有停车让行标志,该十字路口施划人行横道线。
事发时天气为多云,气温13摄氏度,东南风≤3级。
(七)道路管理情况
301省道萧县桃山至黄口段改造工程第11标段(S301省道36Km+169m至45Km+500m)全长约9.3公里,于2014年6月27日开工建设,2016年7月30日完工。根据萧县政府安排,由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后期的管理工作。该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组织对该标段进行了交工验收,但管养工作还未正式移交公路部门。
(八)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事故人员伤亡及车辆、道路损失评估,此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6年12月18日11时30分,沈某荃驾驶皖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01省道自东向西由萧县前往新庄镇,驶至40Km+450m处十字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减速慢行,避让不及,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导致皖L636**大型普通客车侧翻。事故共造成客车乘员2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11时32分,萧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案,立即通知交警、消防、卫生部门前往救援,并将事故及时上报县政府。县长武戈、副县长陈忠在第一时间率领应急办、安监、交通、公安、消防、卫计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并迅速启动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场成立了救援指挥、现场管控、事故勘查、舆情信息、善后等八个工作组;各组按各自职责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副市长邵郁,市公安、安监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勘查、救援工作;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冯海涛等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事故整体应急处置稳妥有序,伤者得到及时救治,死伤者家属抚慰工作同步跟进。
目前,在萧县汇龙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下,肇事客车所属运输企业已同4名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家属情绪稳定。6名伤者除一名仍在治疗外其余人员已出院,已同客车所属运输企业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沈某荃所驾驶的机动车辆严重超员(核载30人,实载52人,超载73.3%),致使车辆各项安全性能极大降低;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减速慢行,观察疏忽,操作处置不当。
(二)间接原因
1、张某于驾驶非机动车上机动车道行驶。
2、客车所有人法制意识、安全意识不强,非法倒客拼车,超员载客行驶。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所属车辆及司驾人员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
3、当地交通运管部门对辖区客运企业、车辆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打击治理不力;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对辖区路段机动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检查治理不力。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查明,该事故是一起客运车辆非法载客上路行驶、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已被采取司法措施人员
1、沈某荃,皖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杜某连,皖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张某京,参与非法倒客拼车,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4、吴某群,萧县公安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中队长,事发时中队值班领导。安全巡查与监管执法制度执行不严,对辖区道路行驶车辆的违法行为检查与打击治理不力,对本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于,驾驶非机动车上机动车道行驶,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由萧县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陈某,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该所内部管理混乱,内设机构与管理岗位人员工作职责不清楚不明确,工作安排随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对本县客运市场监督与管理松懈,检查执法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予以免职。
3、许某军,萧县公安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民警,事发时中队当值人员。安全巡查与监管执法制度执行不严,对辖区道路行驶车辆的违法行为检查与打击治理不力,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4、龚某岩,萧县公安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八公里中队分管负责人。对所属中队日常管理教育不严格,对辖区存在的车辆违法行为组织检查与打击治理不力,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5、马某,萧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公路运输管理所分管负责人。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运管所长期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及对运输市场监管执法不到位的情况督促整改不力。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6、段某民,萧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未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规定,未认真落实市交通局宿交路【2014】326号文件所附专家组对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所提出的“优化限速标志、解除限速标志的设置”等意见,未认真整改县安委办、县交警大队所提出的该路段安全隐患。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7杜某海,萧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相关制度执行不严;建议由萧县政府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8、郭某,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不强,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对所属客运车辆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能认真配合事故调查,深刻认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改正,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上年度收入40%的罚款。
9、宋某,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不强,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对所属客运车辆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上年度收入40%的罚款。
10、孙某军,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动态管控措施不严,对司驾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45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11、孙某,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动态管控措施不严,对所属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45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强,对公司所属车辆的安全管控措施不严格,对司驾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萧县新星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市、县交通运管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萧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客运企业、站场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教育不深入不扎实;对辖区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与治理不力;对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设重视程度不够,领导与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该局立即对所属公路运输管理所进行整顿,按“三定”方案明确各股室、队、站工作职责,切实有效履行公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能。
3、萧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工作不扎实,对“两客一危”车辆的违法行为检查执法不到位。建议由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4、萧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关于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规定,未认真整改道路安全隐患。事故路段作为已通车的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没有安装设置分车型限速标志及监控设备,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建议由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该公司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全路段进行彻底地安全检查排查,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5、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严,对控股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营运车辆管控和从业人员管理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萧县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抓事故整改,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切实将安全发展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二)萧县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要以本事故为诫,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活动和实施普通国道和县乡公路交叉口“五小工程”建设的契机,对辖区道路交通隐患进行深入彻底地排查,要建立隐患台帐,进一步明确交警、交通、公路、属地乡镇、施工企业各自整改职责,实施销号管理,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加大宣传教育与监管执法力度,增强对各交通参与者的法制与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与法制观念。各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管执法,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加大对营运市场与路面交通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维护正常的公路营运与道路交通秩序。
(四)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县区交通局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监管职能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职责不明确、相关负责人不能有效履职、日常监管执法不到位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责令整改;切实发挥运管部门源头治理的重要作用。
萧县“2016.12.18”较大道路交通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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