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黑匣子”国标来啦!附《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GB 44497-2024(全文)
ICS 4304010
CCS T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4497—2024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Inteligentandconnectedvehicle—Datastoragesystemforautomateddriving
2024-08-23发布
2026-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通则
4.2 I型系统数据记录要求
4.3 Ⅱ型系统数据记录要求
4.4 数据元素要求
4.5 数据存储要求
4.6 数据读取要求
4.7 信息安全要求
4.8 耐撞性能要求
4.9 环境评价性要求
5 试验条件
5.1 试验场地及试验环境要求
5.2 试验设备及数据记录要求
5.35试验车辆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触发试验
6.2 连续记录触发试验
6.3 碰撞试验
6.4 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
6.5 数据存储机制试验
6.6 环境评价性试验
6.7 信息安全试验
7 同一型式判定
7.1 直接视同条件
7.2 测试验证后视同条件
8 标准的实施
附录 A(规范性) 数据提取符号定义
附录 B(规范性)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导出文件格式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等。本文件适用于M类和N类车辆配备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65—2009色漆和清漆 人工气候老化和人工辐射曝露 滤过的氙弧辐射
GB 11551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 16735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19951—2019道路车辆 电气/电子部件对静电放电抗扰性的试验方法
GB 20071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 20913乘用车正面偏置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 21437.3—2021道路车辆电气/电子部件对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骚扰试验方法第3部分:对耦合到非电源线电瞬态的抗扰性
GB/T 28046.1—2011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1部分:一般规定
GB/T 28046.2—2019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2部分:电气负荷
GB/T 28046.3—2011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3部分:机械负荷
GB/T 28046.4—2011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4部分:气候负荷
GB/T 28046.5—2013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5部分:化学负荷
GB/T 30038—2013道路车辆 电气电子设备防护等级(IP代码)
GB 34660—2017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39732—2020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GB/T 40822道路车辆 统一的诊断服务
GB/T 43258.2道路车辆基于因特网协议的诊断通信(DoIP)第2部分:传输协议与网络层服务
GB/T 43258.4道路车辆基于因特网协议的诊断通信(DoIP)第4部分:基于以太网的高速数据链路连接器
GB/T 44721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39732—2020和GB/T40429—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data storage system for automated driving
装备在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上,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期间具备监测、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并支持数据读取的系统。
注1:激活期间涵盖从激活状态到非激活状态的过程。
注2: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包括I型系统和Ⅱ型系统。
[来源:GB/T 44373—2024,5.13,有修改]
3.2
碰撞事件impact event
达到或超过触发阈值的碰撞或其他物理事件,或者其他任何导致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的事件,以先发生者为准。
注:行人保护装置展开或其他系统检测到的弱势道路使用者(VRU)碰撞事件属于碰撞事件。
[来源:GB 39732—2020,3.1,有修改]
3.3
事件起点starting point of eventT₀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确认某特定事件发生的时刻。
3.4
事件终点ending point of eventTend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确认某特定事件结束的时刻。
3.5
锁定locked status
数据无法被覆盖的状态。
3.6
视场角field viewing angle
在摄像设备中,以摄像设备的镜头中心为顶点,被测目标的物像通过镜头最大范围的两条边缘构成的夹角。
3.7
时间段事件time sequence event
当满足触发条件时,围绕事件起点,记录事件起点前和事件起点后一段时间内的相关数据的事件。
3.8
时间戳事件timestamp event
当满足触发条件时,仅记录事件起点时刻的相关数据的事件。
3.9
自动驾驶功能automated driving function
驾驶自动化系统在特定的设计运行条件下代替驾驶员持续自动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功能。
注:GB/T 40429—2021中规定的3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功能的总称,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功能。
[来源:GB/T 44373—2024,6.4]
3.10
自动驾驶系统automated driving system;ADS
由实现自动驾驶功能的硬件和软件所共同组成的系统。
注:“自动驾驶系统”为GB/T 40429—2021规定的3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系统。
[来源:GB/T 44373—2024,5.3]
3.11
ADS严重失效severe ADS failure
ADS关键部件失效导致严重影响ADS安全运行的失效。示例:核心计算单元失效。
[来源:GB/T 44721—2024,3.6]
3.12
车辆严重失效severe vehicle failure
任何同时影响ADS执行动态驾驶任务(DDT)能力且影响人工驾驶的失效。示例:电源掉电、制动系统失效、胎压突然下降。
[来源:GB/T 44721—2024,3.7]
4 技术要求
4.1通则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分为I型系统和Ⅱ型系统。
M₁类和N₁类车辆配备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为I型系统或Ⅱ型系统,M₂类、M₃类、N₂类和N₃类车辆配备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为Ⅱ型系统,相关要求如下:
——I型系统应满足4.2、4.4~4.9的要求;——Ⅱ型系统应满足4.3~4.9的要求。
4.2 I型系统数据记录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当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期间,I型系统应至少记录如下事件数据:
a)时间段事件:当发生符合4.2.2.1要求的碰撞事件或符合4.2.3.1要求的有碰撞风险事件时,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记录符合4.4.2要求的数据元素;
b)时间戳事件:当自动驾驶系统按照GB/T 44721的规定进入激活状态时、退出时、发出介入请求时、开始执行最小风险策略时、发生ADS严重失效和车辆严重失效时、用户操纵ADS退出装置时,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记录符合表1要求的数据元素。
4.2.1.2当前的时间段事件数据记录正在进行时,若在此期间发生时间段事件,可不完整记录后续发生的时间段事件相关数据,但应保证至少按照表1的要求记录后续发生的时间段事件的相关数据。
4.2.1.3由于失效导致数据不可获取时,准许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不完整记录事件相关数据。
4.2.2碰撞事件
4.2.2.1触发条件
当车辆符合GB 39732—2020中4.1.1的要求时,该事件应被记录。
4.2.2.2事件起点和终点
碰撞事件起点和终点应符合如下要求:
a)事件起点应符合GB 39732—2020中4.1.3的要求;
b)事件终点应符合GB 39732—2020中4.1.4的要求。
4.2.2.3事件记录起点和终点
碰撞事件记录起点和终点应至少符合如下要求:
a)事件记录起点:事件起点前15s或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时刻,两者取较晚时刻;
b)事件记录终点:事件起点后5 s、自动驾驶系统退出时刻或事件终点,三者取较早时刻。
4.2.2.4事件锁定条件
碰撞事件锁定条件应至少符合GB 39732—2020中4.1.2的要求。注:允许行人保护装置展开不定义为锁定事件。
4.2.3有碰撞风险事件
4.2.3.1触发条件
当自动驾驶系统请求的纵向减速度大于5m/s²时,该事件应被记录。注:允许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增加其他的条件作为有碰撞风险事件的触发条件,例如更低请求的纵向减速度。
4.2.3.2事件起点和终点
有碰撞风险事件起点和终点应符合如下要求:
a)事件起点:自动驾驶系统请求的纵向减速度大于5 m/s²的时刻;
b)事件终点:本次事件起点后自动驾驶系统请求的纵向减速度不大于5 m/s²的时刻。
4.2.3.3事件记录起点和终点
有碰撞风险事件记录起点和终点应至少符合如下要求:
a)事件记录起点:事件起点前15s或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时刻,两者取较晚时刻;
b)事件记录终点:事件起点后5 s、自动驾驶系统退出时刻或事件终点,三者取较早时刻。
4.3 Ⅱ型系统数据记录要求
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期间,Ⅱ型系统应至少记录如下数据:
a)在实时记录起点时刻记录符合表1要求的数据元素;
b)实时连续记录符合表2~表5要求的数据元素;
c)时间戳事件:当自动驾驶系统按照GB/T 44721的规定进入激活状态时、退出时、发出介入请求时、开始执行最小风险策略时、发生ADS严重失效和车辆严重失效时、用户操纵ADS退出装置时,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记录符合表1要求的数据元素。
注:实时记录起点时刻指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时刻。
4.4数据元素要求
4.4.1数据元素分级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元素应按照如下要求分为两级:
——A级数据元素: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车辆应记录的数据元素;
——B级数据元素: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车辆在相关功能处于被自动驾驶功能调用的状态时应记录的数据元素。
4.4.2数据元素记录要求
4.4.2.1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记录符合表1~表5要求的数据元素。
参考文献
[1]GB/T 21437.2—2021 道路车辆 电气/电子部件对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骚扰试验方法 第2部分: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发射和抗扰性
[2]GB/T 44373—2024智能网联汽车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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