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事故民警必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理属性和常用理论(刘榴 周文辉)

刘榴,周文辉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元理论浅析

刘榴,周文辉,胡浩东,张煜笛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100176,中国)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开展事故处理的重要工作环节,也是涉及交通事故当事人权益的核心问题。本文梳理分析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理属性和常用理论,明晰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主体的属性,并提出一套适合统一使用的责任认定原则框架,旨在为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事故责任认定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责任原则框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历年来基层公安工作的重点与难点,而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事故处理的关键一环,事关事故相关方切身利益,对事故涉及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均具有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已然成为事故处理工作的矛盾焦点,也是很多省市交通事故处理最大的信访源。虽然近年各地大力学习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在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应用,建立三调联动、快处快赔、法律援助、救助基金等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是矛盾纠纷化解的根本依据,如何公平、客观、科学地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仍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认定做了相关规定,各省市也制定了本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的规则、标准或规范,但存在理论规则不统一、认定主观化、各类责任混淆等问题,亟需从根源厘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理属性,深入理解责任认定的多元理论,并从中研究提出公平公正、科学客观、实操性强的定责原则。


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责任可确定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等五类责任。由上述法律法规和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成因后,对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具体展开则是首先根据因果关系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致因作用力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各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结合当前各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明确以下两点:

(1)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区别。我国《民法典》和《刑法》中分别规定了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中也规定了交通事故的保险赔偿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原则。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是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这就导致在很多司法机关实际审理交通事故相关案件时,直接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作为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而事故处理民警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也会考虑后续保险赔偿、民事赔偿等情况,影响认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当然,造成这种现象的还有其他原因,如事故处理民警也需处理事故调解、当事人难以掌握事故证据用于民事诉讼等。笔者认为,做好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是正确理解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属性和客观性,以及与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理顺交通事故处理以及后续司法程序的链条和边界,不能混为一谈,前后倒置。

(2)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主体的区别。根据《道交法》第二条规定,可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就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而在实际工作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有三个争议点。一是道路管理或养护单位、道路施工单位等单位,按照上述范围可以得出,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但这里要注意一点,在对单位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应立足于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可无限扩大事故的因果关系链条,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当事人可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和规定请求相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儿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专家学者认为该类人群造成的交通事故,应认定其监护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笔者认为,该类人群作为行人、乘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符合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范围,可以认定其交通事故责任,以体现客观性、真实性,而对于该类人群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其造成交通事故进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则应根据《民法典》《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动物,很显然,动物并不符合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范围,动物和第二类人群的本质区别在于动物是非自然人,无法遵守法律法规,也无法对其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动物的造成交通事故,应认定其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交通事故责任。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理论

鉴于《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较为宽泛,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和法律适用性,在这一背景下,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和方法,各地自行制定的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和标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也不尽相同。经过实践,比较有代表性且被广泛应用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2.1 路权原则

在《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无对路权的定义。但路权是国际道路交通管理实务中被广泛应用的表述,其本质就是法律法规中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使用道路和通行规则的权利化。如美国的路权(RightofWay)是指在通行中或者在路口处的优先权,车辆必须避让有优先权的行人和有优先权的其他通行车辆,行人不使用人行横道穿越道路时也必须避让有优先权的车辆。在国内,路权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路权,即上路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一种则是狭义的路权,即通行权。在使用路权理论开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不尽相同主要矛盾集中在上路权是否应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美国在其法律框架下,认为事故的因果关系应只考虑近因,他们普遍认为在追尾一辆违停车辆的事故场景下,事故发生的近因是追尾车辆跟车太近、车速太快或未尽到观察义务,而不是被追尾车辆的违停行为。而在我国,对于违反《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临时停车等相关规定的违停行为,各地普遍认为其对事故发生起了作用,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由此可见,仅依靠路权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是有缺陷的,因缺少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但路权作为交通参与者使用道路和通行的最基础的规则,应该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

2.2 安全原则

《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有广义上看,条款均是针对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的,除了基础的路权即道路通行规则外,还有大量的安全条款,虽然在理想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应该根据路权各行其道、先后依次通行,不会发生交通冲突,造成交通事故。但实际上,由于交通参与者对法律法规不能深入理解和严格执行、安全意识较差,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不能覆盖到所有道路交通条件下的通行规则等原因,安全原则作为路权原则的补充和兜底是非常必要的,也可以说,路权原则是安全原则的重要组成,在事故责任认定时,应结合因果关系分析,同步考虑路权和安全。如机动车遇行人横过机动车道虽机动车享有路权,且行人按规定应在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机动车按照安全原则也应避免发生与行人的碰撞。

2.3 险情避让理论

险情避让理论是基于事故形成机理,将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归结为“交通险情出现”和“险情避让失败”两个环节,认为这两个环节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链条的核心,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链条就发生断裂,交通事故也不可能发生。在此基础上,将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和避险能力缺失型三类,主动型过错具有隐蔽性、突然性、紧逼性形态特征,危险性大、避让的可能性小,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被动型过错具有明示性、持续性、稳定性形态特征,危险性小、避让的可能性大,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小;避险能力缺失型过错具有主动与被动的两重性特征,需在不同事故中具体分析。险情避让理论提出了将《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道路通行规则、安全条款等重新梳理分类的原则,提供了更贴合事故发生过程的因果分析,但存在与现行法律难对应,不便于全国统一过错分类,不易理解、推广等问题。


3 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框架

当前我国不同地区普遍单独或融合土述三种原则开展事故责任认定,因具体定责原则和方法不,造成一些“同(类)案不同判”现象又因复杂程度和可执行程度不同,责任认定工作对事故民警的经验要求比较高。经充分调研为保证事教责任认定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统一性,同时兼顾事故民警的可执行性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知,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删框架宜采用“路权+安全”原则,并将险情避让等理论融合进“安全”大原则中。事故民警通过对《道交法》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深入学习和理解更易正确判断事故当事人的路权,以及是否履行安全义务,因而更易分析当事人行为是否对发生事故起到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路权+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框架见图1。

圈1“路权+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框架

基于“路权+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框架,事故民警通过对《道交法》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深入学习和理解,更易正确判断事故当事人的路权:以及是否履行安全义务,因面更易分析当事人行为是否对发生事故起到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部分常见路权规则见表1,部分常见安全义务见表2。

表1部分常见路权规则

表2部分常见安全义务


4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一直是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要点难点,也是人民群众的关切问题,有必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本文通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理属性的梳理分析,在本质上明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属性,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刑事责任,以及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主体。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元理论的分析,总结提出“路权+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框架,为公安交管部门合法合理、科学公正开展事故责任认定提供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李蕊,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争议与解决途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5):6367.

[2]郑上勇,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则[1.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1):88-93.

[3]徐斯逵,马社强,基于“险情+避让”模型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4):78-82.


微信推送机制发生变化,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星标“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公众号

加小编进

微信群

长按关注

公众号

两拐专注交通安全管理

不忘从警初心,永葆见习心态。

QQ群659807418

730983367

抖音首页进群:88558124338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