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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庆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汇编


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0日


为加快安庆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8%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含4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6%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5%且税收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6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在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4%且税收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200万元、250万元、310万元、380万元、460万元、5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获得本条奖励金额不得高于本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支持企业“小升规”。对2018年度新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该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间合并重组新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会计年度上缴税收比合并重组前同比增长10%,给予新设立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不得高于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原企业实际控制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4.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城区工业企业暂缓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4〕124号)中的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08〕9号)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县(市)根据自身实际出台相应政策。

5.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免收租金,但该企业与同安公司和各区签订投资协议必须按期投资到位,未按期到位投资的不予免收租金;入驻城区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采用先缴后补,但该企业必须做到租赁期内工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租赁企业依据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据实补助2018年度租金,月补助不超过6元/平方米。

6.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对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均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其生产用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补贴;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按0.01元补贴;生产用气每立方米按0.1元补贴。

鼓励直购电交易。对2018年度签订直购电交易合同并且该部分电量由本地发电企业承担发电的,再按使用本地发电企业直购电的交易量给予用电企业每千瓦时0.01元补贴。

四、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7.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纳入统计范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投资额15%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设备投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以及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8%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设备投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以及“中华老字号”中国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设备投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条政策,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8.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包含创新团队)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包含创新团队)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包含创新团队)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包含创新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9.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获得国家工业设计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新产品、工业精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产品研发人员5万元;每年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一批“安徽工业精品”,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按省级补助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工业产品(作品)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比赛且获奖的,每个获奖产品(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产品设计人员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安徽省制造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制造业50名优秀企业家的,市财政给予企业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 支持企业绿色升级。对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列入2018年省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推广目录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在“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为优秀的,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

对2018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5%的工业企业,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0吨标煤(含5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0吨标煤(含2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吨标煤(含5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不含安庆经开区)企业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和安庆经开区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本市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企业研发投入

1.奖励科技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增长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研发投入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科技项目。对省科技重大专项,按当年拨款额1∶1比例配套;对科技部、科技厅其它科技计划项目,按当年拨款额30%比例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立足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人才创新项目30个,以后补助形式,按研发投入30%比例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3.支持平台建设。对园区、企业围绕主导产业与高校院所共建或自建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按当年购置仪器设备支出金额3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筹建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等质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当年购置仪器设备支出金额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当年验收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省级上述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获国家、省不同部门命名认定,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下同)。

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获得省级以上考核奖励的以上各类平台,按奖励金额1∶1比例配套奖励。

4.补贴研发设备。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筑梦新区)在孵企业购置或自制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含税价10万元及以上),按当年支出金额15%比例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和租用单位,分别按拥有单位出租收入10%比例和租用单位租用支出2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按仪器出租费用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支持科技服务。鼓励与大院大所合作,对市政府与高校院所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共建期内按协议执行情况支持经费50-100万元

对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其对接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技术入股)合同成交额的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按其在孵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之和的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个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获得省绩效考核奖励,按奖励金额1∶1比例配套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6.资助发明创造。对当年实审的发明专利,按实际缴纳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专利权维持满3年(不含)且不足9年(含)的授权发明专利,按当年新缴年费80%比例给予补助。

企业新获得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审定(鉴定)植物品种,每个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7.支持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前50强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用于人才团队激励。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自主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引进技术按实际支付研发经费或科技成果交易费的3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高校院所及人才团队带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高校院所或人才团队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购置仪器设备金额3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8.支持创新创业。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庆赛区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决赛奖的企业,再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推进高新产业发展

9.支持高新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的省创新型企业百强,给予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规定险种科技保险,按保费支出30%比例先行补助。

对2018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中,经省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0.支持高新产业。对首次“小升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附则

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以外,均由市与申报对象纳税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三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桐城市、怀宁县和安庆经开区的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另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如需查看,可留言/后台回复“政策”支持WORD下载。



来源 | 安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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