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铜陵市扶持产业发展资金暂行办法汇编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修订)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业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4日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15000万元。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我市铜基新材料、精细化工、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节能环保、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兼顾其它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优化结构、军民融合、加速成长,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集聚和链条化发展。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坚持“阳光”评审,接受社会监督,扶持优质企业和项目。
(二)兼顾全面,突出重点。支持“三重一创”建设,重点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产值规模和税收贡献,并与考核奖励挂钩,注重基地建设实效。
(三)资本运作,引导放大。引入市场机制,采取贷款担保等资本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滚动使用引导资金。
(四)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保障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 积极引导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通过贷款、参股、投贷联动等多种方式,对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予以支持。
第六条 依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狮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铜发〔2017〕34号),鼓励和支持狮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在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范围内。
(二)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申报指南中指定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市级基地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年度安排资金8000万元。
(二)贷款担保。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融资,年度安排资金6000万元。
(三)奖励补助。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平台建设补助、突出贡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新认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工作经费补助、新认定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社会服务,年度安排资金1000万元。
第三章 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管理
第九条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铜政〔2016〕49号)和配套修订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与基地所在县(园)区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县(园)区进行年度考核并给予后补助。
(一)后补助资金安排8000万元以上支持基地建设。每年由市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铜陵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考核办法(修订版)》开展考核工作,并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后补助。县(园)区后补助资金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该县(园)区考核得分占所有县(园)区考核得分总和的比重进行分配;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不予补助。
(二)各县(园)区依据《铜陵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制定相应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对后补助资金和项目进行管理。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市级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其中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应不超过补助资金的40%。
(三)每年考核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铜政〔2016〕49号文和配套修订文件对基地企业名单调整一次,用于下一年度基地考评,具体名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单位在县(园)区申报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确定。
(四)为及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可按“先预拨后结算”的形式下达各县(园)区后补助资金,考核前先按后补助资金的50%进行预拨,考核后再统一结算。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县(园)区,市财政局将预拨资金扣回。
(五)后补助资金全部下达后,县(园)区原则上在2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资金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贷款担保管理
第十条 作为贷款担保的执行机构,指定担保公司负责制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贷款使用的监督事宜,建立严密的担保评估制度,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十一条 指定担保公司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申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同时,应主动创新担保方式,对信誉好、效益高但抵押额不足的企业,在实施信用审查的基础上,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指定担保公司的平均年担保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被担保企业如期返还贷款后,担保资本金由指定担保公司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指定担保公司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申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在担保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指定担保公司在为有关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同时,积极利用本专项资金担保收益部分,为贷款企业提供接续贷款(资金)服务。
第五章 奖励补助管理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或在相应层级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平台给予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调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兴产业企业进行奖励。每年按一季度、上半年、三季度和全年四个报告期,对全市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产值占比(企业产值占全市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和增长贡献率(企业产值同比增量占全市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比重)分别进行排名。对单项排名前十的企业,分别按照产值占比、增长贡献率,给予每个百分点0.5万元的奖励。产值占比排名前十的企业如产值同比增长低于10%则不予奖励,增长贡献率排名前十的企业如产值同比增长低于20%则不予奖励。四个报告期的奖励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首次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项,给予申报县(园)区一次性工作经费100万元。
第十九条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有关规划编制、专家咨询评审、项目谋划论证、企业经营管理诊断、国家PCB质检中心服务企业检测费用等。
第六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申报。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不需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铜陵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考核办法(修订版)》组织考核兑现。奖励补助由参与申报的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贷款担保向市担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后续流程按照市担保控股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后,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单位对奖励补助申报材料及支持额度进行审核,形成资金计划草案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对拟支持单位名单进行公示。
(三)拨付。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支付资金。
第七章 建立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协调报告制度。各县(园)区负责跟踪了解辖区内市级基地企业运营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县(园)区应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级基地企业情况报告,重大问题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基地后补助、贷款担保、奖励补助等)开展绩效评估,作为下一年度调整引导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式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市级其他财政专项政策不重复享受,择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铜发〔2012〕9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铜政〔2015〕15号)、《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发〔2016〕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体现导向、注重绩效”的要求,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产业。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着力提高我市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依法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四)严格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研发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投资奖励、以奖代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从技术改造,规模扩张,技术创新和两化、军民融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企业管理及上市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重点支持。
第五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重点支持符合最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升级改造类项目,对总投资500万元、设备投资100万元(含税)以上,纳入年度工业投资导向计划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凡当年新增设备投资,按8%比例(军民融合项目按10%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
(一)凡现价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现价产值首次过百亿、过千亿元的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凡当年新进规模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小巨人”企业年度综合排序前5名的进行奖励,其中:排名第一的奖励20万元,其余的各奖励15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30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积极推进企业融资。
(一)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同级受益财政按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给予补助。
(二)对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督机构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8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由市财政和同级受益财政按再融资额1%的比例、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三)对完成股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补150万元。对通过“新三板”融资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募集资金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4万元补助,以上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受益财政按5:5分担。
(四)加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享受贷款贴息的小微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及同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中央、地方财政各25%)予以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贴息累计次数可不超过3次。
(五)对中小微企业“税融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市财政按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补贴。
(六)凡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同级财政补贴担保机构0.2个百分点。
第十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两化、军民融合。
(一)凡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奖励20万元。
(二)凡新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
(三)凡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及智能制造项目,按照项目信息化、智能化部分实际完成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企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凡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以及安徽省质量奖、市级管理创新年度综合评审排名前四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凡新获得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金奖的,奖励50万元。
(五)凡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以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版权局新认定的软件著作权,每个奖补1万元,最高补助10万元。
(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最高奖补70万元。
第十一条 推进工业绿色制造。
(一)对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项目,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认定的项目完工后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分别按50%的比例奖励给工业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其他行业节能示范和节能产业项目,按照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
(二)对于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10%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凡是通过市经信委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对通过省级节水型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凡是通过市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全社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企业间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循环经济科技攻关等方面的项目及重大循环经济专项活动。每年度的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以支持项目建设为主,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示范带动作用确定支持额度,采取贴息、补助、奖励方式,单个工业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农业项目最高给予30万元、科技攻关类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一)铜矿、铁矿、硫铁矿、铅锌矿、金矿类企业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每户40万元给予奖励;
(二)石料矿山类企业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每户20万元给予奖励;
(三)小砖窑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核定门数每门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于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并通过市级绿色矿山挂牌验收的,奖励矿山企业20万元。
非煤矿山关闭退出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县(区)政府已兑现关闭退出奖励资金的,可冲抵承担比例。
第十四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凡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建或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凡认定为创业者及初创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并提供有关基础性服务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创业园),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三)凡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技术、信息、融资、管理、培训等服务的,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及服务质量,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级的补助20万元、省级的补助15万元。
第六章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经县(区)分管领导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管理渠道上报市直相关部门。中央、省属企业直接向市直相关部门申报,审核结果提交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市直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渠道分别成立评审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其中企业设备补贴、节能、信息化及智能制造投资、资源综合利用、平台投资类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负责汇总市直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分别在市直相关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已享受国家、省奖励、扶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市级奖励、扶持(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以上政策资金中,除明确奖补资金由市及同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外,其余均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抽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财政奖补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有款项。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扶持、质量强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本市软课题研究和创业项目。具体为: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在铜基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智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装备制造、精细化工、节能环保、通用航空、绿色食品等领域部署实施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市级科技重大专项20项左右,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给予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依据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一套表”数据),且保持正增长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2%以上(含2%),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1%以上(含1%),且研发投入增速达20%以上(依据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一套表”数据)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经统计部门核准有研发投入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1%以上(含1%)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3.支持企业购置和租用研发仪器设备。对企业购置用于研发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按年度实际支出额最高不超过15%给予补助,单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上登记的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业。培育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机构,对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10万元。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信息情报、咨询服务、科技统计、科技普及、科技惠民、项目管理、产学研合作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5.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授权或受让市外的每件中国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资助,其中0.3万元用于一次性缴纳专利年费补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专利权人3万元(每项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的专利检索费用按每件1000元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且进入实质性审查比例达到30%以上的,奖励3万元。支持在我市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发展,当年代理本市专利申请数达到500件以上,且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50%,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达到1000件以上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铜陵服务两年以上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6.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资助。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助。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取得安徽省合格单位证书、第三方认证机构合格单位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10万元资助。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年度利息总额的3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
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列入省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按评议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资助。对铜陵市专利权人与市外专利权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一项专利维权案件胜诉结案后,按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实际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举报专利侵权案件并获得立案的,每个案件奖励2000元。
8.支持企事业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在省科技厅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运行一年以上的省、市各类研发平台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9.支持双创孵化平台建设。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30万元。每年安排100万元种子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
10.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建设。对国家、省部级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补助。对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30万元;对通过评估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支持企业到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奖励10万元。
11.加强科技奖励工作。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对获安徽省科技奖的成果,给予省奖励资金同等金额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3万元奖励。
12.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1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30%的(依据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一套表”数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13.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铜转化、产业化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10%、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铜联合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对登记备案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万元。
14.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用于园区创新能力建设。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国际技术合作(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基地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获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依据绩效情况,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区)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人才扶持
15.每年安排500万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铜陵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引进、培训、扶持以及相关项目。
16.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铜创新创业。重点资助与铜陵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特色产业等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对刚性引进符合《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的实施意见》(铜办〔2016〕16号)规定的A、B、C、D类专业型、紧缺型人才,分别给予18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住房安家补贴,按4:3:3进度分3个年度支付。
对符合上述相关文件规定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同一年度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三个档次,并根据其实际工作月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5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皖江中心”柔性引进的科研人员扩大到硕士学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受中国科学院系统委派长期在“皖江中心”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且为国家相关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或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的科研管理人员,参照上述科技领军人才标准,按月给予购房补贴。
对“皖江中心”引进科研人员符合购房条件而没有在我市购置住房,确因工作、生活需要在我市租赁住房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50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若个人在我市购房并开始享受购房补贴后,即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17.对新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有院士、博士进站工作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建站资助及研发运营补贴;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
18.对企业引进的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及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技能人才,发明专利能实施成果转化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5年每年2万元,共10万元奖励。
19.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国外技术及管理人才,对经过市外国专家局申报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按1:1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0.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非公企业,引进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人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资格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照最高90平米标准给予本科生每平米400元、硕士研究生(含经社会化评审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每平米5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平米600元的购房补贴。
21.对领军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省“百人计划”,省“115”创业创新团队、“111”人才聚集工程,国家、省和市级专家等;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用于个人创新创业。
22.每3年开展一次市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1155”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比活动。对评为市级拔尖人才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评为学科带头人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6000元;评为“1155”创新创业团队的,连续3年资助每团队每年8万元资助经费,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评为“1155”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对象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3000—5000元。
23.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领军人才可享受其它有关优惠政策,市内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三)质量强市
24.对新获安徽省及省以上名牌产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以上质量工作先进集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5.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奖励。
26.对主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
27.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级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励。
28.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给予3万元奖励。
29.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30.对新获AAA级测量检测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A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3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2.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不低于省级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33.对新申请注册并核准的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一给予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范围,给予注册费用补贴。
34.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五)铜陵市软课题研究资金
35.研究资金主要用于课题和项目研究,重点围绕铜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领域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作为市委决策咨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课题资助标准分为1、2、3万元三个档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项目资助标准,按照类别分别给予20、15、10、5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创业资金(铜陵市众创空间创业种子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财政配套资金)
36.配套资金重点支持我市众创空间创业种子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市级众创空间利用自有资金设立不低于300万元创业种子基金,入孵企业不低于15家,选择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为入孵企业提供贷款。
市(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利用自有资金设立不低于200万元创业孵化专项资金,入孵企业不低于20家。选择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为入孵企业提供贷款。
市就业专项资金按众创空间种子基金或创业园区孵化专项资金20%的比例予以配套,每家配套资金最高60万元。
37.配套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在支持方式上可采用竞争性机制,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单位,根据各责任单位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二)审核。责任单位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对审核结果需要进行公示的,必须予以公示。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支付资金。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政策,按企业属地和财税管理体制分级兑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委政研室和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另铜陵市现代服务业、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如需查看,可留言/后台回复“政策”,支持WORD下载。
来源 | 铜陵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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