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巢经开区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有效期3年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派驻机构,诚信投资公司,半汤街道办事处,区内各企业: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19年第五次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试行)
1. 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对当年首次被评为安徽省民营经济500强企业,区财政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产值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8亿元(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其中50%奖励给管理团队;首次突破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其中50%奖励给管理团队。对首次成功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纳入资质以上统计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含)、2亿元(含)、5亿元以上(含),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50%奖励给管理团队。对首次落户我区的生产型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额累计超过100万美元(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单项冠军”称号的,区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最高层级奖补资金25%配套奖励。
4. 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对当年获得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的项目,区财政给予省级奖补资金25%配套奖励。对符合工业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工业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市级政策,区级财政按50%给予配套承担。支持首(台)套装备市场化应用。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区财政给予最高层级奖励资金的25%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平台的,区财政分别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经贸发展局、财政局)
5. 强化资金保障支持。设立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基)金。从2019年起,区财政统筹安排扶持产业发展资金2亿元,重点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设立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5亿元,对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重大民营经济发展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6.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经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对其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并对企业上年度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给予最高1%补贴。对区内中小企业成功办理税融通、科技创新贷贷款的,区财政将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建立“续贷过桥资金池”,为区内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对10天内完成续贷手续并将续贷资金足额归还的企业,免于收取过桥资金占用费。
7. 支持直接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新三板、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四板),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20万元奖补。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当年融资规模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7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融资规模1亿元以下、5000万以上的,且7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
10. 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成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挂钩服务机制,实施点对点精准服务。发挥工商联、协会等平台作用、开展“情暖民企”活动、开通企业家服务直通车,有针对性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宣传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先进典型,优化服务企业作风建设,在企业注册注销、预审代办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
上述政策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民营企业。该政策施行前我区已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当年享受的扶持总额按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我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原则执行。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在我区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具体政策措施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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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创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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