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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手牵大手·文明过春节”倡议书

涪陵教育 2024-07-16


"大手牵小手·文明过春节"
倡议书
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宣传部
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


亲爱的同学们:

春节临近、年味渐浓。在此,提前祝各位同学春节快乐!作为家庭的重要一员,你们拥有带动家庭、影响社会的无可替代的作用。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倡导文明过节新风,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文明意识和安全意识,特向各位同学发出本倡议。


一、“小手牵大手·共度文明春节” >>

春节将至,日前,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涪陵府发〔2023〕38)文件,对今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等作出详细规定。请各位同学引导家长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燃放规定,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倡导陪同家人开展贴春联、挂福字、访亲友等活动,度过一个安全、祥和、温暖的春节。


二、“小手牵大手·共守文明交通” >>

寒假及春节期间,同学们的出行需求大大增加,请各位同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并引导家长遵守交通规则,养成“安全开车、安全走路”的良好习惯,走路走人行道、不闯红灯、不横穿马路、不与非机动车抢道、不翻越交通隔离设施,家长开车不超速、不酒驾、不逆行、不乱停。日常出行注重安全乘车,不乘坐无牌无证及由无证人员驾驶的车辆,不乘坐违规经营的社会“黑车”。倡导绿色出行方式,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和步行等绿色低碳的出行方式。


三、“小手牵大手·共树文明新风”>>

各位同学在日常生活中要积极引导家长培养科学文明的生活理念,培育科学意识、远离封建迷信,树立文明新风、破除陈旧陋习。春节期间各类谣言增多,请同学们尊重科学、相信科学、运用科学,以科学武装头脑,不轻信谣言,用理性抵御盲从,并引导家长远离封建迷信和谣言侵蚀;春节期间的家庭聚会、宾朋宴请较为频繁,易产生铺张浪费现象,请同学们积极引导家庭成员文明消费、按需点餐,杜绝餐桌上的铺张及舌尖上的浪费。


四、“小手牵大手·共读文明生活”>>

读书引领人生,创作点亮梦想。倡导同学们利用好寒假时间,引导家长参与读书活动。可以在家或走进图书馆阅读经典书籍,坚持每天共读半小时,让家庭浸润书香、让心灵获得滋养,培育浓厚的阅读氛围;鼓励同学们摘抄好词好句,积累阅读感悟,开展亲子交流和同学交流,运用各种形式表达心得感想,进行视频、故事、图画创作,提高读书热情。




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宣传部   

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    

2024年2月4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涪陵府发〔2023〕38号


为加强涪陵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积极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创造清洁、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石渝高速(青草背长江大桥)—龙桥枢纽互通—银百高速(涪陵隧道方向)—荔枝乌江大桥—江东隧道—朋乐路(江东隧道与朋乐路交汇处)—雨台山支路—石板沟长江大桥(雨台山支路尽头直线距离至石板沟长江大桥)—渝丰路(珍溪方向)—永坪村道(沿线含永柱居民点和北山安置房)—北辰路—177县道—长涪高速—太乙大道(站前大道方向)—站前大道—鹤凤大道—长江边(鹤凤大道南北方向直线距离至长江边)—石渝高速(青草背长江大桥)闭合区域(紫霞山庄至好友度假中心涪蒿公路靠南方向路段100米范围不纳入闭合区域范围内)。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所在乡镇街道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守护。

三、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本区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燃放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法律责任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涪陵府发〔2023〕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涪陵区人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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